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卯○○ 被 告 壬○○ 被 告 申○○ 被 告 午○○ 被 告 宙○○ 住台中縣太平市○○路○段一三三 居台中 身分證 被 告 巳○○ 男二十 住南投 身分證 被 告 乙 ○ 男三十 住台中 身分證 被 告 丁○○ 男三十 住台中 居台中 身分證 被 告 天○○ 男四十 住台中 身分證 被 告 癸○○ 男二十 住台中 居台中 身分證 被 告 丙○○ 女三十 住台北市○○區○○路七九號五樓 居台中 身分證 被 告 戌○○ 男二十 住台中 身分證 被 告 亥○○ 男三十 住雲林 居台中 身分證 被 告 辰○○ 男三十 住台中 居台中市○區○○路三段三四八巷 身分證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九、一 九二○○、一九二○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卯○○、壬○○、申○○、午○○、宙○○、巳○○、丁○○、天○○、癸○○、丙 ○○、戌○○、亥○○、辰○○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皆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1至6號 、8至14號所示內容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附表二編號3至6號、8號 、9至11號、13號所示內容之服務證明書、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之印文、負責人之 印文,均沒收。 乙 ○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7號所示內容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附 表二編號7號所示內容之服務證明書、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之印文、負責人之印文 ,均沒收。 事 實 一、卯○○、壬○○、申○○、午○○、宙○○、巳○○、乙○(於民國八十六年間 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 定,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丁○○、天○○、癸○○、 丙○○、戌○○、亥○○、辰○○等人(下稱卯○○等人),分別於八十六年七 月至八十七年二月間,因急需現金週轉,適見中福興業有限公司(設台中市○○ 路○段八十一號六樓C室,以下簡稱中福公司)所刊登代辦信用貸款之廣告,乃 分別與如附表一各編號業務員欄內所示之中福公司各業務員(皆另案由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接洽,商談借貸事宜。中福公司對外雖以銷售靈骨 塔為經營業務,惟實際上係經營代辦信用貸款業務,中福公司業務員為能從中牟 取佣金,卯○○等人為能順利貸得款項,彼等均明知並未在如附表二所示服務單 位任職,或雖在該處任職但因年收入太低等原因,未符合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之條 件。然因該等業務員每辦成一件貸款,可向中福公司領取新台幣(下同)一萬五 千元不等之佣金,遂皆提供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 、服務(或在職)證明書,以供客戶藉以順利獲得申貸。卯○○等人明知該情, 竟分別與前開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業務員基於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 該等業務員分別提供卯○○等人之年籍等資料,經由中福公司之業務員陳思惠( 已另案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等人委請某真實姓名、年籍與住居所均不詳而 被稱呼為「林先生」之成年男子,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行使日期前數日,在不詳之 處所,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扣繳憑單第三聯即收執聯,並偽造如附表二所示 之服務單位及扣繳義務人(即公司、商號負責人)之印章後,蓋用於附表二所示 內容之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上,而偽造除卯○○、壬○○、戌○○與辰 ○○外其他等人分別在各申報單位任職之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該名「 林先生」每偽造一份扣繳憑單、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分別向業務員收取 四百元或一百元之費用。上開中福公司承辦業務員及卯○○等人取得前揭偽造之 文件後,即於附表一所示之行使日期,連同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及貸款申請書 等,在臺中市第甲○○用合作社經理鄭信吉或專門委員黃達政前往中福公司或在 該合作社核辦對保時,提出據以行使而各向該合作社辦理「歡喜心理財」免保人 消費性借款三十萬元,使臺中市第甲○○用合作社陷於錯誤,如數將金額撥入卯 ○○等人在該合作社所開立之帳戶內或直接交付現金,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 示之申報單位、扣繳義務人、臺中市第甲○○用合作社審核貸款之正確性。卯○ ○等人於取得三十萬元後,尚需向中福公司購買納骨塔位(每塔位約十二萬元) ,及由中福公司扣除保險金、入股金及借款利息等,每人實得之金額僅約十五萬 元左右。迨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經警在臺中市○○路○段八十一號六樓查 獲中福公司涉嫌違反公司法後,再至臺中市第甲○○用合作社扣取借款人之擔保 放款保管書件資料袋(共一千二百十一袋),始查悉上情。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由該署 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經被告卯○○、壬○○、申○○、午○○、宙○○、巳○○、乙○ 、丁○○、天○○、癸○○、丙○○、戌○○、亥○○、辰○○等人於本院審理 時供認不諱,核與證人陳思惠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 四四八號偽造文書案件偵查中供稱:取得扣繳憑單之方法有二種,一種是向他人 購買,一種是自己用手寫。向他人購買部分,每天都會有一個林先生打電話來問 伊是否需要扣繳憑單,伊提供林先生資料後,林先生就會交給伊所需的扣繳憑單 ,至於扣繳憑單上之資料,有些是由熱河路分公司的同事冒充稅務員打電話去查 詢的,有些是依據名片上的資料;自己用手寫部分,伊曾看過文心路的同事用手 寫過(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四四八號偵查卷第七十 、七十一、七十二頁)等語,及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在本院審理本院八十九 年度訴緝字第五二0號陳明清等偽造文書一案時結證稱:「我是中福公司的總機 及業務員,我們在跟甲○○辦理對保的時候,公司會提供一些假的工作證明及報 稅資料,都是由業務員自己去設計提供,不一定是公司同意製作,對保之前都會 跟貸款人說明這些是假的資料,跟他們套好,要他們配合,對保時貸款人應該都 知道,因為還要辦理電話徵信,甲○○也會詳細審核,沒有核准的也有很多。」 等語(此有本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二○號刑事判決一件附偵查卷可稽)相符 。又依證人即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專門委員黃達政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五一五號偵查中供証稱:「他們(指借款人)在對 保時,才現場蓋上私章,表示他們所提出之資料真實」、「借款人都拿著(扣繳 憑單)正本出來,讓我與影本核對相符後,才由他們自己或中福公司的人員蓋在 其上」等語;及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本院審理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二0號案 件時結證稱:「對保有時在中福公司,有時是在我們甲○○的總社,對保的人員 通常是由我及鄭信吉經理辦理,我們要借款人他們在授信約定書上簽名蓋章,扣 繳憑單上被告的印章,是被告在我面前親自蓋的,但我沒有問他們內容之真偽, 我有核對扣繳憑單正本,核對時他們坐在我對面,至於在職證明書都是正本,我 就沒有再核對,但是第二天鄭信吉都會打電話到他們公司詢問。」、「扣繳憑單 上的印章是中福公司的協助人員蓋的,被告當時坐在對面,我有告知他們在核對 扣繳憑單,他們應該知情,我們每次約辦三、五件至二十多件,每件約五分鐘。 」等語。與另證人即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經理鄭信吉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本 院審理時結證稱:「現任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總社經理,我與黃達政互為授 信或對保的工作,本案被告申請書上有黃達政的對保簽名,應該是由我徵信的, 我有打電話向被告等徵信,詢問他們每月薪資、在公司的職位、公司成立多久等 事項,徵信的資料我都會紀錄在申請書上面或後面,被告回答的薪資資料都是大 約的數字‧‧‧我徵信的目的,主要是要求證他們是否確實在該公司上班。」等 語(此亦有本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二0號刑事判決在卷足稽)。依上開二位 證人證詞,衡諸常情,被告等於對保時,應均已知有上開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 否則如何依資料內容回答對保人員所詢問之諸如任職何公司、擔任之職位、每月 薪資等之問題。且另案被告即中福公司業務員石惠禎、張芝瑋、江銘章、廖子淇 、莊家蓉、郝鎮西、王宥筌、王緒宏、邱春龍、蘇怡菁、王清華、賴金華等人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五一五號違反公司法案件偵查中亦 均供陳:洽借上開借款之借款人均知道所交付之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都是假的等 語(見該偵查卷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等訊問筆錄)。此外,並有如附表一、二 所示扣案之扣繳憑單十四份、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十份、臺中市第甲○ ○用合作社歡喜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款借款申請書十四份等在卷可稽。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卯○○等十四人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扣繳憑單係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服務(在職)證明書則屬同法第二 百十二條關於服務之特種文書。被告卯○○等十四人原不符合辦理信用貸款之條 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行使偽造扣繳憑單及服務(在職)證明書等之詐 騙方式申貸,致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誤認被告卯○○等十四人條件符合而准 貸,自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各申報單位(服務單位)、各扣繳義務人(負 責人)及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審核貸款之正確性。是核被告卯○○等十四人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此外被告申○○、午○○、宙○○、巳○○、乙○、 丁○○、天○○、癸○○、丙○○、亥○○等人另皆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卯○○等十四人各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承 辦業務員間,分別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卯○○等 十四人偽造私文書及被告申○○、午○○、宙○○、巳○○、乙○、丁○○、天 ○○、癸○○、丙○○、亥○○等人另又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各為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申○○、午○○、宙○○、巳○○、乙○ 、丁○○、天○○、癸○○、丙○○、亥○○等十人同時地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 使偽造特種文書,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論處。又被告卯○○等十四人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處斷。爰審 酌被告卯○○等因個人或家庭因素急需現金週轉,為使銀行核准貸款,竟不惜以 行使偽造文書之方式告貸,破壞社會金融交易秩序,所生危害非淺,惟念及被告 等均因社會歷練不足,遭業務員利用,情境堪憫,且渠等於犯後坦承不諱,態度 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之折算標準(按 本件被告等十四人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 月十二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 、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 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與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 育、職業、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 科罰金。」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二條第 一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之規定,被告十四人即均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末查被告卯 ○○、壬○○、申○○、午○○、宙○○、巳○○、丁○○、天○○、癸○○、 丙○○、戌○○、亥○○、辰○○等十三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按,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本件刑典,經此次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各諭知緩 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扣繳憑單十四張,經被告卯○○等十四人持向台中市第 甲○○用合作社辦理貸款申請後,除影本留存於台中市第甲○○用合作外,正本 均已返還中福公司或被告十四人,此觀之前開扣繳憑單上亦載有「本影本與正本 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即明,是該等扣繳憑單正本既係被告十四 人所有,且供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但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併依刑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之。至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 書共十四份,業因行使交付予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申請貸款,不復屬被告十 四人所有,惟除如編號1、2、12、14外,其他各編號所示其上偽造之各服務單 位印文及偽造之各負責人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 規定宣告沒收之。另上揭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所蓋用 之各服務單位及各負責人之印章,核屬「林先生」所偽造,被告申○○等十人就 此部分既與「林先生」無共犯之關係,依從刑依附主刑之原則,自不得在本案諭 知沒收。末按所謂偽造署押,一方面必須違反本人之意思而具偽造之故意,另方 面則在表示承認所簽署文書之效力,查本件前揭偽造之各被告服務證明書,其上 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地址、服務單位、負責人、職稱等字跡,均各由 同一人所書寫,是其上固有服務單位負責人之姓名,惟該姓名僅係表明負責人為 何人,而非表示承認簽署文書之意思,故該等姓名非屬偽造之署押,故不為沒收 之諭知,併此說明。 四、被告宇○○、子○○、己○○、宮聖昌、丑○○、庚○○、戊○○、辛○○、地 ○○、寅○○、酉○○、未○○等十二人俟到案後另行審結,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 五十五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所得人姓名│給付總額│扣繳稅額│年度│申報單位 │扣繳義務人│業務員 │ │ │ │ │ │ │ │ │行使日期│ ├──┼─────┼────┼────┼──┼────────┼─────┼────┤ │ 1│ 卯○○ │ 616350 │ 31698 │ 86 │福壽實業股份 │洪炳煌 │不詳 │ │ │ │ │ │ │有限公司 │ │86.07.18│ ├──┼─────┼────┼────┼──┼────────┼─────┼────┤ │ 2│ 壬○○ │ 615000 │ 36900 │ 86 │文鶴出版 │張富恭 │蘇先生 │ │ │ │ │ │ │有限公司 │ │86.07.17│ ├──┼─────┼────┼────┼──┼────────┼─────┼────┤ │ 3│ 申○○ │ 848438 │ 45815 │ 86 │國聖旅行社股份 │王武夫 │不詳 │ │ │ │ │ │ │有限公司 │ │86.07.18│ ├──┼─────┼────┼────┼──┼────────┼─────┼────┤ │ 4│ 午○○ │841004 │30812 │ 86 │昱采印刷事業 │陳茂淵 │簡先生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87.01.16│ ├──┼─────┼────┼────┼──┼────────┼─────┼────┤ │ 5│ 宙○○ │523700 │34122 │ 86 │達榮木器工廠 │李鴻達 │李志明 │ │ │ │ │ │ │ │ │87.02.05│ ├──┼─────┼────┼────┼──┼────────┼─────┼────┤ │ 6│ 巳○○ │530800 │31848 │ 86 │天棋企業 │王火傳 │不詳 │ │ │ │ │ │ │有限公司 │ │87.09.02│ ├──┼─────┼────┼────┼──┼────────┼─────┼────┤ │ 7│ 乙 ○ │637000 │38220 │ 86 │永晟輪業 │ 盧進源 │程鴻學 │ │ │ │ │ │ │有限公司 │ │87.01.20│ ├──┼─────┼────┼────┼──┼────────┼─────┼────┤ │ 8│ 丁○○ │475600 │28536 │ 86 │德杰企業 │ 陳德威 │李志明 │ │ │ │ │ │ │有限公司 │ │87.02.05│ ├──┼─────┼────┼────┼──┼────────┼─────┼────┤ │ 9│ 天○○ │657600 │39500 │ 86 │涼水興業 │ 徐啟盈 │廖敏君 │ │ │ │ │ │ │有限公司 │ │87.02.05│ ├──┼─────┼────┼────┼──┼────────┼─────┼────┤ │ 10│ 癸○○ │792000 │47520 │ 86 │銓寶工程 │ 謝滄熙 │廖子淇 │ │ │ │ │ │ │有限公司 │ │87.01.16│ ├──┼─────┼────┼────┼──┼────────┼─────┼────┤ │ 11│ 丙○○ │660000 │39600 │ 86 │三閤興業 │ 洪振益 │廖子淇 │ │ │ │ │ │ │有限公司 │ │不 詳 │ ├──┼─────┼────┼────┼──┼────────┼─────┼────┤ │ 12│ 戌○○ │623000 │37218 │ 86 │東璋股份 │ 蔡東璋 │程鴻隆 │ │ │ │ │ │ │有限公司 │ │87.02.09│ ├──┼─────┼────┼────┼──┼────────┼─────┼────┤ │ 13│ 亥○○ │633260 │37996 │ 86 │森盛紙業 │ 張建治 │石俊龍 │ │ │ │ │ │ │有限公司 │ │87.02.06│ ├──┼─────┼────┼────┼──┼────────┼─────┼────┤ │ 14│ 辰○○ │871785 │35743 │ 86 │匯銀 │陳秉琦 │不詳 │ │ │ │ │ │ │有限公司 │ │86.07.24│ └──┴─────┴────┴────┴──┴────────┴─────┴────┘ 附表二 ┌──┬─────┬────┬────────┬─────┬────┬───────┐ │編號│在職人姓名│所任職位│服務單位 │ 負責人 │證明日期│備註 │ ├──┼─────┼────┼────────┼─────┼────┼───────┤ │ 1│ 卯○○ │ 警衛 │福壽實業股份 │ 洪炳煌 │86.07.19│ │ │ │ │ │有限公司 │ │ │未偽造 │ ├──┼─────┼────┼────────┼─────┼────┼───────┤ │ 2│ 壬○○ │ 總經理 │文鶴出版 │ 張富恭 │86.07.18│ │ │ │ │ │有限公司 │ │ │未偽造 │ ├──┼─────┼────┼────────┼─────┼────┼───────┤ │ 3│ 申○○ │ 經理 │國聖旅行社股份 │ 王武夫 │86.06.24│ │ │ │ │ │有限公司 │ │ │一份、偽造署押│ ├──┼─────┼────┼────────┼─────┼────┼───────┤ │ 4│ 午○○ │ 業務 │昱采印刷事業 │ 陳茂淵 │86.11.22│ │ │ │ │ 主任 │股份有限公司 │ │ │一份、偽造署押│ ├──┼─────┼────┼────────┼─────┼────┼───────┤ │ 5│ 宙○○ │ 技術員 │達榮木器工廠 │ 李鴻達 │86.12.20│ │ │ │ │ │ │ │ │一份、偽造署押│ ├──┼─────┼────┼────────┼─────┼────┼───────┤ │ 6│ 巳○○ │ 組長 │天棋企業 │ 王火傳 │87.08.10│ │ │ │ │ │有限公司 │ │ │一份、偽造署押│ ├──┼─────┼────┼────────┼─────┼────┼───────┤ │ 7│ 乙 ○ │ 業務部 │永晟輪業 │ 盧進源 │86.12.06│ │ │ │ │ 經理 │有限公司 │ │ │一份、偽造署押│ ├──┼─────┼────┼────────┼─────┼────┼───────┤ │ 8│ 丁○○ │ 業務部 │德杰企業 │ 陳德威 │86.12.29│ │ │ │ │ 組長 │有限公司 │ │ │一份、偽造署押│ ├──┼─────┼────┼────────┼─────┼────┼───────┤ │ 9│ 天○○ │ 業務部 │涼水興業 │ 徐啟盈 │86.12.31│ │ │ │ │ 主任 │有限公司 │ │ │一份、偽造署押│ ├──┼─────┼────┼────────┼─────┼────┼───────┤ │ 10│ 癸○○ │ 技術員 │銓寶工程 │ 謝滄熙 │86.12.18│ │ │ │ │ │有限公司 │ │ │一份、偽造署押│ ├──┼─────┼────┼────────┼─────┼────┼───────┤ │ 11│ 丙○○ │ 主任 │三閤興業 │ 洪振益 │86.12.18│ │ │ │ │ │有限公司 │ │ │一份、偽造署押│ ├──┼─────┼────┼────────┼─────┼────┼───────┤ │ 12│ 戌○○ │ 主任 │東璋股份 │ 蔡東璋 │86.12.30│ │ │ │ │ │有限公司 │ │ │未偽造 │ ├──┼─────┼────┼────────┼─────┼────┼───────┤ │ 13│ 亥○○ │ 經理 │森盛紙業 │ 張建治 │86.12.26│ │ │ │ │ │有限公司 │ │ │一份、偽造署押│ ├──┼─────┼────┼────────┼─────┼────┼───────┤ │ 14│ 辰○○│ 襄理 │匯銀 │ 陳秉琦 │86.07.18│ │ │ │ │ │有限公司 │ │ │未偽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