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四號 原 告 拉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龍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強制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簡賢坤 法 官 張靜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