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四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四一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總懋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一七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