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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三號

懲治盜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賴妙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三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乙○○
右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乙○○均自民國玖拾年拾月拾壹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三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盜匪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