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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七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大洋許金樹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火力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許金和
被告
榮友企業社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廿三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 法 官  林 大 洋

                      法 官  許 金 樹

                      法 官  張 國 華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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