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二九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二九О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三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李金山、張清潭(均已另案判決確定),在臺中市虛設茂榮商行,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人頭支票向附表所示之廠商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貨物,隨即轉手得利,嗣後並逃逸無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一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各一件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