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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七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劉錫賢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七號

原告
煌裕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一巷十五弄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諾恩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縣太平市○○路一六二巷二號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勁勝精機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一段七三之五號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五二二七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審判長 法 官 翁 芳 靜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陳 得 利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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