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協德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街一二七巷三三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彥志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二一0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靜秋 法 官 夏一峰 法 官 許金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