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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二九О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二九О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三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李金山、張清潭(均已另案判決確定),在臺中市虛設茂榮商行,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人頭支票向附表所示之廠商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貨物,隨即轉手得利,嗣後並逃逸無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一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各一件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鍾 啟 煒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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