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九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九О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黃肇萍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二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印章及附表二所示印文均沒收。
事實
一、乙○○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間判處拘役二十五日確定,並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八月間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不構成累犯)。其與不詳姓名年籍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經指認應為林浩豐,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以新臺幣(下同)五萬元代價向「陳先生」者在臺中市○○路與大業路口交付「陳先生」者購得偽造之臺中縣沙鹿鎮光田綜合醫院醫師圓形職章一批(見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三),再由分別與渠等二人有犯意聯絡之統嶺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樂家庭人力仲介公司、永進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外籍勞工仲介業者之業務人員,自九十年九月二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日止,提供欲申請外籍勞工而有犯意聯絡之楊金葉、王楊月雲、李陳桂花、林錦煌、許月英、陳添花、顏清溪、趙仁河、楊祖欣、林順鳳、楊錫玉、余張月嬌、陳翠微、沈兩、吳詹腰、孫廖秀霞,王林采、李丙一(均未據起訴)等十八人之年籍資料及舊病歷表予乙○○,由乙○○將上開資料交付「陳先生」者,並與乙○○或由「陳先生」事先書立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後,翌日再由乙○○持上開不實記載內容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並分別約同楊金葉等十八人至光田綜合醫院就診,門診後再由乙○○持上開偽造之醫師印章蓋在事先書寫好、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背面之巴氏量表、附表)上(詳如附表二,即圓章部分),而偽造醫師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再由楊金葉等十八人各持上開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至光田綜合醫院不知情之監印人員用印,使不知情監印人員陷於錯誤在其上蓋用「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院長診斷專用章、科主任章、診治醫師章(即方章部分),行使偽造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而盜用上開「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院長「王乃宏診斷專用章」、科主任章、診治醫師章(即方章部分),足生損害於醫師周恆正、李彥志、曾山溫、孫明輝、周文宗、廖宗志、吳中興、李芳材(李芳材印章未扣案)、蘇光明、蘇文邦等人及光田綜合醫院。並於事成之後由乙○○向各該申請人收取八千元,作為代辦診斷書之代價,每件由該「陳先生」者分得六千元,另二千元為乙○○得之佣金,連續偽造並行使「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十九份(詳如附表二)。嗣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許,在臺中縣沙鹿鎮○○路一一七號沙鹿光田綜合醫院為警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之偽造沙鹿光田綜合醫院醫師印章二十二枚(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二號之印章)。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其不知扣案印章之用途,「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部分係其手寫,但印章均係共犯林浩豐事先蓋好拿給我的,只有圓章部分是事先蓋好,其他的章都是醫院蓋的,扣案印章是查獲前所交付,要我暫時保管,過幾天要交給醫院的人,至於印章是否偽造並不清楚,亦不知印章用途,且在查獲時印章是其主動交出扣案給光田綜合醫院人員,整件事情其雖有參與,但對詳細內容並不清楚,是遭警查獲後方才瞭解云云。經查:被告先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以五萬元代價向「陳先生」者在臺中市○○路與大業路口交付「陳先生」者購得偽造之臺中縣沙鹿鎮光田綜合醫院醫師圓形職章,再畋外勞仲介業人員提供欲申請外籍勞工之楊金葉、王楊月雲、李陳桂花、林錦煌、許月英、陳添花、顏清溪、趙仁河、楊祖欣、林順鳳、楊錫玉、余張月嬌、陳翠微、沈兩、吳詹腰、孫廖秀霞,王林采、李丙一等十八人之年籍資料及舊病歷表予乙○○,由乙○○將上開資料交付「陳先生」者,並與乙○○或由「陳先生」事先書立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後,翌日再由乙○○持上開不實記載內容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並分別約同楊金葉等雇主至光田綜合醫院就診,門診後再由乙○○持上開偽造之醫師印章蓋在事先書寫好、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再由雇主各持上開內容不實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至光田綜合醫院不知情之監印人員用印,在其上蓋用醫院大印,並於事成之後由乙○○向各該申請人收取八千元,作為代辦診斷書之代價,每件由該「小陳」者分得六千元,另二千元為乙○○得之佣金等事實,迭據被告於警偵訊中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光田綜合醫院副院長甲○○於警訊時、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有被告乙○○所有由該「陳先生」所偽造之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一至二十二號之光田綜合醫院醫師印章二十二枚扣案可資佐證。並有光田綜合醫院提供且為被告等偽造之雇主為楊金葉、楊祖欣、李丙
一、趙仁河、陳添花、顏清溪、林錦煌、李陳桂花、陳翠微、林順鳳、王林釆、王楊月雲、孫廖秀霞、楊錫玉、吳詹腰、許月英余、張月嬌、沈兩「雇主申請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影本十八份及警方至吉安人力仲介公司搜索查獲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影本一份(雇主為王楊月雲,編號第三一九號,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他字第二四六五號偽造文書案卷內)可稽,被告於審理中雖另以扣案印章為「陳先生」者要其暫時保管,過幾天要交給醫院的人,至於印章是否偽造並不清楚,亦不知印章用途,且在查獲時是其主動交出扣案給光田綜合醫院人員,整件事情其雖有參與,但對詳細內容並不清楚,是遭警查獲後方才瞭解置辯,惟查被告於警訊時自承「陳先生」交印章給我,叫我給他五萬元,其係經營地下錢莊,因向「陳先生」借款方才認識,偽造醫師印章係為了偽造診斷證明書幫助客戶申請看護工,每偽造一張八千元,「陳先生」分得六千元,其分得二千元,其至仲介公司拜訪,表示可辦到診斷證明等語,另於警訊時稱是一名自稱「陳生生」之男子,帶我前往各人力仲介公司介紹認識,表示可代辦診斷病歷證明書,並留下行動電話,他們不知道(係以偽造方式),只知道是走後門。之前都是「陳先生」在做的,因為我向「陳先生」借錢,他表示由我替他辦理這項工作,每件事成我可抽取二至三千元,每件申請的雇主均透過仲介聯絡,我只在開立診斷證明書時約在醫院見面,並不認識雇主,雇主並不清楚病歷診斷證明是偽造,都是仲介於前一日將雇主年籍資料及之前的舊病歷表拿給我,我於當晚將資料交給「陳先生」,過幾小時「陳先生」再交給我偽造好的診斷證明書,隔天我陪雇主前往醫院掛號門診,門診後再將偽造之診斷證明書交由雇主拿去蓋院章等語,被告以五萬元代價購得偽造醫師印章,且就如何偽造診斷證明書一節已供述甚詳,被告審理中翻異前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罪證甚為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文書者,凡以文字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有體物,均克當之。又盜用印章者,即無使用權而擅用他人印章之謂,其性質為僭越行為,盜用方法不一而足,舉凡竊以欺罔方式均屬之。查本件醫師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雖於蓋用醫院章之前尚非對外生效,惟其記載內容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且以書面為之,被告乙○○蓋用偽造之光田綜合醫院之醫師印章於不實內容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此部分行為即屬偽造醫師所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嗣後再由具有犯意聯絡之雇主持以向不知情之光田綜合醫院監印人員蓋用「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院長「王乃宏診斷專用章」、科主任章、診治醫師章(即方章部分),顯係利用不知情之監印人員盜用印章,其行使上開偽造醫師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足生損害於醫師周恆正、李彥志、曾山溫、孫明輝、周文宗、廖宗志、吳中興、李芳材、蘇光明、蘇文邦等人及光田綜合醫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盜用印章罪。其在「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背面巴氏量表、附表)十九份上分別偽造周文宗、蘇文邦、孫明輝、曾山溫、李彥志、廖宗志、蘇光明、周恆正、李芳材、吳中興等醫師印文,偽造醫師出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再持至醫院監印人員蓋用醫院章而行使之,其十九次偽造之行為各係其十九次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十九次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其嗣後十九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另被告十九次盜用「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院長「王乃宏診斷專用章」、科主任章、診治醫師章(即方章部分)之行為與被告十九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均係時間緊接,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均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盜用印章罪,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條變造私文書罪,容有誤會,惟起訴犯罪事實則屬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光田綜合醫院監印人員盜用印章,為間接正犯。另被告與不詳姓名年籍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統嶺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樂家庭人力仲介公司、永進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外籍勞工仲介業者之業務人員及與雇主楊金葉、王楊月雲、李陳桂花、林錦煌、許月英、陳添花、顏清溪、趙仁河、楊祖欣、林順鳳、楊錫玉、余張月嬌、陳翠微、沈兩、吳詹腰、孫廖秀霞,王林采、李丙一等人,分別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以偽造不實診斷證明引進外籍勞工以侔不法利益之手段,尚非主謀首惡,惟於審理中翻異前詞,砌詞圖卸,未見有何悔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一至二十二號偽造周正恆等人二十二枚印章,另附表一編號二十三號所示偽造李芳材之印章雖未據扣案,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又附表二所示「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背面巴氏量表、附表)十九份上分別偽造周正恆等十九人之印文,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雖稱仲介公司人員及雇主並不知情云云,惟醫師診斷證明得以非正當管道取得,且先由仲介公司人員事先提供雇主年籍資料及舊病歷以資事先作業,門診時猶需雇主本人配合至醫院,並於就診後改由被告交付偽造之醫師診斷證明予各該雇主持以蓋用醫院章,業據被告供明,是以本院認本件仲介業者及僱主均係共犯,此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一:
被告自不詳姓名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處購得之偽造印章共計二十三枚:
編號 醫師姓名 偽造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一、 周恆正 偽造患者王楊月雲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
明書」二份
二、 李彥志 偽造患者李陳桂花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
明書」一份
三、 曾山溫 偽造患者林錦煌、許月英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
診斷證明書」各一份
四、 孫明輝 偽造患者陳添花、顏清溪、趙仁河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各一份
五、 周文宗 偽造患者楊金葉、楊祖欣、林順鳳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各一份
六、 廖宗志 偽造患者楊錫玉、余張月嬌、陳翠微、沈兩之「雇主申請聘僱家
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各一份
七、 吳中興 偽造患者吳詹腰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
書」一份
八、 蘇光明 偽造患者王林采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
書」一份
九、 蘇文邦 偽造患者李丙一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
書」一份
十、 張延亙 無
十一、 黃世忠 無
十二、 林茂仁 無
十三、 夏治平 無
十四、 劉榮興 無
十五、 蔡榮宗 無
十六、 甲○○ 無
十七、 吳鴻明 無
十八、 劉青山 無
十九、 孟宏江 無
二十、 蘇劍秋 無
二十一、陸希平 無
二十二、柯麗櫻 無
二十三、李芳材 偽造患者孫廖秀霞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
明書」,李芳材印章未扣案)
附表二:
編號 字號 患者姓名 就診時間 冒用出具診 偽造之印文(包括雇主申請
斷證明書之 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
醫師姓名 斷證明書及其背面巴氏量表
、附表)
一 288 楊金葉 九十年九月三日 周文宗 偽造周文印宗印文二十四枚
二 289 楊祖欣 九十年九月三日 周文宗 偽造周文宗印文二十三枚
三 292 李丙一 九十年九月四日 蘇文邦 偽造蘇文邦印文二十四枚
四 293 趙仁河 九十年九月四日 孫明輝 偽造孫明輝印文二十三枚
五 294 陳添花 九十年九月四日 孫明輝 偽造孫明輝印文二十三枚
六 307 顏清溪 九十年九月四日 孫明輝 偽造孫明輝印文二十三枚
七 296 林錦煌 九十年九月五日 曾山溫 偽造曾山溫印文二十三枚
八 298 李陳桂花 九十年九月五日 李彥志 偽造李彥志印文二十三枚
九 300 陳翠微 九十年九月六日 廖文宗 偽造周文宗印文二十三枚
十 302 林順鳳 九十年九月六日 周文宗 偽造周文宗印文二十三枚
十一 306 王林釆 九十年九月七日 蘇光明 偽造蘇光明印文二十三枚
十二 307 王楊月雲 九十年九月八日 周恆正 偽造周恆正印文二十三枚
十三 309 孫廖秀霞 九十年九月八日 李芳材 偽造李芳材印文二十三枚
十四 319 王楊月雲 九十年九月八日 周恆正 偽造周恆正印文十一枚
十五 310 楊錫玉 九十年九月八日 廖宗志 偽造廖宗志印文二十四枚
十六 313 吳詹腰 九十年九月十日 吳中興 偽造吳中興印章二十四枚
十七 317 許月英 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曾山溫 偽造曾山溫印文二十四枚
十八 330 余張月嬌 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廖宗志 偽造廖宗志印文二十三枚
十九 331沈兩 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廖宗志 偽造廖宗志印文二十四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