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四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