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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江奇峰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
甲○○○膠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太平市一六九八號
法定代理人
邱藻淇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被告
凱陞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太平市○○路七二六號之十
被告
兼 黃俊傑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八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法 官 江 奇 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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