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 原告
- 甲○○○膠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太平市一六九八號
- 法定代理人
- 邱藻淇
- 訴訟代理人
- 曾耀聰律師
- 被告
- 凱陞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太平市○○路七二六號之十
- 被告
- 兼 黃俊傑
-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八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