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三一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三一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三時許,在台中市○○路○○路口,持有毒品海洛因含袋0點二公克,經警於上址查獲,經裁定勒戒觀察後無繼續施用傾向,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二0五號),其持有之海洛因毛重零點貳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上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管制之違禁物,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