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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林三元

  • 被告
    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壬○○ 丙○○ 地○○ 巳○○ 丑○○ 戊○○ 即林紹銘 A○○ 癸○○○ 辛○○ B○○ 申○○ 即曾鳳嬌 設彰化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二00號、一 九二0一號、一九二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己○○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1所示「在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宗億工程有限公司 」及「陳誠晃」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陳誠晃」之署押壹枚,均沒收。 壬○○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2所示「在職證明書」上之「京盟工程有限公司」、「許顯達」印 文各貳枚,均沒收。 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3所示「員工服務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力橋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林賜榮」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林賜榮」之署押壹枚,均 沒收。 地○○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4所示「在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姿珍有限公司」及 「劉建國」之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劉建國之署押壹枚,均沒收。 巳○○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5所示「在職證明書」上之「鳳富企業有限公司」及「陳德福」印 文各壹枚,均沒收。 丑○○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6所示「在職證明書」上之「鳳富企業有限公司」、「陳德福」印 文各壹枚,均沒收。 戊○○(即林紹銘)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 本壹張、附表二編號7所示「在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台灣文筆有限公 司」、「謝順筆」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謝順筆」之署押壹枚,均沒收。 A○○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8所示「在職務證明書」上之「松原工業有限公司」及「楊茂松」 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癸○○○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 本壹張、附表二編號9所示「職工服務證明書」上之「世和食品行」、「顏國年」印 文各壹枚及「顏國年」之署押壹枚,均沒收。 辛○○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所示「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上之「吾達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及「廖永全」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廖永全」之署押壹枚,均沒收 。 B○○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所示「在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銓亨企業有限公司 」、「鄭仁榮」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鄭仁榮」之署押壹枚,均沒收。 申○○(即曾鳳嬌)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正本壹張、附表二編號12所示「在職證明書」上之「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戴沼銘」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己○○、壬○○、丙○○、黃水盛、巳○○、丑○○、戊○○(即林紹銘)、A ○○、癸○○○、辛○○、B○○、申○○(即曾鳳嬌),因急需現金週轉,適 見中福興業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段八十一號六樓C室,下稱中福公司) 所刊登代辦信用貸款之廣告,乃與如附表一業務員欄內所示之各業務員(另由檢 察官偵查中)接洽,惟己○○等人因未任職於附表一所示各公司,不符合前開信 用貸款之條件。然因前述業務員每辦成一件貸款,即可向中福公司領取新台幣( 下同)一萬五千元不等之佣金,遂提供偽造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供己○○等人得以順利獲得申貸。己 ○○等人明知業務員所提供之前述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文件均屬偽造,乃竟分別 與前開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業務員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聯絡,由該等業務員分別將取自己○○等人之國民身分證等證件,經由同公司之 業務員卯○○(業經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委請真實姓名不詳而被稱呼為「林先生 」之成年男子,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行使日期前數日,在不詳之處所,偽造如附表 一所示內容之扣繳憑單,並在附表二所示之在職證明書上,再將偽造之如附表二 所示各服務單位及各負責人之印章,分別蓋用在附表二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上 ,而偽造成己○○等人分別在各申報單位任職之在職證明書。己○○等人於如附 表一所示之行使日期,在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對保人員前往中福公司核辦對 保時,持前述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扣繳憑單及附表二所示之在職證明書,向台中 市第甲○○用合作社承辦人員行使,辦理「歡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款三十萬 元,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申報單位(服務單位)、各扣繳義務人 (負責人)、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放款審核之正確性。台中市第甲○○用合 作社承辦人員不疑有他,誤以為前述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為真實而陷於錯誤,致 貸予己○○等人各三十萬元之款項,己○○等人扣除各種費用外,尚需向中福公 司購買納骨塔位,實得僅約十五萬元。迨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經警在台中市 ○○路○段八十一號六樓查獲中福公司涉嫌違反公司法,至台中市第甲○○用合 作社扣取借款人之擔保放款保管書件資料袋,始查悉上情。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同署檢察官自 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己○○、壬○○、丙○○、黃水盛、巳○○、丑○○、戊○○(即林紹 銘)、A○○、癸○○○、辛○○、B○○、申○○(即曾鳳嬌),對於右揭犯 罪事實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總社管理部經理鄭信吉 、專門委員亥○○、負責與不詳年籍之「林先生」聯絡而取得偽造扣繳憑單及在 職證明之卯○○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等於申請貸款時所提出之『 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歡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款借款申請書』、「台中 市第甲○○用合作社徵信報告書」、「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授信約定書」、 「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消費性貸款個人信用等評定表」、「國民身分證」影 本、「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票據交換所第二類票據 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戶籍謄本」、「存摺」影本、「同意書」、「委託書 」、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如附表二所示之在職證明 書等資料在卷可稽(分別裝於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擔保放款保管書件資料袋 內)。又證人即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之專門委員亥○○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九號案件偵查時證述:「借款人都拿著正本出 來,讓我與影本核對,相符後,才由他們自己或中福公司的人員蓋在其上。」、 「因他們在對保時,才在現場蓋私章,表示他們所提出資料真實,我們才未質疑 ,部分是親自訪查公司,部分以電話查明,還附公司地址相片,確定後始核准。 」等語。是依前開證人證詞觀之,更可證明被告等人於辦理貸款時,當已明知上 開辦理貸款之資料為偽造甚為灼然。再者,證人卯○○於警訊時證述:「全年扣 繳憑單和在職證明確是我提供的,通常公司專員辦理客戶信用貸款都會向銀行辦 理徵信(此部份工作係公司行政主任石惠禎辦理,客戶填具申請單後附新台幣伍 佰元交予石主任,石主任再向台中第甲○○用合作社查詢,若一切均無問題,我 們續向客戶辦信用貸款)一般客戶辦理信用貸款,大都無法達到銀行的評分標準 六十分,所以石協理要我們在辦理案件中提高申請人的職位,年資和全所得,所 以整個公司都是利用偽造的全年扣繳憑單和在職證明提供給客戶辦理信用貸款。 」、「(偽造扣繳憑單和在職證明如何取得?)分二部份取得,一由閱報取得連 繫電話,剛開始是我主動連繫對方自稱姓『林』,熟了以後『林』先生每月均會 主動和我連絡問我需不需要,我會視公司員工需要向其購買,全年扣繳憑單每份 新台幣肆佰元,在職證明每份新台幣壹佰元。另一種方式則是自行至稅捐機關取 得扣繳憑單空白表,然後依取得名片或電話簿公司電話以稅捐機關名義查詢負責 人姓名、公司全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資料取得後以手寫方式逕自填記於空白 表後彙整各項資料交給協理審核。全年扣繳憑單除偽造之外,單上之住址與公司 之地址可說完全錯誤。」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二00號偵查卷第二十一 頁至第二十五頁),益徵被告等人於提出申請時,均明知台中市第甲○○用合作 社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係屬偽造。綜上所述,被告等 人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查扣繳憑單係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在職證明書則屬同法第二百十二條 之特種文書。是核被告己○○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其等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之低度行 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等人分別與附表一所示代辦 業務員OOO間,分別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至卯 ○○、「林先生」與被告等人間未有任何接觸,難認被告等人事前即知悉各業務 員係經由卯○○轉交「林先生」進行偽造,自不得認被告等人與卯○○、「林先 生」間,存有共犯之關係。被告己○○等同時地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等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 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己○○等十二人 ,因個人因素急需現金周轉,為使銀行核准貸款,竟不惜以身試法,行使偽造之 文書借貸,破壞社會金融交易安全及秩序,所生危害非淺,惟念及渠等因經濟困 窘,始為此下策,且渠等嗣後仍有如期繳交不等之利息予台中市第甲○○用合作 社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查渠等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 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 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 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 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與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 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 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 日,易科罰金。」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之規定,併此敘明。)又被告己○○等十二人,除被告巳○○於八十二年 間因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外,其餘被告均未曾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渠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 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信均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渠等所宣告之刑, 皆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各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又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 扣繳憑單,經被告等持向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辦理貸款申請後,除影本留存 於台中市第甲○○用合作外,正本均已返還被告等人,此觀之前開扣繳憑單上亦 載有「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自明,是該等扣繳憑 單正本,既係被告等所有,且供為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惟不能證明業已滅 失,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於「影本」已因行使而非被 告二人所有,爰不諭知沒收;而前慨扣繳憑單上偽造之印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九條規定宣告沒收。又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業因行使交付予台中市 第甲○○用合作社申請貸款,不復屬被告二人所有,惟其上各服務單位之印文、 各負責人之印文,(詳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均係偽造,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上所蓋用之各服務單位 及各負責人之印章,係「林先生」所偽造,被告二人就此部分既與「林先生」無 共犯之關係,依從刑依附主刑之原則,自不得在本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三、又按「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單」乃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之「原 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七號判決 參照),惟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處理,而該法所稱之商業 會計事務,係指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編制財務 報表之謂(該法第一條、第二條參照),又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或給與足 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商業應根據原始憑 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帳簿(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 條參照)。本案被告等人所行使之偽造「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單」,其目的 係是在作為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之用,並非是要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 編制財務報表,且其所行使之偽造「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單」亦非據以編製 記帳憑證,會計事項不會因其之此項偽造行為而發生,是被告等人上開行為與商 業會計法之規範目的無涉,與該法第七十一條之處罰目的及構成要件不符,此部 分自不得論以該罪,併予說明。 四、另被告辰○○、宇○○、戌○○、宙○○、寅○○、呂碧霞、酉○○、子○○、 午○○、玄○○、天○○、庚○○、丁○○、乙○○、未○○、黃○○等人均另 行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 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九 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林 三 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所得人│給付總額│扣繳稅額│年度│申報單位│扣繳義務人│業務員 │ │ │姓名 │ │ │ │ │ │行使日期│ ├──┼───┼────┼────┼──┼────┼─────┼────┤ │1 │己○○│653500元│39210元 │86 │宗億工程│陳誠晃 │不詳 │ │ │ │ │ │ │有限公司│ │87.06.02│ ├──┼───┼────┼────┼──┼────┼─────┼────┤ │2 │壬○○│840000元│50400元 │85 │京盟工程│許顯達 │不詳 │ │ │ │ │ │ │有限公司│ │87.01.08│ ├──┼───┼────┼────┼──┼────┼─────┼────┤ │3 │丙○○│683755元│41025元 │86 │力僑食品│林賜榮 │陳志明 │ │ │ │ │ │ │有限公司│ │87.08.10│ ├──┼───┼────┼────┼──┼────┼─────┼────┤ │4 │地○○│642580元│32129元 │86 │姿珍有限│劉建國 │不詳 │ │ │ │ │ │ │公司 │ │87.11.10│ ├──┼───┼────┼────┼──┼────┼─────┼────┤ │5 │巳○○│836760元│50400元 │85 │鳳富企業│陳德福 │廖長造 │ │ │ │ │ │ │有限公司│ │86.06.26│ ├──┼───┼────┼────┼──┼────┼─────┼────┤ │6 │丑○○│762888元│41040元 │85 │鳳富企業│陳德福 │王紹青 │ │ │ │ │ │ │有限公司│ │86.06.26│ ├──┼───┼────┼────┼──┼────┼─────┼────┤ │7 │林紹銘│633418元│31945元 │86 │台灣文筆│謝順筆 │不詳 │ │ │ │ │ │ │有限公司│ │87.08.19│ ├──┼───┼────┼────┼──┼────┼─────┼────┤ │8 │A○○│605700元│30285元 │86 │松原工業│楊茂松 │不詳 │ │ │ │ │ │ │有限公司│ │87.11.21│ ├──┼───┼────┼────┼──┼────┼─────┼────┤ │9 │郭陳秀│614865元│30744元 │86 │世和食品│顏國年 │李威 │ │ │玉 │ │ │ │行 │ │87.11.21│ ├──┼───┼────┼────┼──┼────┼─────┼────┤ │10│辛○○│670812元│26162元 │86 │吾達工業│廖永全 │陳力偉 │ │ │ │ │ │ │股份有限│ │87.11.21│ │ │ │ │ │ │公司 │ │ │ ├──┼───┼────┼────┼──┼────┴─────┼────┤ │11│B○○│675600元│40536元 │86 │銓亨企業│鄭仁榮 │不詳 │ │ │ │ │ │ │有限公司│ │87.08.25│ ├──┼───┼────┼────┼──┼────┼─────┼────┤ │12│曾鳳嬌│624000元│37440元 │86 │川順營造│戴沼銘 │不詳 │ │ │ │ │ │ │股份有限││87.10.21│ │ │ │ │ │ │公司 │ │ │ └──┴───┴────┴────┴──┴────┴─────┴────┘ 附表二(證明日期欄有二種日期者,係指有二種職業證明文件之日期不同) ┌──┬─────┬────┬───────┬───┬──────┬───┐ │編號│任職人姓名│所任職位│服 務 單 位│負責人│證 明 日 期 │備註 │ ├──┼─────┼────┼───────┼───┼──────┼───┤ │ 1 │己○○ │組長領班│宗億工程有限公│陳誠晃│八十七年五月│在職證│ │ │ │ │司 │ │十九日、八十│明書及│ │ │ │ │ │ │七年五月二十│服務證│ │ │ │ │ │ │日 │明書各│ │ │ │ │ │ │ │一紙。│ │ │ │ │ │ │ │(其上│ │ │ │ │ │ │ │宗億工│ │ │ │ │ │ │ │程有限│ │ │ │ │ │ │ │公司及│ │ │ │ │ │ │ │陳誠晃│ │ │ │ │ │ │ │之印文│ │ │ │ │ │ │ │各二枚│ │ │ │ │ │ │ │。服務│ │ │ │ │ │ │ │證明書│ │ │ │ │ │ │ │上陳誠│ │ │ │ │ │ │ │晃之署│ │ │ │ │ │ │ │押一枚│ │ │ │ │ │ │ │。) │ ├──┼─────┼────┼───────┼───┼──────┼───┤ │ 2 │壬○○ │業務主任│京盟工程有限公│許顯達│八十六年十一│在職證│ │ │ │ │司 │ │月二十四日 │明書一│ │ │ │ │ │ │ │紙。(│ │ │ │ │ │ │ │其上京│ │ │ │ │ │ │ │盟工程│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及許│ │ │ │ │ │ │ │顯達之│ │ │ │ │ │ │ │印文各│ │ │ │ │ │ │ │一枚。│ │ │ │ │ │ │ │) │ ├──┼─────┼────┼───────┼───┼──────┼───┤ │ 3 │丙○○ │推廣組長│力橋食品股份有│林賜榮│八十七年七月│員工服│ │ │ │ │限公司 │ │十八日、八十│務證明│ │ │ │ │ │ │七年七月十八│及服務│ │ │ │ │ │ │日 │證明書│ │ │ │ │ │ │ │各一紙│ │ │ │ │ │ │ │。(其│ │ │ │ │ │ │ │上力橋│ │ │ │ │ │ │ │食品股│ │ │ │ │ │ │ │份有限│ │ │ │ │ │ │ │公司及│ │ │ │ │ │ │ │林賜榮│ │ │ │ │ │ │ │之印文│ │ │ │ │ │ │ │各二枚│ │ │ │ │ │ │ │。服務│ │ │ │ │ │ │ │證明書│ │ │ │ │ │ │ │上林賜│ │ │ │ │ │ │ │榮之署│ │ │ │ │ │ │ │押一枚│ │ │ │ │ │ │ │。) │ ├──┼─────┼────┼───────┼───┼──────┼───┤ │ 4 │地○○ │業務部副│姿珍有限公司 │劉建國│八十七年十一│在職證│ │ │ │理 │ │ │月九日、八十│明書及│ │ │ │ │ │ │七年十一月六│服務證│ │ │ │ │ │ │日 │明書各│ │ │ │ │ │ │ │一紙。│ │ │ │ │ │ │ │(其上│ │ │ │ │ │ │ │姿珍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及劉建│ │ │ │ │ │ │ │國之印│ │ │ │ │ │ │ │文各二│ │ │ │ │ │ │ │枚。服│ │ │ │ │ │ │ │證明書│ │ │ │ │ │ │ │上劉建│ │ │ │ │ │ │ │國之署│ │ │ │ │ │ │ │押一枚│ │ │ │ │ │ │ │。) │ ├──┼─────┼────┼───────┼───┼──────┼───┤ │ 5 │巳○○ │業務部經│鳳富企業有限公│陳德福│八十六年六月│在職證│ │ │ │理 │司 │ │十八日 │明書一│ │ │ │ │ │ │ │紙。(│ │ │ │ │ │ │ │其上鳳│ │ │ │ │ │ │ │富企業│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及陳│ │ │ │ │ │ │ │德福之│ │ │ │ │ │ │ │印文各│ │ │ │ │ │ │ │一枚。│ │ │ │ │ │ │ │) │ ├──┼─────┼────┼───────┼───┼──────┼───┤ │ 6 │丑○○ │開發部經│鳳富企業有限公│陳德福│八十六年六月│在職證│ │ │ │理 │司 │ │十九日 │明書一│ │ │ │ │ │ │ │紙。(│ │ │ │ │ │ │ │其上鳳│ │ │ │ │ │ │ │富企業│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及陳│ │ │ │ │ │ │ │德福之│ │ │ │ │ │ │ │印文各│ │ │ │ │ │ │ │一枚。│ │ │ │ │ │ │ │) │ ├──┼─────┼────┼───────┼───┼──────┼───┤ │ 7 │戊○○(即│廣告部專│台灣文筆有限公│謝順筆│八十七年八月│在職證│ │ │林紹銘) │員 │司 │ │十二日、八十│明書及│ │ │ │ │ │ │七年八月十日│服務證│ │ │ │ │ │ │ │明書各│ │ │ │ │ │ │ │一紙。│ │ │ │ │ │ │ │(在職│ │ │ │ │ │ │ │證明書│ │ │ │ │ │ │ │及服務│ │ │ │ │ │ │ │證明書│ │ │ │ │ │ │ │上之台│ │ │ │ │ │ │ │灣文筆│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及謝│ │ │ │ │ │ │ │順筆之│ │ │ │ │ │ │ │印文各│ │ │ │ │ │ │ │二枚。│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上│ │ │ │ │ │ │ │謝順筆│ ││ │ │ │ │ │之署押│ │ │ │ │ │ │ │一枚。│ │ │ │ │ │ │ │) │ ├──┼─────┼────┼───────┼───┼──────┼───┤ │ 8 │A○○ │主任 │松原工業有限公│楊茂松│八十七年十一│在職證│ │ │ │ │司 │ │月十三日 │明書一│ │ │ │ │ │ │ │紙。(│ │ │ │ │ │ │ │其上松│ │ │ │ │ │ │ │原工業│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及楊│ │ │ │ │ │ │ │松茂之│ │ │ │ │ │ │ │印文各│ │ │ │ │ │ │ │一枚。│ │ │ │ │ │ │ │) │ ├──┼─────┼────┼───────┼───┼──────┼───┤ │ 9 │癸○○○ │開發部組│世和食品行 │顏國年│八十七年十一│職工服│ │ │ │長 │ │ │月十八日 │務證明│ │ │ │ │ │ │ │書一紙│ │ │ │ │ │ │ │之。(│ │ │ │ │ │ │ │其上世│ │ │ │ │ │ │ │和食品│ │ │ │ │ │ │ │行之印│ │ │ │ │ │ │ │文一枚│ │ │ │ │ │ │ │及顏國│ │ │ │ │ │ │ │年之印│ │ │ │ │ │ │ │文、署│ │ │ │ │ │ │ │押各一│ │ │ │ │ │ │ │枚。)│ ├──┼─────┼────┼───────┼───┼──────┼───┤ │  │辛○○ │生產部組│吾達工業股份有│廖永全│八十七年十一│在職證│ │ │ │長 │限公司 │ │月十六日、八│明書及│ │ │ │ │ │ │十七年十一月│服務證│ │ │ │ │ │ │十七日 │明書各│ │ │ │ │ │ │ │一紙。│ │ │ │ │ │ │ │(其上│ │ │ │ │ │ │ │吾達工│ │ │ │ │ │ │ │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及廖│ │ │ │ │ │ │ │永全之│ │ │ │ │ │ │ │印文各│ │ │ │ │ │ │ │二枚。│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上│ │ │ │ │ │ │ │廖永全│ │ │ │ │ │ │ │之署押│ │ │ │ │ │ │ │一枚。│ │ │ │ │ │ │ │) │ ├──┼─────┼────┼───────┼───┼──────┼───┤ │  │B○○ │領班 │銓亨企業有限公│鄭仁榮│八十七年七月│在職證│ │ │ │ │司 │ │二十七日、八│明書及│ │ │ │ │ │ │十七年七月二│服務證│ │ │ │ │ │ │十七日 │明書各│ │ │ │ │ │ │ │一紙(│ │ │ │ │ │ │ │在職證│ │ │ │ │ │ │ │明書及│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上│ │ │ │ │ │ │ │之「銓│ │ │ │ │ │ │ │亨企業│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鄭仁│ │ │ │ │ │ │ │榮」之│ │ │ │ │ │ │ │印文各│ │ │ │ │ │ │ │二枚及│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上│ │ │ │ │ │ │ │之「鄭│ │ │ │ │ │ │ │仁榮」│ │ │ │ │ │ │ │署押一│ │ │ │ │ │ │ │枚。)│ │ │ │ │ │ │ │ │ ├──┼─────┼────┼───────┼───┼──────┼───┤ │  │申○○(即│財務部總│川順營造股份有│戴沼銘│八十七年十月│在職證│ │ │曾鳳嬌) │務 │限公司 │ │十七日 │明書一│ │ │ │ │ │ │ │紙。(│ │ │ │ │ │ ││在職證│ │ │ │ │ │ │ │明書上│ │ │ │ │ │ │ │之「川│ │ │ │ │ │ │ │順營造│ │ │ │ │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及「│ │ │ │ │ │ │ │戴沼銘│ │ │ │ │ │ │ │」之印│ │ │ │ │ │ │ │文各一│ │ │ │ │ │ │ │枚。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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