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協德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街一二七巷三三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彥志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二一0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