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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О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夏一峯林宗成李添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О號

原告
四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五八一號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審判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李添興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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