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五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五六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辛○○
- 原告
- 丙○○
- 原告
- 己○○
- 被告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戊○○
- 被告
- 允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庚○○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一八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各壹佰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乙○○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丁○○無罪,被告乙○○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