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吳美蒼
- 當事人群豐管理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二一號 原 告 群豐管理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乙○○ 兼 右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二五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六十八萬五千六百二十一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毀損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 美 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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