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七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七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二年,並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一號),且已於九十年八月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撤銷受刑人甲○○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