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三號 原 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楓 原 告 客喜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德 共 同 被 告 正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戊○○ 被 告 一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甲○○ 被 告 鎧偲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來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幸和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佳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大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三七號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 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進 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