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起成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 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四 九號、第一七三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起成營造有限公司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業已通緝,另行審結)為臺中縣和平鄉代表會主席 ,負責和平鄉鄉代會議事之推展及監督和平鄉公所相關行政業務,被告乙○○並 為起成建設關係企業(含穀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起成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起成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係丙○○,起訴書誤載為乙○○ )、起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起成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太平洋化粧品有限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甲○○(業已審結)為起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起成建 設)之經理,負責該公司工地人員之調派、與公務機關之協調及與陪標廠商之接 洽等業務。被告丁○○(業已審結)則為被告起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起成營造 )重機械工程之承包商,並協助起成營造找尋配合圍標或陪標工程之廠商;被告 戊○○(業已審結)為世章土木包工業(下稱世章土木)之負責人;被告辛○○ (業已審結)為被告彰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彰鼎營造,已審結)之負責人;被 告己○○(業已審結)則為被告世陽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世陽營造,已審結)之 負責人;被告庚○○(業已審結)為合誠土木包工業(下稱合誠土木)之負責人 。緣被告乙○○為圖謀私人不法之利益,先命被告甲○○、丁○○及戊○○等人 糾合彰鼎營造有限公司、世陽營造有限公司等相關配合廠商,再利用職務之機會 ,對和平鄉鄉長林文生及建設課長林維國等人(林文生、林維國涉嫌瀆職部分由 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四三號審理中)施壓,就特定公共工程使渠等同意以舞 弊之方式均指定被告乙○○所提供之廠商名單為指定之三家廠商,再經由被告甲 ○○、丁○○及戊○○等人之配合,以聯合世章土木、南榮土木包工業(下稱南 榮土木)、合誠土木、世陽營造及彰鼎營造等公司參與圍標或陪標和平鄉公所發 包之中小型工程。(一)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工程,乃經被告乙○○先行指示 被告甲○○以電話聯繫被告辛○○,安排彰鼎營造為該工程之主標廠商,而由被 告甲○○向被告辛○○拿取彰鼎營造及清平土木包工業(下稱清平土木)之公司 證照等資料後,以清平土木及上木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上木營造)配合陪標,其 後包括領標、算標、押標金、參加開標會議、簽約、保證廠商、施工、叫料、驗 收及協調等業務則均由被告起成營造負責,被告甲○○並許以完工後被告起成營 造將給予工程款一成之酬金,被告辛○○應允後,被告甲○○即指派被告起成營 造職員陳志榮攜帶填妥之標單至彰鼎營造用印,彰鼎營造遂於安排下順利得標。 嗣該工程完工後,鄉公所即將工程款匯入彰鼎營造之帳戶,被告辛○○在扣除議 定之酬金後,即開立其所有第七商業銀行員林分行支存帳戶,面額新台幣(下同 )六十五萬一千七百九十二元之支票一紙,而於案外人吳英政之帳戶內兌現,該 款項再由被告甲○○交予被告起成營造。九十年二月間,臺中縣調查站於和平鄉 公所依法查扣相關工程合約資料,被告起成營造主導之工程資料亦在查扣之列, 被告乙○○知悉後,即要求被告甲○○聯絡被告辛○○,於九十年三月間各簽立 二張借據及收據,時間則偽填為九十年元月間,藉以營造被告辛○○前揭得標之 工程乃係與被告起成營造合作,並由被告起成營造先行墊支押標金及工資之假象 。被告乙○○另自行以彰鼎營造之名義陪標裕毛屋營造及戽美營造(已另案偵查 )參加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及如附表二編號二至四之工程,其後包括領標、算標 、押標金、開標均由被告起成營造處理,彰鼎營造於此等工程中提供參與投標之 資料,被告起成營造則獲取工程款一成之酬金。(二)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工 程,經被告乙○○指示被告甲○○辦理後,被告甲○○即以被告起成營造為主標 廠商,並透過被告丁○○找尋陪標廠商,許以得標後將由被告丁○○承做重機械 工程之利益,被告丁○○遂與被告己○○接洽,並陪同被告起成營造之人員取得 世陽營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證照等資料以參與陪標,其後則安排由被告起 成營造得標,並由泓耀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泓耀營造)、上玉營造有限公司(下 稱上玉營造)及龍逸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龍逸營造)擔任陪標廠商,爾後果由被 告起成營造得標,起成營造則以世章土木及南榮土木擔任保證廠商。又被告起成 營造復以世陽營造之名義擔任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工程之陪標廠商,前述工 程之領標、算標、押標金及開標事宜則均由被告起成營造處理,世陽營造依約獲 取工程款一成之酬金。(三)被告丁○○自八十八年間起,即在被告起成營造之 要求下,向合誠土木借牌參與和平鄉公所發包工程之投標,雙方議定由被告丁○ ○自工程費中代付合誠土木所需稅金(百分之五營業稅及百分之三營利事業所得 稅);其後因起成營造告以被告丁○○,若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之工程得標 後,挖土機施作工程部分將由被告丁○○承做,並要求被告丁○○提供廠商名單 逕送和平鄉公所,被告丁○○遂找合誠土木擔任主標廠商,條件同前,並均由益 發土木包工業(下稱益發土木)及勝代土木包工業(勝代土木)擔任此二項工程 之陪標廠商。爾後包括領標、算標、押標金、參加開標會議、簽約、保證廠商、 施工、叫料、驗收及協調等業務則均約定由被告起成營造負責,嗣以合誠土木名 義得標後,被告起成營造即分別以其公司、主豐土木包工業(下稱主豐土木)及 世章土木擔任該二項工程之保證廠商,合誠土木則未實際介入運作。另被告起成 營造復以合誠土木名義參與如附表一編號八、九、十一所示工程之陪標廠商,合 誠土木並配合起成營造擔任多項工程之保證廠商。(四)世章土木之負責人即被 告戊○○因與被告丁○○素有往來,除提供世章土木及南榮土木之營利事業登記 證等資料予被告丁○○參與和平鄉公所相關發包工程之投標及圍標外,另取得南 榮土木、主豐土木、大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大勝公司)、金莊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金莊公司)及明汶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明汶公司)等公司證照及印鑑資料, 配合相關工程之陪標及圍標,被告戊○○以此方式加上被告丁○○取得其他配合 廠商,因而以世章土木名義標取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二所示之工程,並另以南榮 土木名義投標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工程,而由彰鼎營造及世宇土木包工業(下稱 世宇土木)擔任陪標廠商,並順利標取前揭工程;另世章土木並經被告起成營造 之安排而擔任多項工程之保證廠商。因認被告起成營造之實際負責人乙○○,因 執行業務涉有共同連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 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之罪嫌,是被告起成營造應依同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 項之罰金。 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起成營造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 、丁○○、辛○○、己○○及庚○○等人供述甚詳,並有他案共同被告即臺中縣 和平鄉鄉長林文生及鄉公所建設課課長林維國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在卷,且有起 成營造等圍標工程相關資料表、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會員、臺中縣土木 包工商業公會手冊、苗栗縣土木包工商業公會手冊三冊、借據、收據、乙○○之 名片、相關內部批閱公文附卷可稽,並有合約書、雜記、印章、公司證照影本、 工程相關公文資料、電腦磁片、存摺、匯款資料、帳冊、傳票、工程計劃書、公 司持股明細、行程表、預算表、記事本、人事資料、往來文件、會議記錄、計畫 預算書、公司印鑑、個人電腦主機、支票存根影本、支票存款往來簿影本、代收 票據送件簿影本及活期存款存摺影本等資料扣案足憑,為其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本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所謂 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 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與公訴人起訴所憑僅需有 之合理懷疑而得為起訴之論罪事證有別,又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此分別有最高法院二十九年 上字第三一○五號及同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四、訊據被告起成營造之代表人丙○○固坦認前揭起成營造所投標、施作或陪標之工 程均係由被告乙○○實際負責,其僅係掛名之負責人等情不諱,並核與被告甲○ ○陳稱其乃受被告乙○○之指示,代起成營造向被告辛○○借用彰鼎營造之證照 等資料及透過被告丁○○向己○○(世陽營造)、庚○○(合誠土木)、戊○○ (世章土木及南榮土木)借牌投標,關於所有工程之領標、算標、押標金、參加 開標會議、簽約、保證廠商、施工、叫料、驗收及協調等業務則均由起成營造負 責,其餘公司均未實際參與施作等情;另被告丁○○坦承其曾向己○○(世陽營 造)、庚○○(合誠土木)及戊○○(世章土木及南榮土木)借牌予被告甲○○ ,並分別於將被告甲○○交付已填載完成之投標單交予出借之廠商用印後,再行 交予被告甲○○參與前揭工程之投標等情;以及被告辛○○、己○○、庚○○及 戊○○陳稱其等曾分別借牌予被告甲○○及被告丁○○參與前揭工程之投標,並 分別自行於標單上用印等情節均相符,且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附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等附卷可參。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工程,乃分別經該等參與廠商投標, 並分別由得標廠商以如附表所示工程款得標等情,亦有開標紀錄附卷可參。惟被 告起成營造之代表人丙○○仍堅詞否認有何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 項之犯行,辯稱:起成營造之所有工程事務均非由其負責,不知有何違反政府採 購法之犯行等語。經查: (一)依被告辛○○於調查站詢問及偵查中迭次供稱:「我曾透過同業間介紹認識起 成營造(該時應為起成建設經理)之甲○○,八十九年五、六月間,石經理向 我表示欲向我借彰鼎營造之證照參與和平鄉梨山光華巷防災改善工程之發包作 業,我基於同業間互相支援乃常有之事,遂同意借牌,不久,起成營造公司即 派陳志榮課長攜帶填製完成之前述工程標單等資料至我公司用印,該工程開標 結果由我彰鼎營造得標,惟我僅單純借牌,未實際施工,其他業務均由起成營 造公司負責。該案押標金由起成營造處理,惟彰鼎營造得標後,公所將五萬元 押標金支票退還給我,我則開立臺灣中小企銀、面額五萬元之支票予起成營造 之石經理。八十九年七、八月間,甲○○另曾向我借牌參與鄉公所其他工程之 陪標,至於係何項工程,由何人得標,我均不清楚,我僅在已製作完成之標單 上蓋章而已,我沒有取得任何利益或報酬,僅純為同業間之借牌行為。我未實 際參與施作,亦不認識鄉公所人員」等語(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四九號 案卷第一一0至一一三頁),已堪認被告辛○○僅係單純借牌予被告甲○○。 再者,參以被告甲○○於調查站詢問時陳稱:「我曾向和平鄉公所推薦彰鼎營 造參與復建工程,事後鄉公所通知辛○○參加如附表一編號四之工程投標,辛 ○○便請教我如何填載標單,我找陳志榮幫忙辛○○,陳志榮將標單寫好後, 回家順路拿給辛○○看,辛○○認為沒問題即用印,再由陳志榮將標單及相關 證照送至鄉公所參與投標。」等語(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四九號案卷第一一 八頁)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未告以被告辛○○將投標何項工程,其後所有投 標等事宜均由起成營造自行處理,被告辛○○僅於標單上用印,未曾與被告乙 ○○接觸等情節,亦經證人陳志榮於偵查時證稱:「(問:參與和平鄉公所工 程公開投標標單何人填寫?)是甲○○負責,都是他叫公司職員寫,我寫過三 次標單,其他都是方進榮寫的,是在起成營造位於臺中市○○路○段一九九號 十六樓之一之公司內填寫。」等語在卷,並有合約書、印章、公司證照影本、 工程相關公文資料、匯款資料、工程計劃書及開標會議紀錄附卷足參,自可見 被告辛○○辯稱其僅係因認識被告甲○○,基於同業情誼而同意出借彰鼎公司 之證照予起成營造參與投標,避免參與比價之廠商不足,其僅係單純借牌,尚 不知前揭工程之其餘參與投標廠商為何,投標工程、金額均係事先由起成營造 人員填載,其僅於其上用印等語,核非無據。又查,被告辛○○於檢察官偵查 及本院審理時分別陳稱:「和平鄉公所將該筆工程款七十一萬元匯入我公司帳 戶,我扣除我所負擔之稅金,已將六十五萬一千七百九十二元匯予起成營造。 」等語(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四九號案卷第一一0至一一三頁)及「八 十八年間成立彰鼎營造後,曾透過友人認識甲○○,甲○○告知時僅知要做公 家機關的工程,但不知是哪個公家機關之何工程。因為要負擔稅捐、行政費用 ,且請會計記帳有開銷,所以大概以平均百分之七或八來計算,事實上,有給 發票的是給百分之五,沒有給發票大約是百分之十,另無其他費用。第一次領 到工程款之支票,始知悉係借牌給和平鄉公所(意喻投標鄉公所之工程),我 不認識乙○○,未與之接觸。我只出營利登記資料及親自在投標文件蓋章,其 他包含收、發過程、填載投標文件都由起成營造處理,投標文件係甲○○請他 公司的人送過來給我蓋章的。我借牌給他們的目的不是為了賺錢,僅係幫忙朋 友。」等語,亦經被告甲○○供述詳實,復有第七商業銀行支票票根、支票存 款往來簿、代收票據送件簿及活期存款存摺附卷足參,則以彰鼎營造得標如附 表一編號四之工程款項而言,被告辛○○於扣除約百分之八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等稅捐後,既將其餘款項共六十五萬一千七百九十二元交予實際施作之起成營 造,自無任何獲利可言,益證被告辛○○辯稱其僅單純出借公司證照以幫助朋 友,並避免投標廠商數不足,其確無圍標意圖及行為等語,應堪採信。此外, 就被告辛○○出借彰鼎營造之證照參與陪標之工程部分,被告辛○○雖坦認彰 鼎營造確有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七及如附表二所示工程之投標,而如附表二編號 一之工程並由起成營造得標;然查,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工程中,泓耀營造及龍 逸營造係自行參與投標,且該等工程因均屬工程款超過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 依規定乃採公開招標之方式辦理,並分別由與起成營造不同集團之裕毛屋營造 及戽美營造為得標廠商,並領得工程款項等情,有證人即八十七年三月間起至 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擔任臺中縣和平鄉公所建設課課長之林維國於調查站詢 問時證稱:「發包作業流程係一百萬元以下之工程,由承辦人簽訂工程發包日 期,由我選定三家通知廠商,在依流程呈給秘書黃元義決行(有關工程之發包 、底價訂定均由黃元義決行,除少數黃元義不在之情形,才由鄉長林文生決行 。一百萬元以下之工程,係由我依既定之廠商名冊選定。既定廠商名單係由三 大集團組成,分別為戽美營造、富元營造及起成營造三集團所屬之廠商。若由 乙○○爭取經費之工程或乙○○向黃元義、乙○○爭取承作之工程,我依黃元 義之指示,通知乙○○集團之廠商參與比價。和平鄉公所比價工程,因選定通 知廠商屬同一集團,在開標會議召開時,大部分僅來一個集團代表。」等語在 卷,並有工程類別、得標等資料(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四九號案卷第三 五、三六頁)及工程合約書附卷可證,則以該等工程分別有其他集團參與投標 ,並多屬上網公告招標之工程,任何廠商均有自由購買標單參與投標之機會, 而依卷內相關卷證,復尚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該得標廠商與彰鼎營造有何關 連性,亦即有何圍標之情事,自屬無從認定彰鼎營造於該等工程項目中有何圍 標之意圖,且已獲取不正之利益,此部份亦非可作為被告辛○○有圍標意圖及 行為之認定。綜上,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彰鼎營造於該等工程中僅係 單純提供參與投標之公司證照等資料,其不知被告起成營造有無藉此影響決標 價格之意圖,其未與被告甲○○、乙○○有何圍標之合意,亦均未因借標而獲 取一成工程款之利益等語,堪可憑採。 (二)次查,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因知悉被告丁○○係九二一之受災戶, 且平日盡心施作工程,為幫助被告丁○○度過困境,始出借世章土木及南榮土 木之證照予被告丁○○參與投標,然其出借證照及投標前,均未曾與被告甲○ ○及乙○○接觸,被告丁○○亦僅告知將投標工程,未告知投標廠商及工程分 別為何,事後其僅收取用以支付營業稅、綜合所得稅及會計師作帳費之一成款 項,並未獲取任何利益,自無與被告丁○○等人就某項工程共同圍標之意圖及 行為等語,以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我從事包工業,並未和甲○○、乙○○ 直接洽談過,我不認識他們,我是認識丁○○,他來找我借牌說要標工作,我 知道是公家機關的工程,因為九二一地震後他的房子倒塌,景氣不好,要我幫 忙他,我就將資料及印章交給丁○○,讓他處理,一開始是在我家中蓋章,後 來要領退押金,他有拿去別的地方蓋章,可是借了以後都有立刻還我,投標資 料不是我寫的,丁○○總共借了幾次我忘記了,費用部分,營業稅部分有發票 就退還給他,沒有發票,差距金額就用百分之五計算,所得稅部分概算為百分 之三。」等情,既核與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情節相符,並有被告甲○ ○於警詢、本院審理時陳稱其不認識被告戊○○,該等工程部分均已取得工程 款,未得標部分並未給予一成之稅款金額,其餘部分因未實際施作,亦僅支付 發票及稅款約百分之十,丁○○提供之廠商均未與被告乙○○或其洽談借標事 宜等語在卷,且有起成營造之帳款資料、存款存摺、房屋受損證明書及戶口名 簿附卷可稽,則被告戊○○僅係單純提供世章土木及南榮土木之公司證照等資 料予被告丁○○,尚不知被告起成營造有無藉此影響決標價格之意圖,亦未與 被告甲○○、乙○○有何圍標之合意,僅曾領取稅款部分之款項,尚未取得其 他之不法利益,應堪認定。 (三)另外,觀諸被告己○○不僅於調查站初訊時即供陳:「八十九年三、四月間世 陽營造曾將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證照等資料借予丁○○使用,至於工程確實 名稱,我不清楚。林某是如何與何家廠商相互配合,林某向我借牌時,我並不 清楚。後來林某曾帶起成營造相關人員前來我公司要求擔任履約保證廠商,我 才知道丁○○向我借牌是與起成營造配合(問:丁○○借用世陽營造之證照, 有無給你好處?或事先言明分享利益?)沒有」等語(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五六四九號偵查案卷第四十、四一頁),其後於檢察官偵查時復陳稱:「(問 :世陽公司自八十八年迄今,有無參加和平鄉相關工程之招標案?)本身沒參 與工程投標,但丁○○在八十九年三、四月間,有拿我們公司的營利事業登記 證及一些證件說要去投標,記憶中有去投標二次,但沒有得標。(問:是否知 道他與哪家營造公司配合?)不知道。因為他事後帶起成營造人員來找我擔任 履約保證廠商,所以我想他是與起成公司配合(問:有無給你好處?沒給你好 處,為何願借他?)沒有。因大家是好友,又是年輕人才會借他」等情(詳見 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偵訊筆錄),而於本院審理時亦辯稱其與被告甲○○、乙 ○○並不相識,其本身自八十八年間起亦未參與和平鄉公所之任何工程投標, 且不知被告丁○○將參與何項工程之投標,又其餘將投標之廠商為何,事後亦 未標取及施作任何工程,更無向起成營造領取一成之傭金,且被告丁○○未曾 告以日後工程不論何公司得標,將均由起成營造負責,世陽營造雖有參與如附 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工程,然得標者既為起成營造,世陽營造未曾支出任何 營業等稅款,亦無獲取工程款一成之酬金等情,且核與被告丁○○於本院審理 時陳稱:「向己○○借牌時只跟他說要標工作,借的時候他沒有問要標什麼工 作,我跟他借了好幾次」等語,以及被告甲○○陳稱其乃透過被告丁○○向廠 商借牌,並不認識被告己○○,被告己○○亦未曾與其或乙○○接觸,未得標 之廠商因無稅款支出之問題,並未領取近一成之稅款金額等語均互核相符,則 被告己○○亦僅係單純借牌予被告丁○○,應堪認定。此外,綜觀卷內現存資 料,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己○○確有收取一成工程款項之情,益徵被 告己○○確係單純借牌,尚無圍標之意圖及行為,亦未曾獲取任何利益,允無 疑義,蓋以被告己○○既未因該等工程而約定取得任何之利益,豈有參與圍標 之必要。 (四)再查,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曾將合誠土木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 借予被告丁○○,未與被告甲○○及乙○○接觸,被告丁○○亦未告以將為工 程圍標,僅稱要投標工程,其共借丁○○二次以上,第二次即知悉要投標公家 機關之工程,其將印章、資料交予被告丁○○,其他情況均非其處理,其僅領 取按百分之五計算之營業稅及按百分之三計算之所得稅,營業稅部分若有發票 ,即按照發票金額百分之五退予丁○○等情,核與被告丁○○於偵查及本院審 理時供陳情節均相符,當已足認被告庚○○與被告乙○○、甲○○,甚或被告 丁○○間均未曾就前揭工程之投標等事宜有任何圍標之合意。再者,參以被告 庚○○於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即分別供陳:「因朋友丁○○原來之公司 拆夥,八十八年林某向我借合誠土木之執照去承包苗栗縣政府之工程,當初是 約定由林某補足稅額,包括工程合約總價的百分之五營業稅及百分之三營利事 業所得稅,若林某發票補齊,則只要給我百分之三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款即可。 八十九年五月間丁○○再度向我借牌表示要標工程。後來工程完工後,丁○○ 將工程合約拿給我報稅,我由合約內容才知道林某係借我合誠土木之執照去標 臺中縣政府和平鄉公所之幾項工程,從後來之開標紀錄中才知道丁○○除借用 我合誠土木之證照外,尚向我合夥人林火清借用益發土木之執照投標工程。我 只是將合誠土木之印鑑章及負責人印章、證照交予丁○○去投標,至於押標金 全是林某自己去處理。」(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四九號案卷第四六至四 八頁)及「(問:合誠土木有無承包和平鄉公所之工程?)我本身沒投標,是 朋友丁○○向我借牌去投標。(問:有無給你好處?)沒有(問:為何借牌給 他?)大家是同業,又年紀差不多,我才會借他(問:他向你借牌投標幾次? )就這幾次。我是看到丁○○的合約書才知道他有借益發土木之執照」(詳見 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偵訊筆錄)等情在卷,益證合誠土木參與和平鄉公所前揭 工程之投標,均係被告庚○○出借合誠土木之資料予被告丁○○,由被告丁○ ○交予被告甲○○參與投標,被告庚○○僅係單純借牌予被告丁○○,並未參 與或知悉被告丁○○與被告乙○○等人有無圍標之協議,亦不知該等工程之其 餘參與投標廠商為何,且被告乙○○等人有何圍標意圖,至為卓明。另者,被 告庚○○辯稱被告丁○○借用合誠土木名義標取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工程並完 工後,九十年五月十七日雖曾有匯入七十一萬二千零二十九元之工程款於合誠 土木在苗栗縣卓蘭鎮農會之活期存款帳戶,然其於扣除百分之三營業事業所得 稅後,業已轉帳六十九萬零九百九十元予丁○○,亦即合誠土木標取如附表一 編號五、六所示之工程部分,確曾分別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及十月三十日領取 工程款七十一萬二千零二十九元及八十五萬六千四百七十三元,旋即於次日轉 帳六十九萬零九百九十元及七十八萬七千九百五十五元予起成營造等情,不僅 業經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陳述詳實,復有苗栗縣卓蘭鎮農會九十一年四月 二十二日函附合誠土木活期存款交易明細表在卷可參,是堪認被告庚○○確僅 係基於幫助被告丁○○之情誼而單純借牌,又除獲取相關稅款約百分之三至百 分之八(分別為二萬一千三百六十一元及二萬六萬八千五百十八元,原應返還 予起成營造六十九萬零六百六十八元及七十八萬七千九百五十五元)外,尚未 因該等工程而取得任何利益無訛。綜上可知,被告庚○○雖曾於八十八年及八 十九年五月借牌予被告丁○○,然係工程完成後,被告丁○○拿合約書予被告 庚○○報稅時,被告庚○○始知悉被告丁○○係以合誠土木之名義標取和平鄉 公所之前揭工程,被告庚○○僅係交付證照借標,並未實際參與投標或協議圍 標,委無疑義。 (五)又被告丁○○於調查站詢問及本院審理中自承其前曾承包起成營造之重機械工 程,被告甲○○曾告以若得標,均由起成營造施作,其則可獲取重機械工程部 分之施作機會,事後亦確有承包如附表一編號三、六、七、九、十及十二等六 項工程等語(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四九號案卷第五三至五五頁、九十年 十二月七日刑事答辯狀),固與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工程 實際施作由何人負責?)工程部分乙○○是認為丁○○有提供廠商名單,所以 工程有需要的話,就儘量交由丁○○施作,但他只有施作挖土機部分,其他沒 有,我曾告以若得標,均由起成營造施作」等語(詳見本院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審理筆錄)互核相符,亦即被告丁○○於調查站詢問時辯稱前揭工程項目中由 其施作之重機械工程均係其與合誠土木、世陽營造及益發土木負責人接洽取得 者云云,顯係卸責矯飾之詞,委非足取,而其於提供廠商名單予被告甲○○時 ,確有藉此獲取施作該等工程之機會,堪予認定。然而,被告丁○○究有無構 成公訴人所指前揭與被告起成營造之實際負責人乙○○等共同連續違反政府採 購法之犯行,則仍應視其曾否與被告乙○○接觸,又與被告甲○○等人間有無 圍標之犯意聯絡及參與圍標之行為。經查,被告丁○○辯稱其不知被告甲○○ 等人乃欲藉由其提供之廠商名單投標以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其僅係 代向其他廠商借取公司證照,尚無與被告甲○○等人間有何圍標之協議,其並 不認識被告乙○○,亦未曾與之接觸,被告甲○○僅係要其代為提供廠商資料 至鄉公所以便參與廠商資格審查及投標,其不知被告甲○○事後如何就前揭工 程進行投標,又提供之廠商名單分別參與何項工程,且同時參與投標之廠商為 何,不知有無圍標情事等語,核與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被告林柏 嚴僅係將廠商資料拿給我,並未與被告乙○○洽談借牌事宜,亦未參與投標事 宜,起初未決定要發包何工程,係公所要投標廠商名單,我才告知可提供廠商 名單,但未告知要做哪幾項工程」等情相符,據上,公訴人上開論據亦僅能證 明被告丁○○向被告戊○○、己○○及庚○○借用被告世陽營造、合誠土木、 世章土木及南榮土木之名義予被告甲○○參與投標而已,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丁 ○○為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不法意圖而借用被告世陽營造、合誠土 木、世章土木及南榮土木之名義投標,甚至有獲取不法利益之情形,自不得遽 對被告丁○○為不利之認定,而謂其即有違反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四項之規定。其次,參諸被告丁○○於檢察官偵查時陳稱:「我有做起成營造 的工作,甲○○說可以請一些廠商之證照到和平鄉公所,他說可以幫我推薦, 但過很久才接到和平鄉公所之比價通知。甲○○說最好交給林維國,但我去時 林維國不在,所以是將證照放在建設課鄭永松之桌上。我只做合誠土木得標之 二項工程,世章土木部分僅施作挖土機部分。甲○○尚要求我施作一天八千元 之代價降為六千元,最後算一天六千五百元,不含發票,我並無給予甲○○任 何酬謝。標單寄來,是我先寫好再交予世陽營造、合誠土木及世章土木之人員 用印後投遞標單。」(詳見九十年八月六日偵訊筆錄、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六 四九號案卷第六六頁至六八頁)等情,以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我從事挖土 機工作,沒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未曾與乙○○洽談借牌事宜,投標文件是甲 ○○指派公司的人交給我,內容是他們填載,印章是我蓋的,我自己本身除了 取得駕駛挖土機工作的工資之外,沒有取得其他任何利益。甲○○僅稱要找一 些施作廠商,我便代為找一些廠商並負責將資料交予甲○○,借牌後之投標情 形我均未參與。」等語,核與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供相符,則堪 認被告丁○○辯稱其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予被告甲○○,由具有投標 資格之被告起成營造以前揭公司證照參與投標,事後再承包被告起成營造實際 施作之工程中之重機械項目,並非實際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廠商, 亦無獲取工資以外之利益等語,洵屬有據。 (六)況查,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既自承其乃經被告乙○○指示向其他廠 商借用牌照,並負責進行領標、投標等事宜,若另有實際施工廠商,被告起成 營造亦可從中獲取二成之傭金等情在卷,顯見被告甲○○於借用公司牌照時即 已知悉日後不問以何借得證照之廠商標取工程,均由被告起成營造負責施作, 而其與被告起成營造之實際負責人乙○○確均有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 之概括犯意聯絡至明。又查,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起成營造有借 其他公司的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去投標過,我確有經辦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工程 ,均係乙○○交代給我,叫我去找借牌的廠商,我找好後有告訴他,找廠商之 前他沒有具體說要找哪幾家,資料大多係我送至和平鄉公所,亦曾經找別人送 過,只是要湊參與投標的廠商數目,所以才要借牌,至於被借牌的廠商之所以 願意借牌,因我認識辛○○及丁○○,並透過丁○○取得借牌廠商的同意,並 未實際接洽營造廠商,我負責提供廠商名單給公所。丁○○將資料拿給我,我 跟乙○○請示,事實上丁○○只是將廠商的資料交給我,丁○○並無直接與乙 ○○洽談借牌事項,而丁○○所推薦之廠商亦未與乙○○洽談。因起初未決定 要發包何工程,係公所要投標廠商名單,我才告知廠商要做工程,未告知做何 項工程,我取得資料後即交予公所人員,當時不知欲施作何項工程」等語,復 與證人陳志榮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其曾依被告甲○○之指示,先後二次攜帶標 單予辛○○用印,其曾依被告甲○○之指示先後二次與方進榮等人以起成營造 名義參與和平鄉公所之開標會議,公司主要參與投標及開標事宜均係甲○○及 方進榮處理等情相符,堪認被告甲○○確有依被告乙○○之指示,向其他廠商 借牌參與投標之情屬實。至證人林維國於調查站詢問時固曾證稱:「發包作業 流程係一百萬元以下之工程,由承辦人簽訂工程發包日期,由我選定三家通知 廠商,在依流程呈給秘書黃元義決行(有關工程之發包、底價訂定均由黃元義 決行,除少數黃元義不在之情形,才由鄉長林文生決行。一百萬元以下之工程 ,係由我依既定之廠商名冊選定。若由乙○○爭取經費之工程或乙○○向黃元 義、乙○○爭取承作之工程,我依黃元義之指示,通知乙○○集團之廠商參與 比價。和平鄉公所比價工程,因選定通知廠商屬同一集團,在開標會議召開時 ,大部分僅來一個集團代表,乙○○集團由陳志榮、甲○○及另名方姓員工代 表出席。乙○○曾向我證實係依工程得標金額百分之十五給付回扣予林文生, 但如何致送我不清楚,我去年在鄉公所曾聽到乙○○向林文生表示:渠承攬之 工程,百分之十五回扣亦會拿出來。世章土木、益發土木、勝代土木、合誠土 木及南榮土木均屬乙○○之起成營造集團」等語在卷(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五六四九號案卷第七十至七六頁),並於偵查時陳稱:「乙○○會向我施壓, 鄉長林文生非常清楚。乙○○有指定世章、益發、勝代、合誠及南榮土木、起 成營造及彰鼎營造等名單給我,我為指定廠商方便,便要求他拿這本書(苗栗 縣土木包工業一書)給我參考,因為他指定的廠商大部分在苗栗縣,乙○○也 交代我,關於工程部分要和甲○○聯絡。有時甲○○會與陳志榮過來,有時與 方姓人員過來辦理訂約事宜。」(詳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偵訊筆錄,九十年度 偵字第一五六四九號案卷第一二八至一三0頁)等語詳實,然此乃被告乙○○ 、鄉公所之經辦公務員間有無共同謀議由被告甲○○尋找並交付廠商資料,以 選定特定陪標廠商方式舞弊牟利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之問題,而與被告 起成營造究有無涉及公訴人所指前揭犯行無涉,是本件爭點則在於被告起成營 造與被告辛○○等人前揭借牌投標、陪標之行為是否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第四項所規範之對象。 (七)按政府採購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其中第八十七條增訂第五項「意 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 加投標者,亦同。」,原第五項未遂規定則改列第六項;而政府採購法以增列 條項之方式對借牌投標、陪標行為加以明確規定處罰,並非修正該法第八十七 條第四項條文,已足徵借牌投標、陪標行為,並非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所規 範之對象,而屬前揭修正條文所欲處罰之範疇,自不得因被告等人自承有借牌 投標、陪標行為,即遽以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論之,尚須檢視渠等之行為與 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又修正後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條第五項係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新增,被告等人行為時並無該條項之規 定,依罪刑法定主義,自不得以修正後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加以處罰,且此 非法律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合先敘明。再按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 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為 其立法目的;同法第八十七條則明定強制圍標,或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 合意圍標,或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廠商使不能投標之處罰,而綜觀該條 全文意旨,其犯罪之主體,應係指「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 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人而言,若僅單純為「不為 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廠商,應非該條犯罪之主體;又該條第四項之犯罪構 成要件須有:一、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不法意圖。二、以契約、協 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為之。三、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亦即行為 人主觀上須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客觀上須以契約、協議或 其他方式之合意,並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始成立該罪,倘若僅 係單純借用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廠商,因其等並無影響 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不法意圖,亦無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而 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自均無成立前揭罪責之餘地;另者,政府採 購法對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者(即民間所稱之「借牌」行為 ),並未明定刑事罰則,僅於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上述情形,應將其事 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自刊登 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而已(參照政府採購 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核與該法第八十 七條係以圍標行為作為規範對象不同,此亦可由該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 六款係分別規定:「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者」、「犯第八十 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有罪判決而未宣告緩刑者」得知,單純借牌 予他人作為投標或陪標之廠商,應非屬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範之對象。綜 上,既無證據證明被告辛○○、戊○○、己○○及庚○○係為影響決標價格或 獲取不當利益之不法意圖而容許被告丁○○借用渠等公司或包工業之名義參與 投標,且其等原無自為投標之意圖,復尚非於知悉被告乙○○及甲○○將以其 等之公司名義投標何項工程及其他陪標廠商為何之情形下,仍有參與圍標即不 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合意,則以單純借牌予他人投標之廠商並非政府採購 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規範對象,如前所述,自難謂被告辛○○、戊○○、己 ○○及庚○○有何違反修正前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犯行,而彰鼎營造及世 陽營造亦當無違反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而應科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罰金刑 之依據。再者,被告丁○○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予被告甲○○,由具 有投標資格之起成營造以前揭公司證照參與投標,被告丁○○僅係事後承包起 成營造實際施作之工程中之重機械工程項目,並非實際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 與投標之廠商等情,復如前述,當堪認被告丁○○顯係為獲取施作下包工程項 目之目的而代被告甲○○向其他公司借牌,且僅係獲取其實際施作工程部分之 款項,尚無其他利益,從而,其自無與被告乙○○、甲○○共同以被告起成營 造等公司名義進行圍標,而有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行為之可能。是以,被 告甲○○受被告起成營造之實際負責人乙○○之指示向被告辛○○借用公司證 照,以及委由被告丁○○向被告戊○○、己○○及庚○○借用其等公司證照參 與前揭工程之投標,圖令被告起成營造獲取施作工程之機會與利益,其後並均 由被告起成營造逕依借用之證照參與投標,該等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並無事先 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被告起成營造進行圍標,而有不為投標或不 為價格競爭之行為,自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相符合,亦即被告起成營造其實 際負責人乙○○及甲○○縱有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之意圖,被告起成 營造亦無構成公訴人所指前揭罪責之餘地。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資證明被告起成營造有公訴人所指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起成營造犯罪,揆 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爰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 惠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附表一: ┌──────┬─────┬─────┬─────┬───┬────┐ │ 招標日期 │工程名稱 │參與廠商 │得標廠商 │工程款│保證廠商│ ├──────┼─────┼─────┼─────┼───┼────┤ │一.89.06.22 │長榮橋下疏│起成營造 │起成營造 │287000│合誠土木│ │ │浚工程 │世陽營造 │ │比價 │運達建材│ │ │ │日晟營造 │ │ │ │ ├──────┼─────┼─────┼─────┼───┼────┤ │二.89.06.22 │烏石坑溪落│起成營造 │起成營造 │245000│合誠土木│ │ │山巨石擊破│世陽營造 │ │比價 │運達建材│ │ │清理工程 │日晟營造 │ │實付22│ │ │ │ │ │ │5450元│ │ ├──────┼─────┼─────┼─────┼───┼────┤ │三.89.06.22 │八十八年下│起成營造 │起成營造 │896000│世章土木│ │ │半年及八十│世陽營造 │ │比價 │南榮土木│ │ │九年度原住│日晟營造 │ │ │ │ │ │民地區聚落│ │ │ │ │ │ │生活環境改│ │ │ │ │ │ │善設施計劃│ │ │ │ │ │ │達觀村竹林│ │ │ │ │ │ │部落巷道防│ │ │ │ │ │ │災工程 │ │ │ │ │ ├──────┼─────┼─────┼─────┼───┼────┤ │四.89.06.15 │梨山光華巷│彰鼎營造 │彰鼎營造 │710000│起成營造│ │ │社區巷道防│上玉營造 │ │比價 │合誠土木│ │ │災改善工程│清平土木 │ │ │ │ ├──────┼─────┼─────┼─────┼───┼────┤ │五.89.05.23 │協助和平鄉│合誠土木 │合誠土木 │855000│起成營造│ │ │南勢村第五│勝代土木 │ │比價 │主豐土木│ │ │鄰巷道排水│益發土木 │ │實付85│ │ │ │溝及擋土牆│ │ │6473元│ │ │ │改善工程 │ │ │ │ │ ├──────┼─────┼─────┼─────┼───┼────┤ │六.89.06.15 │香川巷道防│合誠土木 │合誠土木 │710000│起成營造│ │ │災改善工程│勝代土木 │ │比價 │世章土木│ │ │ │益發土木 │ │實付71│ │ │ │ │ │ │2029元│ │ ├──────┼─────┼─────┼─────┼───┼────┤ │七.89.08.09 │協助和平鄉│南榮土木 │南榮土木 │875000│起成營造│ │ │自由村烏寶│彰鼎營造 │ │比價 │世章營造│ │ │宮旁擋土牆│世宇土木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八.89.05.23 │南勢地區第│世章土木 │世章土木 │870000│起成營造│ │ │五鄰農路改│合誠土木 │ │比價 │合誠土木│ │ │善工程 │日晟營造 │ │ │ │ ├──────┼─────┼─────┼─────┼───┼────┤ │九.89.06.15 │和平鄉自由│世章土木 │世章土木 │445000│起成營造│ │ │村雙崎部落│合誠土木 │ │比價 │合誠土木│ │ │巷道防災改│清平土木 │ │ │ │ │ │善工程 │ │ │ │ │ ├──────┼─────┼─────┼─────┼───┼────┤ │十.89.06.27 │中坑村北坑│世章土木 │世章土木 │529000│起成營造│ │ │一巷排水溝│清平土木 │ │比價 │合誠土木│ │ │改善工程 │勝代土木 │ │ │ │ ├──────┼─────┼─────┼─────┼───┼────┤ │十一89.07.20│天輪村東卯│世章土木 │世章土木 │622000│起成營造│ │ │道路改善工│合誠土木 │ │比價 │合誠土木│ │ │程 │南榮土木 │ │ │ │ ├──────┼─────┼─────┼─────┼───┼────┤ │十二89.08.31│建一摩天嶺│世章土木 │世章土木 │435000│起成營造│ │ │支線農路及│南榮土木 │ │比價 │南榮土木│ │ │駁崁改善工│勝代土木 │ │ │ │ │ │程 │ │ │ │ │ └──────┴─────┴─────┴─────┴───┴────┘ 附表二 ┌──────┬─────┬─────┬─────┬───┬────┐ │ 招標日期 │工程名稱 │參與廠商 │得標廠商 │工程款│保證廠商│ ├──────┼─────┼─────┼─────┼───┼────┤ │一.89.04.26 │自由村產業│起成營造 │起成營造 │232萬 │世章土木│ │ │道路改善工│財本營造 │ │ │南榮土木│ │ │程 │世陽營造 │ │公開招│ │ │ │ │上玉營造 │ │標 │ │ │ │ │泓耀營造 │ │實付22│ │ │ │ │龍逸營造 │ │96800 │ │ │ │ │ │ │元 │ │ ├──────┼─────┼─────┼─────┼───┼────┤ │二.89.09.20 │番川坑溝整│起成營造 │裕毛屋營造│119萬8│ │ │ │治(二)工│彰鼎營造等│ │千 │ │ │ │程 │ │ │公開招│ │ │ │ │ │ │標 │ │ ├──────┼─────┼─────┼─────┼───┼────┤ │三.89.07.20 │自由村唐山│起成營造 │戽美營造 │112萬 │ │ │ │寮農路改善│彰鼎營造等│ │公開招│ │ │ │工程 │ │ │標 │ │ ├──────┼─────┼─────┼─────┼───┼────┤ │四.89.07.20 │番仔林農路│起成營造 │裕毛屋營造│119萬 │ │ │ │工程 │彰鼎營造等│ │公開招│ │ │ │ │ │ │標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