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八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八三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9876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1276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並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列之盜版光碟貳拾捌片,均沒收。
事實
一、乙○○現為國立台中商專一年級之學生,其明知附表所列之光碟,係侵害附表所列各家公司著作權之著作物,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中旬起,連續將其使用過之他人擅自重製侵害美商MICROSOFT CORPORATION微軟公司等各家公司著作權之電腦程式光碟及遊戲光碟,以每片新台幣八十元至三百元不等之價格,出售於不特定之顧客,而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十四時許,為警於台中市○○路398之7號2樓查獲,扣得附表所列之盜版光碟共28片。
二、案經美商微軟公司等各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已據被告乙○○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之代理人甲○○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當場查獲如附表所列之盜版光碟28片扣案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公訴人誤植為第三項),其自八十八年七月中旬即連續販賣,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所為,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其品行、智識程度與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肆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列之盜版光碟28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本案查扣之電腦3組及數據機2臺,固屬被告所有,然非供被告犯罪所用,不予宣告沒收。另本件雖扣得571片光碟,然僅有如附表所列28片侵害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等公司之著作權,其餘部分並未侵害本案各家公司之著作權,故僅就該28片宣告沒收,其餘部分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著作權人 查扣之片數
1 世紀帝國2 美商微軟公司 1
2 世紀帝國 同右 1
世紀帝國2
軒轅劍黃金版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3 OFFICE 2000 同右 9
4 WINDOWS 2000 同右 1
5 FRONT PAGE 2000 同右 1
6 GIF ANIMATOR 3.0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2
7 VIDEO STUDIO 4.0 同右 1
8 VIDEO STUDIO 3.0 同右 1
CD WIZARD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 新天使帝國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
10 聖域爭輝 同右 1
11 阿貓阿狗 同右 1
12 金庸群俠傳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3 江南才子-唐伯虎 同右 1
世紀帝國 美商微軟公司
14 雷峰塔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5 日劫 和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6 PC-CILLIN 98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7 POWER DVD 2.5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8 遊戲修改大師7.0 精訊資訊有限公司 2
虛擬光碟3 東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CD WIZARD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OFFICE 97 美商微軟公司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