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2 分鐘讀完 全文 27,8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六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王世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六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被告
寅○○
被告
原名楊勝文)
被告
卯○○
被告
辰○○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被   告 巳○○

        丁○○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二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己○○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丙○○共同連續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辰○○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寅○○、卯○○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巳○○、丁○○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叁年。

事實

一、辰○○曾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二月十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己○○、寅○○(原名楊勝文)、卯○○、辰○○、巳○○、丁○○(下稱己○○等六人)與丙○○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概括犯意聯絡,為壟斷中部地區○○路面刨除工程,於八十九年六、七月間,先由世義路面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義公司)負責人丙○○向己○○提議,共同籌設未經合法設立登記之「中區瀝青刨除業者聯誼會」(下稱刨除業聯誼會),並將會址設於丙○○上揭公司所在之台中市○○○街六號,由己○○擔任該聯誼會負責人,巳○○則任己○○之司機,負責載送己○○至各施工地點巡視,寅○○、辰○○、卯○○及綽號「柳丁」之劉丁嘉(未據起訴,真實年籍不詳)、綽號「阿達」之蔡孟達(未據起訴,真實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則從事會務工作,負責巡視各處刨除工地,遇有非會員廠商之刨除業者,則以強暴、脅迫方法阻止其施工,並對為會員廠商之刨除業者之施工場所加以丈量檢核其陳報數量是否相符,丁○○為會計,負責統計每家刨除業施作之工程總數量及收取會款。旋自八十九年七、八月間起,己○○、丙○○共同以如附表所示之強暴、脅迫方式,強迫邀集全吉路面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吉公司)、恆通路面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通公司)、光泰路面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光泰公司)、信創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信創公司)等公司負責人,連同丙○○所經營之世義公司成立刨除業聯誼會,並規定凡未加入刨除業聯誼會者不得承攬台中、彰化、南投、苗栗地區○○○路面刨除等工程,該聯誼會於八十九年九月間正式有上揭分工後,己○○等六人復陸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強迫尚未加入刨除業聯誼會之植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植平公司)、永盛路面工程行、新盛工程行、鵬熹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鵬熹公司)、夏氏路面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夏氏公司)等負責人加入刨除業聯誼會。詎該聯誼會成立後,性質改變,己○○等六人復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以如附表所示之恐嚇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陳稱:不得以低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二十五元之價格承攬刨除瀝青工程,且應每月按工程施作數量,以每平方公尺三元之計算方式,繳交會費予己○○,如有不從,則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恐嚇之,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不得不以給付支票或現金之方式繳交會費,己○○則在取得支票後,將支票存入不知情之女友王美玲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中,總計己○○共取得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繳交之會款共五百零五萬七千四百四十六元(起訴書誤載為五百一十五萬七千四百四十六元)。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己○○等六人固不否認於八十九年六、七月間,由被告丙○○向被告己○○提議,共同籌設未經合法設立登記之刨除業聯誼會,並將會址設於被告丙○○上揭公司所在之台中市○○○街六號,由被告己○○擔任該聯誼會負責人,被告巳○○則任己○○之司機,負責載送被告己○○至各施工地點巡視,被告寅○○、辰○○、卯○○則從事會務工作,負責巡視各處刨除工地,並對施工場所加以丈量檢核其陳報數量是否相符,被告丁○○為該聯誼會會計,負責統計每家刨除業施作之工程總數量,且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曾加入該聯誼會,並約定以每平方公尺二十五元之價格承攬刨除瀝青工程,且應每月按工程施作數量,以每平方公尺三元之計算方式,繳交會費至該聯誼會,被告己○○則在取得支票後,將支票存入不知情之女友王美玲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中之事實,惟被告己○○等六人及被告丙○○對於強制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被害人加入刨除業聯誼會及被告己○○等六人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恐嚇取財等事實均矢口否認,被告己○○辯稱: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係自願加入該聯誼會,且會費之繳交亦係由會員自行決定,伊並無以強暴脅迫之方式脅迫被害人入會及繳交會費云云;被告丙○○辯稱:渠未出面請求被告己○○籌組聯誼會,且亦按聯誼會規定繳交會費,屬被害人之一,並未與被告己○○等人共同經營聯誼會,檢察官起訴應屬誤會云云;被告寅○○、卯○○、辰○○三人則同辯稱:雖在被告己○○所負責之聯誼會工作,且負責會務工作,然並未以強暴、脅迫或恐嚇之方式強迫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入會及繳交會費云云;被告巳○○辯稱:雖為被告己○○之司機,然僅負責開車,並無參與以暴力脅迫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入會云云;被告丁○○則以:係看報紙始至該聯誼會應徵會計工作,對於被告己○○等人之行為並不知情云云,資為辯解。然查:

(一)右揭被告丙○○與被告己○○等六人共同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脅迫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被害人加入刨除業聯誼會之事實,業據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光泰公司負責人甲○○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陳稱:「(問:光泰公司有無加入「中部地區刨除業者聯誼會」?經過詳情為何?)有的,約在八十九年八月間「世義公司」電邀我去該公司,當我到達世義公司時,發現世義公司負責人丙○○、恆通公司負責人子○○、全吉公司負責人庚○○等三家瀝青刨除廠商及黑道份子己○○(綽號「郭董」)率三、四名手下(事後才知道即為楊勝文、卯○○、辰○○等人)均在現場,丙○○表示為了避免中部地區瀝青刨除業者削價競爭,將要成立『中部地區刨除業者聯誼會』,訂定統一承攬價格,以獲取更好利潤,該聯誼會將由己○○主持運作,瀝青刨除廠商每施作一平方公尺繳交新台幣(下同)五元給聯誼會當作規費,但因廠商認為每平方公尺收取五元規費太高而改為三元,事後,楊勝文率多人再次前往本公司找我簽名加入「中部地區刨除業者聯誼會」,由於當時我不在公司而作罷,後來我聽說己○○、楊勝文等黑道分子要對未簽名加入中部地區刨除業者聯誼會之廠商開刀、教訓一下,當時我心生畏懼,恐會遭到報復,乃遠避他鄉及拒接楊勝文電話,最後我雖然未簽名,但為避免報復及破壞機具,我亦配合聯誼會規定運作,定期繳交規費給聯誼會花用。」、「會員必須加入中部地區刨除業者聯誼會」才准許在中部地區施工:::。」、「中部地區刨除業聯誼會主持人己○○確曾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在台中僑園飯店強邀各會員廠商召開(90)年會員承攬區域及統一施作價格等相關事宜,與會人員除『恆通』、『世義』、『植平』、『全吉』、『光泰』及『信創』等廠商外,另由楊勝文、卯○○、辰○○等人率領四、五位手下守在門邊助勢,與會廠商因己○○率同七、八位黑道份子在場助勢而心生畏懼,遂同意己○○」等語(見偵查卷第二二0頁、第二二一頁),復於本院調查時:「(問:當時是否自願加入該聯誼會?)楊勝文、己○○要求我們一定要加入。」、「他說如我們不加入,要找我們談一談,他們一直打電話給我們,因為我們不想加入,所以沒有接電話,我心理會害怕,但是他們沒有講說對我們公司如何。當時是楊勝文及三四個年輕人一起去找我的,他們之後有去工地,名義上是去巡察,實際上是監督,是監督看我們有無照他們的規定來承包。」等語(見本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而證人甲○○所述之上情,復據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子○○、壬○○、辛○○、癸○○、乙○○、戊○○、丑○○、庚○○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員調查時陳稱屬實(均見偵查卷第二五四頁、第二六七頁、第一一二頁、第二四六頁、第一一八頁、第一二五頁、第二七五頁、第二二九頁以下),另證人庚○○更於本院調查時結證稱:「(問:當時是否自願加入該聯誼會?)八十九年九月間我在世義公司,己○○提議說要組聯誼會,因要把瀝青施工工程價格抬高,要組織聯誼會,所以要我們參加。聯誼會成立後但我尚未加入時,楊勝文及卯○○有打電話給我叫我去該聯誼會,討論加入聯誼會的事。我還沒有加入聯誼會之前,楊勝文會叫一群人到我的工地去看我施工,其中只有兩三人我認識,他們是楊勝文、卯○○。之後我怕我的刨除機器會被破壞,所以我只好加入。我是八十九年十一月加入該聯誼會。」等語;證人丑○○亦同此證述(見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訊問筆錄);又證人癸○○於本調查時證稱:「(問:當時是否自願加入該聯誼會?)我們都是因為害怕才加入,我們不是自願加入。」等語,證人乙○○、戊○○亦同此證述(見本院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訊問筆錄),另證人辛○○、壬○○亦於本院調查時同結證稱:均係被強迫加入刨除業聯誼會等語(見本院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參以被告己○○等六人均自承在該聯誼會之分工為:由被告己○○擔任該聯誼會負責人,被告巳○○則任被告己○○之司機,負責載送被告己○○至各施工地點巡視,被告寅○○、被告辰○○、被告卯○○則從事會務工作,負責巡視各處刨除工地,並對會員之施工場所加以丈量檢核其陳報數量是否相符,丁○○為會計,負責統計每家刨除業施作之工程總數量等情,顯見被告己○○等六人對該聯誼會之運作情形均已知曉,足認被告己○○等六人確實有強制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被害人加入刨除業聯誼會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渠等辯稱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被害人均係自願加入該聯誼會云云,即不足取。又被告己○○等六人固辯稱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被害人所述之時點,該聯誼會尚未正式成立,無由強制該被害人加入聯誼會云云,然該聯誼會係自八十九年六、七月間即有設立之構想,為被告己○○與被告丙○○所不爭執,且因該聯誼會係屬未經合法登記之組織,何時運作組成應不受時間限制,自不能拘泥於被告己○○等六人所稱係於八十九年九月間始成立該聯誼會,而認定該聯誼會成員於八十九年九月前所為之行為,與該聯誼會之設立無關,況該聯誼會之設立僅係方便被告己○○等六人從事運作上述行為,是該聯誼會之成立與否與被告己○○等六人之上述行為尚無明顯之因果關係,換言之,縱該聯誼會並未成立,在上述被害人所言之時點,被告己○○等六人為使被害人屈服,以便未來加入該聯誼會,而為上述強制之行為,尚與常情無違,是被告己○○等人此部分所辯,即不足採。

(二)另被告丙○○雖辯稱未與被告己○○等六人就上述強制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被害人加入刨除業聯誼會之犯行有犯意聯絡云云,然被告己○○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供稱:「八十九年六、七月間,世義路面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丙○○主動邀我前往世義公司向我表示,南部地區早已成立「刨除業聯誼會」,彼此都不會殺價競爭大家都有利潤,但中部地區之瀝青刨除業者,彼此都殺價承攬,惡性競爭,毫無利潤,所以拜託我出面邀集業者籌組『中區瀝青刨除業聯誼會』,由於外面景氣不佳,生意不好做,我乃同意籌組並負責主持會務,初期均由丙○○負責聯繫刨除業者至世義公司,借用該公司辦公室開會討論業者承攬價格及施工問題:::。」、「(問:前述成立聯誼會之廠商資料何人提供?)聯誼會會員廠商資料,係由丙○○提供。」、「(問:為何由你負責聯誼會?)我從事營業瀝青業已二十年了,我與業者都很熟,是丙○○找我的;::。」等語(見偵查卷第一九九頁以下);另被告卯○○亦供稱:刨除業聯誼會係於八十九年九月間由世義公司負責人丙○○邀集同業,恆通公司、永盛工程行、全吉公司、光泰公司、新盛工程行合組成立,以共同聯合承攬圍標中部地區之刨除工程,以提高工程款讓大家有錢賺,當時聯誼會辦公地點即設於世義公司位於朝馬七街二十二號之辦公室內;之後被告丙○○陸續找被告己○○商量,欲把中部地區的各刨除業者都強邀納入聯誼會,並要己○○負責主持聯誼會,因己○○在中部地區人面廣可由其出面召集其他不願加入聯誼會之廠商,並對於不願合作遵照聯誼會規定之廠商可施加壓力讓廠商順從等語(見偵查卷第79頁);又證人庚○○於偵查中陳稱:「(問:聯誼會如何成立?)最早是丙○○電話通知開會的。」等語(見偵查卷第三一八頁),參以被告丙○○亦於偵查中自承:「(問:丁○○小姐是否你面談的?)是的。當時是己○○委託我公司幫他徵一位小姐,我告訴他做會計工作。」等語(見偵查卷第三五五頁),且提供世義公司供作被告己○○設立刨除業聯誼會之會址等情,若被告丙○○未與被告己○○有共同籌組聯誼會之犯行,何以會提供自己之場所供作會址所用,並幫被告己○○面試前來聯誼會應徵之人員?再參以被告寅○○供稱:「我原本係「世義公司」員工,月薪四萬元,後係世義丙○○叫我到「聯誼會」上班,我才換到「聯誼會」上班」等語(見偵查卷第一九六頁),顯見被告丙○○與被告己○○就強制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被害人加入己○○主持之刨除業聯誼會乙節,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被告丙○○上述所辯,即不足採信。

(三)再者,被告己○○等六人及綽號「柳丁」、「阿達」之人共同以「會費」為由向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收取規費,並要被害人據實陳報工程進度及內容之事實,業據被告己○○於調查站供稱:「聯誼會由我負責主持,並雇用丁○○擔任會計,負責詢問會員廠商每日施工地點、名稱及數量等,每月並分別各會員之總施工量,並據以核算各會員廠商每月應繳交聯誼會之項款,卯○○、寅○○、辰○○則處理會務,除協助詢問會員廠商之施工名稱,數量外,並不定期外出巡察工地,查看廠商有無短報、匿報等,另負責每月向會員收取繳交給聯誼會之費用,劉丁嘉及巳○○則擔任我之司機,偶而劉丁嘉及巳○○會陪卯○○巡查會員廠商施工工地。」(見偵查卷第一九八頁),另供稱:「(問:中部地區瀝青刨除業聯誼會」對外邀集那些廠商參加?加入的廠商應遵守何種規定?範圍為何?)『中部地區瀝青刨除業聯誼會』範圍包括台中縣市、彰化縣、苗栗縣、南投縣等地區,剛成立時有恆通公司、永盛公司、全吉公司、光泰公司、世義公司等公司,後則有植平公司、信創公司、夏氏公司、鵬熹公司、新盛公司等陸續加入,加入聯誼會之會員廠商需依瀝青刨除施工數量,每平方公尺少交三元之行政費用,會員廠商並需依聯誼會規定之承攬價格,每平方公尺十八至二十元承攬,會員若有短報、匿報施工數量,遭查獲後需罰款兩倍之會費及處以停權一至二個月之處分。」(見偵查卷八五頁)、「聯誼會會計丁○○、或卯○○、楊勝文、辰○○等每日均會詢問會員廠商施工工程名稱、數量後製作監工日報表,每月月底再由丁○○依監工日報表製作月報表、請款單、工程統計表等表格,核算廠商工程數量及每月應繳請款單金額,請款單則交由卯○○、楊勝文、辰○○三人向會員廠商核對工程數量及請款收費。」、「聯誼會自八十九年九月間成立以來,確曾向聯誼會會員廠商恆通公司、永盛公司、全吉公司、光泰公司、世義公司、植平公司、信創公司、夏氏公司、鵬熹公司、新盛公司十家公司收取款項,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至九十年五月二日共向前述會員廠商收取支票票據共二十六筆,該等支票我均向我之女友王美玲調現,再由王美玲或卯○○持票至王美玲設於『台灣銀行水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號內提示:::該等款項支付員工薪資、聯誼會房屋租金等費用及我個人花用等開銷。」等語(見偵查卷第八六頁);被告寅○○則供稱:「如前所述,『中部地區刨除業者聯誼會』係為避免各廠商削價競爭,導致施作之利潤微薄,故才會組織聯誼會,以相互約制方式限制廠商承攬工程之區域及價格。為了要支應聯誼會雇用之職員薪水及行政等開銷,故取得各加入之廠商同意,按月依本身承攬施作的工程數量繳交每平方公尺三元之費用,該等費用統由己○○分配,其中支付丁○○、我及卯○○、綽號『柳丁』、『阿祥』、『大粒』、『阿達』等職員之薪水及聯誼會開銷費用,剩餘之餘款如何使用,我則並不清楚。」、「(問:『中部地區刨除業者聯誼會』如何統計廠商承攬施作的工程數量及核算收取之費用?又由何人負責向廠商收款?)聯誼會平日均會由會計丁○○以電話與各廠商聯絡瞭解各廠商目前施作之位置及數量,另我及卯○○會輪流率同『柳丁』、『阿祥』、『大粒』、『阿達』等人亦有時赴現場實際瞭解是否與詢問之工程施作內容、價格相符,在確定工程之數量後,每個月底丁○○即會依據施作工程之數量,依前述每公尺三元之價格之約定,統計出向廠商收取費用,再由我、卯○○、『大粒』輪流於下個月初持統計數量之資料前往廠商處與業者對帳,在確立無誤後,由我等將廠商繳交費用所開立之支票收回,再交由己○○處理。」(見偵查卷第五0頁),「據我所知,『中部地區刨除業者聯誼會』對於未遵守前述規定之廠商,己○○會出面指示我及卯○○率眾出面協調廠商必須遵守當初之規定。」、「我與卯○○、辰○○在『聯誼會』係擔任會務,其主要負責業務係巡視各廠商(會員)施工進度、數量、仲裁糾紛,並依其施之數量核算規費收取規費,另巳○○、劉丁嘉二人係擔任己○○私人司機兼隨從,平日有空則陪同卯○○巡查廠商施工工地,檢查會員有無短報、匿報之程數量。」、「我曾向恆通公司、永盛公司、植平公司、信創廠商、夏氏廠商、鵬熹公司、新盛公司、全吉公司及世義公司等廠商收取規費,收取規費後則交由卯○○轉交己○○,己○○如何使用我並不清楚。」等語(見偵查卷第一九五頁);另被告辰○○係供稱:「(問:中部地區刨除業者聯誼會是否為合法登記組織?如何分工運作?)是非法組織,並未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核准,本聯誼會由己○○擔任會長,負責主持本聯誼會運作,包括主持廠商集會,仲裁化解廠商之間在施工價格上的糾紛等,丁○○擔任會計,負責詢問及統計聯誼會每家廠商每月施工進度、數量並核算該月應繳本聯誼會金額,及向廠商收帳等事宜;另僱用楊勝文、卯○○擔任會務,負責轉達及分配己○○指示事項,巳○○、劉丁嘉(綽號柳丁)及我則負責巡視廠商施工進度及數量、向廠商收取應繳會費,回報聯誼會供會計丁○○核計廠商應繳金額,有時則陪同己○○主持廠商集會及仲裁廠商糾紛。本聯誼會運作方式是廠商依本聯誼會所規定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二十五元承攬施工,並依每施作一平方公尺繳交本聯誼會三元作為會費,本聯誼會則負責監督,測量各廠商施工數量,仲裁廠商間之糾紛等,前述每平方公尺二十五元之施作承攬規定價格,後因各廠商仍有私自削價承攬之情形,故至今(九十)年三月起,經己○○召集各廠商負責人後,變更規定為承攬價格每平方公尺十八元,廠商每作一平方公尺仍須繳交本聯誼會三元作為會費。」(見偵查卷第五九頁)、「限制廠商承攬工程區域是廠商為避免糾紛而想出來的,但只實行了約

一、二個禮拜即停止,而規定承攬施作價格每平方公尺十八元,是為了統一提高價格,讓大家都有利可圖,不會惡性競爭。至於廠商按月依照本身承攬施作的工程數量繳交本聯誼會每平方公尺三元之費用,則是廠商必須支付本聯誼會負責為該等廠商監督彼此施工情形、承作價格及數量,巡察是否有廠商違反本聯誼會規定、施予懲罰,並仲裁廠商之間的糾紛等情事所需之會費。」等語(見偵查卷第六0頁);此外,被告卯○○、丁○○、巳○○亦同此供述(見偵查卷第八一頁、八二頁、第一九0頁、一九一頁、一九二頁;第九三頁、九四頁;第一0三頁、一0四頁),另被告丁○○亦供稱:「(問:前述工會有無以暴力脅迫方式,施加未遵守規定之會員業者?)我在工會辦公室工作期間,並不知道工會會務執行人員在外與業者互動之情況,僅知會務執行人員楊勝文、卯○○等在電話中曾有對違反規定之工會業者大聲斥責之情形。」等語在卷(見偵查卷第九五頁),核與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此部分之指訴情節相符。

(四)而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被告己○○等六人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共同恐嚇取財之事實,業據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證稱屬實,分述如下:

1、證人即全吉公司負責人庚○○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員調查時證稱:「(問:(『中部地區刨除業者聯誼會』是否為合法登記組織?如何分工及運作?)『中部地區刨除業者聯誼會』未曾登記成為合法組織,聯誼會由自稱『郭董』之己○○主持外,另雇有綽號『阿文』楊勝文、綽號『家和』卯○○、綽號『大粒』辰○○、及張姓會計等人,張姓會計負責每日詢問工程進度、數量,並於月底統計會員廠商施工總數量及核算繳交金額,楊勝文、卯○○、辰○○六、七人則負責前往各廠商工地巡查實際施作數量是否相符、巡查會員有無短報或匿報數量、仲裁會員廠商糾紛,並負責每月底向會員廠商收取規費。」、「據我所知尚有世義恆通路面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恆通路面機械股份有公司、永盛路面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光泰路面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植平路面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及信創路面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路面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加入聯誼會,加入聯誼會之刨除廠商,必須遵照規定價格承攬工程,如五公分(刨除厚度)統一施作單價訂為每平方公尺二十五元,且強迫各家廠商每月必須依實際施作數量每平方公尺繳交三元予聯誼會作為規費。對不按月繳交規費之廠商,則由楊勝文、卯○○或辰○○等人以電話連續催繳規費,我因心生畏懼均每月按時繳交規費。」、「『中部地區刨除業者聯誼會』限制廠商的承攬工程的區域,是為避免會員廠商之間衝突,防止外地廠商進入中部地區,規定統一承攬價格是為了提高利潤、壟斷市場,而每平方公尺繳交三元規費,則是要給聯誼會己○○等黑道兄弟,繳交該規費是為了避免己○○等黑道兄弟找麻煩,不得不給。」等語(見偵查卷第二二九頁、第二三0頁);另於本院調查時結證稱:「是。時間是八十九年十二月底,卯○○有帶人到我中港路與台中縣太平市○○路的施工地點,並故意問我說你是否要做施工地點的工程,因當時卯○○帶人去,且我已投資兩千多萬在機具上,所以我會怕他們會破壞機具。」、「(問:你們是否自願繳交會費?)因我們想能夠順利施工,又擔心怕工程會受阻礙,所以我們才繳交會費。(見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訊問筆錄)等語。

2、又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六、七、八、九所示之被害人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時,除均與證人庚○○於調查處之證述情節相同外(各參見偵查卷第一一二頁、二六七頁、二五四頁、二四六頁、一一八頁、一二五頁、二七五頁、二二0頁以下),另於本院調查時另結證稱如下:

(1)證人即信創公司負責人癸○○結證稱:「(你們是否有加入中區瀝青刨除聯誼會?)我是被強迫加入的,我們在八十九年十月中苗栗施工,楊勝文打電話給我一定要加入聯誼會,如不加入的話,不讓我們的車子下來苗栗施工,除楊勝文外,還有另外兩個人一起到我的住處,要我交保護費。因我會害怕機具被破壞,所以我才加入。我們公司與夏氏公司間就通霄工程部分並沒有發生糾紛。」、「(問:當時是否自願加入該聯誼會?)我們都是因為害怕才加入,我們不是自願加入。」、「(問:被告等人為何要你們這些公司加入聯誼會?)是要以變相的方式收保護費。」、「(問:該聯誼會是否有要求會員公司承作的工程每平方公尺施作刨除瀝青單價不能少於二十五元?)聯誼會有規定承作的工程每平方公尺不能少於二十五元。且每平方公尺要求我們繳交三元的會費給聯誼會。」、「(問:繳了這些會費,聯誼會有無說做何用?)不清楚,但實際上該聯誼會就是要向我們恐嚇取財,因我們如不繳交會費,該聯誼會就會找人破壞機具,且不能施工,實際上聯誼會是強迫我們加入並恐嚇取財。」、「因該聯誼會催收會費都很急,我們都會害怕,所以我們都按時繳交。」等語明確(見本院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訊問筆錄)。

(2)證人即恆通公司負責人子○○結證稱:「(問:(你們是否有加入中區瀝青刨除聯誼會?)我是被他們恐嚇脅迫的,是楊勝文打電話給我的。他打電話給我說要成立一個聯誼會,強迫我加入該聯誼會,在八十九年六月間有人破壞我的刨除機電腦,我不知是何人破壞的,並在上面噴漆寫王八蛋。」、「(問:當時是否自願加入該聯誼會?)我們都是因為害怕才加入,我們不是自願加入。」、「(問:被告等人為何要你們這些公司加入聯誼會?)是要以變相的方式收保護費。」、「(問:該聯誼會是否有要求會員公司承作的工程每平方公尺施作刨除瀝青單價不能少於二十五元?)聯誼會有規定承作的工程每平方公尺不能少於二十五元。且每平方公尺要求我們繳交三元的會費給聯誼會。」、「不清楚,但實際上該聯誼會就是要向我們恐嚇取財,因我們如不繳交會費,該聯誼會就會找人破壞機具,且不能施工,實際上聯誼會是強迫我們加入並恐嚇取財。」、「(問:你們有無未繳交會費,而被該聯誼會阻撓或恐嚇過?)因該聯誼會催收會費都很急,我們都會害怕,所以我們都按時繳交。」等語明確(見本院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訊問筆錄)。

(3)證人即永盛公司負責人壬○○結證稱:「在八十九年九月被強迫加入,名叫楊勝文及卯○○到我住處找我,跟我說如我不加入就會阻撓我施工。「(問:當時聽了會不會害怕?)會,所以才加入該聯誼會。」、「(問:會員有包括哪些公司加入?)恆通公司、植平公司、信創公司、全吉公司、新盛公司等公司加入,均是被迫加入。」、「要依照他們意思行規去收錢並且才能去承包施工。」、「有。本來每平方公尺是繳五元,但後來繳三元。」、「都是寅○○他們來收的,我們是被迫才給他們錢的,怕機具被破壞,且他們會阻撓我們施工。錢我們不是自願繳的。」等語明確(見本院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

(4)證人即新盛工程行負責人丑○○結證稱:「(問:當時是否自願加入該聯誼會?)綽號叫阿文,九十年一月份的時候來我的施工地點彰化縣北斗鎮要我加入,阿文叫我一定要加入,並叫我施作工程每平方公尺繳交三元給聯誼會。阿文並沒有對我恐嚇或強迫,只是叫我一定要加入。不然會很難施工。」、「因我們想能夠順利施工,又擔心怕工程會受阻礙,所以我們才繳交會費。」等語屬實(見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訊問筆錄)。

(5)證人即植平公司負責人辛○○結證稱:「因在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在台中縣太平市○○○○街施工時被十幾個人恐嚇,有一個名叫卯○○,其他人我不曉得他們的名字,他們叫我不能做,要做的話,要加入該聯誼會,沒有加入的話要放火燒我的機具。」、「(問:當時聽了會不會害怕?)會,所以才加入該聯誼會。」、「(問:該聯誼會的負責人是何人?)我事後才知道該聯誼會之人有丙○○、寅○○(即楊勝文)、己○○。負責人是何人我不清楚。」、「(問:會員有包括哪些公司加入?)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有恆通公司、永盛公司、光泰公司、全吉公司、信創公司等公司加入,均是被迫加入。」、「(問:被告等人為何要你們這些公司加入聯誼會?)要依照他們意思行規去收錢並且才能去承包施工。」、「(問:該聯誼會是否有要求你們會員公司要繳會費?)有。本來每平方公尺是繳五元,但後來繳三元。」、「都是寅○○他們來收的,該會費做何用途我也不清楚,是他們自己拿去用。實際上是恐嚇取財,我們都是被強迫才加入的,並不是自願繳交的。」、「(問:如不繳交會費,該聯誼會會如何?)會阻撓我們施工,且會對我們施暴力、恐嚇,會讓我們害怕。」等語(見本院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

(6)證人即夏氏公司負責人乙○○結證稱:「我們公司在八十九年十二月要去通霄施工的時候,有人去施工地點阻撓我們施工,並沒有破壞任何東西,只是把機具鑰匙抽走,當時我並不在場,是我們公司的在場施工工人事後告訴我的,當時他們有要我們不能施工,我們因害怕,所以事後才加入該聯誼會。」、「(問:當時是否自願加入該聯誼會?)我們都是因為害怕才加入,我們不是自願加入。」、「(問:被告等人為何要你們這些公司加入聯誼會?)是要以變相的方式收保護費。」、「(問:繳了這些會費,聯誼會有無說做何用?)不清楚,但實際上該聯誼會就是要向我們恐嚇取財,因我們如不繳交會費,該聯誼會就會找人破壞機具,且不能施工,實際上聯誼會是強迫我們加入並恐嚇取財。」、「因該聯誼會催收會費都很急,我們都會害怕,所以我們都按時繳交。」等語在卷(見本院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訊問筆錄)。

(7)證人即鵬熹公司負責人戊○○結證稱:「我是九十年一月份的時候,楊勝文打電話給我要我加入聯誼會,才可以去頭份鎮施工,我們因為害怕機具會被破壞才會加入該聯誼會,但楊勝文並沒有直接說恐嚇的話,只是我擔心機具會被破壞。」、「(問:當時是否自願加入該聯誼會?)我們都是因為害怕才加入,我們不是自願加入。」、「(問:被告等人為何要你們這些公司加入聯誼會?)是要以變相的方式收保護費。」、「每平方公尺要抽一定的費用,每平方公尺三元。」、「(問:繳了這些會費,聯誼會有無說做何用?)不清楚,但實際上該聯誼會就是要向我們恐嚇取財,因我們如不繳交會費,該聯誼會就會找人破壞機具,且不能施工,實際上聯誼會是強迫我們加入並恐嚇取財。」、「(問:你們有無未繳交會費,而被該聯誼會阻撓或恐嚇過?)因該聯誼會催收會費都很急,我們都會害怕,所以我們都按時繳交。」等語明確(見本院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訊問筆錄)。

(8)證人即光泰公司負責人甲○○結證稱:「楊勝文、己○○要求我們一定要加入(聯誼會)。」、「(問:己○○他們如何要你們公司加入?)他說如我們不加入,要找我們談一談,他一直打電話給我們,因為我們不想加入,所以沒有接電話,我心理會害怕,但是他們沒有講說會對我們公司如何。當時是楊勝文及三、四個年輕人一起去找我的,他們之後有去工地,名義上是去巡察,實際上是監督,是監督看我們有無照他們的規定來承包。」、「(問:被告等人為何要你們這些公司加入該聯誼會?)因為他們認為說我們刨除業的價格,惡性競爭導致價格偏低,所以他們出面介入要求要有一個統一價格,他們要我們施作每平方公尺三元要繳交給聯誼會,至於收去的會費做何用途我不清楚。」、「(問:你是否自願繳交會費?)非自願性的,怕他們會干擾我們的工作,想說息事寧人。」、「(問:該聯誼會是否有要求會員公司承作的工程,每平方公尺施作刨除瀝清單價不能少於二十五元?)是。」等語明確(見本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

(9)另證人丙○○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接受調查員詢問時亦證稱:「:::若未遵照聯誼會規定自行降低價格競爭或跨區承攬,己○○會派手下楊勝文、卯○○等人出面協調廠商擺平。」(見偵查卷第六九頁)、「『中部地區刨除業者聯誼會』未曾登記成為合法組織,該聯誼會並未正式分工,僅係由己○○自任董事長,並僱請楊勝文、卯○○、辰○○等人,負責稽催聯誼會廠商繳交會費事宜,另僱用丁○○擔任會計。」、「加入聯誼會之廠商除需按月繳交施作數量以每平方公尺三元計算之會費外,亦不得調降施作價格,需遵守規定來承接施作刨除業務。」(見偵查卷第六七頁)、「『中部地區刨除業者聯誼會』每日均會以電話詢問聯誼會廠商當日攬作施作的工程數量,並在每月月底統計廠商所需繳交之會費,於次月月初由己○○委派上述楊勝文、卯○○、辰○○、劉丁嘉(綽號柳丁)、巳○○(綽號阿祥)等人前往向廠商收款。」(見偵查卷第六八頁)、「(問:你與聯誼會何關係?)刨除業之前價格比較高,後來惡性競爭比較厲害,因價格關係,業者為了要成本才成立聯誼會,每月他們來問數量多少,我們原先有參與,後來覺得沒有甚麼意義,我們也是受害者,後來聯誼會變質了,我們也不想參加。」等語明確(見偵查卷第一六三頁)。

(五)又被告寅○○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對於未遵守前述規定之廠商,己○○會出面指示我及卯○○率眾出面協調廠商必須遵守當初之規定。」等語(見偵查卷第五一頁)、被告卯○○供稱:「:::並向植平公司辛○○表示臺中現已有組一聯誼會,未加入之廠商不得在臺中地區施作工程等語,蔡孟達亦出言恐嚇喝令其馬上停工:::。」、「:::僅對於違反規定之廠商加以言詞恐嚇,有時邀集楊勝文、辰○○、巳○○、劉丁嘉等人聚眾造勢,提升自身有如黑道之行情,以令廠商害怕進而出面協調,使廠商能遵照『中部地區刨除業聯誼會』規定繳款及對外承攬工程施作」等語(見偵查卷第八0頁、第八二頁),經核均與上揭證人所述之情節相符,足認證人之上述證言應屬可採。

(六)雖證人子○○、壬○○、甲○○嗣於本院審理時同改稱:係因擔心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或政府採購法之問題,方有調查站之證述,且加入刨除業聯誼會及繳交會費均出於自願,與被告己○○等六人無涉云云,惟證人子○○、壬○○、甲○○等三人在偵查及本院之證述情節均屬一致,並無齟齬之處,且和其他證人之證述情節相符,當屬可採,至其三人遲至本院審理時始翻異前詞,顯屬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譯文、案外人王美玲如附表所示帳戶資金流程表、會議紀錄表、全吉公司所簽發之支票、請款單、支票收訖簽回聯、支票付款存根聯、證人子○○所簽發之支票存根在卷足憑,參以被告己○○等六人在刨除業聯誼會之組織中,均各有分工,且均明瞭彼此間之工作性質等情,足認被告己○○等六人確有被害人所述之恐嚇取財犯行。

(七)綜上所述,被告丙○○雖未遭脅迫而係自願加入該聯誼會,然為達壟斷中部地區○○路面刨除工程,確有與被告己○○等六人共同強制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人加入該聯誼會之事實;又被告己○○等六人在該聯誼會籌備期間,即以收取會費之名,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收取規費,顯有恐嚇取財之犯行無疑,是被告上述所辯,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己○○等六人及被告丙○○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己○○等六人及被告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被告己○○等六人另各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又被告己○○等六人及被告丙○○共同以恐嚇之方法,強迫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被害人加入刨除業聯誼會,顯係以強暴、脅迫使該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應屬強制罪之範圍,而非單純之恐嚇危害安全之問題,是公訴人認被告己○○等六人及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尚有未洽,另被告己○○等六人以恐嚇之方式強迫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繳交會費之犯行,已非屬單純之恐嚇罪,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又被告己○○等六人及被告丙○○與綽號「柳丁」之劉丁嘉、綽號「阿達」之蔡孟達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強制罪之犯行、及被告己○○等六人與綽號「柳丁」之劉丁嘉、綽號「阿達」之蔡孟達之成年男子間就恐嚇取財罪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己○○等六人與被告丙○○先後多次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被告己○○等六人先後多次恐嚇取財之犯行,均時間緊密,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分別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己○○等六人所犯上揭連續強制罪及連續恐嚇取財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連續恐嚇取財罪論處。被告辰○○曾於八十四年間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二月十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裁判上一罪,適用於累犯時,應以最初行為之犯罪時作為計算累犯成立與否之標準,至其犯罪行為終了於何時,則非所問(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一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己○○等六人之犯罪行為雖持續至九十年四月間始終了,然渠等之最初行為係八十九年六、七月間,故被告辰○○係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己○○自組非法之刨除業聯誼會,並自任負責人,統籌一切恐嚇取財事宜,對於未加入該聯誼會之廠商或未繳交會費之廠商,動輒指派手下至工地現場恐嚇被害人,無視於法律之存在,惡性非輕,被告寅○○、辰○○、卯○○三人年輕力壯,不思上進,竟在該聯誼會任會務工作,負責巡視各處刨除工地,遇有非會員廠商之刨除業者,則以強暴、脅迫方法阻止其施工,造成被害人心裡恐懼,渠等之行為應予非難,犯行亦屬較重,又被告巳○○僅任己○○之司機,偶而載送己○○至各施工地點巡視,被告丁○○為會計,僅負責統計數量及收取會費事宜,被告丙○○僅為圖一時之便,即向被告己○○提議籌組該聯誼會,強迫他人入會,所為自不足取,惟該三人犯罪情節較為輕微,並審酌被告七人犯罪之動機、目的、均以強暴、脅迫之恐嚇手段威逼被害人、所得財物之數額及犯後均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丙○○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巳○○、丁○○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因年輕識淺,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且被告巳○○、丁○○二人目前均已離職,經此次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為世義公司負責人,為壟斷中部地區○○路面刨除工程,與黑道份子己○○共同籌設非法組織刨除業聯誼會,由己○○擔任負責人,巳○○為己○○之司機,寅○○、辰○○、卯○○及綽號「柳丁」、「阿達」之年籍不詳男子多人為會務工作人員,負責巡視各處工地,遇有非會員廠商則以強暴脅迫方法阻止其施工,對會員廠商則加以丈量檢核其陳報數量是否相符,丁○○為會計,負責統計每家刨除業施作之工程總數量、收取每平方公尺三元之不法利益。於八十九年七、八月間,由己○○、丙○○邀集業者全吉公司、恆通公司、光泰公司、信創公司、世義公司成立刨除業聯誼會,凡未加入聯誼會者不得承攬台中、彰化、南投、苗栗地區○○○路面刨除等工程,並由寅○○等以破壞機具、噴漆、言辭恐嚇破壞機具、率多人至工地阻撓施工等方式,使全吉公司、恆通公司、光泰公司、信創公司心生恐懼而參加刨除業聯誼會,己○○、丙○○等並強制會員廠商不得以低於每平方公尺二十五元之價格承攬刨除瀝青工程,每月按工程施作數量,每平方公尺繳交三元予己○○所主持之刨除業聯誼會。其後對於尚未加入聯誼會之廠商,植平公司、永盛工程行、新盛工程行、鵬熹公司、夏氏公司,亦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脅迫廠商加入刨除業聯誼會,總計成立至今收取不法利益五百一十五萬七千四百四十六元。因認被告己○○及丙○○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嫌,被告寅○○、卯○○、辰○○、巳○○、丁○○另涉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之罪嫌云云。

二、訊據被告己○○等六人及被告丙○○均否認有何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行,同辯稱:該刨除業聯誼會之成立,均係由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自行組成,且該聯誼會雖未經合法設立登記,然非屬不法之組織,應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規定不符等語。經查: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言,所謂犯罪組織,首重在其內部具有「管理結構」,次為其成立宗旨在於「從事犯罪」,其三乃其整體而言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等特質,又所謂「內部管理結構」即有上下屬從關係之謂,亦即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違抗者依內部規範懲處,至所謂「常習性」指組織以長期存續為目的;故可知該條例所指之「組織」,自集團性而言,除應要有三人以上外,該組織須有內部管理結構,主持人與成員間應有層級之分,且組織本身亦不應因主持人或其他管理人或成員之更換而有所異同;自常習性而言,該組織之存續在時間上具有永久性,且並非為某一特定犯罪,或某特定人士而組成;而自脅迫性、暴力性而言,該組織成立之目的係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某種類或不特定種類之犯罪為目的;是若多數共犯結合謀議,因怨挾持某人,希圖加害,此僅係相約為特定之一個犯罪之實行者,則僅為一共犯結構而已,不能逕以犯罪組織論之(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二一一八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國內知名幫派者,如已成立數十年之四海幫、竹聯幫等,均於國內各地,甚於在國外設有分部或堂口,除有一主持人外,各堂口或分部亦有負責人,並有正式之入幫儀式及幫規,平日即糾眾從事各種不法犯罪活動,幫派主持人及成員亦有多項犯罪前科,此即為典型之犯罪組織。

(二)本件公訴人雖認被告己○○等六人與被告丙○○為壟斷中部地區○○路面刨除工程,於八十九年六、七月間,共同籌設非法組織刨除業聯誼會,並由被告己○○擔任該聯誼會負責人,巳○○則任己○○之司機,負責載送己○○至各施工地點巡視,被告寅○○、辰○○、卯○○三人則從事會務工作,負責巡視各處刨除工地,遇有非會員廠商之刨除業者,則以強暴、脅迫方法阻止其施工,並對為會員廠商之刨除業者之施工場所加以丈量檢核其陳報數量是否相符,被告丁○○為會計,負責統計每家刨除業施作之工程總數量及收取會款,而從事犯罪活動,惟本件被告己○○等六人及被告丙○○雖係於上揭時、地,為迫使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被害人加入該聯誼會,被告己○○等六人並以恐嚇之方式,迫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繳交會費,而有妨害自由及恐嚇取財之犯行,且被告寅○○、卯○○、辰○○、巳○○及丁○○係受僱於被告己○○,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己○○與被告丙○○間有上下屬從關係,亦無從證明被告己○○有任何主持、指揮、操縱或參與之犯罪組織名稱、入幫儀式或幫規等相關資料,尚難認該聯誼會有何「管理結構」或有內部組織性,亦無直接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己○○所成立之刨除業聯誼會係具有集團性、常習性、暴力性或脅迫性之永久存續之犯罪組織;從而,依前所述,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己○○等六人所組成之刨除業聯誼會係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既無犯罪組織存在,是縱被告己○○等六人及被告丙○○有恐嚇取財及妨害自由之犯行,亦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之構成要件不符,難認該被告七人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己○○等六人及被告丙○○有上揭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己○○等六人及被告丙○○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日

法 官 王 世 華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遭強暴、脅迫之時間及方│繳交之會費(新│繳交會費流向  │
│    │        │式                    │台幣)        │              │
├──┼────┼───────────┼───────┼───────┤
│一  │恆通公司│八十九年六月間在臺中市│以支票支付八筆│部分支票存入郭│
│    │負責人黃│施工時,拒絕被告寅○○│會費,共九十二│明輝女友王美玲│
│    │清景    │等人之邀請入會,刨除機│萬零七百元。  │設於臺灣銀行水│
│    │        │電腦遭灌水,並被噴上「│              │湳分行00000000│
│    │        │王八蛋字樣」。嗣於八十│              │8654號帳戶    │
│    │        │九年九月間同意入會。並│              │              │
│    │        │自八十九年九月間起繳交│              │              │
│    │        │會費至九十年四月間止。│              │              │
│    │        │                      │              │              │
├──┼────┼───────────┼───────┼───────┤
│二  │信創公司│八十九年十月間在豐原、│以現金支付五、│由己○○收取  │
│    │負責人黃│苗栗縣等處施工,遭楊禾│六筆會費共約五│              │
│    │忠正    │田以電話威脅停工,因未│十萬元。      │              │
│    │        │理會,寅○○便夥同楊嘉│              │              │
│    │        │豪、辰○○及不明人士共│              │              │
│    │        │五人至住處恐嚇須入會方│              │              │
│    │        │可施工,且復要求繳交會│              │              │
│    │        │費。癸○○不得已乃入會│              │              │
│    │        │及繳交會費。繳交會費期│              │              │
│    │        │間自八十九年十月間起至│              │              │
│    │        │九十年四月間止。      │              │              │
├──┼────┼───────────┼───────┼───────┤
│三  │全吉公司│一、八十九年九、十月間│以支票及現金支│支票存入己○○│
│    │負責人陳│,多次接獲寅○○、楊嘉│付共九十三萬八│女友王美玲設於│
│    │丞全    │豪以電話恐嚇要求入會,│千七百七十二元│臺灣銀行水湳  │
│    │        │否則不准施工,因恐價值│              │分行00000000  │
│    │        │三千多萬元之刨除機二台│              │8654號帳戶,現│
│    │        │遭破壞及影響工程進行,│              │金則由寅○○、│
│    │        │被迫同意於八十九年十一│              │辰○○收取後轉│
│    │        │月間加入聯誼會。      │              │交予己○○。  │
│    │        │二、八十九年九月在臺中│              │              │
│    │        │施工時,卯○○率人至工│              │              │
│    │        │地現場巡查,使其因恐懼│              │              │
│    │        │而不敢短報工程,並自八│              │              │
│    │        │十九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              │              │
│    │        │年四月間止據實繳交會費│              │              │
├──┼────┼───────────┼───────┼───────┤
│四  │光泰公司│一、八十九年八月間因拒│以支票及現金支│同右          │
│    │負責人吳│絕己○○之要求入會,走│付會費共十八萬│              │
│    │國華    │避他處,後因恐公司機具│元。          │              │
│    │        │遭破壞,不得已加入刨除│              │              │
│    │        │業聯誼會。          │              │              │
│    │        │二、寅○○率人至工地巡│              │              │
│    │        │查,造成該公司員工心理│              │              │
│    │        │畏懼,而不敢短報工程,│              │              │
│    │        │遂自八十九年十一月至九│              │              │
│    │        │十年四月據實繳交會費共│              │              │
│    │        │共七次。              │              │              │
├──┼────┼───────────┼───────┼───────┤
│五  │永盛路面│八十九年九月間寅○○、│以支票支付會費│己○○將支票存│
│    │工程行負│卯○○前往住處責備其難│共三十九萬六千│入同右帳戶。  │
│    │責人黃永│配合,恐嚇壬○○要加入│四百三十元。  │              │
│    │乾      │聯誼會否則不得在中部地│              │              │
│    │        │區施工,壬○○因恐施工│              │              │
│    │        │機具遭破壞燒毀,不得已│              │      │
│    │        │加入刨除業聯誼會。嗣並│              │              │
│    │        │於八十九年十月間起至九│              │              │
│    │        │十年四月間止按規定繳交│              │              │
│    │        │會費多次。            │              │              │
├──┼────┼───────────┼───────┼───────┤
│六  │植平公司│一、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在│以支票支付會款│同右          │
│    │負責人陳│台中縣太平市○○○○街│共五十二萬三千│              │
│    │家燈    │施工,遭己○○、寅○○│九百元。      │              │
│    │        │、卯○○等人阻撓施工,│              │              │
│    │        │恐嚇揚言要放火燒機具,│              │              │
│    │        │不得已才入會。        │              │              │
│    │        │二、九十年三月間臺中市│              │              │
│    │        │精武路巷道施工時,因被│              │              │
│    │        │聯誼會發現殺價承攬,遭│              │              │
│    │        │卯○○恐嚇停工接受調查│              │              │
│    │        │。                    │              │              │
│    │        │三、自八十九年十月間起│              │              │
│    │        │至九十年四月間止連續繳│              │              │
│    │        │交會費。              │              │              │
├──┼────┼───────────┼───────┼───────┤
│七  │夏氏公司│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在苗栗│以支票支付會費│同右          │
│    │負責人夏│縣通霄鎮施工時,遭楊嘉│共一萬三千五百│              │
│    │懷湘    │豪率人到場阻撓施工,並│元。          │              │
│    │        │出言恐嚇,因心生畏懼一│              │              │
│    │        │度停工,嗣才加入刨除聯│              │              │
│    │        │誼會,且依規定繳交會費│              │              │
│    │        │。繳交會費期間為九十年│              │          │
│    │        │三月間至同年四月間止。│              │              │
│    │        │                      │              │              │
├──┼────┼───────────┼───────┼───────┤
│八  │鵬熹公司│九十年一月間在苗栗縣頭│以支票支付會費│同右          │
│    │負責人莊│份鎮施工時,寅○○多次│共五萬三千三百│              │
│    │鵬熹    │以電話恐嚇需加入刨除聯│二十元。      │              │
│    │        │誼會,否則不准在中部地│              │              │
│    │        │區施工,戊○○心生畏懼│              │              │
│    │        │及恐刨除機遭破壞,乃不│              │              │
│    │        │得已入會。嗣並按規定繳│              │              │
│    │        │交會費。繳交會費期間為│              │              │
│    │        │九十年一月間起至同年四│              │              │
│    │        │月間止。              │              │              │
├──┼────┼───────────┼───────┼───────┤
│九  │新盛工程│九十年一月間在彰化縣北│以支票支付會費│同右          │
│    │行負責人│斗鎮施工時,遭寅○○、│共二十六萬八千│              │
│    │丑○○  │卯○○、辰○○等阻撓施│六百元。      │              │
│    │        │工,並恐嚇要入會否則不│              │              │
│    │        │准在中部地區施工,黃新│              │              │
│    │        │同為使工程能順利施工,│              │              │
│    │        │不得已入會。嗣並按規定│              │              │
│    │        │繳交會費。繳交會費期間│              │              │
│    │        │自九十年一月間起至同年│              │              │
│    │        │五月間。              │              │              │
├──┼────┼───────────┼───────┼───────┤
│十  │世義公司│八十九年七、八月自願入│以支票支付會費│同右          │
│    │負責人張│會,入會後,即按己○○│共一百二十六萬│              │
│    │世杰    │規定交會費至九十年四月│二千二百二十四│              │
│    │        │份。                  │元。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