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江奇峰
- 被告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王廷昌律師 劉瑩玲律師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三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庚○○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庚○○為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悅成木業公司)之負責人,並在臺中 縣大雅鄉○○路六六號設有工廠,用以生產供幼稚園使用之木質桌椅。緣庚○○ 及其所僱用之員工計十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均在上址廠 房工作,並於同日中午十二時許下班休息,旋庚○○即於同日中午十二時四十分 許離開,並於離開之時將廠房之門關閉。詎庚○○明知上開廠房內噴漆臺附近堆 置有大量油漆溶濟,廠內又堆置有大量木材物料,均為易燃物,應注意防止火災 之發生,而有隨時檢修廠房使用之風扇電動機之安全性,並有將其週遭之易燃物 為適當疏離之必要。且其於離開廠房前,應注意廠房內之用電設備是否均有關閉 ;及注意廠房內用電之風扇設備附近,勿使附著大量漆渣,致於運轉中或運轉後 蓄熱而引燃漆渣引起火災,而依當時情況,復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應注意且能 注意而疏未注意,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午工廠下班休息後,未詳細檢查 有無上開足以引起火災之情狀,即關閉工廠大門離開,致使位於上開廠房噴漆室 之風扇電動機之風扇葉片轉軸附近所附著之大量漆渣,於運轉中或運轉後蓄熱, 經長時間之醞釀而引燃,並延及放置該處附近之易燃物品,而擴大燃燒引起火災 ,致使該廠房內物品燒毀,並延燒至隔鄰同右路六十八號永餘芳實業有限公司所 經營使用當時無人所在之木器工廠,致該木器工廠廠房亦有部分遭燒毀。嗣經附 近居民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凌晨一時五十四分許,發現上開火災報警,而 由臺中縣消防局於同日趕往搶救,大火始在同日五時許撲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庚○○固不否認其為金悅成木業公司負責人,並在臺中縣大雅鄉○○路 六六號設有工廠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共危險犯行,辯稱略以:(一)伊於 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時休息停止作業,即將無熔絲及押扣二道開關 均予關閉,並將機械均關掉,是距次日凌晨一時五十四分許之火災,二者已相隔 近十四小時,依常理並不可能起火。(二)案發當時,係吹北風,且伊之廠房噴 漆室牆壁水泥剝落情形經微,內部並未完全燒燬,另比鄰噴漆室南側靠中山六路 之鐵皮烤漆浪板之外牆鐵捲門、鋁門窗等均完好未被延燒到。至辛○○六十八號 廠房之中央上方閣樓宿舍,則燒毀燒失,鐵架、鐵皮脫漆變形、變色,扭曲相當 嚴重。且依證人己○○、蔡秀南及戊○○、丁○○等人所證,足見噴漆室並非起 火點。本案臺中縣消防局之鑑識人員並未訪談附近鄰居,亦未詢問當日搶救之消 防人員,是該等鑑識人員事後所為之鑑定結果,顯與事實有所出入。再臺中縣政 府火災鑑定委員會人員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至現場鑑定時,係於該日上午十一時 二十分許到達現場,旋於同日上午十二時多即離去,渠等鑑識人員,於如此短暫 之時間內,走馬看花,當場且未製作筆錄,復未做全面性之調查,尤有甚者,對 於上開六十八號廠房清除火場前之火場實況,根本不查。況僅就上開六十八號廠 房之電源總開關完全燒失之情形,內行人一看即明其係爆炸起火。且該六十八號 廠房二樓即閣樓燒毀燒失,鐵架鐵皮脫漆變形、變色相當嚴重,而鑑定結果卻僅 記載「內部裝潢隔間燒毀」而已,亦有未合。此外,本案既未將風扇電動機送請 機械專家或相關學術機構鑑定,如何認定其為起火原因,而臺中縣政府火災鑑定 委員會之鑑定結果,所載風扇電動機運轉起火或運轉蓄熱引燃易燃物起火,究係 指何者,顯欠明確。況噴漆室牆邊置有甲苯溶濟,苟係風扇電動機運轉起火或運 轉蓄熱引燃易燃物起火,則甲苯溶濟必然爆炸起火,惟本案上開甲苯溶濟並未爆 炸起火。綜上所述,被告之廠房顯非起火處云云。 二、經查,被告庚○○為金悅成木業公司之負責人,並在臺中縣大雅鄉○○路六六號 設有工廠,用以生產供幼稚園使用之木質桌椅;被告及其所僱用之員工計十三人 ,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均在上址廠房工作,並於同日中午十二時許 下班休息,旋庚○○即於同日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許離開,並於離開之時將廠房之 門關閉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是被告為火災前最後離開上址 六十六號廠房之人,已足認定。又本案火災原因,經臺中縣消防局調查鑑定結果 ,略為:(一)起火戶研判:依「現場燃燒後狀況」(詳見臺中縣消防局火災調 查報告書,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參部分)所述,六十八號僅連接六十六號之 閣樓有受燒現象,且火流來自南側,而一樓部分僅南側靠六十六號之木材原料上 半部稍有受燒現象。但六十六號廠房大部分燒燬倒塌,物品亦大部分有燃燒現象 ,且火流均來自南側,故本案起火戶為臺中縣大雅鄉○○路六十六號。(二)起 火處研判:本案災後由高處俯視火場,發現建物倒塌及燃燒範圍略成一個圓,中 心點位於六十六號廠房噴漆室。又依「現場燃燒後狀況」所述:六十六號廠房辦 公室及西側入口區火流來自東側;磨砂室火流來自東南側;平面作業區上半部受 燒較嚴重,且火流來自西側;機械區火流來自西南側;噴漆室之火流來自噴漆臺 附近。綜合上述延燒路徑。顯示火流來自噴漆臺附近,復據火災出動觀察紀錄所 述:「廠房的南側中央部分,當時火勢很猛烈..。」。故研判噴漆室之噴漆臺 附近應受較長時間之燃燒,應為最初起火點。(三)起火原因研判:本案案發於 凌晨一時許,據火災出動觀察紀錄所述:「..,廠房四週門窗及大門均關閉」 ,又起火點位於廠區內部,故外力破壞引燃之因素可排除。經清理現場後發現, 噴漆臺風扇電動機附近鐵質受燒嚴重變色,附著於噴漆臺之漆渣亦嚴重受燒炭化 ,且有剝落現象,噴漆臺內側亦然,風扇之金屬葉片均已燒熔,風管受力傾倒, 鐵質嚴重變色。又噴漆臺配電盤之無熔絲開關呈跳脫狀態,故本案起火原因不排 除風扇葉片轉軸附近附著大量之漆渣,致運轉作業中或運轉後蓄熱,經長時間之 醞釀而引燃火災的可能性。(四)結論:本案災戶大鄉○○○路六十六號、六十 八號,係相互仳鄰之木器加工廠,據現場燃燒後狀況及火流延燒路徑研判,大雅 鄉○○路六十六號應為起火戶,噴漆室之噴漆檯附近,應受較長時間之燃燒,應 為最初起火點。噴漆臺風扇電動機附近鐵質受燒嚴重變色,附著於噴漆臺之漆渣 亦嚴重受燒炭化,且有剝落現象,風扇之金屬葉片均已燒熔,又噴漆臺配電鑑之 無熔絲開關呈跳脫狀態,故本案起火原因,不排除風扇葉片轉軸附近附著大量之 漆渣,致運轉作業中或運轉後蓄熱,經長時間醞釀而引燃火災之可能性等節,有 臺中縣消防局火災調查報告書一份、現場圖五份及現場照片四十四張在卷可稽。 且本案經臺中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再次鑑定結果,亦認:起火戶研判為臺中縣 大雅鄉六十六號,起火點為噴漆室附近,雖因現場燒燬嚴重,且時間久遠,而無 法精確研判起火原因,惟因現場用電設備燒損嚴重及配電盤無熔絲開關呈跳脫狀 ,故不排除係因用電設備故障引起火災之可能,有臺中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九 十年五月十六日九○中縣府消鑑字第○○五號函及函附之火災鑑定報告書一份在 卷可憑。又臺中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九○中縣府消鑑字第 ○○五號函所為之鑑定,已針對本院檢附之相關卷宗(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 二號審理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三號偵查卷、臺 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偵查卷及被告刑事答辯狀(二)各一宗)確實呈請各出 席委員參考,並特別就被告答辯狀逐條探討;且鑑定委員至火場勘查時,各受災 戶均有向委員陳述意見,其中火災關係人即被告並特別強調火災發生時之風速及 風向等相關問題,上開臺中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火災鑑定報告書,係經出席委員 充分討論(含火災發生時之風速與風向)後之結論等情,亦有臺中縣政府火災鑑 定委員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中縣府消鑑字第○九一○○○○○一號函一份在卷可按 。再依鑑定證人即臺中縣消防局人員乙○○於審理中所證:「(八十八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金悅成公司發生之火災調查報告是你們做的?)是我做的,當時風向是 北風,起火原因有參考災戶的陳述及其他可能的因素,『該地沒有找到其他可能 起火的原因,但是風扇部份有跳脫,這個狀況無法排除』,跳脫的原因之一有可 能是短路,噴漆台有無清理,我們無法認定,但是去看時,已經燒燬了,如果燃 燒量夠的話,就可能改變風向。火場都是先找出起火處所,再找出可能的原因。 何家是起火戶,我們當然有認真鑑定,至於制高點應該沒有影響。我們製作報告 書會排除不可能的跡象,找到無法排除且無法解釋的原因就把它陳列出來,依照 經驗法則都是用排除法。」、「這份(臺中縣消防局火災調查報告書)鑑定報告 是否有參酌當時的風向?)有。」、「(當時的風速?)沒有查,作成鑑定報告 後有查。」、「(當時的風速如果列入考量因素是否會影響鑑定結果?)不會, 因為本案是室內的火災。」、「(臺中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情形如何 ?)鑑定委員會是由學者、專家組成鑑定委員會,丙○○是我們局長,實際上當 天是由一位中興大學的教授擔任主席。」、「(辯護人問:起火點既然是噴漆台 ,為何沒有往南方燒,而往北方燒?)南方有走道巷子,而且有一個人高的磚塊 圍牆,隔壁即圍牆南方的可燃物比較少才會造成外觀看起來烤漆樣板沒有燒,而 且室內的起火燃燒會有醞釀期,徐徐加溫,會造成室內可燃物及可燃性氣體徐徐 燒,..。」、「(辯護人問:如何認定建物倒塌及燃燒範圍成一個圓,中心點 在噴漆室?)本案我並不是唯一的鑑定人,我們是一個火災調查整組的人員過去 看,由我承辦,鑑定的結論也是小組討論出來的。」、「..,當時縣政府鑑定 委員會去現場看得時候,律師與被告都有在場,我們當時在回覆的臺中市政府火 災鑑定委員會第五號函中,檢還的證物都有斟酌過了,首先那是略成一個圓,相 片三十九從站著的那個人那個地方往東北方照,從大範圍建築物燃燒倒塌受燒的 狀況烤漆樣板變色的狀況,看出整個外圍略成一個圓,相片三十八是從相片三十 九那個人站著的那個地方往東北方照出來的結果,三十九那張照片是從六十八號 的閣樓的南側倒塌的地方站在高處往西北側照,略成一個圓,所以中心點大概是 在噴漆室那個範圍。」、「(辯護人問:請問鑑定人,你的意思是說噴漆點是圓 心,火是以圓心往外燒?)當在室內起火燃燒,在火勢蔓延到室外前,在室內的 時候,火的方向會受到室內物品耐燃阻擋的程度(影響),火流的方向就會偏掉 ,火會朝比較容易燃燒、空曠的地方跑,例如說原木在起火前,也是屬於阻擋的 力量,但是一旦開始燃燒,它會燃燒的比較久,只能說是略成一個圓,不可能拿 圓規去量。」、「(辯護人問:這件火災當時受到風速、風向影響有多大?)室 內的火在起火成長的時候,並不會受到室外風的影響,請參考相片第三十一張照 片,建築物的狀況,是同一個時期蓋的,建築結構是從六十八號延伸到六十六號 ,兩件建築的狀況是雷同都有閣樓,位置也相同,相片三十一是由六十八號閣樓 的南側往北照,北面的牆都沒有窗戶,當天是吹正北風,相片左邊沒有窗戶,相 片的右邊有窗戶,牆壁底下的地方是石棉瓦,上半部才是烤漆樣板,那天吹正北 風,那面牆已經阻擋掉了,假設火從六十八號起火,下面石棉瓦也多少會延燒到 一樓的部分,而且兩家同樣都是木器廠,依我們看火場的來看,可以說完全都沒 有燒,第三十三張照片是六十八號閣樓的南側,雖然有倒塌,但依我們作火場的 來看,是延燒的,所以可以說一樓的部分可以說是沒有燃燒。」等語;及案發時 參與救火之消防人員甲○○於審理中結證:「我是現場救災的,當時到達現場, 六十六號的火勢已經很猛烈了,熔點高的話鐵皮會塌下來,我們是二台消防車, 當時的廠房都關著,大雅分隊有八個人,但還有義消,我們不是只有對六十八號 救火,當時依現況是六十六號的廠房最猛烈。我負責的工作要有消防栓。」等語 觀之,益證本案之起火原因,顯係因被告所經營之上開六十六號廠房內之風扇葉 片轉軸附近附著大量之漆渣,致運轉作業中或運轉後蓄熱,經長時間醞釀而引燃 火災無疑。 三、次查,證人蔡秀南、戊○○、丁○○於偵審中、證人賴文忠於偵查雖均證稱:伊 看到時,火係在六十六號及六十八號二家工廠中間之圍牆處等語,惟渠等證人既 係在火勢已竄出六十六號及六十八號廠房之後,始見到火災情形,則渠等所見到 之火勢,顯非本案火災起始之情形,是渠等上開證詞,顯均不足以推翻上開鑑定 結果。又證人己○○於審理中雖證稱:消防人員抵達後,伊為協助滅火,乃駕駛 堆高機,將六十六號廠房南側之鐵捲門打開,伊打開鐵捲門後,因伊之位置與六 十六號廠房之噴漆室,僅隔有一道矮牆,故從伊之位置可以看到六十六號廠房之 噴漆室,當時噴漆室濃煙很大看不清楚,有看到濃煙,但沒有看到火等語。然查 ,本案火災起火原因係因上開風扇葉片轉軸附近附著大量之漆渣,致運轉作業中 或運轉後蓄熱,經長時間醞釀而引燃火災,且火流延燒路徑,係由該處在室內自 北延燒,已如前述,而己○○推開鐵門之時間,復係在消防人員到達之後,則證 人己○○所見到之情形,亦顯係在火勢已向北延燒之後之現象,因此,證人己○ ○所證情節,亦難據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再被告於偵審中雖有提出一份火災鑑 定報告,結論為起火點應為六十八號廠房云云,惟被告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此份 鑑定報告,係由何單位或何人所製作乙節,均無法如實說明,而臺中縣消防局及 臺中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則均係專業之火災鑑識人員,則渠等所為之鑑定結 果,自較被告所提出出處不明之鑑定報告為可採。另被告及辯護人雖請求將風扇 電動機送請機械專家或相關學術機構鑑定等語。惟本案火災起火原因係因上開風 扇葉片轉軸附近附著大量之漆渣,致運轉作業中或運轉後蓄熱,經長時間醞釀而 引燃火災,既如前述,且臺中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成員係包括消防、刑事、建 築、電機、電力、機械、化學、物理等各方面專家學者,亦有內政部消防署九十 年四月九日九十消署調字第九○○三七九三號函在卷可考,是本案既已經臺中縣 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鑑定,本院因認並無再為此部分調查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四、末查,被告既為金悅成公司之負責人,且為火災發生前,最後離開六十六號廠方 之人,該工廠當時復係用以生產供幼稚園使用之木質桌椅,則其自應注意防止火 災之發生,隨時檢修廠房使用之風扇電動機之安全性,並有將其週遭之易燃物為 適當疏離之必要。且其於離開廠房前,亦應注意廠房內之用電設備是否均有關閉 ;及注意廠房內用電之風扇設備附近勿使附著大量漆渣,致於運轉中或運轉後之 蓄熱而引燃漆渣引起火災,而依當時情況,復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應注意且能 注意而疏未注意,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午工廠下班休息後,未詳細檢查 有無上開足以引起火災之情狀,即關閉工廠大門離開,致使位於上開廠房噴漆室 之風扇電動機之風扇葉片轉軸附近附著之大量漆渣,於運轉中或運轉後蓄熱,經 長時間之醞釀而引燃,並延及放置該處附近之易燃物品,而擴大燃燒引起本案火 災。準此,其對於本案火災之發生自有過失,且其過失與本案火災之發生間,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堪認定。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並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 五、查,上開六十六號及六十八號廠房,於火災發生當時,均係無人所在之工廠,業 據被告及永餘芳實業有限公司人員辛○○分別於警詢中陳明在卷。是核被告庚○ ○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三項前段之失火燒燬現無人使用之建築物罪 。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罪,尚有未洽,惟其起訴之 基本事實,既屬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變更其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經營 木器加工工廠,本應注意工廠內之安全維護,竟疏未注意,至成災害,且所生之 危害非輕,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 同年月十二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 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 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與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 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 易科罰金。」雖有不同。惟本件被告所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如經宣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不生得否易科罰金之新舊法何者有利於 被告之比較,惟法令既經變更,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令,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一百七十 四條第三項、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 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禁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 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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