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五一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五一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申○○
巳○○○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申○○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
巳○○○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申○○與巳○○○係夫妻關係,其二人夥同姚朝來(經檢察官另案通緝)、陳銘洲(另經檢察官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及游先生之成年男子(即游振宏或游振能)等人合組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在台中市○區○○路二十三號虛設「奇異裝潢工程行」,另於八十六年六月底,租用台中市○區○○路十九號房屋作為倉庫,由姚朝來擔任負責人,並以姚朝來個人名義在中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開立甲存支票帳戶(帳號:一六一九-四號),及以奇異裝潢工程行負責人姚朝來名義在台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忠明分社開立甲存支票帳戶(帳號:一九二七-一號),游先生及申○○(其對外自稱奇異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黃國忠)分別擔任經理、業務經理,巳○○○擔任會計及簽發前開支票給受騙廠商,另陳銘洲擔任搬貨、送貨司機,該集團自八十六年五月間起至同年八月十一日止,先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萬隆有限公司等廠商詐購傢俱等貨品,經萬隆有限公司等廠商依約交貨後,則分別交付所簽發前開支票(發票日期均在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以後)以資搪塞,嗣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凌晨,將所詐騙貨品搬遷一空,並逃匿無蹤,其詐購時間、受騙廠商名稱、詐購貨品、金額及受騙廠商所提出證物等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被告申○○、巳○○○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被告申○○辯稱:當時伊在大旺房屋仲介公司台中分公司服務,主要負責房屋評估鑑價及內部整修工作,常因業務需要會找些廠商配合整修工程,剛好伊太太巳○○○透過陳萬億介紹在奇異裝潢工程行上班,而伊所負責之業務與奇異裝潢工程行之業務性質相近,故伊在工作之餘常至奇異裝潢工程行,並介紹一些工程給奇異裝潢工程行以賺取佣金,未在該工程行擔任業務經理云云,被告巳○○○亦辯稱:伊是經由陳萬億介紹至奇異裝潢工程行上班,是一位游先生所僱用,擔任門市部店員兼會計,而伊未簽發支票給廠商,均是游先生親自簽發後交由伊轉交給廠商云云。惟查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萬隆有限公司負責人甲○○、燈鋒照明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己○○、富傑鋼管傢俱行負責人凃炳文於台中市調查站調查時、被害人壬○○於台中市調查站調查、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被害人忠諺企業有限公司業務員丙○○於台中市調查站及本院調查時、被害人金大方燈飾負責人亥○○、台灣羅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庚○○(現更名為韋博荏)、天元木業有限公司業務員戌○○於本院調查時指述明確與證人戊○○於台中市調查站調查時、證人酉○○、寅○○於台中市調查站調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並有送貨單、支票、對帳單、被告申○○所使用之黃國忠名片、房屋租賃契約書、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案件審查核准通知書、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等影本附卷足憑;且如附表一編號六至三十一所示之廠商,除編號六、七、十一、十八、二十四外,均指稱接洽人為黃國忠(即被告申○○,以下同),驗收人為黃國忠或李小姐(即被告巳○○○)或游振宏等,亦有涉嫌詐欺案被害廠商調查登記表二十六份附卷可稽,並經各被害廠商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證物附卷可考;又依被告巳○○○於偵查中供稱:伊在奇異裝潢工程行上班,是向游經理應徵,給廠商的支票均係游先生叫伊簽發,而申○○則擔任業務,也是申○○帶伊去應徵的等語,被告申○○亦坦承在奇異裝潢工程行掛名業務經理,其與廠商交涉使用卷附「奇異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黃國忠」之名片;再者證人陳萬億(現更名為丑○○)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曾介紹被告巳○○○至奇異裝潢工程行上班,而被告申○○就其當時在大旺房屋仲介公司台中分公司服務之事實,亦未能提出有關資料以供本院查證;復參以證人即陳萬億之父陳炫於偵查中證稱:巳○○○與其七姨母曾找過伊,巳○○○向伊表示他們背後還有五個人,若他們夫妻供出來的話,他們夫妻二人就會死的很難看等語,顯見被告申○○確在奇異裝潢工程行擔任業務經理,並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詐購貨品,而被告巳○○○則在該工程行擔任會計,並簽發前開支票給受騙廠商,其二人為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應無置疑。至於前開被害人己○○、凃炳文及證人戊○○(現更名為林祈誠)於本院調查時均指證稱:所接冾之黃國忠,並非在場之被告申○○等語,無非均係迴護被告申○○之詞,尚不足取。是被告二人所辯,要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申○○、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申○○、巳○○○與姚朝來、陳銘洲、游先生等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申○○、巳○○○先後多次詐欺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騙金額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申○○、巳○○○和姚朝來、陳銘洲及不詳姓名者多人等合組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八十六年四月間,在台中市○○路二十七之一號十一樓虛設「迪樺實業有限公司」,並利用不知情之陳萬億租用台中市○區○○○路二一八號為倉庫,以姚朝來為負責人,在台灣土地銀行西台中分行開立甲存支票帳戶(帳號:二七一三-一號),被告巳○○○並擔任會計及簽發支票給受騙廠商,被告申○○則擔任業務經理,該集團陸續對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廠商大量進貨,旋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凌晨間將所詐騙之貨物搬空逃逸,因認被告申○○、巳○○○共犯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訊之被告申○○、巳○○○均堅決否認有上開詐欺犯行,均辯稱:伊等未在迪樺實業有限公司任職,並未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廠商購貨或簽發支票給廠商等語。經查被害人台馳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宇○○於台中市調查站調查及本院審理時均指稱:伊是將堆高機賣給迪樺實業有限公司,由該公司總經理劉鴻財與之訂約,交貨時由陳萬億點收,並由劉鴻財交付所簽發迪樺實業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以台灣土地銀行西台中分行為付款人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期面額五十五萬六千元支票一紙用以支付貨款,未見過被告二人等語,並提出合約書、交貨單及「迪樺實業有限公司、劉鴻財」之名片等為證,可見被告二人並未向宇○○詐購堆高機或簽發支票交付等情;且證人即將台中市○○路二十七之一號十一樓房屋出租予姚朝來之何世揚於台中市調查站調查時證稱:先由一位陳先生以電話聯繫要承租,經見面冾談後,對方稱要開設貿易公司,乃於八十六年四月十日與姚朝來簽訂房屋租賃,由陳萬億擔任連帶保證人等語,及證人即將台中市○區○○○路二一八號房屋出租予迪樺實業有限公司之地○○於台中市調查站調查時證稱:於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左右,迪樺公司人員陳萬億及一名陳姓人員至伊公司找伊表示要承租該屋作為迪樺公司倉庫,陳萬億表示其為迪樺公司負責倉庫管理人員,經冾談後,於同年月十五日左右,陳萬億持姚朝來之國民身分證前來與之訂定房屋租賃契約,並表示姚朝來為迪樺公司負責人等語,亦見證人何世揚、地○○均未提及被告二人有何出面接冾承租上開房屋之情事;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十七所示之廠商,均指稱係以迪樺實業有限公司名義向渠等詐購貨品,其接冾人、驗收人為劉鴻財或方信台或陳萬億或姚朝來等,有涉嫌詐欺案被害廠商調查登記表十六份附卷可稽,並經各被害廠商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證物附卷可考,益見被告二人均未向如附表二編號二至十七所示之廠商詐購貨品或簽發支票交付等情;另如附表二編號十八所示,係陳萬億於八十六年六月間,委託子○○將所承租台中市○區○○○路二一八號作為倉庫之鐵皮屋搭建水溝加蓋鐵皮工程費用五千元,迄未給付等情,業據被害人子○○於台中市調查站調查時指述在卷,核與被告二人無關。是自難僅憑迪樺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與奇異裝潢工程行之負責人均同為姚朝來,即遽予推定被告二人有以迪樺實業有限公司名義向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之廠商詐購貨品或簽發支票交付等情,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二人有何上開詐欺犯行,因此部分公訴人認與被告二人前開論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敍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A附表一:奇異裝潢工程行向廠商詐購貨品明細表編號 被詐騙時間 被詐騙廠商名稱 被詐購 被詐騙金額 所提出 備註(民國) 及代表人姓名 貨品 (新台幣) 證物1 八十六年五月 萬隆有限公司 傢俱 五十六萬三 送貨單二十 訂貨人及支三十日至同年 甲○○ 千元 六張、交貨 付貨款支票八月九日 明細資料乙 人:黃國忠份 (即申○○,以下同)2 八十六年六月 燈鋒照明設計工 燈飾 一百零七萬 無 訂貨人及支至同年八月 程股份有限公司 製品 七千八百六 付貨款支票廖高彬(銷售員 十元 人:黃國忠:己○○)3 八十六年五月 富傑鋼管傢俱行 沙發 三十三萬五 送貨單十三 訂貨人及收二十九日至同 凃炳文 千一百五十 張、黃國忠 貨人:黃國年八月六日 元 名片一張 忠4 八十六年七月 壬○○ 辦公 十六萬三千 送貨單一張 訂貨人:黃椅 八百元 支票影本一 國忠張5 八十六年七月 忠諺企業有限公 辦公 十五萬一千 送貨單三張 訂貨人:黃司吳滄林(銷售 椅 元 國忠員:丙○○)6 八十六年六月 振華裝潢有限公 地毯 二十四萬三 對帳單二張至同年七月 司魏振澄(銷售 地磚 千六百七十 、出料單十員:張嘉文) 四元 六張7 八十六年七月 寶川百貨有限公 寢具 十一萬二千 應收帳款一司 七百元 張、估價單李寶川 十張8 八十六年七月 富麗莎國際股份 窗簾 十四萬二千 對帳單一張 接冾人:黃有限公司 布 八百六十九 國忠乙○○ 元 驗收人:會計9 八十六年六月 敬統實業股份有 寢具 五十二萬三 出貨明細表 接冾人:黃四日至同年八 限公司 千六百七十 八張 國忠月八日 孫金霞 元10 八十六年六月 可勝企業有限公 電話 二十萬九千 出貨單七張 驗收人:游十二日至同年 司 監視 四百元 振能、李小八月七日 辛○○ 系統 姐11 八十六年六月 傢愛實業股份有 窗簾 十七萬六千 對帳單四張四日至同年七 限公司 布、 五百元 、出貨單二月三十日 林枝生 壁紙 張12 八十六年六月 偉登裝潢企業有 地毯 十五萬九千 應收帳款明 驗收人:黃日至同年八月 限公司黃國欽( 六百三十七 細表一張 國忠四日 售員:辰○○) 元13 八十六年六月 金大方燈飾 美術 十七萬零六 無 驗收人:黃底至同年七月 亥○○ 燈 百七十元 國忠初14 八十六年六月 台灣羅蘭股份有 乳膠 十萬四千四 應收帳款對 驗收人:李至同年八月 限公司林順河( 枕、 百六十六元 帳單三張 小姐經理:庚○○) 窗簾布15 八十六年六月 歐洲裝飾布總匯 窗簾 二十九萬三 應收帳款對 驗收人:黃至同年八月十 有限公司 布 千二百五十 帳單四張、 國忠一日 簡茂林 六元 送貨單十三張16 八十六年五月 千福家飾企業有 銅床 五十八萬三 支票影本乙 驗收人:黃二十三日至同 限公司 、衣 千五百六十 張 國忠、游振年七月二十五 廖國明 櫃、 元 宏日 床墊17 八十六年六月 元芳裝潢材料行 窗簾 二十七萬五 應收帳款對 驗收人:黃至同年七月 林瑞昌(銷售員 布 千元 帳單二張 國忠、李小:玄○○) 姐18 八十六年六月 興世紀實業有限 窗簾 十二萬七千 對帳單三張至同年七月三 公司 布、 八百零二元十一日 賴絹慧 壁紙19 八十六年六月 榮億燈飾窗簾總 美術 四十萬元 送貨單四張 驗收人:黃至同年八月 匯 燈 國忠林見舉20 八十六年六月 吉泰行 寢具 二十三萬元 請款單一張 接冾人:黃至同年八月 陳秋江(銷售員 國忠:丁○○) 驗收人:黃國忠、李小姐21 八十六年八月 永旻科技股份有 電腦 二十三萬四 送貨單一張 接冾人:黃九日 限公司 周邊 千六百七十 國忠癸○○ 設備 五元三台22 八十六年七月 金菱裝潢企業有 地毯 十一萬四千 送貨單二張 接冾人及驗二十五日、同 限公司 、強 六百八十八 收人:黃國年月三十一日 陳長榮 力膠 元 忠防水膠23 八十六年五月 嘉慶燈飾企業有 燈飾 二十六萬五 支票影本乙 接冾人及驗二十九日至同 限公司 千六百零四 張 收人:黃國年六月 午○○ 元 忠24 八十六年七月 今麒有限公司 辦公 十一萬八千 出貨單八張唐開平(銷售員 傢俱 九百八十五 及黃國忠名:宙○○) 元 片一張25 八十六年七月 成吉思汗興業股 傢飾 十二萬五千 出貨單四張 驗收人:黃十一日、同年 份有限公司陳英 布 一百五十元 國忠月十二日、同 俊(銷售員:邱年月二十四日 文宗)26 八十六年五月 崮曜裝潢有限公 窗簾 六十四萬二 銷貨明細表 驗收人:黃至同年八月初 司許文卿(銷售 布 千四百元 二張 國忠員:天○○)27 八十六年七月 靚美有限公司 辦公 一百零九萬 統一發票四 驗收人:黃底至同年八月 王美慧 傢俱 三千九百五 張、支票影 國忠初 十元 本三張、黃國忠名片一張28 八十六年七月 佳能企業股份有 影印 五萬三千元 銷售合約書 驗收人:游二十五日 限公司(銷售員 機乙 乙份、貨品 振宏:張世郁) 台 簽收單一張、支票影本乙張29 八十六年七月 原凱企業有限公 實木 二十六萬零 交貨驗收單 接冾人及驗十四日、同年 司楊福川(銷售 地板 四百元 四張及支票 收人:黃國月二十三日、 員:卯○○) 、退票理由 忠同年月二十九 單影本各乙日 張30 八十六年七月 龍輝地板木業有 實木 二十六萬三 送貨單三張 驗收人:黃二日、同年月 限公司宋信澤( 地板 千五百元 、支票影本 國忠十八日、同年 銷售員:施義聰 三張八月一日 )31 八十六年八月 天元木業有限公 沙發 二十二萬五 無 接冾人及驗一日 司(銷售員:楊 三組 千元 收人:黃國進忠) 忠合計:九百四十四萬一千三百六十六元附表二:迪樺實業有限公司向廠商詐購貨品明細表編號 被詐騙時間 被詐騙廠商名稱 被詐購 被詐騙金額 所提出 備註(民國) 及代表人姓名 貨品 (新台幣) 證物1 八十六年七月 台馳企業有限公 堆高 五十五萬六 合約書一份 訂貨人:劉二十五日 司 機乙 千五百元 、交貨單一 鴻財宇○○ 台 張及劉鴻財 收貨人:陳名片一張 萬億2 八十六年八月 保值久股份有限 焊接 十二萬八千 銷貨明細單 驗收人:陳十一日 公司翁良軒(銷 機、 元 二張 萬億售員:江文壽) 熔接機各乙台3 八十六年八月 青年堆高機行 堆高 三十五萬元 支票、退票 驗收人:劉八日 施瑞松 機乙 理由單影本 鴻財台 各乙張4 八十六年八月 真優美倉儲設備 物料 十六萬八千 訂購憑單及 接冾人:劉一日 有限公司 鋼架 元 交貨憑單各 鴻財劉茂宋 乙張5 八十六年八月 中謙資訊股份有 電腦 七萬三千七 支票、退票 接冾人及驗六日 限公司 設備 百十元 理由單影本 收人:方信林香誼 各乙張 台6 八十六年七月 偉泓企業有限公 電腦 十五萬四千 出貨單二張 驗收人:姚三十一日、同 司 設備 八百七十五 及支票影本 來年八月五日 廖庚釗 元 二張7 八十六年七月 音圓國際股份有 音響 九十六萬二 出貨單六張 驗收人:方十二日至同年 限公司俞俊賢( 、電 千五百元 、支票影本 信台八月一日 銷售員:范貴福 腦影 四張) 音播放機8 八十六年六月 台芝商業機器公 影印 八萬元 買賣合約書 驗收人:劉十七日 司黃沐龍(銷售 機乙 乙份、劉鴻 鴻財員:孫崇誠) 台 財名片乙張9 八十六年七月 鉅淳資訊有限公 電腦 十五萬二千 出貨單四張 驗收人:方二十二日、同 司施宏昇(銷售 設備 二百二十五 及支票、退 信台年月二十八日 員:葉常青) 元 票理由單影、同年八月五 本各乙張日10 八十六年八月 中謙資訊股份有 主機 九萬五千五 出貨單二張 驗收人:方六日 限公司 板 百五十元 及方信台名 信台林香誼 片乙張11 八十六年八月 中展通信有限公 行動 五萬八千八 方信台名片 驗收人:方十一日 司 電話 百元 乙張及支票 信台劉明雲 二部 、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張12 八十六年八月 利丞資訊有限公 電腦 六萬六千六 出貨單乙張 驗收人:方五日 司蘇曉寧(銷售 螢幕 百七十五元 、方信台名 信台、姚朝員:夏同豪) 五台 片乙張及支 來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各乙張13 八十六年八月 高權工業股份有 美術 十萬三千九 出貨單三張 驗收人:林七日 限公司林閔應( 燈燈 百五十元 金利銷售員:羅碧娥 頭)14 八十六年八月 聖理傢俱行 辦公 十八萬八千 估價單乙張 驗收人:劉六日 陳麗嬌 傢俱 元 及支票、退 鴻財票理由單影本各乙張15 八十六年八月 大蟲電腦科技有 筆記 八萬七千元 訂購單乙張 驗收人:方七日 限公司 型電 及支票、退 信台陳仲杰 腦乙 票理由單影台 本各乙張16 八十六年八月 星聖電腦商行 手提 九萬八千七 出貨單乙張 驗收人:方八日 紀經順(銷售 電腦 百元 及支票、退 信台員:李聖桂) 乙台 票理由單影本各乙張17 八十六年七月 嘉瑜紡織公司 天鵝 四十二萬元 出貨明細單 接冾人:劉十五日、同年 未○○ 絨針 二張及支票 鴻財八月八日 織布 、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張18 八十六年六月 新利工業社 水溝 五千元 無 委託人:陳子○○ 加蓋 萬億鐵皮合計:三百七十四萬九千四百八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