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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О五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林清鈞黃裕仁林麗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О五號

原告
鴻志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北屯區仁美里長生巷十八之二一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審判長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裕 仁

                        法 官 林 麗 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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