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地○○ 亥○○ 乙○○ 辰○○ 黃○○ 戊○○ 辛○○ 丁○○ 寅○○ 壬○○ 未○○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九號、 第一九二OO號、第一九二O一號、第一九二O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八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壹編號 104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 本壹張、如附表貳編號 104所示之員工職務證明書上偽造之「全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印文肆枚、「欉瑞清」印文壹枚、「欉瑞清」署押壹枚、偽造之「全友環保工程有 限公司」印章貳枚、「欉瑞清」印章壹枚,均沒收。 地○○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壹編號 109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 本壹張、如附表貳編號 109所示之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午○○」印文各壹枚、偽造之「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午○○」印章各壹枚 ,均沒收。 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壹編號 120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 本壹張、如附表貳編號 120所示之在職務證明書上偽造之「集和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周紹鉦」印文各壹枚、「集和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周紹鉦」署押各 壹枚、偽造之「集和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周紹鉦」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壹編號 125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 本壹張、如附表貳編號125所示之員工職務證明書上偽造之「大地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陳川新」印文各壹枚、偽造之「大地廣告行銷有限公司」、「陳川新」印章各 壹枚,均沒收。 辰○○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壹編號 128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壹 張、如附表貳編號 128所示之員工職務證明書上偽造之「嘉聯水電工程行」、「張聰 智」印文各壹枚、「張聰智」署押壹枚、偽造之「嘉聯水電工程行」、「張聰智」印 章各壹枚,均沒收。 黃○○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壹編號 131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 本壹張、如附表貳編號 131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上偽造之「霍夫曼 國際造型有限公司」、「張玉純」印文各壹枚、如附表貳編號 131所示之在職證明書 上偽造之「霍夫曼國際造型有限公司」、「張玉純」印文各壹枚、「霍夫曼國際造型 有限公司」、「張玉純」署押各壹枚、偽造之「霍夫曼國際造型有限公司」、「張玉 純」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戊○○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壹編號 133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壹張、如 附表貳編號 133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上偽造之「貴烽事業有限公司 」、「程齊峰」印文各壹枚、如附表貳編號 131所示之員工職務證明書上偽造之「貴 烽事業有限公司」、「程齊峰」印文各壹枚、偽造之「貴烽事業有限公司」、「程齊 峰」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辛○○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壹編號 310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 本壹張、如附表貳編號 310所示之員工職務證明書上偽造之「國統起重工程行」、「 劉素卿」印文各壹枚、如附表貳編 310所示之薪資明細肆份上偽造之「國統起重工程 行」、「劉素卿」、「陳美蘭」印文各肆枚、偽造之「國統起重工程行」、「劉素卿 」、「陳美蘭」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丁○○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壹編號 323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 本壹張、如附表貳編號 323所示之德鴻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服務證明書上偽造之「德鴻 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陳建全」印文各壹枚、偽造之「德鴻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陳建全」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寅○○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壹編號 343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 本壹張、如附表貳編號 343所示之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巨明通信有限公司」、「江 上鶴」印文各壹枚、偽造之「巨明通信有限公司」、「江上鶴」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 壬○○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壹編號 412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 本壹張、如附表貳編號 412所示之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尚毅廣告事業有限公司」印 文壹枚、「謝錦育」印文貳枚、偽造之「尚毅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謝錦育」印章 各壹枚,均沒收。 未○○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壹編號 496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 本壹張、如附表貳編號 496所示之作大資訊有限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上偽造之「作大 資訊有限公司」、「劉湘岳」印文各壹枚、「作大資訊有限公司」、「劉湘岳」署押 各壹枚、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上偽造之「作大資訊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偽造之「作大資訊有限公司」、「劉湘岳」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辰○○曾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一年八月三日,以八十一 年度易字第四一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同年八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 二、甲○○、地○○、亥○○、乙○○、辰○○、黃○○、戊○○、辛○○、丁○○ 、寅○○、壬○○、未○○因急需現金週轉,適見中福興業有限公司(設臺中市 ○○路○段八一號六樓C室,下稱中福公司)所刊登代辦信用貸款之廣告,乃分 別與附表壹所示之中福公司業務員林貳虎、何宏周、湯澤明、陳姓男子、林姓男 子、石姓男子、不詳姓名男子、不詳姓名女子(以上均係成年人,均由檢察官另 行偵查中)取得連繫,並商談借貸事宜。中福公司對外雖以銷售靈骨塔為經營業 務,惟實際上係經營代辦信用貸款業務,前開業務員因每辦成一件貸款,可向中 福公司領取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不等之佣金,而甲○○、地○○、亥○○ 、乙○○、辰○○、黃○○、戊○○、辛○○、丁○○、寅○○、壬○○、未○ ○則為圖能順利貸得款項,均明知並未在如附表貳所示之服務單位任職,或雖在 該處任職,但因無法取得符合貸款條件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即收 執聯(下稱扣繳憑單)與在職(職務)證明書、員工職務證明書、服務證明書( 以下統稱在職證明書),未符合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之相關條件,竟分別與附表壹 所示之中福公司業務員、中福公司業務員陳暐庭(原名陳思惠,業經本院另案判 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及自稱「林先生」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 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附表壹所示之中 福公司業務員,分別提供如附表貳所示公司負責人欉瑞清、午○○、周紹鉦、陳 川新、張聰智、張正純、程齊峰、劉素卿、陳建全、江上鶴、謝錦育、劉湘岳之 年籍及甲○○、地○○、亥○○、乙○○、辰○○、黃○○、戊○○、辛○○、 丁○○、寅○○、壬○○、未○○之任職資料,透過陳暐庭委請前開自稱「林先 生」之男子,在如附表壹所示之行使日期前數日,在不詳地點,分別偽造如附表 壹所示內容之扣繳憑單,並分別偽造如附表貳所示之服務單位、扣繳義務人(即 公司負責人)或會計人員之印章後,於附表貳所示之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影本 或薪資明細上,分別偽造如附表貳所示之服務單位、扣繳義務人或會計人員之印 文或署押,而偽造甲○○、地○○、亥○○、乙○○、辰○○、黃○○、戊○○ 、辛○○、丁○○、寅○○、壬○○、未○○等人在各申報單位任職之在職證明 書或薪資明細,該名「林先生」之男子,每偽造一份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薪 資明細,即分別向業務員收取四百元、一百元之費用。前述中福公司承辦業務員 及甲○○、地○○、亥○○、乙○○、辰○○、黃○○、戊○○、辛○○、丁○ ○、寅○○、壬○○、未○○取得前揭偽造之文件後,即於附表壹所示之行使日 期,連同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貸款申請書等,在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 社經理鄭信吉或專門委員黃達政在該合作社或前往中福公司核辦對保時,提出據 以行使而向該合作社辦理「歡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款三十萬元,使臺中市第 十一信用合作社陷於錯誤,如數將金額撥入甲○○、地○○、亥○○、乙○○、 辰○○、黃○○、戊○○、辛○○、丁○○、寅○○、壬○○、未○○等人在該 合作社所開立之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壹所示之申報單位、扣繳義務人及 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審核貸款之正確性。甲○○、地○○、亥○○、乙○○ 、辰○○、黃○○、戊○○、辛○○、丁○○、寅○○、壬○○、未○○等人於 取得三十萬元後,尚需向中福公司購買納骨塔位(每塔位約十二萬元),及由中 福公司扣除保險金、入股金及借款利息等,每人實得之金額僅約十五萬餘元。嗣 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經警在臺中市○○路○段八十一號六樓查獲中福公司 涉嫌違反公司法,再至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扣取借款人之擔保放款保管書件 資料袋(共一千二百十一袋)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地○○、亥○○、乙○○、辰○○、黃○○、戊○○、辛○○ 、丁○○、寅○○、壬○○、未○○對於渠等於右揭時、地,明知如附表壹所示 之扣繳憑單及附表貳所示之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影本、薪資明細等文件係偽造 之不實文件,仍與如附表壹所示之業務員共同持前開偽造文件,向臺中市第十一 信用合作社申請貸款等情,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臺中市第十 一信用合作社之專門委員黃達政於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五號偽造文書案件 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審理時結證稱:「對保有時在中福公司,有時是在我們十一 信的總社,對保的人員通常是由我及鄭信吉經理辦理,我們要借款人他們在授信 約定書上簽名蓋章,扣繳憑單上借款人的印章,是借款人在我面前親自蓋的,但 我沒有問他們內容之真偽,我有核對扣繳憑單正本,核對時他們坐在我對面,至 於在職證明書都是正本,我就沒有再核對,但是第二天鄭信吉都會打電話到他們 公司詢問」;「扣繳憑單上的印章是中福公司的協助人員蓋的,借款人當時坐在 對面,我有告知他們在核對扣繳憑單,他們應該知情,我們每次約辦三、五件至 二十多件,每件約五分鐘。」等情及證人鄭信吉於本院該案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審 理時結證稱:「現任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總社經理,我與黃達政互為授信或 對保的工作,本案借款人申請書上有黃達政的對保簽名,應該是由我徵信的,我 有打電話向借款人徵信,詢問他們每月薪資、在公司的職位、公司成立多久等事 項,徵信的資料我都會紀錄在申請書上面或後面,借款人回答的薪資資料都是大 約的數字‧‧‧我徵信的目的,主要是要求證他們是否確實在該公司上班」等情 相符。依前開二位證人證詞,均可證明被告甲○○、地○○、亥○○、乙○○、 辰○○、黃○○、戊○○、辛○○、丁○○、寅○○、壬○○、未○○於辦理貸 款時,確實明知前開辦理貸款之資料係屬偽造。另證人陳暐庭於本院八十九年度 訴字第八九五號案件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審理時結證稱:「我是中福公司的總 機及業務員,我們在跟十一信辦理對保的時候,公司會提供一些假的工作證明及 報稅資料,都是由業務員自己去設計提供,不一定是公司同意製作,對保之前都 會跟貸款人說明這些是假的資料,跟他們套好,要他們配合,對保時貸款人應該 都知道,因為還要辦理電話徵信,十一信也會詳細審核,沒有核准的也有很多」 等語;該證人另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四四八號案件 偵查中證稱:取得扣繳憑單之方法有二種,一種是向他人購買,一種是自己用手 寫,向他人購買部分,每天都會有一個「林先生」打電話來問伊是否需要扣繳憑 單,伊提供林先生資料後,林先生就會交給伊所需的扣繳憑單,至於扣繳憑單上 之資料,有些是由熱河路分公司的同事冒充稅務員打電話去查詢的,有些是依據 名片上的資料;自己用手寫部分,伊曾看過文心路的同事用手寫過等語(見八十 七年度偵字第二六四四八號偵查卷第七十、七十一、七十二頁,及八十八年度偵 字第四五○○號起訴書)。其證述有關對保之情節與證人黃達政、鄭信吉之證詞 亦相互吻合,益證明被告甲○○、地○○、亥○○、乙○○、辰○○、黃○○、 戊○○、辛○○、丁○○、寅○○、壬○○、未○○確實明知前開扣繳憑單、在 職證明書,薪資明細均為偽造資料,並與中福公司之業務員配合以達獲得貸款之 目的,渠等於本院審理時之白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此外,並有如附表壹之 扣繳憑單影本、附表貳所示之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影本、薪資明細及臺中市第 十一信用合作社歡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款借款申請書、委託書、臺中市第十一 信用合作社歡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款辦法、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消費性貸 款個人信用等級評定表暨應檢附資料表附卷可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 地○○、亥○○、乙○○、辰○○、黃○○、戊○○、辛○○、丁○○、寅○○ 、壬○○、未○○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以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堪 以認定。 二、查扣繳憑單、薪資明細係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在職證明書則屬同法第 二百十二條關於服務之特種文書。被告甲○○、地○○、亥○○、乙○○、辰○ ○、黃○○、戊○○、辛○○、丁○○、寅○○、壬○○、未○○均明知渠等原 不符辦理信用貸款之條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以行使偽造扣繳憑單、 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之詐騙方式申請貸款,致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誤認渠 等條件符合而核准貸款,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各申報單位(服務單 位)、各扣繳義務人(負責人)及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審核貸款之正確性。 核被告甲○○、地○○、亥○○、乙○○、辰○○、黃○○、戊○○、辛○○、 丁○○、寅○○、壬○○、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二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 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甲○○、亥○○、辰○○、黃○○ 、未○○偽造印章、印文、署押之行為;被告地○○、乙○○、戊○○、辛○○ 、丁○○、寅○○、壬○○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扣繳憑單 或薪資明細)及偽造特種文書(在職證明書)之階段行為;被告甲○○、地○○ 、亥○○、乙○○、辰○○、黃○○、戊○○、辛○○、丁○○、寅○○、壬○ ○、未○○偽造私文書(扣繳憑單、薪資明細)及特種文書(在職證明書)後復 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甲○○、地○○、亥○○、乙○○、辰○○、黃○○、戊○○、辛○○、丁 ○○、寅○○、壬○○、未○○分別與附表一所示為渠等承辦貸款事項之中福公 司業務員、陳暐庭及自稱「林先生」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 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地○○、亥○○、乙○○、辰○○、黃○ ○、戊○○、辛○○、丁○○、寅○○、壬○○、未○○以一行使行為,同時同 地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二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甲○ ○、地○○、亥○○、乙○○、辰○○、黃○○、戊○○、辛○○、丁○○、寅 ○○、壬○○、未○○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關係 ,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 辰○○曾於八十一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一年八月三日,以八十一年度 易字第四一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同年八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辰○○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 地○○、亥○○、乙○○、辰○○、黃○○、戊○○、辛○○、丁○○、寅○○ 、壬○○、未○○因個人或家庭因素急需現金週轉,為使金融機構核准貸款,竟 不惜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以詐騙金融機構之方式告貸,破壞金融交易 秩序,紊亂市場經濟,所生危害非淺,惟念及渠等均因社會歷練不足,遭中福公 司業務員利用,情境堪憫,且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頗具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被告甲○○、地○○、 亥○○、乙○○、辰○○、黃○○、戊○○、辛○○、丁○○、寅○○、壬○○ 、未○○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 生效,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 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 ,易科罰金。」,與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 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 定,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就 該被告甲○○、地○○、亥○○、乙○○、辰○○、黃○○、戊○○、辛○○、 丁○○、寅○○、壬○○、未○○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併此敘明),以示懲儆。末查,被告甲○○、地○○、乙○○、黃○○、辛○○ 、丁○○、寅○○、壬○○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亥○○、未 ○○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渠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復已坦承犯行,並深具悔 意,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甲○ ○、地○○、亥○○、乙○○、黃○○、辛○○、丁○○、寅○○、壬○○、未 ○○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各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 三、如附表壹所示內容之扣繳憑單十二張,經被告甲○○、地○○、亥○○、乙○○ 、辰○○、黃○○、戊○○、辛○○、丁○○、寅○○、壬○○、未○○等人持 以向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辦理貸款申請後,該信用合作社僅留存扣繳憑單影 本,而將正本返還中福公司或被告甲○○、地○○、亥○○、乙○○、辰○○、 黃○○、戊○○、辛○○、丁○○、寅○○、壬○○、未○○,此觀諸前開扣繳 憑單影本上均載有「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即明。 是被告甲○○、地○○、亥○○、乙○○、辰○○、黃○○、戊○○、辛○○、 丁○○、寅○○、壬○○、未○○分別以渠等所有之扣繳憑單正本,為供前開犯 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然並無積極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宣告沒收之,至於被告甲○○、地○○、亥○○、乙○○、辰○○、黃○ ○、戊○○、辛○○、丁○○、寅○○、壬○○、未○○分別留存於臺中市第十 一信用合作社之扣繳憑單「影本」,已因行使而非屬渠等所有,爰不諭知沒收。 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影本及薪資明細上偽造之印文、署押 及如附表貳所示未扣案但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之印章,均屬偽造之印章、印 文及署押,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諭知沒收。另附表貳所示之在職證明書、 薪資明細,因行使交付與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申請貸款,已非屬被告甲○○ 、地○○、亥○○、乙○○、辰○○、黃○○、戊○○、辛○○、丁○○、寅○ ○、壬○○、未○○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四、被告宇○○、巳○○○(更名為高子琳)、天○○、子○○、丑○○、酉○○、 戌○○、卯○○、己○○、丙○○、玄○○、庚○○、宙○○、申○○、癸○○ 等人,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 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 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 得 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 │編號│所得人│給付總額│扣繳稅額│給付│申報單位 │扣繳義│業務員 │ │ │姓名 │(新臺幣)│(新臺幣)│年度│ │務人 │行使日期│ ├──┼───┼────┼────┼──┼──────┼───┼────┤ │104 │甲○○│608420 │20686 │ 85 │全友環保工程│欉瑞清│不詳男子│ │ │ │ │ │ │有限公司 │ │86.07.03│ ├──┼───┼────┼────┼──┼──────┼───┼────┤ │109 │地○○│821904 │48000 │ 85 │中部汽車股份│午○○│不詳女子│ │ │ │ │ │ │有限公司 │ │86.07.11│ ├──┼───┼────┼────┼──┼──────┼───┼────┤ │120 │亥○○│829500 │49560 │ 85 │集和物業管理│周紹鉦│林貳虎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86.07.15│ ├──┼───┼────┼────┼──┼──────┼───┼────┤ │125 │乙○○│0000000 │61380 │ 85 │大地行銷廣告│陳川新│林姓男子│ │ │ │ │ │ │有限公司 │ │86.07.15│ ├──┼───┼────┼────┼──┼──────┼───┼────┤ │128 │辰○○│843648 │51120 │ 85 │嘉聯水電工程│張聰智│陳姓男子│ │ │ │ │ │ │行 │ │86.07.18│ ├──┼───┼────┼────┼──┼──────┼───┼────┤ │131 │黃○○│830618 │49837 │ 85 │霍夫曼國際造│張玉純│林貳虎 │ │ │ │ │ │ │型有限公司 │ │86.07.18│ ├──┼───┼────┼────┼──┼──────┼───┼────┤ │133 │戊○○│805320 │40266 │ 85 │貴烽事業有限│程齊峰│林貳虎 │ │ │ │ │ │ │公司 │ │86.07.18│ ├──┼───┼────┼────┼──┼──────┼───┼────┤ │310 │辛○○│807121 │45723 │ 86 │國統起重工程│劉素卿│不詳男子│ │ │ ││ │ │行 │ │87.06.18│ ├──┼───┼────┼────┼──┼──────┼───┼────┤ │323 │丁○○│852000 │51120 │ 85 │德鴻廣告事業│陳建全│何宏周 │ │ │ │ │ │ │有限公司 │ │86.12.17│ ├──┼───┼────┼────┼──┼──────┼───┼────┤ │343 │寅○○│801800 │48108 │ 85 │巨明通信有限│江上鶴│石姓男子│ │ │ │ │ │ │公司 │ │86.11.06│ ├──┼───┼────┼────┼──┼──────┼───┼────┤ │412 │壬○○│648000 │38880 │ 85 │尚毅廣告事業│謝錦育│何宏周 │ │ │ │ │ │ │有限公司 │ │87.02.13│ ├──┼───┼────┼────┼──┼──────┼───┼────┤ │496 │未○○│668000 │40080 │ 86 │作大資訊有限│劉湘岳│湯澤明 │ │ │ │ │ │ │公司 │ │87.07.30│ └──┴───┴────┴────┴──┴──────┴───┴────┘ 附表貳: ┌──┬───┬────┬──────┬───┬────┬───────┐ │編號│在職人│所任職位│服務單位 │負責人│證明書日│證明書名稱 │ │ │姓名 │ │ │ │期 │ │ ├──┼───┼────┼──────┼───┼────┼───────┤ │104 │甲○○│組長 │全友環保工程│欉瑞清│86.06.28│員工職務證明書│ │ │ │ │有限公司 │ │ │(以偽造之「全│ │ │ │ │ │ │ │友環保工程有限│ │ │ │ │ │ │ │公司」偽造印文│ │ │ │ │ │ │ │肆文、以偽造之│ │ │ │ │ │ │ │「欉瑞清」印章│ │ │ │ │ │ │ │偽造印文壹枚,│ │ │ │ │ │ │ │並偽造「欉瑞清│ │ │ │ │ │ │ │」署押壹枚) │ │ │ │ │ │ │ │ │ ├──┼───┼────┼──────┼───┼────┼───────┤ │109 │地○○│專員 │中部汽車股份│午○○│86.07.02│在職證明書(以│ │ │ │ │有限公司 │ │ │偽造之「中部汽│ │ │ │ │ │ │ │車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午○○」│ │ │ │ │ │ │ │印章,各偽造印│ │ │ │ │ │ │ │文壹枚) │ ├──┼───┼────┼──────┼───┼────┼───────┤ │120 │亥○○│經理 │集和物業管理│周紹鉦│86.06.30│在職證明書(以│ │ │ │ │股份有限公司│ │ │偽造之「集和物│ │ │ │ │ │ │ │業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周紹│ │ │ │ │ │ │ │鉦」印章,各偽│ │ │ │ │ │ │ │造印文壹枚,並│ │ │ │ │ │ │ │偽造「集和物業│ │ │ │ │ │ │ │管理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周紹鉦│ │ │ │ │ │ │ │」署押各壹枚。│ ├──┼───┼────┼──────┼───┼────┼───────┤ │125 │乙○○│總監 │大地廣告行銷│陳川新│86.07.01│員工職務證明書│ │ │ │ │有限公司 │ │ │(以偽造之「大│ │ │ │ │ │ │ │地廣告行銷有限│ │ │ │ │ │ │ │公司」、「陳川│ │ │ │ │ │ │ │新」印章,各偽│ │ │ │ │ │ │ │造印文壹文。 │ ├──┼───┼────┼──────┼───┼────┼───────┤ │128 │辰○○│主任 │嘉聯水電工程│張聰智│86.07.11│員工職務證明書│ │ │ │ │行 │ │ │(以偽造之「嘉│ │ │ │ │ │ │ │聯水電工程行」│ │ │ │ │ │ │ │、「張聰智」印│ │ │ │ │ │ │ │章,各偽造印文│ │ │ │ │ │ │ │壹枚,並偽造「│ │ │ │ │ │ │ │張聰智」署押壹│ │ │ │ │ │ │ │枚。) │ ├──┼───┼────┼──────┼───┼────┼───────┤ │131 │黃○○│經理 │霍夫曼國際造│張玉純│86.07.06│在職証明書(以│ │ │ │ │型有限公司 │ │ │偽造之「霍夫曼│ │ │ │ │ │ │ │國際造型有限公│ │ │ │ │ │ │ │司」、「張玉純│ │ │ │ │ │ │ │」、印章,各偽│ │ │ │ │ │ │ │造印文壹枚,並│ │ │ │ │ │ │ │偽造「霍夫曼國│ │ │ │ │ │ │ │際造型有限公司│ │ │ │ │ │ │ │」、「張玉純」│ │ │ │ │ │ │ │署押各壹枚。 │ │ │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 │ │ │ │ │ │ │免扣繳憑單影本│ │ │ │ │ │ │ │(以偽造之「霍│ │ │ │ │ │ │ │夫曼國際造型有│ │ │ │ │ │ │ │限公司」、「張│ │ │ │ │ │ │ │玉純」、印章,│ │ │ │ │ │ │ │各偽造印文壹枚│ │ │ │ │ │ │ │。 │ ├──┼───┼────┼──────┼───┼────┼───────┤ │133 │戊○○│經理 │貴烽事業有限│程齊峰│86.07.07│員工職務證明書│ │ │ │ │公司 │ │ │(以偽造之「貴│ │ │ │ │ │ │ │烽事業有限公司│ │ │ │ │ │ │ │」、「程齊峰」│ │ │ │ │ │ │ │印章,各偽造印│ │ │ │ │ │ │ │文壹枚。 │ │ │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 │ │ │ │ │ │ │免扣繳憑單影本│ │ │ │ │ │ │ │(以偽造之「貴│ │ │ │ │ │ │ │烽事業有限公司│ │ │ │ │ │ │ │」、「程齊峰」│ │ │ │ │ │ │ │印章,各偽造印│ │ │ │ │ │ │ │文壹枚。) │ ├──┼───┼────┼──────┼───┼────┼───────┤ │310 │辛○○│經理 │國統起重工程│劉素卿│87.06.08│員工職務證明書│ │ │ │ │行 │ │ │(以偽造之「國│ │ │ │ │ │ │ │統起重工程行」│ │ │ │ │ │ │ │、「劉素卿」印│ │ │ │ │ │ │ │章,各偽造印文│ │ │ │ │ │ │ │壹枚。 │ │ │ │ │ │ │ │薪資明細肆份(│ │ │ │ │ │ │ │以偽造之「國統│ │ │ │ │ │ │ │起重工程行」、│ │ │ │ │ │ │ │「劉素卿」、「│ │ │ │ │ │ │ │陳美蘭」印章,│ │ │ │ │ │ │ │各偽造印文肆枚│ │ │ │ │ │ │ │。) │ ├──┼───┼────┼──────┼───┼────┼───────┤ │323 │丁○○│總經理 │德鴻廣告事業│陳建全│86.12.01│德鴻廣告事業有│ │ │ │ │有限公司 │ │ │限公司服務證明│ │ │ │ │ │ │ │書(以偽造之「│ │ │ │ │ │ │ │德鴻廣告事業有│ │ │ │ │ │ │ │限公司」、「陳│ │ │ │ │ │ │ │建全」印章,各│ │ │ │ │ │ │ │偽造印文壹枚。│ ├──┼───┼────┼──────┼───┼────┼───────┤ │310 │寅○○│業務部經│巨明通信有限│江上鶴│86.11.10│在職證明書(以│ │ │ │理 │公司 │ │ │偽造之「巨明通│ │ │ │ │ │ │ │信有限公司」、│ │ │ │ │ │ │ │「江上鶴」印章│ │ │ │ │ │ │ │,各偽造印文壹│ │ │ │ │ │ │ │枚。) │ ├──┼───┼────┼──────┼───┼────┼───────┤ │412 │壬○○│業務部主│尚毅廣告事業│謝錦育│87.02.10│在職證明書(以│ │ │ │任 │有限公司 │ │ │偽造之「尚毅廣│ │ │ │ │ │ │ │告事業有限公司│ │ │ │ │ │ │ │」、「謝錦育」│ │ │ │ │ │ │ │印章,各偽造印│ │ │ │ │ │ │ │文壹枚。 │ ├──┼───┼────┼──────┼───┼────┼───────┤ │496 │未○○│副總經理│作大資訊有限│劉湘岳│87.07.08│作大資訊有限公│ │ │ │ │公司 │ │ │司員工職務證明│ │ │ │ │ │ │ │書(以偽造之「│ │ │ │ │ │ │ │作大資訊有限公│ │ │ │ │ │ │ │」、「劉湘岳」│ │ │ │ │ │ │ │印章各偽造印文│ │ │ │ │ │ │ │壹枚,並偽造「│ │ │ │ │ │ │ │作大資訊有限公│ │ │ │ │ │ │ │司」、「劉湘岳│ │ │ │ │ │ │ │」署押各壹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