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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翁芳靜陳得利張恩賜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告
乙○○
被告
林鼎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太平市○○路八九○巷一弄一九號一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張恩賜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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