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五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 律師 陳大俊 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周啟同 律師 陳漢洲 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聰能 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 許錫津 律師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 七五六、一八一八0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卯○○、己○○、乙○○、丁○○、甲○○、寅○○、庚○○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卯○○、己○○、乙○○分別係國立霧峰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前為臺灣省立霧峰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下稱霧峰農工)校長、總務主任、庶務 組長,依「臺灣省立霧峰農工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物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之 規定,均為霧峰農工主辦工程採購之人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依 上開規定購置定製金額達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以上者,應公開辦理招標、辦 理招標時應先由總務組確實查估市價情形,並擬定底價連同資料說明,會會計室 簽報校長核定及總務處彙集各單位申請購置案件,應即依規定辦理招標、比價程 序,或取具估價單填列單價及總金額先送會計室審核登記會章再呈校長核准後辦 理;詎被告卯○○、己○○、乙○○三人竟基於圖利之犯意,夥同霧峰農工校友 丁○○,於民國八十七年間,該校辦理「活動中心及司令台擴音音響等設備工程 」時,先由被告乙○○將相關採購資料交由丁○○尋找有意承包之特定廠商,嗣 由正傑公司人員居間介紹被告丁○○認識飛音電子有限公司業務經理即被告甲○ ○,被告丁○○遂將採購之相關資料交與被告甲○○並要求事後能給予相關利潤 ,被告甲○○取得採購之相關資料後,復與飛音電子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寅 ○○商討後,認扣除給與被告丁○○之利潤及工程成本後,應仍有利可圖,遂同 意承包上開工程,然為確定飛音電子有限公司可得標該工程,渠等商議後,共謀 以浮報價額、限制規格綁標該工程,被告己○○、乙○○乃透過被告丁○○將應 秘密之該工程預算額度、採購物品及數量交由被告甲○○,由被告甲○○配合規 劃設計,被告己○○、乙○○兩人嗣依被告甲○○所提供之規劃設計資料,將該 工程市場價格僅須四十九萬六千餘元浮報一至三倍不等之單價後合計總金額為九 十八萬五千元,並據以製作該工程之招標預算書、預算明細表後,再經由被告卯 ○○核定,期間並由被告甲○○事先向斌斌貿易有限公司取得經銷授權證明書, 確認飛音電子有限公司已優先取得該公司進口歐、美、日產品之授權後,再由被 告己○○、乙○○兩人將斌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進口產品之規格明訂於該工程招 標文件之「設備規格表」中,再經由被告卯○○核定,以限制綁標,後因規格之 限制以致該工程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第一次公開招標時,僅飛音電子 有限公司一家參與投標以致流標,嗣為求飛音電子有限公司得順利標得該工程, 遂先由被告甲○○、卯○○、己○○、乙○○等人,事先謀議將該工程底價定為 八十九萬六千元,並由被告甲○○負責向其他公司借牌陪標該工程,被告甲○○ 、寅○○遂向與飛音電子有限公司有業務往來不知情之永安電子有限公司、鐘王 電子有限公司、一銘影音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之公司借用公司登記證、營利事業 登記證及大小章,並由被告甲○○、寅○○分別負責填寫標單及出具押標金,用 以圍標該工程,並於八十八年三月九日上午十時該工程第二次公開招標時,由飛 音電子有限公司知情之員工即被告庚○○等人分別負責偽充上開投標公司代表參 與投標,又渠等為掩飾共謀圍標、洩漏底價之情事,被告甲○○刻意避開與被告 卯○○、己○○、乙○○、丁○○等人所預先謀議之底價八十九萬六千元,被告 甲○○乃於投標單上提高投標金額,後再共謀製作不實之減價紀錄,後飛音公司 電子有限公司果以八十九萬四千元順利標得該採購案工程,又被告乙○○明知被 告庚○○等人所代表之永安電子有限公司、鐘王電子有限公司、一銘影音工程有 限公司,係被告甲○○所覓陪標該工程之廠商,非實際有參與投標之意思,乃承 前與被告卯○○、己○○、甲○○之協議,將被告庚○○等人虛偽投標及減價等 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霧峰農工採購工程開標紀錄上,足生損害於霧峰 農工採購案之正確性;嗣於該工程完竣後,被告卯○○明知被告己○○、乙○○ 兩人皆為該工程主經辦人員,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不得參與驗收,卻仍指定由被告己○○、乙○○兩人負責驗 收,又被告己○○、乙○○兩人明知飛音電子有限公司所施作之工程部分施作物 品與飛音公司投標時檢附之型錄號不符,卻仍予以驗收完成,並將上開不實事項 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霧峰農工採購工程驗收紀錄上,足生損害於霧峰農工上開 採購工程驗收之正確性,待飛音電子有限公司順利請領工程款後,被告寅○○遂 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自其臺中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內提請現金十二萬元,交由被告甲○○於同日即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在被告丁 ○○所開設之旦揚電器行附近轉交予被告丁○○;被告卯○○、己○○、乙○○ 、丁○○復承上犯意或另行起意,於八十七年間透過辰承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王 淑珠爭取得經費,辦理前臺灣省教育廳專案補助之「全校校區微電腦數位廣播等 設備工程」時,復由被告乙○○透過被告丁○○將上開應秘密之工程之相關預算 額度、採購物品及數量等資料轉交與被告甲○○,被告丁○○復又向被告甲○○ 要求相當工程利潤,被告甲○○取得採購之相關資料後,復與飛音電子有限公司 負責人之被告寅○○商討後,確定可取得相同規格產品後,且扣除給與被告丁○ ○之利潤及工程成本後,應仍有利可圖,遂同意承包上開工程,然因上開之「全 校校區微電腦數位廣播等設備工程」係經由辰承企業有限公司負責規劃設計並編 列經費預算,被告卯○○、己○○、乙○○、甲○○為確定飛音電子有限公司得 順利標得該工程,遂經共同謀議後,將原陳報前臺灣省教育廳預算書中所列多項 品明數量予以刪減,其中八迴路控制器由原先六十六片降為三十六片、單門解碼 器由一六0片降為一三三片、壁掛喇叭由一五0支降為一二三支、各處室廣播器 由五組降為一組等,並將原預算金額由三百四十八萬七千餘元降為三百十五萬元 ,並事先將該工程底價二百六十八萬元洩漏與被告甲○○,以致被告甲○○得以 低於底價之二百四十五萬六千元參與投標;嗣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公開開標 時,係由案外人中瀚資訊事業有限公司以一百二十萬元低於底價二百六十八萬元 得標,惟因上開工程業已由被告卯○○、己○○、乙○○等人內定由飛音電子有 限公司得標,並已就相關工程回扣取得共識,被告卯○○、己○○、乙○○、甲 ○○等人遂再謀議以中瀚資訊事業有限公司無法取得斌斌貿易有限公司授權為由 ,要求中瀚資訊事業有限公司自行知難而退,後於中瀚資訊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李志成前往辦理簽約事宜時,被告己○○便以該公司如執意得標,事後若無法提 出投標時檢附斌斌貿易有限公司產品型錄之授權證明,恐無法通過驗收為由要脅 李志成,並以可不依該工程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一項、招標注意事項第十六條之 規定沒收押標金十二萬元為條件,要求中瀚資訊貿易有限公司放棄得標,李志成 衡量得失後,因擔心若執意得標,事後若遭刁難工程無法順利通過驗收,亦無法 請領工程款,遂同意以退還押標金十二萬元之條件下放棄得標該工程,被告己○ ○、乙○○為免遭事後追查,並將中瀚資訊事業有限公司所提出之授權證明文件 及提示繳交之差額保證金等資料故意隱匿,而分別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六月十 七日函告中瀚資訊事業有限公司「未於期限內提出具體可行且詳盡而合理之資料 文件到校說明及擔保,決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不決標予中瀚資訊事業 有限公司」,期間辰承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淑珠因對於該工程係經由該公司負 責規劃設計及爭取經費,且事前已經由被告卯○○、己○○兩人允諾承包施作, 而開標結果竟未得標,以致心生不滿,遂以電話向被告卯○○陳情抗議,嗣於八 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聯合未得標之廠商,以該校開標過程諸多瑕疵及不法,函請 被告卯○○於函到三日內舉行說明會,被告卯○○為免爭端擴大,遂指示被告己 ○○「要決標與飛音公司,需先擺平辰承公司」,被告己○○遂再指示被告甲○ ○需先處理辰承企業有限公司事宜,被告甲○○乃多次與辰承企業有限公司負責 人王淑珠協商,惟因雙方條件無法談攏,遂再由被告卯○○主動居間電請王淑珠 、被告甲○○於八十八年六月間某日到霧峰農工校長室協商後,同意由飛音電子 有限公司支付二十五萬元給王淑珠並允諾該校近期發包之六百萬元電話工程,將 優先考量由辰承企業有限公司承攬為條件,作為王淑珠不再陳情抗議之條件,然 為使飛音電子有限公司得順利接替中瀚資訊事業有限公司承包上開工程,遂由被 告己○○指示被告乙○○偽造不實之開標紀錄,將原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開標時為當場宣告飛音電子有限公司為保留標之事項,於開標紀錄表「開標前宣 告事項」中補加註第三項「三天內交付單價分析表,若不合理,非本校規格所需 求,則由入底價之第二家遞補」等語,以致中瀚資訊有限公司放棄得標後,該工 程原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應重新辦理招標事宜,得以違法決標與飛音 電子有限公司,並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函請飛音電子有限公司辦理簽約手續, 由飛音電子有限公司以二百四十五萬元承攬該工程,足生損害於霧峰農工辦理上 開採購工程之正確性;又被告卯○○明知被告己○○、乙○○兩人為該工程之主 辦人員,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不得參與驗收,卻仍指定由被告己○○、乙○○兩人負責驗收,而被告己○○、 乙○○兩人明知飛音電子有限公司係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完成該工程,竟仍予 以驗收,並將不實之驗收紀錄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霧峰農工採購工程驗收紀錄 上,使得飛音電子有限公司得未依合約第五、八條之規定處以罰款,足生損害於 霧峰農工辦理上開採購工程驗收之正確性,後待飛音電子有限公司順利請領得該 工程款後,被告寅○○遂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自其於臺中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現金五十五萬元,交由被告甲○○於同日即八十 八年九月一日,在被告丁○○所開設之補習班內轉交與被告丁○○,案經法務部 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移送偵辦;因認被告卯○○、己○○、乙○○涉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漏國防以 外秘密罪、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嫌,被告丁○○涉犯貪污 治罪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嫌,被告甲○ ○、寅○○、庚○○涉犯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 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 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 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著有判例。又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 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 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著有判例。 三、公訴人認被告卯○○、己○○、乙○○、丁○○共同涉有圖利、洩漏國防以外秘 密、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嫌,被告甲○○、寅○○、庚○○共同涉有公務員登載 不實之罪嫌,無非係以:(一)辦理霧峰農工活動中心及司令台擴音音響等設備 工程部分:①被告甲○○、寅○○、庚○○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②該工 程係被告甲○○自被告丁○○處取得該工程之相關資料,並負責規劃設計,被告 丁○○並要求相關工程利潤,關此,業據被告甲○○自白不諱,核與被告寅○○ 所供述相符,又飛音電子有限公司於八十七年七月十月三十日即取得斌斌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經銷授權證明書,並載明僅「限用於省立霧峰農工禮堂及司令台設備 工程標案」,惟該工程於八十八年間始辦理招標,若非被告卯○○、己○○、乙 ○○已事先將相關工程資料交予被告甲○○,並已事先謀議將相關規格限制,何 以被告江瑞先於該工程辦理招標前即取得相關授權書備用?再參以經扣押之飛音 電子有限公司工程估價單中之「臺灣省立霧峰農工職業學校器材表預算明細表」 明確記載「88/1/26」,顯見飛音電子有限公司已於第一次招標前即八十 八年二月十二日前已取得相關預算明細資料,再依飛音電子有限公司承包該工程 實際成本僅為四十二萬八千餘元,扣除給予被告丁○○等人之回扣,尚有數十萬 盈餘,顯見被告卯○○、己○○、乙○○與被告甲○○已共謀將上開工程預算浮 報,且又明知透過規格限制確定必可標得該工程,否則被告甲○○豈有明知工程 之成本,而竟又提高數倍之理?再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接受測謊結果 顯示,被告丁○○確曾提供被告甲○○該工程底價、預算書、規格表等資料;③ 被告卯○○、己○○、乙○○、甲○○於開標前已事前共同謀議工程底價,該工 程底價係於開標前先由霧峰農工稽核小組初步訂定後,在陳報由霧峰校長即被告 卯○○核定最後之底價,又參以經扣押之被告甲○○記事本中明確記載「八十九 萬四千元」,且該工程之開標紀錄中,飛音電子有限公司最後一次減價之金額原 登載為「八十九萬四千元」,惟事後始刻意更改為「八十八萬四千元」,又被告 甲○○測謊結果亦顯示曾與霧峰農工人員共謀製作不實之減價紀錄,顯見非被告 卯○○等四人已事先謀議該工程底價,而被告甲○○又為刻意避開底價以免遭他 人懷疑,而刻意將工程減價為八十八萬四千元;④該工程係由被告甲○○、寅○ ○負責借牌圍標,並由被告乙○○負責製作不實之減價紀錄,關此,業據被告甲 ○○、寅○○、庚○○坦承不諱,該工程係經由被告甲○○負責設計規劃,並將 規格限制以利飛音電子有限公司綁標,詳如前述,又訊之證人飛音電子有限公司 職員壬○○、黃源豐均供稱:被告甲○○於該工程第一次開標前即知會流標,於 是指示壬○○代表飛音電子有限公司出席開標作業,學習相關開標流程及領回押 標金事宜,而第二次開標前被告甲○○亦事前已知悉需進行減價,故已事前指示 伊等開標期間應如何進行減價、及於開標至減價期間要表現自然等語,又被告乙 ○○係該工程之承辦人員,對於永安電子有限公司、鐘王電子有限公司、一銘影 音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之公司皆無任何代表來領取招標文件,而係皆由被告甲○ ○領取後填寫,焉有不知之理?再測謊結果亦顯示被告卯○○、己○○、乙○○ 、甲○○等人,確已知悉該工程有綁標、圍標及製作不實減價紀錄等情;⑤被告 己○○、乙○○等人明知飛音電子有限公司所施作之工程部分施作物品與飛音公 司投標時檢附之型錄號不符,卻仍予以驗收完成,並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 務上掌管之霧峰農工採購工程驗收紀錄上,飛音電子有限公司所施作上該工程之 物品與投標時檢附之型錄號不相符合,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組 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會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政風科及霧峰農工人員會勘上開工程 紀錄在卷可稽;⑥被告甲○○將十二萬元工程利潤交予被告丁○○,關此,業據 被告甲○○、寅○○坦承不諱,並有被告寅○○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自其臺中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請現金十二萬五千元之交易 明細在卷可稽,又被告甲○○測謊結果亦顯示曾交付飛音電子有限公司利潤與被 告丁○○;(二)辦理霧峰農工全校校區微電腦數位廣播等設備工程部分:①被 告甲○○、寅○○對於右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②該工程係為誤導辰承企業有限 公司,而使飛音電子有限公司得以順利得標,被告卯○○、己○○、乙○○等人 刻意將採購數量予以變更,前臺灣省教育廳核撥霧峰農工辦理該項工程金額為三 百四十八萬七千元,被告卯○○亦自陳該項金費係透過辰承企業有限公司所爭取 得,橫諸常情,辰承企業有限公司協助霧峰農工規劃設計該工程,自知悉相關經 費之編列,事後又參予該工程之投標,對於標得該工程自有相當之把握,據此, 被告卯○○、己○○、乙○○、甲○○顯係刻意變更由辰承企業有限公司所規劃 設計之數量,並對於工程底價以取得共識,以利飛音電子有限公司得以低於底價 順利標得該工程,否則被告等自陳該校設備老舊,而經費爭取又不易,何須自行 變更降低採購數量?後辰承企業有限公司無法順利得標,其負責人王淑珠心生不 滿,被告卯○○、己○○等人擔心事跡敗漏,始居中協調由被告甲○○給付王淑 珠二十五萬元;③被告己○○、乙○○刻意隱藏中瀚資訊有限公司得標後補充之 資料,並以退還押標金誘使中瀚資訊有限公司放棄得標,中瀚資訊有限公司以一 百二十萬低於底價標得該工程後,已於事後另行備妥將相關文件證明,送至霧峰 農工辦理簽約事宜,有中瀚資訊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三日瀚字第0六0三號函 「主旨:函覆貴校來函峰農工總字第0八七八號。說明:⑴本公司已於六月一 日,將產品授權證明文件等相關證明,送達貴校辦理簽約事宜。⑵本公司遵照貴 校於標單中之說明,簽約時繳交由經銷商或代理商開立之連帶保固一年證明文件 」在卷可稽,詎被告己○○、乙○○竟刻意隱瞞該項資料,再中瀚資訊企業有限 公司負責人李志成證稱,如以一百二十萬元之承包該工程,尚有二、三十萬之利 潤,與飛音電子有限公司事後承包之結果,實際成本價估算一百零一萬七千元結 果相符,而又依該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若中瀚資訊有限公司若放棄 得標,押標金十二萬元將遭沒收,中瀚資訊有限公司在有利可圖之情形下,焉有 不願繳納差額保證金而反放棄得標之理,顯係被告己○○、乙○○以驗收時可能 會遭刁難為脅,再以退還保證金利誘,方始中瀚資訊有限公司自行知難而退;④ 該工程開標紀錄中開標時宣告事項第三項「三天內交付單價分析表,若不合理, 非本校規格所需求,則由入底價之第二家遞補」,係被告乙○○、己○○事後所 偽造,以讓飛音電子有限公司得順利遞補得標該工程,政府採購法係八十八年五 月二十七日施行,然該工程係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公開招標,尚無適用政府 採購法之餘地,被告己○○、乙○○辯稱開標當日係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尚屬 無據,又若果被告己○○開標當日以事先公開宣佈上開事項,被告乙○○並據以 記明於開標紀錄上,則自可依上開規定辦理,自無須另行簽請被告卯○○、己○ ○如何辦理後續事宜之理,又被告乙○○測謊之結果,顯示該工程開標紀錄不實 在及上開紀錄係事後所補填;⑤被告己○○、乙○○製作不實之驗收紀錄,以利 飛音電子有限公司得順利領取工程款,被告卯○○、己○○、乙○○、甲○○雖 辯稱上開工程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完工驗收,並於同年七月五日完成複驗,惟 該工程施作範圍遍及全校,且管線貫穿各教室,須至暑假期間及七月一日起才能 施作,根本不可能於六月三十日前施作完工,此業據實際負責施作之大漢公司負 責人李文證述屬實,再參以經扣押之被告甲○○筆記本明確中記載「六月十四日 至十七日,2霧工永安產品之確認,以及介紹(大漢通信)幫忙施工,估價單未 估好因本工程完工時間七月十日,時間緊迫。3伸泰電纜霧工線材,本公司已向 伸泰訂貨,主線時間約本月底交貨。」、「七月五日至七月九日,1霧工工程: 永安部分已完成,七月十四日預計全部完成。」,足證該工程並非於八十八年六 月三十日完成施工驗收;⑥被告甲○○將五十五萬元工程回扣交予被告丁○○, 關此,業據被告甲○○、寅○○坦承不諱,並有被告寅○○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 自其臺中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請現金五十五萬元 之交易明細在卷可稽,再被告甲○○測謊結果亦顯示曾交付飛音電子有限工公司 利潤與被告丁○○以作報酬等,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卯○○、己○○、乙○○、丁○○均堅持否認有何共同圖利、洩漏國防 以外秘密、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被告甲○○、寅○○、庚○○亦均堅持否認 有何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被告卯○○辯稱:伊自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 年八月一日辦理退休止,係擔任霧峰農工之校長,有關學校工程招標及採購均係 由校長核定,伊於八十七年間因被告丁○○前往校長辦公室安裝冷氣因而認識, 事先並不認識被告甲○○,直到被告甲○○標得學校工程才認識,對於被告丁○ ○、甲○○並無特別交情,對於「活動中心及司令台擴音音響等設備工程」係八 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之會計年度預算欲執行案件,執行預算由 承辦單位總務處負責,招標前由總務處承辦人員編寫預算細目及預算書,經過會 計人員審查及會計主任負責,送交稽核小組審議,稽核小組成員有人事主任、會 計主任、實習處主任、訓導主任、衛生組長、文書組長等六人,負責審議預算細 目、預算書、公告稿及投標文件,最後才由伊決定公告招標,底價之核定係由投 標廠商提出資料,交由稽核小組訂定底價,稽核小組召集人再把訂定之底價交由 伊批示核定,將核定底價彌封交由總務主任進行開標,庶務組長負責紀錄,對於 投標、開標過程,伊並未與任何廠商接洽,更未指示被告己○○、乙○○為任何 行為,事後之工程驗收係由稽核小組參與,總務主任負責主持,庶務組長擔任紀 錄,會計人員監驗,經稽核小組確認後再交由伊審閱核章付款,對於「全校校區 微電腦數位廣播等設備工程」,屬於爭取之預算,原先係由王淑珠告知可以爭取 學校廣播設備之預算,伊認為有需要,乃請總務單位製作預算資料,呈報教育廳 ,不過並未承諾將爭取之廣播工程預算交予王淑珠承作,經教育廳核准後,即依 規定辦理各項公開招標、投標之作業,相關流程均係依法辦理並無不法違失之處 ,更無洩漏任何資料,本件工程原先係由中瀚公司以低於底價二百六十八萬元之 一百二十萬元得標,承辦人員研究結果,認有疑義,總務主任乃表示暫緩決標, 事後,中瀚公司欲收回押標金,始決定由次低標得標,並非原先即內定由飛音公 司得標,後來,王淑珠打電話向伊抗議前開工程決標予次低標之事,伊亦對其表 示事件與伊及學校無關,一切均係依法辦理,至於工程驗收部分,第一案係由稽 核小組驗收,第二案係因當時政府採購法公布施行,已無稽核小組之設置,乃由 被告己○○負責驗收,伊僅係事後於驗收紀錄上核章付款而已,當時伊發現驗收 紀錄上記載有些瑕疵,並特別批示待補正後再行付款等語;被告己○○辯稱:伊 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擔任霧峰農工之總務主任,總務主任之工作是負責學校工 程之招標及採購,由伊負責審核廠商資格,伊於八十七年初,經由同事介紹因而 認識安裝冷氣之被告丁○○,被告甲○○亦係因工程得標而認識,對於被告丁○ ○、甲○○並無特別交情,至於被告寅○○、庚○○並不認識,「活動中心及司 令台擴音音響等設備工程」之預算編列,係在伊擔任總務主任之前,直到八十七 年十二月中旬始執行,伊並未對被告丁○○、甲○○提出任何協商或要求浮報價 額,一切均係依照規定辦理,並無洩漏任何資料予廠商之情事,而於「全校校區 微電腦數位廣播等設備工程」,係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開標,但因政府採購 法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已經沒有稽核小組之編制,因此該工程驗收時 ,原稽核小組成員均不願參與,伊才負責驗收,而由會計主任監驗,庶務組長負 責紀錄,最後再將驗收紀錄交予校長核定,有些小瑕疵部分,校長並批示待瑕疵 補正後,始行付款,八十八年七月五日伊與會計主任及庶務組長前往複驗,確認 瑕疵已補正,學校才付款予廠商,飛音公司並非在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才完工, 至於飛音公司交付之產品型號與之投標檢附之產品型號不符,係因司令台旁之喇 叭並非投標案內之設備項目等語;被告乙○○辯稱:伊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 九十年八月七日止擔任霧峰農工庶務組長,負責依照使用單位提出之預算明細規 格,製作招標文件,辦理公開招標之相關流程,被告丁○○係伊接任庶務組長後 ,援依前例找其負責維修學校電器因而認識,被告甲○○係因工程得標後簽訂合 約之時認識,至於被告寅○○、庚○○並不認識,伊在招標內容公告後,為確認 招標產品規格係一般廠商均可取得,才找被告丁○○詢問設備規格之事,至於底 價之核定,並非伊之權限範圍,伊不可能獲得底價之資訊,如何洩漏相關資料, 對於「活動中心及司令台擴音音響等設備工程」,非由伊擔任紀錄,而「全校校 區微電腦數位廣播等設備工程」,係由伊擔任紀錄,減價紀錄係當場製作,開標 紀錄之註記部分亦係當場紀錄,伊僅係擔任驗收時之紀錄而已,對於工程驗收之 問題,伊不清楚等語;被告丁○○辯稱:伊係電器經銷商,而被告甲○○為伊之 上游廠商,伊並不知道霧峰農工投標之相關資料,更未透露任何消息與被告甲○ ○,被告乙○○曾經請伊幫忙看一些資料,並詢問資料所載之物品市面上可否買 得到,伊當時並不知道資料所載之物品作何用途,前開投標之工程伊均未參與, 係被告甲○○之公司人員自行參與投標,與伊無關,至於佣金之事,被告甲○○ 所述不實在,伊未曾向被告甲○○收取過任何佣金等語;被告甲○○辯稱:對於 「活動中心及司令台擴音音響等設備工程」,第一次投標時,因只有飛音公司參 與投標,因而流標,第二次投標時,伊即事先向永安、鐘王、一銘公司借牌投標 ,標押金及投標單均係由飛音公司自行處理,以避免再度流標,而對於該工程之 底價,伊事先並不知情,亦無人洩漏底價,伊僅是依照一般行情推估及商場經驗 而決定,被告卯○○、己○○、乙○○事前均不曾與伊有過任何接洽,伊更未交 付任何利益與學校人員,但伊有先後交付被告丁○○以得標工程款一成計算之現 金十二萬元及五十五萬元佣金,作為感謝被告丁○○告知該項工程招標之消息, 不過被告丁○○僅係告知招標工程之消息,並無洩漏工程招標內容如產品規則、 底價等資訊,對於霧峰農工之二項工程,均係由伊負責,被告寅○○僅係公司負 責人身份,實際上之執行均係由伊負責等語;被告寅○○辯稱:案發當初,被告 甲○○擔任飛音公司業務經理,對於霧峰農工之二項承包工程,均係由被告甲○ ○負責,伊僅知道飛音公司要參與投標,但詳細經過情形,伊不清楚,該工程之 成本亦係由被告甲○○負責估算,利潤分配亦係依照被告甲○○之意思,伊確實 曾經提領十五萬、五十五萬元之款項交予被告甲○○使用等語;被告庚○○辯稱 :伊曾於八十八年三月九日依照被告甲○○之指示,隨同被告甲○○及公司二名 員工共同前往參與霧峰農工之工程投標,伊被分派擔任永安公司之代表,伊僅係 依照被告甲○○之命令,負責前往投標,至於投標書之記載等,伊均不清楚等語 ,以資為辯。 五、經查: (一)關於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密罪部分: 1、依據行政院所頒佈之「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 第二點:「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暨公營事業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有關採 購及營繕工程事宜,除應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依本作業規定辦理之。」,第三點第一款:「各 主管機關(無所屬機關者以本機關為主管機關)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指 定專人會同所屬機關派員就下年度需用之各種物品,向市場查明其規格、廠 牌、批發及零售價格,列表通知所屬機關,自行參照調查價格採購。」、第 五點規定:「各機關應由主(會)計、政風及相關單位(含研考單位)人員 組成稽核小組,由機關首長指定較高層次人員擔任召集人,並由主(會)計 單位擔任秘書業務,稽核左列事項:㈠承辦單位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各 項財物時,是否於事前詳確訂明其名稱、品質、規範、圖樣、型式、貨樣暨 其他特別規定,並依照規定程序與時限辦理驗收。㈡承辦單位辦理營繕工程 及購置定製各項財物應詳訂合理底價,其金額未達稽核條例所定一定金額, 而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先送稽核小組審核後,依規定辦理招標、比 價或議價;未達一定金額百分之十者,得依機關特性審酌辦理。」,臺灣省 政府教育廳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第三點:「營繕工程 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除遵照稽察條例及省府六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府主二 字第六九二六函規定辦理外,並得視其金額多寡情形,依照下例方式辦理之 。㈠營繕工程:‧‧‧⒊五百萬元以下五十萬元以上者,在本廳門口公告五 日,並通知當地相關同業公會,簽請廳長核定進行比價。‧‧‧」、第五點 :「辦理招標或比價議價,均應先由總務室切實查估市價情形,並擬訂底價 連同資料說明,會會計室簽報廳長核定,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將投標或 比價須知、圖樣、說明、統一標單、預估底價(包括主要項目之單價分析表 或成本分析表),契約草稿或其他有關文件及廣告或公告等,於辦理開標比 價或議價前三日送達審計機關查核,但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項目簡單者,得先 檢送預計金額表,其預估底價得臨時提供查核。」、第六點:「投標以通訊 辦理為原則,廠商須用標單及圖說,應於主辦機關參加廠商名稱,以防範圍 標情形發生,必要時,決標得不通知投標人到場。參加投標之廠商對標單所 列各款不得附有任何條件,違者取消其投標資格。」、第十二點:「購置與 修繕除由總務室統籌以招標或比價辦理者外,均應由使用單位填寫申請單或 簽呈,詳細填明品名、規格、數量及經費來源(修繕費應附具圖說)送交總 務室核辦。」、第十四點:「總務室彙集各單位申請購置案件,應即切實查 價並依本程序第三條之規定分別辦理招標、比價手續,或取具估價單填列單 價及總金額先送會計室審核登記會章再呈廳長核准後辦理。」、第十六點: 「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其辦理招標、比價、議價及訂約、驗收、 驗交時,在一定金額以上者,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視;其未達一定金額者, 除由廳長授權經辦單位辦理者外,並應由會計室及有關單位派員會同監辦。 」,及省立霧峰高級農工職業學校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 序第三條:「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除遵照稽查條例及省府六十八 年一月二十二日府主二字第六九二六函規定辦理外,並得視其金額多寡情形 ,依照下列方式辦理之。㈠營繕工程:⒈一定金額(含)以上者,公開招標 辦理,登報二日以上及在本校門口公告五日以上,除通知相關同業公會外, 並依規定函報上級主管機關,並將投標須知、圖樣、說明、統一標單、預估 底價、契約草稿或其他有關文件及廣告或公告等,於辦理開標前三日送達審 計機關查核並請派員監視。‧‧‧⒊五百萬元以下滿五十萬元以上者,在本 校門口公告五日,並通知當地相關同業公會,簽請校長核定進行比價。‧‧ ‧」、第四條:「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財物辦理招標時,應備各種工程圖說 (包括位置圖、工程圖樣、施工說明)或規格詳細說明,預算標單價分析表 、契約草稿、押標金額、空白標單、廠商資格能力、切結書、投標須知等。 」、第五條規定:「辦理招標或比價議價,均應先由總務處切實查估市場情 形,連同資料說明,先經稽核小組審查後,會會計室簽報校長核定,其在一 定金額以上者,應將投標或比價須知、圖樣、說明、統一標單、預估底價( 包括主要項目之單價分析表或成本分析表),契約草稿或其他有關文件及廣 告或公告等,於辦理開標比價或議價前三日送達審計機關查核,但購置定製 變賣項目簡單者,得先檢送預計金額表,其預估底價得臨時提供查核。」、 第十三條:「總務處彙集各單位申請案件,應即切實查價並依本程序第三條 之規定分別辦理招標、比價手續,或取具估價單填列單價及總金額先送會計 室審核登記會章再呈校長核准後辦理。(但營繕工程滿五十萬元以上,購置 財物滿二十五萬元以上者,應先會稽核小組查核,待公開招標或比價日,資 格標審查合格後,全體稽核小組及使用單位人員臨時閉室開會,依據總務處 提供市場初查價款訂定底價,當場由校長核定後,隨即辦理公開招標或比價 )」之規定,霧峰農工在辦理「活動中心及司令台擴音音響等設備工程」、 「全校校區微電腦數位廣播等設備工程」之營繕時,身為主辦單位之總務處 必須先行查估各項設備之市場價格,並檢附資料說明,則在查估市場價格之 過程中,即須對於各項設備之規格、廠牌、型號等項目,進行確認,而以被 告乙○○身為總務處之庶務組長,本身僅係任職教育界之人員,對於工程營 繕及廣播音響之設備,並無所識,當無能力自行規劃產品規格、配備、型號 ,從而進行詢價,則被告乙○○私底下尋求熟識之專業人員詢問產品規格、 市售情形,亦屬事理之常,當無刻意洩漏投標內容之動機;又被告丁○○長 期擔任維修霧峰農工電器設備之工作,因而與被告乙○○認識,被告乙○○ 向其訊問有關電器設備之訊息,應屬合理。至於對於被告乙○○將「活動中 心及司令台擴音音響等設備工程」及「全校校區微電腦數位廣播等設備工程 」之工程預算額度、採購物品及數量等應秘密資料洩漏與被告丁○○之部分 ,,業據被告乙○○、丁○○否認在案,遍觀全部卷證,並無具體事證足資 說明被告乙○○確實有在投標前事先洩漏前開資料予被告丁○○之情事,本 諸證據裁判原則之前提下,既無任何證據相關事證,足以查證,自難認定明 被告乙○○有何洩密之行為。 2、再者,被告甲○○為承包前開「活動中心及司令台擴音音響等設備工程」, 業經向永安電子有限公司、鐘王電子有限公司、一銘影音工程有限公司借牌 參與投標,在無其他人介入競標之情況下,被告甲○○僅須依據市場販售價 格估算,當有把握可以得標,則被告甲○○自無須刻意費心透過被告丁○○ 以獲知前開投標消息,且投標內容於簽准後,亦將公告招標,被告甲○○亦 有管道可以獲知投標訊息;復以,私下詢價之行為,係被告乙○○個人委託 被告丁○○所為,被告卯○○、己○○對於詢價事項,事先知情與否,依據 現有事證並無法據以認定,而被告卯○○、己○○復否認知悉上情,則在無 任何事證資以說明被告卯○○、己○○就公訴人指訴之洩密行為部分有何參 與行為及犯意聯絡,自難遽以認定被告卯○○、己○○有何共同洩密之行為 分擔及犯意聯絡。至於被告甲○○事先獲知霧峰農工營繕工程之產品規格, 而事先取得斌斌貿易有限公司之經銷售權證明書者,被告甲○○取得前開資 訊之管道,縱可合理懷疑係來自於被告丁○○所提供之消息,而對於被告丁 ○○消息之來源,或可推測係源自於被告乙○○詢價之行為,惟此部分,均 僅係達到使人產生懷疑,尚未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況且,該部分 並任何相關事證足資說明,被告丁○○、甲○○亦否認在案,自難僅憑被告 甲○○事先獲取斌斌公司之經銷授權證明,即據以認定被告乙○○、丁○○ 之洩密行為。 3、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緩、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 波動現象,乃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 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判別受測者之供述是否真實;故測謊鑑定,倘鑑 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所測試之問題及其方 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測謊結果,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 雖不能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其 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自得依職權自由判斷,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 第三九二八號著有裁判。被告丁○○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接受測謊鑑定結果 ,對於提供被告甲○○工程底價、預算書、規格表等資料,雖呈現情緒波動 之說謊反應,然對於被告丁○○洩漏底價之行為,並無自白供述,更無其他 相關佐證,自難僅以測謊鑑定結果為認定被告丁○○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 又縱認被告丁○○確有提供被告甲○○工程底價、預算書、規格表等資料之 行為,但被告丁○○取得前開資訊之管道,係與被告乙○○、己○○、卯○ ○有何關連性,亦無任何事證可資說明,況且,被告丁○○、甲○○均未給 予被告乙○○、己○○、卯○○任何利益,被告乙○○、己○○、卯○○何 須洩漏投標資訊予被告丁○○、甲○○獲益。是以,被告丁○○之測謊鑑定 結果,在無其他具體佐證之情況下,尚難資為不利於被告丁○○、乙○○、 己○○、卯○○之證據。 (二)關於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部分: 1、按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 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業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為:「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 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對於圖利罪之成立要件,應以㈠被告主觀上必 須具有圖謀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意圖及明知為違背法令之行為,㈡被 告須係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為違法之行為,㈢被告必須以直接或間接之方 法使自己或其他私人圖得不法利益之充足為必要條件。依據公訴人指訴之事 實,在本案中因圖利罪嫌而獲取利益者,僅有被告丁○○,而被告丁○○與 被告卯○○、己○○、乙○○間並無任何事證,足以說明被告卯○○、己○ ○、乙○○與被告丁○○間有何圖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被告卯○○ 、己○○、乙○○在本案中並未獲取任何利益,何須甘冒涉犯貪瀆重罪之危 險,促使被告丁○○獲取前開利益,一般人均會趨吉避凶,在被告丁○○對 於被告卯○○、己○○、乙○○並無交情之情況,此舉顯然悖於常情;況且 ,依據公訴人所提出之現有事證,並未對於被告卯○○、己○○、乙○○、 丁○○等四人間,有何共同圖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進行說明,僅憑被 告丁○○收受佣金、被告甲○○事先取得斌斌公司經銷授權證明書等據以推 測被告卯○○、己○○、乙○○、丁○○之圖利犯行,在未有具體事證之前 提下,據以推定被告卯○○、己○○、乙○○之圖利犯行,顯然有違刑事訴 訟程序之「無罪推定原則」。 2、再者,依據省立霧峰高級農工職業學校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 核程序第五條規定:「辦理招標或比價議價,均應先由總務處切實查估市場 情形,連同資料說明,先經稽核小組審查後,會會計室簽報校長核定,其在 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將投標或比價須知、圖樣、說明、統一標單、預估底價 (包括主要項目之單價分析表或成本分析表),契約草稿或其他有關文件及 廣告或公告等,於辦理開標比價或議價前三日送達審計機關查核,但購置定 製變賣項目簡單者,得先檢送預計金額表,其預估底價得臨時提供查核。」 、第十三條:「總務處彙集各單位申請案件,應即切實查價並依本程序第三 條之規定分別辦理招標、比價手續,或取具估價單填列單價及總金額先送會 計室審核登記會章再呈校長核准後辦理。(但營繕工程滿五十萬元以上,購 置財物滿二十五萬元以上者,應先會稽核小組查核,待公開招標或比價日, 資格標審查合格後,全體稽核小組及使用單位人員臨時閉室開會,依據總務 處提供市場初查價款訂定底價,當場由校長核定後,隨即辦理公開招標或比 價)」之規定,徵諸證人子○○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我是擔任老師, 第二項工程,我是擔任稽核小組,而第一項工程定底價及開標,我有參與, 但沒有參與驗收,第二項工程,開標時我有在場,其餘我沒有參與。第一項 工程定底價時,己○○沒有參與,第二項工程開標時,己○○有在開標當場 宣布得標廠商,但何廠商得標及他所宣布內容,我並不清楚,開完價格標時 ,己○○有在當場宣布加註事項,當場有提到單價分析表、品質保證及應於 限期之內提出,若逾期不提出,則由第二標廠商遞標之事,我們向來的作法 都是如此辦理。定底價是開標當天做成,是稽核小組根據承辦單位提出之資 料所共同決議的,我們稽核小組成員事先會先行訪價,定底價後,即由稽核 小組召集人戊○○送底價給校長核定,將資料密封後,再帶到開標現場,由 總務主任當場開封,開標過程係由廠商先行以通訊方式投遞投標單,我們稽 核小組所定底價場所與開標的場所僅約十步之久,廠商不一定要到場。第一 項工程之比價紀錄,是當場經過減價程序之後,現場紀錄,我有簽名,減價 程序是由原來廠商在原標單上寫上並蓋上公司之大小章。減價次數並沒有限 定。」等語,則關於「活動中心及司令台擴音音響等設備工程」及「全校校 區微電腦數位廣播等設備工程」之營繕工程,係由稽核小組人員事先進行訪 價,在開標前之時間,經稽核小組以合議方式決定底價後,由稽核小組召集 人將決定之底價交予霧峰農工之校長核定底價,再由校長將核定底價資料密 封後,帶往開標現場,進行開標程序,在開標前之決定底價程序,各投標廠 商業經完成投標之行為,揆諸前開核定底價及投、開標之流程,被告卯○○ 、己○○、乙○○並無與被告甲○○議定底價之餘地,況且,決定之底價, 係經由稽核小組成員之初步決定,校長僅係做核定之工作,被告卯○○、己 ○○、乙○○如何確定營繕工程之底價,而事先與被告甲○○、丁○○進行 謀議底價。 3、再者,對於被告卯○○、己○○、乙○○與被告丁○○、甲○○共謀浮報價 額、限制規格以進行綁標前開工程部分,對於被告甲○○浮報價額之事,依 據現有事證,並無任何相關事證以資確定被告甲○○有何浮報價額之情事; 且公訴人對於「活動中心及司令台擴音音響等設備工程」該件營繕工程之實 際承包價額,既未經鑑價程序,即認定被告甲○○將原有承包價額由四十九 萬六千元浮報為九十八萬五千元之數額,並無具體之依據,營繕工程相關產 品之價格係屬工程營繕之專業領域範圍,亦屬市場交易機密,對於浮報價額 之認定,未有公正客觀之鑑定單位憑以判定,僅憑現有事證尚難憑以認定有 何浮報價額之情形;又被告卯○○、己○○、乙○○、丁○○刻意以限制規 格之方式綁標之事,亦無任何相關事證足資說明,被告乙○○向被告丁○○ 私下詢價之情事,縱令人懷疑,然本諸罪疑惟輕原則,現有之佐證資料,尚 不足以認定被告乙○○確有與被告丁○○有何綁標之行為。 4、復以,依據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我是擔任學校會計主任, 第一項工程定底價、開標我有參加,第二項工程我有參與定底價及驗收。定 底價程序,己○○並沒有參加,開標前,己○○應該不可能知道底價,第二 項工程我有參與,驗收人員有我、己○○、乙○○三人,乙○○是紀錄,我 是監驗,主要是由己○○負責,因採購法的實施,稽核人員不參與驗收。定 底價的過程,乙○○沒有參與,開標之前,乙○○不可能接觸底價相關資料 。系爭二件工程預算編定與執行,是在我到職前就已確認了,我只是負責執 行。第一件工程是有經過比價,比價紀錄是經過比價程序後,當場所簽。系 爭工程定底價,校長並沒有指示,校長不可能給予指示,因稽核小組是採合 議制,會計主任當時並沒有接受任何指示。」等語、證人戊○○於本院審理 中到庭證稱:「我是擔任霧峰高農實習輔導主任。系爭第一件工程我有參與 定底價及驗收,第二件工程只有參與定底價,我也是稽核小組召集人,己○ ○有通知我去驗收,但後來因採購法施行,稽核小組不用參與驗收,所以我 就沒有去。開標之前二十分鐘,召集稽核小組人員才定底價,確認後,由我 親自送給校長核定,彌封後,再由我送到開標場所,其他稽核小組人員也是 一起到席,定底價是稽核小組共同議定,但校長並沒有參與底價訂定。我係 前任校長指定擔任稽核小組召集人,系爭工程在定底價過程,校長並未給予 指示或要求放水。系爭工程開標前,乙○○不可能參與,也不可能接觸到這 些資料。」等語、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我在學校擔任文書 工作,我也是稽核小組成員,系爭二件工程我都有參與,定底價及開標列席 ,我有參與,而在第一件工程驗收時,我也有參與會勘。定底價及會勘過程 ,校長絕對不可能給予任何指示。系爭工程定底價過程,乙○○不可能參與 也不可能事先知道,第一件工程第二次開標是有經過八次詢價過程,第二件 工程開標時,總務主任確實有宣布,但宣布內容,我不清楚,開標紀錄上加 註事項,我當時並未特別留意,現場我有看到乙○○在查閱相關資料,並與 丙○○討論,定底價過程,己○○並沒有在場。」等語,稽核小組對於「活 動中心及司令台擴音音響等設備工程」及「全校校區微電腦數位廣播等設備 工程」之營繕過程,並未發現有何違誤之處,在無具體事證之情況下,尚不 得僅憑對於情況證據所產生之懷疑,即予認定被告卯○○、己○○、乙○○ 、丁○○有何共同圖利之行為。 5、另按測謊鑑定,形式上須符合測謊基本要件,始得賦予證據能力,且必實質 上符合待證事實需求,始生測謊實體價值之判斷而得賦予證明力,如未加區 分測謊證據之屬性,即逕認具有證據能力,與證據法則自屬有違,故測謊程 序形式要件之檢驗,如:須受測人同意配合、依賴施測人員之技術與經驗、 測謊儀器須良好且運作正常、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須正常等項茍缺其一, 即足以動搖測謊整體結構而影響測謊結果之實質。本件測謊鑑定報告書僅記 載採控制問題法之鑑定結果,至就受測人受測時是否同意進行測謊及其當時 身心狀態、意識如何,施測人是否具備專業訓練資格,施測過程中所採檢測 方法與題組暨受測人對題組發問時反應之圖型紀錄,測謊儀器運作情形及施 測環境有無干擾等之鑑定經過事項,俱未記載,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已有未合;且本件待證事實為上訴人有 無販賣安非他命予吳燕翎、陳俊達,而前揭測謊鑑定所擬發問題組為「有無 販賣安非他命」或「有無拿安非他命給張坤明等人吸食」,顯見該發問題組 之內容製作失之廣泛、周延,則上開測謊鑑驗程序之基本要件能否謂無瑕疵 ,即不無研求餘地。原審未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命鑑定機關或受囑託機關實 施鑑定之人提出報告,即遽採該測謊鑑驗報告書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論證,難 認適法,最高法院九十年臺上字第三九六九號著有裁判。本件對於被告卯○ ○、己○○、乙○○、丁○○之測謊鑑定,所擬具之問題係以「有無收受回 扣好處?」、「飛音公司有無圍標?」,對於測試問題之設計,顯然過於空 泛,不夠周延,且對於被告卯○○、己○○、乙○○於受測時之身心狀態、 施測當時之環境狀況均未加以註明,對此測謊鑑定結果本身,自難據以為認 定被告卯○○、己○○、乙○○有罪事實之不利證據。4、綜觀上情,被告卯○○、己○○、乙○○對於「活動中心及司令台擴音音響 等設備工程」及「全校校區微電腦數位廣播等設備工程」之營繕過程中,雖 有令人質疑之處,但依據被告甲○○之供述內容,至多僅能認定被告丁○○ 有收受飛音公司所交付之佣金,至於被告丁○○與被告卯○○、己○○、乙 ○○間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及利益分配,並無任何相關事證,足以拼湊共 同圖利之犯罪樣貌,而遍觀現有事證,亦無法串連出被告卯○○、己○○、 乙○○與被告丁○○、甲○○間之關連性,是以,在現有事證未足之情況下 ,自難憑以認定被告卯○○、己○○、乙○○與被告丁○○間有何共同圖利 之犯行。 (三)關於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1、依據省立霧峰高級農工職業學校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 第十六條之規定:「工程完工應先由承辦單位會同建築師初驗合格後,再由 稽核小組會同複驗,購置財物交貨使用單位驗收稽核小組監驗,參加驗收及 監驗人員,應切實依照合約(合約中應詳訂定驗收時應行丈量、查驗、檢驗 、試驗等方法與標準)或請購單、估價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所開列之品名、規 格、廠牌、數量、檢驗無訛(工程之隱蔽部分由監造人員負責驗收),應填 具驗收證明書、結算表,由參加人員分別署名蓋章後,由主辦單位簽報校長 核定,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依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之規定,在政府採購法施行之前,對於霧峰農工關於「活動中心及司令台 擴音音響等設備工程」之驗收工作,應係由稽核小組負責,而不可能由被告 卯○○、己○○、乙○○任意為之;又證人莊萬殊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 「我在霧峰高農任出納,第一件工程,我擔任開標紀錄,只有一家投標,由 我宣布流標,己○○不在場。當天乙○○請假,所以沒有在場。」等語,則 被告乙○○於「活動中心及司令台擴音音響等設備工程」第一次開標時不在 現場,應堪認定,而第二次開標之時,當時政府採購法尚未施行,仍係依據 霧峰農工關於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之規定,辦理前開 工程營繕工作,而依據該規定,對於霧峰農工之營繕工作,係由稽核小組負 責審核、決議、驗收等之稽核工作,被告乙○○僅係承辦人員,擔任紀錄工 作,對於各該事項並無決定權限,如何擅自為虛偽投標、減價事項及驗收程 序之不實記載;且被告乙○○縱擅自為虛偽登載「採購工程開標紀錄」、「 採購工程驗收紀錄」之偽造文書行為,惟前開採購工程開標紀錄、採購工程 驗收紀錄仍須經由稽核小組人員簽名確認,前開採購工程開標紀錄既經稽核 小組人員簽名確認無訛,形式上當係屬稽核結果,未有違法失當之情事存在 ,事後欲行推認被告乙○○當初有虛偽登載「採購工程開標紀錄」、「採購 工程驗收紀錄」之偽造文書行為,仍應有具體事證佐證被告乙○○明知被告 甲○○之借牌圍標、減價及驗收等情事而仍予記載,始足以認定,而現有事 證,亦不足以認定被告乙○○有明知之直接故意存在,自難認定被告乙○○ 、己○○、卯○○間有何共同為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事存在。 2、又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我在學校擔任文書工作,我也是稽 核小組成員,系爭二件工程我都有參與,定底價及開標列席,我有參與,而 在第一件工程驗收時,我也有參與會勘。定底價及會勘過程,校長絕對不可 能給予任何指示。系爭工程定底價過程,乙○○不可能參與也不可能事先知 道,第一件工程第二次開標是有經過八次詢價過程,第二件工程開標時,總 務主任確實有宣布,但宣布內容,我不清楚,開標紀錄上加註事項,我當時 並未特別留意,現場我有看到乙○○在查閱相關資料,並與丙○○討論,定 底價過程,己○○並沒有在場。」等語,證人子○○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 :「我是擔任老師,第二項工程,我是擔任稽核小組,而第一項工程定底價 及開標,我有參與,但沒有參與驗收,第二項工程,開標時我有在場,其餘 我沒有參與。第一項工程定底價時,己○○沒有參與,第二項工程開標時, 己○○有在開標當場宣布得標廠商,但何廠商得標及他所宣布內容,我並不 清楚,開完價格標時,己○○有在當場宣布加註事項,當場有提到單價分析 表、品質保證及應於限期之內提出,若逾期不提出,則由第二標廠商遞標之 事,我們向來的作法都是如此辦理。定底價是開標當天做成,是稽核小組根 據承辦單位提出之資料所共同決議的,我們稽核小組成員事先會先行訪價, 定底價後,即由稽核小組召集人戊○○送底價給校長核定,將資料密封後, 再帶到開標現場,由總務主任當場開封,開標過程係由廠商先行以通訊方式 投遞投標單,我們稽核小組所定底價場所與開標的場所僅約十步之久,廠商 不一定要到場。第一項工程之比價紀錄,是當場經過減價程序之後,現場紀 錄,我有簽名,減價程序是由原來廠商在原標單上寫上並蓋上公司之大小章 。減價次數並沒有限定。」等語,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我 是擔任學校會計主任,第一項工程定底價、開標我有參加,第二項工程我有 參與定底價及驗收。定底價程序,己○○並沒有參加,開標前,己○○應該 不可能知道底價,第二項工程我有參與,驗收人員有我、己○○、乙○○三 人,乙○○是紀錄,我是監驗,主要是由己○○負責,因採購法的實施,稽 核人員不參與驗收。定底價的過程,乙○○沒有參與,開標之前,乙○○不 可能接觸底價相關資料。系爭二件工程預算編定與執行,是在我到職前就已 確認了,我只是負責執行。第一件工程是有經過比價,比價紀錄是經過比價 程序後,當場所簽。系爭工程定底價,校長並沒有指示,校長不可能給予指 示,因稽核小組是採合議制,會計主任當時並沒有接受任何指示。」等語, 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我任學校會計工作,第一項工程,我 是兼參與驗收,第二項工程,我是會計兼監標。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我有 參與系爭第二項工程開標之監標工作,開標時,己○○應該有宣布廠商繳交 差額保證金,開標後,開標紀錄表之備註三項內容,應是已記載清楚,這紀 錄表是我當場簽名,中瀚工程得標後,價格很低,我也很訝異,開標時,己 ○○有跟我說該廠商投標金額跟底價差太多,品質可能有問題,是否能給第 二家廠商作,當時他沒有講如何給第二家做,他有這樣問,但因我不清楚, 我還特別打電話問會計主任辛○○,我沒有參與工程底價程序,第一項工程 我只有參與驗收,驗收人員是有稽核人員、總務單位、劉明煌、康主任,乙 ○○組長是紀錄,第一項工程是由誰負責,我並不清楚。我去打電話時,當 時乙○○在找相關條文,後來還是由中瀚公司得標,因得標價額低於底標很 多,所以要求該公司繳交差額保證金,並要求施工品質保證,就我印象開標 紀錄表備註欄,在當時就有填註好了。我打電話詢問結果,是仍由中瀚公司 得標,這張開標紀錄是我當天當場簽名,當時乙○○翻閱相關規定後,即當 場填註表明品質不符時,將改由第二家廠商承做。」等語,觀諸前開證述內 容可知,對於中瀚公司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以低於底價之一百二十萬元 得標,較諸核定之底價二百六十八萬元,差距有一百四十八萬元之譜,被告 己○○、乙○○為求營繕工程之順利發包,乃特別於開標紀錄中當場加註, 以防中瀚公司無力承作,影響霧峰農工之工程運作,則被告乙○○既係當場 加註,即無事後偽造文書之問題。至於案外人王淑珠前往抗議、中瀚公司放 棄得標、退還押標金予中瀚公司及改由次低標之飛音公司得標之部分,對於 霧峰農工變更採購數量,被告卯○○私下協調飛音公司與辰承公司進協協調 ,由飛音公司補償辰承公司二十五萬元,中瀚公司臨時放棄得標,而被告乙 ○○非但未依規定沒收押標金,竟仍予悉數退還之情,固屬令人質疑被告乙 ○○、己○○、卯○○之處理方式,惟對於被告卯○○、己○○、乙○○與 被告丁○○、甲○○間有何共同偽造文書之協議,並無從推斷,本案現有事 證僅達於產生懷疑之程度,尚不足以資為認定被告卯○○、己○○、乙○○ 、丁○○、甲○○有共同偽造文書之犯罪事實。 3、至於營繕工程之驗收過程部分,對於「活動中心及司令台擴音音響等設備工 程」驗收之時,係由稽核小組負責,被告己○○為主持人,被告乙○○為紀 錄,對於驗收之結果,係屬稽核小組成員之共同決議,自無公訴人所指之被 告己○○、乙○○得擅自任意虛偽記載之可能;而對於「全校校區微電腦數 位廣播等設備工程」驗收之時,政府採購法業經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 行,稽核小組業經裁撤,原有之稽核小組成員亦不願再行擔任驗收工作,因 此,乃由被告卯○○指定被告己○○負責驗收,而被告乙○○負責紀錄,依 據證人林百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擔任霧峰高農之工友,我有會同參與 會勘工作,對於他們會勘過程我沒有參與,我只是在場而已,所以對實際內 容我不清楚。會勘當場,我是聽到勘驗人員提到核對型號均相符,而當場他 們沒有提到會勘瑕疵問題。學校音響設備是由我保管,我們使用都很正常。 」等語,現場驗收情形,並未出現明顯之重大瑕疵,予以驗收,縱有疏失, 亦難指為有故意為偽造文書之意圖;且被告卯○○、己○○、乙○○之驗收 行為,縱如公訴人所指有違反「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情形,並非當然即構成貪瀆及偽造文書之行為,仍依依 據具體事證以資判定被告卯○○、己○○、乙○○有何貪瀆、偽造文書之意 圖及犯行始足當之。 4、另在投標、施工過程中,被告寅○○均未與霧峰農工人員有過接觸,業經被 告卯○○、己○○、乙○○、甲○○供述述屬實,而被告寅○○並未飛音公 司參與霧峰農工投標事宜,飛音公司之實際經營係由被告甲○○負責,亦經 被告甲○○供述屬實,且由一切投標、承作事宜均係由被告甲○○指揮負責 ,亦徵飛音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應係被告甲○○,應屬無疑;而被告寅○○既 未參與投標、開標之各項事宜,亦未出面借牌,亦經證人丑○○於本院審理 中到庭證稱:「我是鐘王公司負責人,我認識甲○○,他有向我借牌去投標 工程,他是有經過我的同意,我借牌給他是基於同行情誼,寅○○並未與我 聯絡。於調查站訊問當時,我只提到飛音公司的人向我詢問借牌事宜,我並 沒有說是寅○○跟我借牌,確實是甲○○與我接洽借牌。」等語及證人壬○ ○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我不認識己○○,當時開標的人不是在庭的己 ○○,我是代表飛音公司投標,第二次投標,我是代表一銘公司投標,都是 公司要求我去投標,當時己○○有在場。飛音公司的經理甲○○派我去投標 ,我沒有看到寅○○在公司。第一次投標時,我不知道會流標,第二次投標 時,我不知道要減價,我也沒有演練過減價過程,甲○○在事前只告知我到 現場跟著人家做而已。」等語,互核相符;被告寅○○與被告甲○○、卯○ ○、己○○、乙○○間更無任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事,自難僅以被告 寅○○身為飛音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即據以認定被告寅○○有何共同參與公 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行為。又被告庚○○僅係依照被告甲○○之指示代 表借牌廠商,前往參與投標,對於被告甲○○以飛音公司承包工程之計畫及 被告卯○○、己○○、乙○○、丁○○被訴圖利、洩密及偽造文書之犯行間 ,並未見有何參與之行為及犯意之聯絡,自難僅以被告庚○○接受被告甲○ ○指示前往投標之行為,遽認被告庚○○有參與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 (四)綜上所述,被告卯○○、己○○、乙○○、丁○○就前開圖利、洩密之被訴 事實及被告卯○○、己○○、乙○○、丁○○、甲○○、寅○○、庚○○就 前開偽造文書之被訴事實,其所辯內容,雖未經證明為真實,並有可疑之處 ,然現有事證並未達於使本院產生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現有事證既不 足以認定被告卯○○、己○○、乙○○、丁○○有何共同圖利、洩密、偽造 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諸罪疑惟輕之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卯○ ○、己○○、乙○○、丁○○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被告卯○○、己○○、乙○○、丁○○有何共同圖利、洩密、偽造文書之行 為,被告甲○○、寅○○、庚○○有何共同偽造文書,其前揭犯罪應屬不能 證明,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爰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