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五五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調偵字第一九三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在「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及「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上偽造 之「建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及其負責人乙○○之印文與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丙○○係設於台中縣清水鎮海風里頂三庄七六之六號,大肚山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大肚山公司)之負責人,丁○○則為丙○○所僱用之大肚山公司負責「建築物 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及「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檢測之員工, 渠等明知未向建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混凝土,亦未經建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同意(其中僅一次經建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其餘均未經同意),竟於民 國八十八年十月間起,共同基於概括犯意聯絡,先後於豐原市公所發包之豐原市 葫蘆敦國小邊水溝加蓋工程、及臺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發包之八寶圳中下游取入 口牛稠支線九二一震災修復工程(第二小組)等多項工程所附之「建築物新拌混 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及「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上,使用偽造建祐興 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及其負責人乙○○之印文與署押,並將之持以提供工程發包 單位以供證明而行使,連續多次行使上開偽造文書,藉以表示混凝土原料,係建 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並經過該公司檢測合格及品質保證無訛,再交予不 特定之客戶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建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工程發包單位審查之 正確性。 二、案經建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訊之被告丙○○及丁○○二人,對右揭時、地等多項工程所附之「建築物新 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及「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上,使用偽造建 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及其負責人乙○○之印文與署押,並將之持以提供工程 發包單位以供證明而行使,連續多次行使上開偽造文書之犯行坦承不諱,惟均否 認上開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二人均辯稱:係由公司內部不知名員工,偽造後交給 相關人員行使等語。惟查:被告丙○○於審理時供稱:公司內簽發檢測報告、品 質保證書,流程為由我們公司的專業人員處理的,處理的主權在丁○○,但他如 何處理,他自己才知道。被告丁○○則稱:我是品管員,我負責測試,認為及格 ,我就發一個條碼給公司業務人員「甲○○」,最後由何人製作我不知道。如客 戶有需要,我會到工地或工廠內作檢測,然後交給業務人員去。他們把給客戶的 報告發出去之前,他們不用再會知我,所以由何人蓋印章我不知道等語。而證人 甲○○到庭結證稱:「我是八十七年十月底進去公司的,一直到九十年五月底。 當初我是業務員。九二一大地震之前我們是地下工廠,沒有合法工廠登記也可以 開,九二一以後要求較嚴格,以後我們就不能開了。一是檢測報告、一是品質保 證書,須有合法的工廠登記才能開證明,告訴人公司有營利事業、公司執照,也 可以開氯離子證明、合格保證書,我們是地下工廠,因地目關係不合法」。本院 問證人:「檢測報告如何來的?」證人甲○○答:「是品管和會計開的,證件都 完整了才拿給我,何人簽名、蓋章我不知道。因為我是業務最後拿給客戶而已。 我們公司裡面的業務助理宋小姐她那邊有一本核發的登記簿。所以每一次提出的 報告都要向丙○○、丁○○二人報告,他們要簽名、批示。我懷疑報告單與保證 書的內容與出具公司名稱不符,向上面反應,他們說將就用,這問題已存在很久 了。宋小姐的名冊我不知道還在不在我不知道。他們應該燒掉了。用了幾份我不 知道,也有用別家的」等語。且被告二人於警訊、檢察官偵訊時,被告二人均一 再坦承:「混凝土離子檢測報告單上的蓋章及簽名,都是我們製作的沒錯,而且 印章也是我們公司刻的,但都有經過告訴人先前的口頭同意,我們才會如此,純 粹是為了作業的方便」「約有一年多了,自從九二一地震之後開始起算」「沒有 證據可證明告訴人公司有事先同意」等語(見偵查卷第三十六、三十七頁)。證 人劉鉦鋒到庭結證稱:八寶圳中下游取入口修復工程第二小組的氯離子檢測報告 丁○○署押不是我簽的,但我曾經有在檢測報告簽丁○○先生的名字,因為丁○ ○已蓋好章,沒有簽名我幫他補簽的,他有同意我代他簽名,之前就有在簽了。 只要他有檢測成績及格的報告。並蓋章後,因為工程單位要求要蓋章、簽名,只 要他人不在公司,我們才有代他簽名。我們之前就有在簽了,是他有授權給我們 簽的。證人張德銓到庭結證稱:是業務部作的,建佑興的章、丁○○的章是何人 保管我不知道。製作檢測報告是品管部製作的。丁○○是品管的人,檢測報告是 丁○○蓋的等語;氯離子的部分是楊先生在處理,他們是屬於品管組,品質保證 書也是他們在處理。乙○○的部分我不了解。條碼是品管在負責的。條碼下的是 何人蓋的我不知道。他們有無授權我不清楚。丙○○、甲○○有無協議我都不清 楚。被告丁○○又自承:剛開始我把印章及證照交給公司使用,我大部分負責檢 測。檢測的條碼是我在檢測。大肚山公司的印章我同意他們使用。也同意他們代 替我簽名。因為以前大肚山公司已用了一段很長的時間,後來發覺我的證件、及 簽名蓋章是附在建祐興公司乙○○的證書上印章的上面,因為我在職,我也沒有 辦法,也無法要回印章。我有拜託張德詮向老闆丙○○反應這個問題,我要拿回 印章、證照不要附在建祐興出具的證明書上,但老闆丙○○不同意我拿回來。我 也沒有辦法;之前我自己也知道。是乙○○打電話來時,我有更積極向丙○○反 應他才批示,以後不要再用了等語。。就此部分證人張德詮亦供證稱:他自己有 向老闆報告過,他也有向我提過,我有向老闆說,但出事後我們就沒用他的印章 、簽名。由上開被告公司職員之供述,足見被告丙○○確實有擅自行使偽造建佑 興公司印文、乙○○印文、及署押,幾經多人反應,一直因循苟且,能拖且拖, 直至告訴人提出異議止,上開犯行並經告訴人指述甚詳,復有「建築物新拌混凝 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及「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附卷可佐。並經本院函 請台中縣豐原市公所、臺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將相關承包工程所附之「建築物 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及「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送院核對,經 審核後,確實印文、署押均屬偽造,況查,被告雖曾向告訴人購買混泥土原料多 次,惟所開具證明所交付之各該次,確實無向告訴人買原料,全係因作業上之方 便,應營造廠之需求,才會有如此犯行,亦無證據可證明告訴人有同意其行為之 情,復據被告二人之前供承在卷,故事證明確,渠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 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丙○○、與被告丁○○二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先後數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 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 告丙○○與被告丁○○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丙○○否 認犯行,被告丁○○坦承部分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被告丁○○為謀生活,才就 任於被告丙○○之公司,經發覺後向老闆即被告丙○○反應,請求終止使用,而 未能如願,其因年輕識淺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 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戒慎,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在「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 量檢測報告書」及「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上偽造之「建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印文及其負責人乙○○之印文與署押,均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按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 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 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壹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 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 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又前述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業據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就其原訂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壹日。 依首揭規定,本件被告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併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 後)、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 松 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附錄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 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