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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七九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陸炎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七九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二年,並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一號),且已於九十年八月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撤銷受刑人甲○○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陸 炎 榮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七九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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