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七七號 自 訴 人 長軒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三、訊據被告甲○○對其為軒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軒轅公司)之負責人,於民 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與自訴人長軒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總代理合約書, 由自訴人擔任軒轅公司臺灣地區之總經銷,負責銷售軒轅公司生產之「FIPS 指紋打卡系統閃靈捕手」產品,並由自訴人向軒轅公司購買二百三十七套產品, 每套新臺幣(下同)九千元之事實固不否認,惟堅決否認有詐欺犯行,辯稱:伊 經營之公司有依約給付銷售之產品,而該產品並無自訴人公司所指之與其他視窗 軟體不相容之瑕疵,且自訴人於簽約後,未依約派員至軒轅公司接受訓練,經被 告多次以電話聯絡、行文及寄發存證信函方式通知自訴人應派員接受教育訓練, 以便技術移轉,惟自訴人均不置理,所以無法順利安裝使用該軟體,又伊公司授 權吉安欣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吉安欣公司)代理銷售之產品係指紋門禁保全系統 ,與授權自訴人公司代理銷售之「指紋打卡系統閃靈捕手」之產品不同,伊並無 詐欺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 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 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二六0號判例可 資參照。 五、本件自訴人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無非以被告經營 之軒轅公司銷售「FIPS指紋打卡系統閃靈捕手」予自訴人公司後,因該產品 出現「電腦經常當機」、「與其他視窗軟體不相容」等瑕疵,致自訴人銷售予與 消費者後遭退貨,而被告無法解決瑕疵問題,且拒不辦理退貨,又被告復將該產 品委由吉安欣公司代為銷售,並提出總代理合約書、總代理合約附件、吉安欣公 司之廣告單影本等,為其論罪之依據。 六、經查: ㈠被告所經營之軒轅公司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與自訴人公司簽訂總代理合約書, 由自訴人擔任軒轅公司臺灣地區之總經銷,負責銷售軒轅公司生產之「FIPS 指紋打卡系統閃靈捕手」產品,並由自訴人向軒轅公司購買二百三十七套產品, 每套九千元之事實固為被告所自承,並有總代理合約書、總代理合約附件影本為 憑,惟被告自始堅決否認有詐欺犯行,而自訴人指稱被告有詐欺犯行,係以被告 所銷售之產品有瑕疵,拒不辦理退貨,及將該產品委由吉安欣公司銷售為據。但 查,自訴人公司代表人乙○○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問:該批貨物被告有無依約 交付?)被告是陸續交付,本來是先給數十套,而我發現該批貨不能安裝,就告 知被告將貨退回,請被告再換無瑕疵之產品,而被告之後也有連同尚欠之其他數 量一併給我,結果發現全部之產品均有瑕疵等語(見本院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訊 問筆錄),是被告並非拒不交付產品,且自訴人發現產品有瑕疵而要求被告退貨 ,被告亦受理退貨而更換新產品,顯見被告銷售貨物之初,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 。 ㈡又依自訴人公司與被告經營之軒轅公司簽訂之總代理合約書第肆點第一條約定: 「甲方(即自訴人公司)需在乙方(即被告經營之軒轅公司)交付後一週內完成 驗收之手續,如於期限內未對乙方產品提出異議,則視同本產品無瑕疵」,另該 約定書第柒點第一條約定:「硬體部分:出貨之產品,如有瑕疵或不能正常運作 之情形時,甲方應立即以任何方式,自出貨日起三十天內通知乙方,乙方需負責 更換新品」、第二條約定:「軟體電腦程式部分:乙方提供軟體瑕疵修正之保證 」,另該約定書第拾貳點約定:「如有任何一方違反本合約之條款時,對方可依 據中華民國頒訂之法律條文,終止本協議;如有損失,並得向違約方請求賠償」 ,則本件自訴人公司向軒轅公司訂購之產品既已依約定時間給付,縱該產品有瑕 疵,自訴人仍能依簽訂之約定書請求民事救濟,是難以被告對產品之瑕疵無從改 善或拒不辦理退貨,即遽認被告有詐欺之故意。 ㈢再者,自訴人之貨款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以前,即已全部付清,而被告於交付銷 售之產品後,確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同年月二十七日、九十年一月四 日及同年二月五日,書面行文通知自訴人前往接受教育訓練,此有軒轅公司函文 及存證信函影本各二紙附卷可稽,茍被告有詐欺之故意,於取得貨款後何庸再理 會自訴人及主動去函請自訴人公司派員前往接受教育訓練?此益徵被告並無詐欺 之犯意;至自訴人雖另指稱:被告將系爭產品授權自訴人公司代理銷售後,復將 該產品委由吉安欣公司代為銷售云云,並提出吉安欣公司廣告單影本一份,惟被 告經營之軒轅公司授權予吉安欣公司銷售之產品係「FIPS指紋門禁保全系統 」,與本件系爭產品「FIPS指紋打卡系統閃靈捕手」種類顯不相同,此有上 開吉安欣公司之廣告單影本可參,是難認被告就此部分有施用任何詐術,自訴人 亦無陷於錯誤之情形,至為灼然。 ㈣綜上所述,本件自訴人向被告經營之軒轅公司所購買之產品縱有瑕疵而無法改善 ,此亦純屬民事債務之糾紛,被告前揭所辯,洵非虛詞。從而被告之行為,依上 揭之說明,自與詐欺之構成要件不相符。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 告有詐欺之犯行,其犯罪嫌疑顯有不足,揆諸上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件自訴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進 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