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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九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鄭文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利案件(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一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重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判決(八十六年訴字第二六一八號),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並於同年十二月六日確定。詎渠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月(八十九年上更一字第三一一號),並已於九十年二月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張慶隆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鄭文祺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九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