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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朱光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被告
育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右被告丙○○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二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其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二九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法 官 朱 光 國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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