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鄭志明
- 被告
- 甲○○
林道啟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等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皆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五月十六日及七月十六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被告二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皆應自九十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