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七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 被 告 乙○○ 壬○○ 庚○○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四一、一六七六 四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癸○○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 年。扣案大竹郵局00000000000000號黃志源帳戶郵政儲金帳簿壹本、 龍井鄉龍津郵局00000000000000號劉益全帳戶郵局儲金簿壹本及提款 卡壹張、龍井鄉龍津郵局00000000000000號陳忠駿帳戶郵局儲金簿壹 本及提款卡壹張、臺中福平里郵局000000000000號陳泰利帳戶郵局儲金 簿壹本、陳泰利印章壹枚、套筒扳手壹支、梅花扳手壹支、套筒活動扳手壹支、十字 型起子貳支、六角扳手參支、六角套頭參個、手提包壹個沒收。其他被訴寄藏贓物部 分無罪。 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 年,扣案大竹郵局00000000000000號黃志源帳戶郵政儲金帳簿壹本、 龍井鄉龍津郵局00000000000000號劉益全帳戶郵局儲金簿壹本及提款 卡壹張、龍井鄉龍津郵局00000000000000號陳忠駿帳戶郵局儲金簿壹 本及提款卡壹張、臺中福平里郵局000000000000號陳泰利帳戶郵局儲金 簿壹本、陳泰利印章壹枚沒收。其他被訴寄藏贓物部分無罪。 壬○○連續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庚○○無罪。 事 實 一、乙○○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二 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八月,第二級毒品部 分處有期徒刑五月,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一年),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接 續強制戒治執行,復於九十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 十一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第二級毒品部分處有期徒刑一年,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應於九 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接續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應為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現仍 在監執行中(與本案不構成累犯)。又壬○○為乙○○之女友,另庚○○為癸○ ○之女友,渠等分別在臺中市○區○○街二十五號租屋同居。 二、癸○○、乙○○二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 七月一日起至同年八月十六日止,連續於附表所列時、地,先以鐵絲將車輛引擎 蓋栓勾開,再將電池拔掉,解除防盜,再回接電池,使中控鎖跳開後,發動電源 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吳素玉等人所有之自小客車,再以車上所留車主電話號 碼聯絡車主,向其中吳素玉、白翠華、楊玉年、劉慈妹、林富成、李建民、張延 光、黃裕豐、許秀雲、張金海、英正裕、林和生、朱慧娟、張金主、尤志仁、尤 俊勝、林瑛璟、陳建志、陳秀美、李盈良、戴仲遠、張芸甄、糠弦特、李嘉仁、 賴宏仁、郭建仁、寅○○、戊○○、辰○○(未匯款)、林美慧、阮蓉蓉等人恐 嚇稱應將指定金額匯入其指定之大竹郵局00000000000000號黃志 源帳戶(該帳戶係乙○○向黃志源購得)、龍井鄉龍津郵局000000000 00000號劉益全帳戶、龍井鄉龍津郵局00000000000000號陳 忠駿帳戶(上開二帳戶係乙○○向綽號「小賴」之陳金雄購得;陳金雄另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臺中福平里郵局000000000000號陳泰利 帳戶(該帳戶係癸○○向陳泰利購得),否則渠等即再也不看到車子、將所竊得 之自用小客車解體販售等語,致上開車主心生畏懼,其中吳素玉、白翠華、楊玉 年、劉慈妹、林富成、李建民、張延光、黃裕豐、許秀雲、張金海、英正裕、林 和生、朱慧娟、張金主、尤志仁、尤俊勝、林瑛璟、陳建志、陳秀美、李盈良、 戴仲遠、張芸甄、糠弦特、李嘉仁、賴宏仁、郭建仁、寅○○、戊○○、林美慧 、阮蓉蓉並因而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匯款,另辰○○則未匯款。 三、壬○○則於癸○○、乙○○竊得上開寅○○、辰○○、戊○○、子○○之車輛後 ,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在臺中市○○街二十五號二樓租住處為渠等保管藏置於 上開車輛一併遭竊之寅○○所有置於車內之公事包一個(內有新光人壽計畫書一 份、留言簿一本、記事本三本、薪津條一張)、辰○○所有置於車上之撞球工具 、中國商業銀行信用卡、亞太銀行信用卡、慶豐銀行信用卡各一張、彰化銀行提 款卡、郵局提款卡、第一銀行提款卡各一張、皮包一個、測速器一個、戊○○所 有置於車內之手提袋一個、球鞋一雙、襪子一雙、滅火器一支、子○○所有置於 車內之高爾夫球具一組、網球拍等物,而寄藏上開贓物。 四、嗣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一時許,經警在臺中市○○街二十五號一樓前庭院處 查獲卯○○○所有失竊之車牌號碼X5-4827號自用小客車(見附表編號三三)及 癸○○,經警盤查後癸○○趁隙逃逸,嗣警方於屋內壬○○房間內查獲黃志源、 劉益全、陳忠駿之上開帳戶之郵局儲金簿,及壬○○為乙○○保管之皮包(內有 劉益全、陳忠駿上開帳戶之郵局提款卡各一張)、寅○○所有置於其遭竊車內之 公事包一個(內有新光人壽計畫書一份、留言簿一本、記事本三本、薪津條一張 )、辰○○所有置於其遭竊車內之撞球工具、中國商業銀行信用卡、亞太銀行信 用卡、慶豐銀行信用卡各一張、彰化銀行提款卡、郵局提款卡、第一銀行提款卡 各一張、皮包一個、測速器一個、戊○○所有置於其遭竊車內之手提袋一個、球 鞋一雙、襪子一雙、滅火器一支、子○○所有置於其遭竊車內之高爾夫球具一組 、網球拍等物,另於庚○○房間內查獲卯○○○置於其遭竊車內之折疊四輪手推 車一臺、丁○○置於其遭竊車內之名片二盒、筆記信用卡型計算機一個、車輛使 用服務手冊一本、米達尺計算機一個、東臺灣汽車逍遙遊一本、識別證一張、己 ○○車上之金鼎證券掛號通知書一件、中國信託信用卡簽帳單四張、汽車音響主 機一臺、汽車音響儀表板一塊、汽車、CD音響主機一臺、陳泰利上開帳戶之郵 局儲金簿、陳泰利印章一枚等物。 五、嗣癸○○承前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凌晨二時 三十分許,在臺中縣大肚鄉○○路四五九號樓下停車場,持套筒扳手等客觀上具 有危險性而足以對人生命、身體產生危害可供為兇器使用之套筒扳手一支、梅花 扳手一支、套筒活動扳手一支、十字型起子二支、六角扳手三支、六角套頭三個 等物破壞車門之鎖匙後,竊取丙○○所有車牌號碼Y2-3921號自用小客車(車內 有一元硬幣十五枚、五元硬幣六枚、十元硬幣二十五枚、回數票六張、手錶一支 、編一編號卡一張),得手後,於同日凌晨三時許將該車停放在臺中縣龍井鄉○ ○路○段九十八巷一一四號旁開啟行李箱搜刮財物時為警查悉,經警追逐並鳴槍 示警後始於臺中縣龍井鄉○○路○段與龍新路口捕獲,並扣得手提包一個(內有 其所有供竊車之用之套筒扳手一支、梅花扳手一支、套筒活動扳手一支、十字型 起子二支、六角扳手三支、六角套頭三個、鑰匙三支等物)。 六、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及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被告癸○○、乙○○部分: ⑴訊據被告癸○○固坦承有竊取被害人丁○○、己○○之車輛,惟矢口否認有何恐 嚇取財及其餘竊盜犯行,亦未竊取車牌號碼Y2-3921號自用小客車之事實,辯稱 陳泰利之帳戶印章、提款卡等物係其購買,但並未使用,該提款卡購買後即由被 告乙○○使用,其迭供稱係「阿洪」者寄放云云,並非真正,實際並無「阿洪」 此人,而其個人僅有竊取被害人丁○○、己○○之車輛,且均係其個人所為,亦 並未向車主勒贖云云,另被告乙○○辯稱被害人丁○○之車輛並非其行竊,但被 害人辰○○所有之車輛為其竊取,其有打電話勒贖,但被害人並未付款,其無法 確認那幾件犯行係其所為,僅能確認九十年七月中旬以後以陳忠駿、劉益全之帳 戶恐嚇取財之案件為其所為,至於黃志源之帳戶其僅有存摺並無提款卡,而被告 癸○○並未交付陳泰利之提款卡,除此外涉及竊車勒贖之犯行並非其所為,至於 「阿坤」並無其人云云。經查: ①被害人丁○○所有之自用小客車遭竊一節,與被害人辰○○所有自用小客車遭 竊並遭勒贖七萬五千元,惟其並未付款等情,分別據被害人丁○○、辰○○於 警訊時及本院審理中指訴綦詳,被害人吳素玉、白翠華、楊玉年、劉慈妹、林 富成、李建民、陳秀美、李嘉仁、郭建元、林美慧、阮蓉蓉所有使用之自用小 客車遭竊,並遭歹徒電話恐嚇取贖,而上開被害人均心生畏懼而依歹徒指示匯 款至大竹郵局00000000000000號黃志源帳戶之事實,業被害人 吳素玉、白翠華、楊玉年、劉慈妹、林富成、李建民、陳秀美、李嘉仁、郭建 元、林美慧、阮蓉蓉於警訊時指訴明確;被害人潘麗桂、張金海、英正裕、朱 慧娟、張金主、尤志仁、尤俊勝、林瑛璟、陳建志、李盈良、戴仲遠、甲○○ 所有使用之自用小客車遭竊,並遭歹徒電話恐嚇取贖,而上開被害人均心生畏 懼而依歹徒指示匯款龍井鄉龍津郵局00000000000000號劉益全 帳戶內之事實,亦據被害人潘麗桂、張金海、英正裕、朱慧娟、張金主、尤志 仁、尤俊勝、林瑛璟、陳建志、李盈良、戴仲遠、甲○○於警訊時指訴甚明; 又被害人張芸甄、糠弦特、賴宏仁、寅○○、戊○○所有使用之自用小客車遭 竊,並遭歹徒電話恐嚇取贖,而上開被害人均心生畏懼而依歹徒指示匯款至龍 井鄉龍津郵局00000000000000號陳忠駿帳戶內等事實,已據被 害人張芸甄、糠弦特、賴宏仁、寅○○、戊○○於警訊時陳述明確;又被害人 張延光、黃裕豐、許秀雲、林和生所有使用之自用小客車遭竊,並遭歹徒電話 恐嚇取贖,而上開被害人均心生畏懼而依歹徒指示匯款至臺中福平里郵局00 0000000000號陳泰利帳戶內之事實,亦據被害人張延光、黃裕豐、 許秀雲、林和生於警訊時指陳甚明;另被害人己○○、卯○○○、子○○所有 之自用小客車遭竊並未勒贖等情,業據被害人己○○、卯○○○、子○○於警 訊時陳述明確,復有上開車輛之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 認可資料表各一份及匯款單影本二十三份在卷可參。 ②另被害人丁○○遭竊之車牌號碼M3-3966號自用小客車內放置之名片二盒、筆 記信用卡型計算機一個、車輛使用服務手冊一本、米達尺計算機一個、東臺灣 汽車逍遙遊一本、識別證一張等車上物品、被害人卯○○○失竊車輛上放置之 折疊四輪手推車一臺、被害人己○○失竊車輛上之金鼎證券掛號通知書一件、 中國信託信用卡簽帳單四張、汽車音響主機一臺、汽車音響儀表板一塊、汽車 、CD音響主機一臺等物,均在臺中市○○街二十五號二樓被告癸○○同居女 友庚○○房間內查獲,被害人卯○○○所有失竊之車牌號碼X5-4827號自用小 客車亦在上開臺中市○○街二十五號被告等人租住處一樓前庭處查獲,又被害 人寅○○所有置於車內之公事包一個(內有新光人壽計畫書一份、留言簿一本 、記事本三本、薪津條一張)、被害人辰○○放置於遭竊車輛上之撞球工具、 中國商業銀行信用卡、亞太銀行信用卡、慶豐銀行信用卡各一張、彰化銀行提 款卡、郵局提款卡、第一銀行提款卡各一張、皮包一個、測速器一個、被害人 戊○○所有置於失竊車內之手提袋一個、球鞋一雙、襪子一雙、滅火器一支、 被害人子○○所有置於失竊車內之高爾夫球具一組、網球拍等物,均在上開臺 中市○○街二十五號二樓被告乙○○同居女友壬○○房間內查獲等情,業據被 告壬○○、庚○○供明在卷,另據證人即查獲員警丑○○於本院審理時就查獲 過程證述明確,並有現場照片二十幀、贓物保管收據七份在卷可參。 ③上開被害人吳素玉、白翠華、楊玉年、劉慈妹、林富成、李建民、張延光、黃 裕豐、許秀雲、張金海、英正裕、林和生、朱慧娟、張金主、尤志仁、尤俊勝 、林瑛璟、陳建志、陳秀美、李盈良、戴仲遠、張芸甄、糠弦特、李嘉仁、賴 宏仁、郭建仁、寅○○、戊○○、林美慧、阮蓉蓉等人依歹徒指示匯款之帳戶 分別係大竹郵局00000000000000號黃志源帳戶、龍井鄉龍津郵 局00000000000000號劉益全帳戶、龍井鄉龍津郵局00000 000000000號陳忠駿帳戶、臺中福平里郵局00000000000 0號陳泰利帳戶(詳如附表所示),已如前述。而證人劉益全於警訊時證稱其 郵局帳戶出售予「小賴」之男子,「小賴」即證人陳金雄等語。又證人陳金雄 於警訊時證稱陳忠駿之郵局帳戶係其於九十年五月間向陳忠駿之父陳結男借用 ,另劉益全之帳戶係其以五千元代價購買,並出售予被告乙○○上開二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語,復於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0九號乙○○恐嚇 取財案件證稱劉益全、陳忠駿二人之帳戶係其出售予被告乙○○等語(見該案 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訊問筆錄),另證人黃志源於警訊時證稱其郵局帳戶出售 予被告乙○○等語,顯見上開劉益全、陳忠駿、黃志源三人帳戶確係由被告乙 ○○取得使用。又證人陳泰利於警訊時證稱其郵局帳戶係被告癸○○於九十年 六月底向其借用等語,其交付陳某郵局帳簿、提款卡、印章一枚等語,而被告 癸○○於本院審理中亦供認其向陳泰利購買上開帳戶印章、提款卡等物,足徵 上開陳泰利之帳戶係由被告癸○○取得使用。而上開黃志源、劉益全、陳忠駿 之上開帳戶之郵局儲金簿均在被告乙○○女友即被告壬○○房間內查獲,另劉 益全、陳忠駿上開帳戶之郵局提款卡各一張則在被告壬○○為乙○○保管之皮 包內查獲等情,業據被告壬○○於警訊時供明,又警方於被告癸○○之女友即 被告庚○○房間內查獲陳泰利帳戶之郵局儲金簿、陳泰利印章一枚等物一節, 復據被告庚○○於警訊時供明,復有黃志源、劉益全、陳忠駿之郵局儲金簿各 一本,劉益全、陳忠駿上開帳戶之郵局提款卡各一張、陳泰利帳戶之郵局儲金 簿一本、陳泰利印章一枚扣案可資佐證,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 、查扣一覽表各一份在卷可參。被告乙○○雖辯以其僅犯九十年七月中旬以後 以陳忠駿、劉益全二人之帳戶竊車恐嚇取財勒贖之部分犯行,且均係其一人所 為,就黃志源帳戶部分其僅有存摺並無提款卡,並無使用此帳戶竊車恐嚇取財 云云,另被告癸○○則辯以其僅竊取丁○○、己○○所有之車輛,其並無參與 竊車恐嚇取財之犯行,另陳泰利帳戶之郵局儲金簿、陳泰利印章、提款卡雖係 其購得,惟於購得之初即已將陳泰利之提款卡交付予被告乙○○云云。查提款 卡之提領次數均有所限制,其於使用一定次數後即未能再行使用,是以使用購 買之帳戶提款卡提領恐嚇取得之款項,如未能於一定提領次數後持郵局儲金簿 補登存摺,即未能再僅以提款卡提款交易,是僅取得提款卡而無郵局儲金簿, 或僅取得郵局儲金簿而無提款,均難以遂行其竊車恐嚇取財後提領被害人所匯 款項之目的,是以尚難以警方僅查扣得儲金簿而未扣得提款卡即認並未以該帳 戶為恐嚇取財之用。況被告癸○○自承其取得陳泰利之提款卡即交予被告乙○ ○等情,而其就陳泰利之郵局儲金簿、印章仍由其女友庚○○保管,而就竊車 後車上物品交由渠等同居女友被告洪淑惠、庚○○保管,且均係置於臺中市○ ○街二十五號租住處,而上開黃志源、劉益全、陳忠駿之郵局儲金簿各一本, 劉益全、陳忠駿上開帳戶之郵局提款卡各一張、陳泰利帳戶之郵局儲金簿一本 、陳泰利印章一枚均在臺中市○○街二十五號同被查獲,而被告壬○○於警訊 時亦供承警方查獲物品係被告乙○○及癸○○搬入其房間,其詢問乙○○,吳 某表示係其與癸○○一同偷竊的等語,顯見被告癸○○、乙○○就本件連續竊 車恐嚇取財之犯行,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使用之帳戶應係包括大竹郵 局00000000000000號黃志源帳戶、龍井鄉龍津郵局00000 000000000號劉益全帳戶、龍井鄉龍津郵局00000000000 000號陳忠駿帳戶及臺中福平里郵局000000000000號陳泰利帳 戶,應無疑義。另被害人丁○○部分竊車遭恐嚇取財經查其帳戶係 000000000000000號,業據被害人丁○○陳明,就此帳戶並非被告癸○○、乙 ○○購得使用,且被告癸○○、乙○○復否認有竊得車後勒贖之事,而被害人 丁○○亦陳稱係車輛失竊後數日方遭勒贖,此與本件竊車恐嚇取財案件之被害 人均係車輛遭竊之當日或翌日即遭電話恐嚇之情節不侔,是以可認被害人丁○ ○之車輛係被告癸○○、乙○○所竊,但就恐嚇部分尚無實據可佐,附此敘明 。 ⑵又被告癸○○矢口否認其有竊取被害人丙○○車牌號碼Y2-3921號自用小客車之 情事,辯稱其只是打開行李箱,並未行竊,其於警訊筆錄內容係警方自行書寫, 其拒絕簽名,經警方將手銬壓緊使其手腕受傷云云。經查:被告癸○○於警訊時 辯稱手提包之工具是其撿到的,其不知車子為何在臺中縣龍井鄉○○路○段九十 八巷一一四號旁,車上失竊物品是其在車上拿的云云(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上午 五時五十分警訊筆錄),復辯稱其在臺中縣龍井鄉○○路○段九十八巷一一四號 旁正開啟該車後行李廂翻東西,不知該車為何停放該處云云,復稱其有竊取車內 零錢十元二十五枚、五元六枚、一元十五枚及回數票六張、手錶一支等物,手提 包內工具係其竊取車子之工具,車子鎖頭是其破壞的云云,復其承認車子是偷的 ,於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大肚鄉○○路四五九號竊取等 語(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十二時三十五分警訊筆錄),被告癸○○於警訊時或供 承有竊車,或供稱僅係竊取車內物品等情,有上開警訊筆錄在卷可佐,其就被告 內容不一之供述均記載於筆錄內,倘警方有意栽贓而自行書寫強令被告於筆錄簽 名,警方人員如非至愚,當不致會有歷次不一之供述內容記載於筆錄內,又被告 癸○○於偵訊中辯稱其並未竊車、並未竊取車上物品零錢、扣案工具均非其所有 ,另稱警訊筆錄內容係警方自行書寫,其拒絕簽名,經警方將手銬壓緊使其手腕 受傷云云(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偵訊筆錄),復有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孫中山先 生紀念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一份在卷可參,另辯其僅係偷車內的東西云 云(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偵訊筆錄),其於偵訊中亦就有無行竊、係行竊車輛或 車內物品皆供述不一,而經檢察官命偵查員送被告癸○○驗傷結果,其左腕傷二 處(三乘一公分及二乘零點二公分)及左手肘擦傷(三乘一公分),有上開私立 中山醫學院附設孫中山先生紀念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一份可憑,惟就其 所受傷勢除手腕擦傷外,復有手肘擦傷,倘被告係遭警方以緊壓手銬之方式刑求 ,至多僅於手銬所銬住之手腕處,當不致連同手肘亦受有傷害。況被告癸○○於 警訊時自承是警方追逐時其摔倒受傷等情,此就被告癸○○傷勢位置觀之,上開 手肘、手腕擦傷,應以其摔倒受傷一節方與事實相符。是以本院認被告辯以遭警 刑求云云,尚無足採。而證人即查獲員警辛○○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與另一名員 警在臺中縣沙田路九十八巷一一四號前發現被告癸○○在車牌號碼Y2-3921號自 用小客車後找物品,遂上前盤查,被告癸○○即逃跑,並丟棄物品,其中有工具 一包及海洛因一包,追趕過程有對空開槍,後來其同事開車過來方才把被告攔截 逮捕,當時有摸該汽車引擎蓋,還是熱的,其方向盤下鎖頭被拆下等語,而被害 人丙○○於審理中證稱九十年九月十一日晚上十一時許其停車,凌晨警員打電話 通知其失竊等語,顯見上開車輛甫失竊不久即為警查獲,而被告猶持有足供兇器 使用之套筒扳手一支、梅花扳手一支、套筒活動扳手一支、十字型起子二支、六 角扳手三支、六角套頭三個等足供破壞車輛鑰匙電門等工具為警查獲,而上開車 輛確係遭破壞一節,業據被害人丙○○於審理中供明,復有該車查獲照片三幀可 參,顯見被告係竊得該車後先行停放路旁搜括車內財物,應無疑義,被告辯以僅 係竊取車內物品、或辯以只是打開行李箱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 ,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贓物認領保管單一份、查獲現場圖一 份在卷可參,並有內有套筒扳手一支、梅花扳手一支、套筒活動扳手一支、十字 型起子二支、六角扳手三支、六角套頭三個等物之手提包一個扣案可證,被告就 此部分犯行亦至為明確。 二、被告壬○○部分:訊據被告壬○○矢口否認有何寄藏贓物之犯行,辯稱其不知警 方在其住處房間查獲之物品究係從何而來,被告乙○○亦未告知上開物品之來源 云云。惟查:被告壬○○於警訊時自承其詢問被告乙○○置於其住處之物品如何 取得,其表示是從別人車上竊得等語,而被告乙○○於偵訊中亦供稱其有向被告 壬○○表示寄放物品是贓物,她知道等語,顯見被告壬○○顯係知悉被告乙○○ 所藏置寄放物品均係贓物。況以被告壬○○之房間內為警查獲被害人寅○○所有 置於車內之公事包一個(內有新光人壽計畫書一份、留言簿一本、記事本三本、 薪津條一張)、被害人辰○○所有置於車上之撞球工具、中國商業銀行信用卡、 亞太銀行信用卡、慶豐銀行信用卡各一張、彰化銀行提款卡、郵局提款卡、第一 銀行提款卡各一張、皮包一個、測速器一個、被害人戊○○所有置於車內之手提 袋一個、球鞋一雙、襪子一雙、滅火器一支、被害人子○○所有置於車內之高爾 夫球具一組、網球拍等物,其內容物品項目不一而足,且猶有信用卡、提款卡等 被害人個人交易使用之私人物品,被告乙○○、癸○○等人交付予被告壬○○保 管,其來源顯係可疑,被告當無不知上開物品係贓物之理。此外,復有查獲時被 告壬○○房間照片四幀、被害人戊○○、寅○○、子○○、辰○○失竊物品照片 各一幀、贓物保管收據四紙在卷可參,被告壬○○辯以不知上開物品來源云云, 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寄藏贓物犯行至為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癸○○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第 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又被告乙○ ○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 取財罪。另被告壬○○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寄藏贓物罪。被告 癸○○、乙○○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三十七之竊盜、恐嚇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癸○○連續三十八次竊盜犯行(如附表所示及事實 欄五所載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 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並加重其刑。另被告 乙○○連續三十七次竊盜犯行(如附表所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 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 其刑。被告乙○○、癸○○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二五、二八至三二、三四、三五、 三七之恐嚇取財犯行,均係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 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或有數 次打電話恐嚇同一被害人之行為,惟無非欲達最終之取財目的,僅成立一個恐嚇 使人交付所有物一罪,其前後多次恐嚇取財既遂及一次未遂犯行(即被害人辰○ ○遭恐嚇但未匯款),時間緊接,所犯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恐嚇取財既遂罪論,並加 重其刑。被告癸○○、乙○○所犯連續竊盜及連續恐嚇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 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恐嚇取財罪處斷。另 被告壬○○於被告乙○○、癸○○竊得寅○○、辰○○、戊○○、子○○之車輛 後四次為渠等保管寄藏車內竊得之物品,亦係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均係 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 其刑。爰審酌被告乙○○、癸○○二人年富力強,不思奮勉,其竊車恐嚇取財之 犯罪動機、目的不良、手段甚為惡劣、造成被害人危害、影響社會秩序甚鉅,且 事後迭於警偵訊及審理中避重就輕、狡詞卸責,嗣僅承認部分犯行,難認犯後態 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另被告壬○○明知被告乙○○、癸○○二人竊車將贓物置於 其住處,竟仍予寄藏之,犯後亦砌詞卸責,全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套筒扳手一支、梅花扳手一支、套筒活動扳手 一支、十字型起子二支、六角扳手三支、六角套頭三個及手提包一個,應係被告 乙○○所有且係犯罪所用之物,扣案黃志源、劉益全、陳忠駿之郵局儲金簿各一 本,劉益全、陳忠駿上開帳戶之郵局提款卡各一張係被告乙○○購得,陳泰利上 開帳戶之郵局儲金簿、陳泰利印章一枚等物,係被告癸○○二人購得,且均用以 渠等二人恐嚇取財之用,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另扣案被告 癸○○所有鑰匙三支、被告乙○○所有行動電話三支,尚無實據可證與本案有何 關連,亦非違禁物,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四、又公訴人僅起訴被告癸○○、乙○○竊取被害人丁○○、己○○、戊○○、子○ ○車內物品及被害人卯○○○、辰○○之自用小客車及車內物品,及被告癸○○ 竊取丙○○所有自用小客車之犯行,其中並就被害人寅○○部分竟認定係被告乙 ○○於九十年八月五日保管證人甘忠平交付寅○○車內物品係犯寄藏贓物罪云云 ,就被害人寅○○於警訊時指證其車輛係於九十年八月九日始失竊,且有遭電話 勒贖並予匯款一節均置而未論,公訴人亦就其餘竊盜犯行及恐嚇取財之犯行均未 論及,惟此部分與上開被告癸○○、乙○○就被害人丁○○、己○○、戊○○、 子○○、卯○○○、辰○○、丙○○竊盜部分犯行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及牽連犯 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復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自為本院所得併予審究者,附 此敘明。另公訴人僅起訴被告壬○○寄藏被害人寅○○車內公事包等贓物,另就 寄藏被害人戊○○、子○○、辰○○之失竊物品等贓物均未論及,惟此部分與上 開已起訴被告壬○○就被害人寅○○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 得併予審究。又公訴人認被告壬○○與被告乙○○於九十年七、八月在臺市多處 不明地點受不詳姓名綽號「阿坤」之人所託保管竊自不詳姓名者之單眼相機含腳 架、自動相機含腳架、高爾夫球組內含球桿十支、錄放影機、筆記型電腦一臺、 汽車音響主機含CD片槽一組、變壓器一個、小喇叭二個、無線電對講機二支、 高爾夫球組內含八支球桿一組、汽千斤頂一組、綠色花格手提袋、黑色手提袋( 內含八支起子)各一、耳罩一付、天平秤一組、黃色工具組一組、行動電話二支 、劉益全、陳忠駿所有提款卡各一張、劉益全、黃志源、陳忠駿所有之郵局儲金 簿各一本云云,因認被告壬○○就此就此部分亦涉犯寄藏贓物罪嫌云云。惟按所 謂贓物,係指因財產犯罪所得之財物而言,如非財產犯罪所得之財物,自非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條所規範之「贓物」。經查被告乙○○於審理中自承實際上並無「 阿坤」其人,係其應訊時編造等語,而上開劉益全、陳忠駿所有提款卡各一張、 劉益全、黃志源、陳忠駿所有之郵局儲金簿各一本更係被告乙○○購得以遂行竊 盜恐嚇取財之用,已如前述,並交付被告壬○○保管,僅係被告乙○○、癸○○ 犯罪所用之物,而非財產犯罪所得之財物,至於單眼相機含腳架、自動相機含腳 架、高爾夫球組內含球桿十支、錄放影機、筆記型電腦一臺、汽車音響主機含C D片槽一組、變壓器一個、小喇叭二個、無線電對講機二支、高爾夫球組內含八 支球桿一組、汽車千斤頂一組、綠色花格手提袋、黑色手提袋(內含八支起子) 各一、耳罩一付、天平秤一組、黃色工具組一組、行動電話二支偏查全卷亦無相 關事證足證係何人所有因財產犯罪為他人取得,縱其來源可疑,亦難僅以懸揣即 認係財產犯罪所得之贓物。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事證,足認被告壬○○ 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寄藏贓物之犯行,為不能證明被告壬○○此部分之犯罪 ,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事實,與前揭已起訴論罪部分之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 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與壬○○共同於九十年七、八月在臺中市多處不明地 點受不詳姓名綽號「阿坤」之人所託保管竊自不詳姓名者之單眼相機含腳架、自 動相機含腳架、高爾夫球組內含球桿十支、錄放影機、筆記型電腦一臺、汽車音 響主機含CD片槽一組、變壓器一個、小喇叭二個、無線電對講機二支、高爾夫 球組內含八支球桿一組、汽車千斤頂一組、綠色花格手提袋、黑色手提袋(內含 八支起子)各一、耳罩一付、天平秤一組、黃色工具組一組、行動電話二支、劉 益全、陳忠駿所有提款卡各一張、劉益全、黃志源、陳忠駿所有之郵局儲金簿各 一本云云,因認被告壬○○就此部分亦涉犯寄藏贓物罪嫌云云。另被告乙○○與 壬○○復於九十年八月五日晚間四時三十分在彰化縣秀水鄉○○街一一五巷八五 號受證人甘忠平之託保管竊得寅○○所有之公事包一個及其內物品,而寄藏之云 云。又被告癸○○、庚○○於九十年七、八月間在臺中市不詳處所受綽號「阿洪 」之人所託為之保管「阿洪」所竊得陳泰利之郵局儲金簿一本、印章一枚云云, 因認被告乙○○、癸○○、庚○○均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寄藏贓物罪嫌云云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 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 資料;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 0五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著有明文。公訴人以被告被告乙○○、癸○ ○、庚○○均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寄藏贓物罪嫌,無非以被告等人於偵查中 坦承屬實,核與被害人寅○○於警訊時指訴情節相合,並經證人甘忠平於偵查中 證述無誤,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扣押筆錄、竊盜案查扣一覽表、現場圖、贓物保 管收據、照片數幀附卷可稽云云。 三、按所謂贓物,係指因財產犯罪所得之財物而言,如非財產犯罪所得之財物,自非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所規範之「贓物」。經查被告乙○○於審理中自承實際上並 無「阿坤」其人,係其應訊編造等語,而被告乙○○於警訊時及本院審理中亦供 認其使用龍井鄉龍津郵局00000000000000號劉益全帳戶、龍井鄉 龍津郵局00000000000000號陳忠駿帳戶做為竊車恐嚇取財之用, 而證人劉益全於警訊時證稱其郵局帳戶出售予「小賴」之男子,「小賴」即證人 陳金雄等語。又證人陳金雄於警訊時證稱陳忠駿之郵局帳戶係其於九十年五月間 向陳忠駿之父陳結男借用,另劉益全之帳戶係其以五千元代價購買,並出售予被 告乙○○上開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語,復於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 四0九號乙○○恐嚇取財案件證稱劉益全、陳忠駿二人之帳戶係其出售予被告乙 ○○等語,另證人黃志源於警訊時證稱其郵局帳戶出售予被告乙○○等語,顯見 上開劉益全、陳忠駿、黃志源三人帳戶確係由被告乙○○取得使用,而上開三帳 戶確係被告乙○○、癸○○做為竊車恐嚇取財之用,已如前述,被告乙○○於偵 查中及本院調查中稱係受「阿坤」之託所寄放云云,顯係為隱匿其竊車恐嚇取財 之事實。又被告癸○○於本審理中供認並無「阿洪」此人,其向陳泰利購買上開 帳戶印章、提款卡等物,又證人陳泰利於警訊時證稱其郵局帳戶係被告癸○○於 九十年六月底向其借用等語,其交付陳某郵局帳簿、提款卡、印章一枚等語,而 上開陳泰利帳戶亦係用於竊車恐嚇取財匯款之用,已如前述,足徵上開陳泰利之 帳戶係由被告癸○○取得使用,而被告癸○○、庚○○於偵查中之供述,無非係 為被告癸○○脫免竊車恐嚇取財之刑責,公訴人就渠等不實供述竟予採信,顯與 事實不符。上開劉益全、陳忠駿所有提款卡各一張、劉益全、黃志源、陳忠駿所 有之郵局儲金簿各一本、陳泰利之郵局儲金簿一本、印章一枚顯被告乙○○、癸 ○○用以竊車恐嚇取財之物,係犯罪所用之物,且係被告乙○○、癸○○自行購 買而取得,自難認係財產犯罪所得之財物,自不符合上開贓物之要件。又被害人 寅○○於警訊時即明確指證其車輛係於九十年八月九日失竊,且有遭電話勒贖並 予匯款等情,況證人甘忠平於偵查中僅其有交付一個袋子予被告乙○○云云,是 否察官提示之扣案袋子並無印象等語,更非證稱其交付上開被害人寅○○所有之 物品,公訴人竟認被害人寅○○車內公事包及其內物品係早於其車輛遭竊前之九 十年八月五日由證人甘忠平交付被告乙○○、壬○○保管云云,顯係無稽,而上 開被害人寅○○之車輛被竊後遭恐嚇而匯款四萬五千元至上開陳忠駿之帳戶一節 ,業據被害人寅○○陳明,上開陳忠駿帳戶更係被告乙○○、癸○○用以竊車恐 嚇取財所用之帳戶,顯見上開被害人寅○○車內物品係被告乙○○、癸○○竊車 之際一併竊取,乙○○持有其所竊得物品,更難認係有何寄藏贓物之犯行。至於 單眼相機含腳架、自動相機含腳架、高爾夫球組內含球桿十支、錄放影機、筆記 型電腦一臺、汽車音響主機含CD片槽一組、變壓器一個、小喇叭二個、無線電 對講機二支、高爾夫球組內含八支球桿一組、汽車千斤頂一組、綠色花格手提袋 、黑色手提袋(內含八支起子)各一、耳罩一付、天平秤一組、黃色工具組一組 、行動電話二支偏查全卷亦無相關事證足證係何人所有因財產犯罪為他人取得, 縱其來源可疑,亦難僅以懸揣即認係財產犯罪得之贓物,是以本院認公訴人認被 告癸○○、乙○○及庚○○有上開寄藏贓物犯行云云,尚屬無據。此外,本院復 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癸○○、乙○○及庚○○有上開寄藏贓物之犯行,既 不能證明被告癸○○、乙○○及庚○○有此部分之犯罪,揆諸上開說明,依法應 予諭知無罪。 四、又被告庚○○是否另於臺中市○○街二十五號二樓房間內受被告癸○○所託寄藏 竊得被害人卯○○○車上之折疊四輪手推車一臺、被害人丁○○車上之名片二盒 、筆記信用卡型計算機一個、車輛使用服務手冊一本、米達尺計算機一個、東臺 灣汽車逍遙遊一本、識別證一張、被害人己○○車上之金鼎證券掛號通知書一件 各一張、中國信託信用卡簽帳單四張、汽車音響主機一臺、汽車音響儀表板一塊 、汽車、CD音響主機一臺等物之犯行,未據公訴人起訴,且就被告庚○○起訴 寄藏贓物犯嫌復經本院認定無罪,自難認此二部分之事實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 關係,本院自無從一併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 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 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竊盜時間及地點│車牌號碼│被害人│恐嚇過程│恐嚇金額│匯入帳戶│備 註│ │ │ │ │ │ │ │ │ │ ├──┼───────┼────┼───┼────┼────┼────┼───┤ │一 │90.7.1下午三時│R7-1163 │吳素玉│竊車同日│六萬元,│大竹郵局│已匯款│ │ │,在臺中市中美│ │(車主│下午四時│降至二萬│00000000│。 │ │ │街附近 │ │登記為│許起接續│二千元 │046455 │車輛尋│ │ │ │ │楊金蓮│十次電話│ │黃志源 │獲後,│ │ │ │ │)│恐嚇 │ │ │發覺車│ │ │ │ │ │ │ │ │內照相│ │ │ │ │ │ │ │ │機一台│ │ │ │ │ │ │ │ │、鞋子│ │ │ │ │ │ │ │ │二雙遭│ │ │ │ │ │ │ │ │竊 │ ├──┼───────┼────┼───┼────┼────┼────┼───┤ │二 │90.7.11上午八 │M9-1030 │白翠華│竊車同日│六萬元,│大竹郵局│已匯款│ │ │時許,在臺中市│ │ │上午九時│後降至四│00000000│ │ │ │南區○○路與復│ │ │起接續五│萬元 │046455 │ │ │ │興路口 │ │ │次電話恐│ │黃志源 │ │ │ │ │ │ │嚇 │ │ │ │ ├──┼───────┼────┼───┼────┼────┼────┼───┤ │三 │90.7.12上午七 │M2-4277 │楊玉年│竊車同日│一萬五千│大竹郵局│已匯款│ │ │時許,在臺中市│ │ │上午八時│元 │00000000│ │ │ │南屯區○○路與│ │ │許起接續│ │046455 │ │ │ │大墩路口 │ │ │八次電話│ │黃志源 │ │ │ │ │ │ │恐嚇 │ │ │ │ ├──┼───────┼────┼───┼────┼────┼────┼───┤ │四 │90.7.12下午二 │2J-1369 │劉慈妹│竊車同日│十萬元,│大竹郵局│已匯款│ │ │時許,在臺中市│ │ │下午三時│後降至一│00000000│ │ │ │西屯區○○路與│ │ │許起接續│萬元 │046455 │ │ │ │大觀路口 │ │ │五次電話│ │黃志源 │ │ │ │ │ │ │恐嚇 │ │ │ │ ├──┼───────┼────┼───┼────┼────┼────┼───┤ │五 │90.7.13上午八 │NY-6255 │潘麗桂│電話恐嚇│五萬元,│龍井鄉龍│已匯款│ │ │時許,在臺中市│ │ │ │後降至一│津郵局24│ │ │ │黎明路一段三五│ │ │ │萬四千元│00000000│ │ │ │六號前 │ │ │ │ │8771 │ │ │ │ │ │ │ │ │劉益全 │ │ ├──┼───────┼────┼───┼────┼────┼────┼───┤ │六 │90.7.13下午二 │B5-0515 │林富成│同日下午│一萬三千│大竹郵局│已匯款│ │ │時許,在臺中市│ │(車主│二時許接│元 │00000000│ │ │ │北屯區○○○街│ │登記為│續六次電│ │046455 │ │ │ │一0七號前 │ │並黃蘭│話恐嚇 │ │黃志源 │ │ │ │ │ │美) │ │ │ │ │ ├──┼───────┼────┼───┼────┼────┼────┼───┤ │七 │90.7.16下午五 │5J-3893 │李建民│90.7.17 │一萬元 │大竹郵局│已匯款│ │ │時許,在臺中市│ │ │下午四時│ │00000000│ │ │ │中港路與梅川路│ │ │許接續四│ │046455 │ │ │ │口旁 │ │ │次電話恐│ │黃志源 │ │ │ │ │ │ │嚇 │ │ │ │ ├──┼───────┼────┼───┼────┼────┼────┼───┤ │八 │90.7.19上午七 │X8-3605 │張延光│竊車同日│五萬元,│臺中福平│已匯款│ │ │時許,在臺中市│ │(車主│上午八時│後降至三│里郵局00│ │ │ │南區○○街與南│ │登記為│許電話恐│萬元 │00000000│ │ │ │平一街口 │ │陳甚)│嚇 │ │8421 │ │ │ │ │ │ │ │ │陳泰利 │ │ ├──┼───────┼────┼───┼────┼────┼────┼───┤ │九 │90.7.19下午十 │X3-0390 │黃裕豐│竊車同日│六萬元,│臺中福平│已匯款│ │ │時許,在臺中市│ │ │下午十時│後降至三│里郵局00│ │ │ │西屯區○○路四│ │ │許電話恐│萬元 │00000000│ │ │ │十號前 │ │ │嚇 │ │8421 │ │ │ │ │ │ │ │ │陳泰利 │ │ ├──┼───────┼────┼───┼────┼────┼────┼───┤ │十 │90.7.20上午四 │B7-5999 │許秀雲│竊車同日│五萬元,│臺中福平│已匯款│ │ │時許,在臺中市│ │ │上午八時│後降至三│里郵局00│ │ │ │西屯區大鵬里長│ │ │許電話恐│ 萬元 │00000000│ │ │ │安路二段一0七│ │ │嚇 │ │8421 │ │ │ │號前 │ │ │ │ │陳泰利 │ │ ├──┼───────┼────┼───┼────┼────┼────┼───┤ │十一│90.7.23晚間在 │A9-2797 │張金海│竊車翌日│二萬元 │龍井鄉龍│已匯款│ │ │臺中市中山醫院│ │ │上午電話│ │津郵局24│ │ │ │急診室附近路旁│ │ │恐嚇 │ │00000000│ │ │ │ │ │ │ │ │8771 │ │ │ │ │ │ │ │ │劉益全 │ │ ├──┼───────┼────┼───┼────┼────┼────┼───┤ │十二│90.7.24上午六 │A8-2717 │英正裕│竊車當日│一萬五千│龍井鄉龍│已匯款│ │ │時許,在臺中市│ │(車主│上午十一│元 │津郵局24│ │ │ │南屯區大墩國宅│ │登記為│時電話恐│ │00000000│ │ │ │停車場 │ │英賴筍│嚇 │ │8771 │ │ │ │ │ │) │ │ │劉益全 │ │ ├──┼───────┼────┼───┼────┼────┼────┼───┤ │十三│90.7.24上午八 │B7-0508 │林和生│竊車當日│四萬元,│臺中福平│已匯款│ │ │時許在臺中市北│ │(車主│九時許電│後降為二│里郵局00│ │ │ │區○○街四號前│ │登記為│話恐嚇 │萬一千元│00000000│ │ │ │ │ │陳韻梅│ │ │8421 │ │ │ │ │ │) │ │ │陳泰利 │ │ ├──┼───────┼────┼───┼────┼────┼────┼───┤ │十四│90.7.25上午七 │H4-3431 │朱慧娟│竊車當日│六萬元,│龍井鄉龍│已匯款│ │ │時許在臺中市永│ │(車主│七時許電│後降為三│津郵局24│ │ │ │春七街八百號對│ │登記為│話恐嚇 │萬元 │00000000│ │ │ │面 │ │林秀玉│ │ │8771 │ │ │ │ │ │) │ │ │劉益全 │ │ ├──┼───────┼────┼───┼────┼────┼────┼───┤ │十五│90.7.26上午在 │Y8-1089 │張金主│竊車當日│七萬五千│龍井鄉龍│已匯款│ │ │臺中市○○路二│ │(車主│上午八時│元,後降│津郵局24│。另車│ │ │之一三八號七之│ │登記為│許電話恐│為六萬元│00000000│輛尋獲│ │ │十四號樓下前 │ │張素燕│嚇 │ │8771 │後,發│ │ │ │ │) │ │ │劉益全 │覺車內│ │ │ │ │ │ │ │ │外套一│ │ │ │ │ │ │ │ │件、音│ │ │ │ │ │ │ │ │樂帶遭│ │ │ │ │ │ │ │ │竊。 │ ├──┼───────┼────┼───┼────┼────┼────┼───┤ │十六│90.7.27下午二 │6A-5966 │尤志仁│竊車當日│八萬元,│龍井鄉龍│已匯款│ │ │時許在臺中市華│ │(車主│電話恐嚇│後降為四│津郵局24│。 │ │ │美西街一段 │ │登記為│ │萬元 │00000000│ │ │ │ │ │尚水企│ │ │8771 │ │ │ │ │ │業股份│ │ │劉益全 │ │ │ │ ││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十七│90.7.31凌晨零 │L5-3743 │尤俊勝│竊車當日│六萬元,│龍井鄉龍│已匯款│ │ │時在臺中市南屯│ │(車主│電話恐嚇│後降為二│津郵局24│ │ │ │區 │ │登記為│ │萬五千元│00000000│ │ │ │ │ │江孟樺│ │ │8771 │ │ │ │ │ │) │ │ │劉益全 │ │ ├──┼───────┼────┼───┼────┼────┼────┼───┤ │十八│90.7.31上午五 │Y2-1248 │林瑛璟│竊車當日│七萬元,│龍井鄉龍│已匯款│ │ │時許在臺中市南│ │ │電話恐嚇│復降為三│津郵局24│。另車│ │ │區○○○路一四│ │ │ │萬九千元│00000000│輛尋後│ │ │六巷十六號前 │ │ │ │ │8771 │發覺車│ │ │ │ │ │ │ │劉益全 │內富士│ │ │ │ │ │ │ │ │數位相│ │ │ │ │ │ │ │ │機、手│ │ │ │ │ │ │ │ │錶(GU│ │ │ │ │ │ │ │ │ESS牌(│ │ │ │ │ │ │ │ │遭竊。│ ├──┼───────┼────┼───┼────┼────┼────┼───┤ │十九│90.8.2上午七時│N8-2733 │陳建志│竊車當日│三萬五千│龍井鄉龍│已匯款│ │ │許前在臺中市中│ │ │七時電話│元 │津郵局24│ │ │ │美街二0五號前│ │ │恐嚇 │ │00000000│ │ │ │ │ │ │ │ │8771 │ │ │ │ │ │ │ │ │劉益全 │ │ ├──┼───────┼────┼───┼────┼────┼────┼───┤ │二十│90.8.3上午八時│X6-6687 │陳秀美│竊車當日│五萬元 │大竹郵局│已匯款│ │ │前在臺中市五權│ │ │六時接續│ │00000000│ │ │ │西四街一一六號│ │ │六次電話│ │046455 │ │ │ │前 │ │ │恐嚇 │ │黃志源 │ │ │ │ │ │ │ │ │ │ │ ├──┼───────┼────┼───┼────┼────┼────┼───┤ │二一│90.8.3上午八時│Y3-2173 │李盈良│竊車當日│八萬元,│龍井鄉龍│已匯款│ │ │前在臺中市自立│ │ │電話恐嚇│後降為四│津郵局24│ │ │ │街金山路口 │ │ │ │萬二千元│00000000│ │ │ │ │ │ │ │ │8771 │ │ │ │ │ │ │ │ │劉益全 │ │ ├──┼───────┼────┼───┼────┼────┼────┼───┤ │二二│90.8.4上午九時│X3-3439 │戴仲遠│竊車當日│五萬五千│龍井鄉龍│已匯款│ │ │許前在臺中市西│ │ │電話恐嚇│元 │津郵局24│ │ │ │區○○○路上 │ │ │ │ │00000000│ │ │ │ │ │ │ │ │8771 │ │ │ │ │ │ │ │ │劉益全 │ │ ├──┼───────┼────┼───┼────┼────┼────┼───┤ │二三│90.8.6上午九時│YW-5219 │張芸甄│竊車當日│六萬五千│龍井鄉龍│已匯款│ │ │許在臺中市大墩│ │ │電話恐嚇│元,後降│津郵局24│ │ │ │六街與大昌街口│ │ │ │至一萬一│00000000│ │ │ │ │ │ │ │千五百元│5641 │ │ │ │ │ │ │ │ │陳忠駿 │ │ ├──┼───────┼────┼───┼────┼────┼────┼───┤ │二四│90.8.6下午二時│RJ-7732 │糠弦特│竊車當日│七萬元,│龍井鄉龍│已匯款│ │ │許在臺中市大興│ │(車主│電話恐嚇│後降至四│津郵局24│ │ │ │街一二一號前 │ │記為廖│ │萬元 │00000000│ │ │ │ │ │隨鳳)│ │ │5641 │ │ │ │ │ │ │ │ │陳忠駿 │ │ ├──┼───────┼────┼───┼────┼────┼────┼───┤ │二五│90.8.6上午八時│A7-2871 │甲○○│竊車當日│二萬元 │龍井鄉龍│未匯款│ │ │許在臺中市大進│ │(車主│上午九時│ │津郵局24│。另車│ │ │街十八號前 │ │登記為│許電話恐│ │00000000│內失竊│ │ │ │ │達欣工│嚇 │ │8771 │墨鏡二│ │ │ │ │程有限│ │ │劉益全 │支、手│ │ │ │ │公司)│ │ │ │電筒一│ │ │ │ │ │ │ │ │支。 │ ├──┼───────┼────┼───┼────┼────┼────┼───┤ │二六│90.8.7上午七時│M3-3966 │丁○○│竊車數日│六萬元,│00000000│已匯款│ │ │三十分許在臺中│ │ │後電話恐│後降為四│0000000 │。 │ │ │市○區○○街公│ │ │嚇 │萬元 │(非被告│車內名│ │ │賣局南區配銷處│ │ │ │ │所為) │片二盒│ │ │側門 │ │ │ │ │ │、筆記│ │ │ │ │ │ │ │ │型計算│ │ │ │ │ │ │ │ │算機一│ │ │ │ │ │ │ │ │個、車│ │ │ │ │ │ │ │ │輛使用│ │ │ │ │ │ │ │ │服務手│ │ │ │ │ │ │ │ │冊一本│ │ │ │ │ │ │ │ │、米達│ │ │ │ │ │ │ │ │尺計算│ │ │ │ │ │ │ │ │機一個│ │ │ │ │ │ │ │ │、東臺│ │ │ │ │ │ │ │ │灣汽車│ │ │ │ │ │ │ │ │逍遙遊│ │ │ │ │ │ │ │ │一本、│ │ │ │ │ │ │ │ │識別證│ │ │ │ │ │ │ │ │一張在│ │ │ │ │ │ │ │ │臺中市│ │ │ │ │ │ │ │ │三賢街│ │ │ │ │ │ │ │ │二十五│ │ │ │ │ │ │ │ │號查獲│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七│90.8.8上午六時│L6-9995 │己○○│未遭恐嚇│無 │無 │無匯款│ │ │三十分許在桃園│ │ │ │ │ │。 │ │ │縣中壢市○○街│ │ │ │ │ │車內金│ │ │七十號前 │ │ │ │ │ │鼎證券│ │ │ │ │ │ │ │ │掛號通│ │ │ │ │ │ │ │ │知書一│ │ │ │ │ │ │ │ │件、中│ │ │ │ │ │ │ │ │國信託│ │ │ │ │ │ │ │ │信用卡│ │ │ │ │ │ │ │ │簽帳單│ │ │ │ │ │ │ │ │四張、│ │ │ │ │ │ │ │ │汽車音│ │ │ │ │ │ │ │ │響主機│ │ │ │ │ │ │ │ │一臺、│ │ │ │ │ │ │ │ │汽車音│ │ │ │ │ │ │ │ │響儀表│ │ │ │ │ │ │ │ │板一塊│ │ │ │ │ │ │ │ │、汽車│ │ │ │ │ │ │ │ │CD音│ │ │ │ │ │ │ │ │響主機│ │ │ │ │ │ │ │ │一臺、│ │ │ │ │ │ │ │ │員工聯│ │ │ │ │ │ │ │ │絡電話│ │ │ │ │ │ │ │ │表一張│ │ │ │ │ │ │ │ │在臺中│ │ │ │ │ │ │ │ │市三賢│ │ │ │ │ │ │ │ │街三十│ │ │ │ │ │ │ │ │五號查│ │ │ │ │ │ │ │ │獲。 │ ├──┼───────┼────┼───┼────┼────┼────┼───┤ │二八│90.8.8上午七時│X3-0310 │李嘉仁│竊車當日│七萬元,│大竹郵局│已匯款│ │ │許在臺中市南區│ │ │十時許接│後降至二│00000000│ │ │ │德富路二六五號│ │ │續電話恐│萬元。 │046455 │ │ │ │前 │ │ │嚇 │ │黃志源 │ │ │ ││ │ │ │ │ │ │ ├──┼───────┼────┼───┼────┼────┼────┼───┤ │二九│90.8.8上午八時│X2-1137 │賴宏仁│竊車當日│二萬元 │龍井鄉龍│已匯款│ │ │許,在臺中市東│ │ │電話恐嚇│ │津郵局24│。 │ │ │區○○路育英國│ │ │ │ │00000000│車內另│ │ │中前 │ │ │ │ │5641 │有筆記│ │ │ │ │ │ │ │陳忠駿 │型電腦│ │ │ │ │ │ │ │ │、照相│ │ │ │ │ │ │ │ │機、身│ │ │ │ │ │ │ │ │分證、│ │ │ │ │ │ │ │ │駕駛執│ │ │ │ │ │ │ │ │照、臺│ │ │ │ │ │ │ │ │新銀行│ │ │ │ │ │ │ │ │信用卡│ │ │ │ │ │ │ │ │、慶豐│ │ │ │ │ │ │ │ │銀行信│ │ │ │ │ │ │ │ │用卡、│ │ │ │ │ │ │ │ │誠泰銀│ │ │ │ │ │ │ │ │行信用│ │ │ │ │ │ │ │ │各一張│ │ │ │ │ │ │ │ │、郵局│ │ │ │ │ │ │ │ │提款卡│ │ │ │ │ │ │ │ │、萬泰│ │ │ │ │ │ │ │ │銀行信│ │ │ │ │ │ │ │ │用卡、│ │ │ │ │ │ │ │ │水晶一│ │ │ │ │ │ │ │ │串。 │ ├──┼───────┼────┼───┼────┼────┼────┼───┤ │三十│90.8.8上午八時│E9-1476 │郭建元│竊車當日│十五萬元│大竹郵局│已匯款│ │ │三十分至十時間│ │ │十時許接│,後降至│00000000│ │ │ │在臺中市北區健│ │ │續四、五│四萬五千│046455 │ │ │ │行路三二一號對│ │ │次電話嚇│元。 │黃志源 │ │ │ │面 │ │ │ │ │ │ │ ├──┼───────┼────┼───┼────┼────┼────┼───┤ │三一│90.8.9晚間八時│R9-2167 │寅○○│電話恐嚇│四萬五千│龍井鄉龍│已匯款│ │ │許在臺中市東光│ │ │ │元 │津郵局24│。 │ │ │二街十七巷二號│ │ │ │ │00000000│車內另│ │ │前 │ │ │ ││5641 │有公事│ │ │ │ │ │ │ │陳忠駿 │包一個│ │ │ │ │ │ │ │ │(內有│ │ │ │ │ │ │ │ │新光人│ │ │ │ │ │ │ │ │壽計畫│ │ │ │ │ │ │ │ │書一份│ │ │ │ │ │ │ │ │、留言│ │ │ │ │ │ │ │ │簿一本│ │ │ │ │ │ │ │ │、記事│ │ │ │ │ │ │ │ │本三本│ │ │ │ │ │ │ │ │、薪津│ │ │ │ │ │ │ │ │條一張│ │ │ │ │ │ │ │ │),均│ │ │ │ │ │ │ │ │在臺中│ │ │ │ │ │ │ │ │市三賢│ │ │ │ │ │ │ │ │街二十│ │ │ │ │ │ │ │ │五號被│ │ │ │ │ │ │ │ │告洪淑│ │ │ │ │ │ │ │ │慧房間│ │ │ │ │ │ │ │ │內查獲│ │ │ │ │ │ │ │ │;另車│ │ │ │ │ │ │ │ │內有照│ │ │ │ │ │ │ │ │相機一│ │ │ │ │ │ │機部 │ │ │ │ │ │ │ │部失竊│ │ │ │ │ │ │ │ │。 │ ├──┼───────┼────┼───┼────┼────┼────┼───┤ │三二│90.8.11下午一 │H5-2450 │戊○○│電話恐嚇│四萬元 │龍井鄉龍│已匯款│ │ │時許在臺中市惠│ │(車主│ │ │津郵局24│。 │ │ │中路僑園大飯店│ │登記為│ │ │00000000│車內有│ │ │ │ │行政院│ │ │5641 │手提袋│ │ │ │ │委會農│ │ │陳忠駿 │一個、│ │ │ │ │業試驗│ │ │ │球鞋一│ │ │ │ │所;車│ │ │ │雙、襪│ │ │ │ │輛保管│ │ │ │子一雙│ │ │ │ │人為楊│ │ │ │、滅火│ │ │ │ │昌久)│ │ │ │器一支│ │ │ │ │ │ │ │ │在臺中│ │ │ │ │ │ │ │ │市三賢│ │ │ │ │ │ │ │ │街二十│ │ │ │ │ │ │ │ │五號查│ │ │ │ │ │ │ │ │獲。 │ │ │ │ │ │ │ │ │ │ │ │ │ │ │ │ │ │ │ ├──┼───────┼────┼───┼────┼────┼────┼───┤ │三三│90.8.12上午九 │X5-4827 │賴林玲│未遭恐嚇│無 │無 │車內有│ │ │時許在臺中市貴│ │玉 │ │ │ │摺疊式│ │ │和路監所宿舍前│ │ │ │ │ │四輪手│ │ │ │ │ │ │ │ │推車一│ │ │ │ │ │ │ │ │臺,在│ │ │ │ │ │ │ ││臺中市│ │ │ │ │ │ │ │ │三賢街│ │ │ │ │ │ │ │ │二十五│ │ │ │ │ │ │ │ │號被告│ │ │ │ │ │ │ │ │施雅慧│ │ │ │ │ │ │ │ │房間內│ │ │ │ │ │ │ │ │查獲;│ │ │ │ │ │ │ │ │另X5-4│ │ │ │ │ │ │ │ │827號 │ │ │ │ │ │ │ │ │車在臺│ │ │ │ │ │ │ │ │新市三│ │ │ │ │ │ │ │ │賢街二│ │ │ │ │ │ │ │ │十五號│ │ │ │ │ │ │ │ │前查獲│ │ │ │ │ │ │ │ │。 │ ├──┼───────┼────┼───┼────┼────┼────┼───┤ │三四│90.8.15上午六 │X5-1305 │辰○○│有遭勒贖│七萬五千│不詳 │未匯款│ │ │時四十五分在臺│ │ │,但未匯│元 │ │。 │ │ │中市南屯區向心│ │ │款 │ │ │車上有│ │ │路大墩四街口 │ │ │ │ │ │撞球工│ │ │ │ │ │ │ │ │具、中│ │ │ │ │ │ │ │ │國商業│ │ │ │ │ │ │ │ │銀行信│ │ │ │ │ │ │ │ │用卡、│ │ │ │ │ │ │ │ │亞太銀│ │ │ │ │ │ │ │ │行信用│ │ │ │ │ │ │ │ │卡、慶│ │ │ │ │ │ │ │ │豐銀行│ │ │ │ │ │ │ │ │信用卡│ │ │ │ │ │ │ │ │各一張│ │ │ │ │ │ │ │ │、彰化│ │ │ │ │ │ │ │ │銀行提│ │ │ │ │ │ │ │ │款卡、│ │ │ │ │ │ │ │ │郵局提│ │ │ │ │ │ │ │ │款卡、│ │ │ │ │ │ │ │ │第一銀│ │ │ │ │ │ │ │ │行提款│ │ │ │ │ │ │ │ │卡各一│ │ │ │ │ │ │ │ │張、皮│ │ │ │ │ │ │ │ │包一個│ │ │ │ │ │ │ │ │、測速│ │ │ │ │ │ │ │ │器一個│ │ │ │ │ │ │ │ │在臺中│ │ │ │ │ │ │ │ │市二賢│ │ │ │ │ │ │ │ │街二十│ │ │ │ │ │ │ │ │五號查│ │ │ │ │ │ │ │ │獲。另│ │ │ │ │ │ │ │ │車內尚│ │ │ │ │ │ │ │ │有身分│ │ │ │ │ │ │ │ │證、行│ │ │ │ │ │ │ │ │車執照│ │ │ │ │ │ │ │ │、駕駛│ │ │ │ │ │ │ │ │執照失│ │ │ │ │ │ │ │ │竊。 │ ├──┼───────┼────┼───┼────┼────┼────┼───┤ │三五│90.8.15上午八 │S2-5091 │林美慧│竊車當日│四萬五千│大竹郵局│已匯款│ │ │時許前在臺中市│ │(車主│上午八時│元 │00000000│ │ │ │建國北路中山醫│ │登記為│二十分接│ │046455 │ │ │ │院前 │ │賴英格│續六通電│ │黃志源 │ │ │ │ │ │) │話恐嚇 │ │ │ │ ├──┼───────┼────┼───┼────┼────┼────┼───┤ │三六│90.8.15上午八 │W8-1198 │子○○│未勒贖 │無 │無 │無匯款│ │ │時許在臺中市南│ │(車主│ │ │ │。 │ │ │區○○路加油站│ │登記為│ │ │ │車內高│ │ │旁 │ │力山工│ │ │ │爾夫球│ │ │ │ │業股份│ │ │ │具一組│ │ │ │ │有限公│ │ │ │、網球│ │ │ │ │司) │ │ │ │拍一支│ │ │ │ │ │ │ │ │在臺中│ │ │ │ │ │ │ │ │市三賢│ │ │ │ │ │ │ │ │街二十│ │ │ │ │ │ │ │ │五號查│ │ │ │ │ │ │ │ │獲,另│ │ │ │ │ │ │ │ │車內尚│ │ │ │ │ │ │ │ │失竊二│ │ │ │ │ │ │ │ │萬元現│ │ │ │ │ │ │ │ │金。 │ ├──┼───────┼────┼───┼────┼────┼────┼───┤ │ │90.8.16上午八 │H7-1002 │阮蓉蓉│竊車同日│七萬元,│大竹郵局│已匯款│ │ │時許在臺中市精│ │ │上午八時│後降為四│00000000│ │ │三七│誠七街內 │ │ │十五分許│萬九千九│046455 │ │ │ │ │ │ │電話恐嚇│百元。 │黃志源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