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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王靜秋夏一峰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協德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街一二七巷三三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彥志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二一0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審判長 法 官 王靜秋

                        法 官 夏一峰

                        法 官 許金樹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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