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甲○○ 辛○○ 丙○○ 己○○ 被 告 丁○○ 乙○○ 戊○○ 允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一八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各壹佰萬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乙○○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丁○○無罪 ,被告乙○○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 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