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戌○○○ 住台中市○○區○○路一段三七巷 國 a○○ 男 住 國 O○○ 男 住 國 午○○ 女 住 國 地○○○ 女 即邱曾秀鳳 住 國 天○○ 女 住 國 c○○ 男 住 國 g○○ 男 住 現 國 H○○ 男 住 國 G○○ 男 住 國 d○○ 男四十九歲民國四十 住 國 黃○○ 男 住台北縣泰山鄉○○路○段四五八巷七號五樓 國 玄○○ 男 住 國 A○○ 男 住 國 V○○ 男 住 國 陳禎源 男三十七歲 住 國 R○○ 男 住 國 L○○ 女 住台北縣樹林鎮○○街六七巷十八號四樓 國 宙○○ 男 住 國 丑○○ 女 住 國 U○○ 男三 住 國 X○○ 男 住 國 C○○ 男 住 國 乙○○ 女 住 國 丁○○ 男 住 國 子○○ 男 住 國 K○○ 男 住 國 T○○ 男 住 (現另案在台灣雲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國 未○○ 男 住台北縣新莊中平路三0二巷一號九樓 國 己○○ 男 住 國 f○○ 男 住 國 D○○ 男 住 國 S○○ 男 住 國 戊○○ 女 住 國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九號 、第一九二00號、第一九二0一號、一九二0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四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戌○○○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 本壹張、附表二編號1所示「在職證明書」上之「大來實業有限公司」及「蔣光平」 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Z○○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2所示「在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詮懋科技開發有限 公司」、「林鳳珠」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林鳳珠」署押壹枚,均沒收。 酉○○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3所示「員工在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廣華電子材料 有限公司」、「賴格言」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賴格言」署押壹枚,均沒 收。 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4所示「在職證明書」上之「源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蕭永裕 」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庚○○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5所示「服務證明書」上之「栗銘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永明」印 文各壹枚,均沒收。 a○○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6所示「服務證明書」上之「建隆鐵網實業有限公司」、「陳建文 」印文各貳枚及「陳建文」署押壹枚,均沒收。 O○○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壹張 、附表二編號7所示「在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信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進坤」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之「李進坤」署押壹枚,均沒收。 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8所示「在職務證明書」上之「普大興業有限公司」及「陳德福」 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地○○○(即邱曾秀鳳)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正本壹張、附表二編號9所示「在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 名匠企業有限公司」、「尤萬河」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之「尤萬河」署押 壹枚,均沒收。 天○○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所示「服務證明書」上之「成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及「向立華 」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c○○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所示「在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元基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林添成」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之「林添成」署押壹枚,均沒收 。 g○○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壹張、附表 二編號所示「在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東昌冷氣企業有限公司」、「 王世義」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之「王世義」署押壹枚,均沒收。 H○○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所示「員工在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鴻達汽車服務 廠」、「古文鴻」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之「古文鴻」署押壹枚,均沒收。 G○○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所示「在職證明書」上之「金車通運有限公司」及「葉寬王」印 文各壹枚,均沒收。 黃○○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所示「員工職務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欣仕弘有限公 司」、「張忠煌」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之「張忠煌」署押壹枚,均沒收。 玄○○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所示「服務證明書」上之「擎宏電子企業有限公司」、「李家良 」印文各貳枚及「李家良」署押壹枚,均沒收。 V○○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所示「在職證明書」上之「川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張德輝 」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R○○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所示「在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楓泊珠寶店」、「 張惠君」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之「張惠君」署押壹枚,均沒收。 L○○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所示「員工在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宏業齒輪廠」 、「王昆宏」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之「王昆宏」署押壹枚,均沒收。 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20所示「服務證明書」上之「金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謝青桓 」印文各貳枚及「謝青桓」署押壹枚,均沒收。 丑○○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21所示「在職證明書」上之「清朗行有限公司」及「黃志清」印文 各壹枚,均沒收。 U○○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壹張 、附表二編號22所示「職務證明書」上之「伯陽石材有限公司」及「張琪」印文各壹 枚,均沒收。 X○○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23所示「在職證明書」上之「天一橡膠股份有限公司」及「陳易祥 」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C○○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24所示「在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晉楷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劉建宏」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之「劉建宏」署押壹枚,均沒收 。 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25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壹張、附表二 編號25所示「在職證明書」上之「普健股份有限公司」及「程義隆」印文各壹枚,均 沒收。 丁○○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26所示「在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仲森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賴正益」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之「賴正益」署押壹枚,均沒收 。 子○○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壹張、附表 二編號27所示「員工在職證明書」上之「雷辰企業有限公司」及「林有德」印文各壹 枚,均沒收。 K○○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28所示「在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大輪通運有限公司 」、「溫宏昌」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之「溫宏昌」署押壹枚,均沒收。 T○○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壹張 、附表二編號29所示「員工在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寶淨有限公司」、 「李鴻宗」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之「李鴻宗」署押壹枚,均沒收。 未○○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壹張 、附表二編號30所示「在職證明書」上之「冠佑興業有限公司」及「陳玉書」印文各 壹枚,均沒收。 己○○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31所示「在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鴻麟股份有限公司 」、「陳明雄」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之「陳明雄」署押壹枚,均沒收。 f○○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32所示「員工在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東昌冷氣企業 有限公司」、「林寧遠」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之「林寧遠」署押壹枚,均 沒收。 D○○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33所示「職工服務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之「金龜車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鄭顯慶」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之「鄭顯慶」署押壹枚, 均沒收。 S○○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壹張 ,沒收。 戊○○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 壹張、附表二編號35所示「作大資訊有限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 之「作大資訊有限公司」、「劉湘岳」印文各貳枚及「服務證明書」上之「劉湘岳」 署押壹枚,均沒收。 d○○、A○○、陳禎源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O○○前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 於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U○○前曾於八十二年間因違反藥事 法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及五月,於八十 三年一月十四入監執行,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假釋出獄,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 九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T○○前曾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 台灣高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於八十三年五月五日入監執行,於 八十四年九月八日假釋出獄,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未○○ 前曾於八十三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S○○前曾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台灣台南 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g○ ○於八十九年間因詐欺案件,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 字第一六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非累犯);乙○○前曾於八十六年間因偽造 文書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現仍在緩刑 期間;子○○前曾於八十七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 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非累犯)。 二、戌○○○、Z○○、酉○○、亥○○、庚○○、a○○、O○○、午○○、地○ ○○(即邱曾秀鳳)、天○○、c○○、g○○、H○○、G○○、黃○○、玄 ○○、V○○、R○○、L○○、宙○○、丑○○、U○○、X○○、C○○、 、乙○○、丁○○、子○○、K○○、T○○、未○○、己○○、f○○、D○ ○、S○○、戊○○等人(下稱戌○○○等人),因急需現金週轉,適見中福興 業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段八十一號六樓C室,下稱中福公司)所刊登代 辦信用貸款之廣告,乃與如附表一業務員欄內所示之各業務員(另由檢察官偵查 中)接洽,惟戌○○○等人或因未有任何職業(S○○除外),或雖有職業惟年 收入太低,不符合前開信用貸款之條件。然因前述業務員每辦成一件貸款,即可 向中福公司領取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不等之佣金,遂提供偽造之如附表一 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服務(在職)證明書,供 戌○○○等人得以順利獲得申貸。戌○○○等人明知業務員所提供之前述扣繳憑 單及服務(在職)證明文件均屬偽造,乃竟分別與前開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業務員 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該等業務員分別將取自 戌○○○等人之國民身分證等證件,經由同公司之業務員陳思惠(業經判處有期 徒刑八月)委請真實姓名不詳而被稱呼為「林先生」之成年男子,於如附表一所 示之行使日期前數日,在不詳之處所,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扣繳憑單,並在 附表二所示之服務證明書上偽造各服務單位負責人之署押後,再將偽造之如附表 二所示各服務單位及各負責人之印章,分別蓋用在附表二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 )證明書上,而偽造成(S○○之服務證明書為真實)戌○○○等人之分別在各 申報單位任職之服務(在職)證明書。戌○○○等人繼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行 使日期,在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對保人員前往中福公司核辦對保時,持前述 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扣繳憑單及附表二所示之服務(在職)證明書,向台中市第 甲○○用合作社承辦人員行使,辦理「歡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款三十萬元, 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申報單位(服務單位)、各扣繳義務人(負 責人)、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放款審核之正確性。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 承辦人員不疑有他,誤以為前述扣繳憑單及服務(在職)證文為真實而陷於錯誤 ,致貸予戌○○○等人各三十萬元之款項,戌○○○等人扣除各種費用外,尚需 向中福公司購買納骨塔位,實得僅約十五萬元。迨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經警 在台中市○○路○段八十一號六樓查獲中福公司涉嫌違反公司法,至台中市第甲 ○○用合作社扣取借款人之擔保放款保管書件資料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同署檢察官自 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戌○○○等人,除被告黃○○及戊○○外,餘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均自白 不諱。而被告黃○○及戊○○固坦承有經由附表一所示之業務員向台中市第甲○ ○用合作社辦理貸款,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 黃○○辯稱略以:伊係經朋友告訴伊說買靈骨塔可以保值,伊有看到中福公司廣 告,是業務員陳志明與伊接洽,伊有說資金不夠,伊提出名下之房屋稅單,陳志 明說只要一個保證人就可以,貸款申請書上是伊自己簽名,印章是陳志明說要幫 伊刻,但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都是假的,伊並未在該家公司上班,伊對保當時並 沒有看到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等語;被告戊○○辯稱略以:伊是用自己房子辦貸 款,是業務員將之弄成信用貸款,伊已對業務員癸○○提出告訴云云。惟查: ㈠本件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戌○○○、Z○○、酉○○、亥○○、庚○○、a○ ○、O○○、午○○、地○○○(即邱曾秀鳳)、天○○、c○○、g○○、 H○○、G○○、玄○○、V○○、R○○、L○○、宙○○、丑○○、U○ ○、X○○、C○○、、乙○○、丁○○、子○○、K○○、T○○、未○○ 、己○○、f○○、D○○、S○○等人,分別於警訊、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 審理時自白不諱,復有渠等於申請貸款時所提出之『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 「歡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款借款申請書』、「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徵 信報告書」、「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授信約定書」、「台中市第甲○○用 合作社消費性貸款個人信用等評定表」、「國民身分證」影本、「票據交換所 第一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票據交換所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 覆單」、「戶籍謄本」、「存摺」影本、「同意書」、「委託書」、如附表一 所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如附表二所示之服務證明書(或在職 證明書、員工在職證明書、職工服務證明書)等資料在卷可稽(分別裝於台中 市第甲○○用合作社擔保放款保管書件資料袋內),並經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 之業務員、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總社管理部經理鄭信吉、專門委員黃達政 、負責與不詳年籍之「林先生」聯絡而取得偽造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之陳思惠 於偵查中證述屬實,況被告戌○○○、Z○○、酉○○、亥○○、庚○○、a ○○、O○○、午○○、地○○○(即邱曾秀鳳)、天○○、c○○、g○○ 、H○○、G○○、玄○○、V○○、R○○、L○○、宙○○、丑○○、U ○○、X○○、C○○、、乙○○、丁○○、子○○、K○○、T○○、未○ ○、己○○、f○○、D○○、S○○等人,亦明知前述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 均屬偽造(被告S○○之在職證明為真實,扣繳憑單則屬偽造),是被告戌○ ○○、Z○○、酉○○、亥○○、庚○○、a○○、O○○、午○○、地○○ ○(即邱曾秀鳳)、天○○、c○○、g○○、H○○、G○○、玄○○、V ○○、R○○、L○○、宙○○、丑○○、U○○、X○○、C○○、、乙○ ○、丁○○、子○○、K○○、T○○、未○○、己○○、f○○、D○○、 S○○等人前開自白即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黃○○及戊○○雖否認上情,辯稱並未見過附表一所示之扣繳憑單及附表 二所示之在職證明書等偽造之文件,然證人即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之專門 委員黃達政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九號案件偵 查時證述:「借款人都拿著正本出來,讓我與影本核對,相符後,才由他們自 己或中福公司的人員蓋在其上。」、「因他們在對保時,才在現場蓋私章,表 示他們所提出資料真實,我們才未質疑,部分是親自訪查公司,部分以電話查 明,還附公司地址相片,確定後始核准。」等語;嗣於本院八十九年訴緝字第 五二0號案件審理時證述:「對保有時在中福公司,有時是在我們甲○○的總 社,對保的人員通常是由我及鄭信吉經理辦理,我們要借款人他們在授信約定 書上簽名蓋章,扣繳憑單上被告的印章,是被告在我面前親自蓋的,但我沒有 問他們內容之真偽,我有核對扣繳憑單正本,核對時他們坐在我對面,至於在 職證明書都是正本,我就沒有再核對,但是第二天鄭信吉都會打電話到他們公 司詢問。」、「扣繳憑單上的印章是中福公司的協助人員蓋的,被告當時坐在 對面,我有告知他們在核對扣繳憑單,他們應該知情,我們每次約辦三、五件 至二十多件,每件約五分鐘。」等語(本院八十九年訴緝字第五二0號刑事判 決參照);而證人鄭信吉於本院八十九年訴緝字第五二0號案件審理時證述: 「現任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總社經理,我與黃達政互為授信或對保的工作 ,本案被告申請書上有黃達政的對保簽名,應該是由我徵信的,我有打電話向 被告等徵信,詢問他們每月薪資、在公司的職位、公司成立多久等事項,徵信 的資料我都會紀錄在申請書上面或後面,被告回答的薪資資料都是大約的數字 ...我徵信的目的,主要是要求證他們是否確實在該公司上班。」等語(本 院八十九年訴緝字第五二0號刑事判決參照)。是依前開證人證詞觀之,更可 證明被告黃○○及戊○○於辦理貸款時,當已明知上開辦理貸款之資料為偽造 甚為灼然。至被告黃○○所舉證人即其胞姊許胡月園雖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稱對 保時承辦人並未持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予被告黃○○查閱,核與常情不符,應 係迴護被告黃○○之詞,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湖忠仁之證據。蓋被告黃○○自 承其資力並不符合貸款之條件,如無相關足以證明其資力之證明文件,勢必無 從貸得款項,況對保當時,扣繳憑單上之印章雖由中福公司的協助人員蓋用, 然貸款人當時均坐在對面,承辦之黃達政亦有告知貸款人核對扣繳憑單,且貸 款人於對保時均持扣繳憑單正本,此觀之前述資料袋內之扣繳憑單均屬影本及 均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即明,是被告黃 ○○辯稱伊未見過繳憑單等文件,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而被告戊○○辯 稱伊係以房屋辦理貸款,然其貸款資料袋中並無任何房屋所有權狀等文件,是 其係以偽造之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等文件辦理貸款已明。㈢證人陳思惠於警訊時證述:「全年扣繳憑單和在職證明確是我提供的,通常公 司專員辦理客戶信用貸款都會向銀行辦理徵信(此部份工作係公司行政主任石 惠禎辦理,客戶填具申請單後附新台幣伍佰元交予石主任,石主任再向台中第 甲○○用合作社查詢,若一切均無問題,我們續向客戶辦信用貸款)一般客戶 辦理信用貸款,大都無法達到銀行的評分標準六十分,所以石協理要我們在辦 理案件中提高申請人的職位,年資和全所得,所以整個公司都是利用偽造的全 年扣繳憑單和在職證明提供給客戶辦理信用貸款。」、「(偽造扣繳憑單和在 職證明如何取得?)分二部份取得,一由閱報取得連繫電話,剛開始是我主動 連繫對方自稱姓『林』,熟了以後『林』先生每月均會主動和我連絡問我需不 需要,我會視公司員工需要向其購買,全年扣繳憑單每份新台幣肆佰元,在職 證明每份新台幣壹佰元。另一種方式則是自行至稅捐機關取得扣繳憑單空白表 ,然後依取得名片或電話簿公司電話以稅捐機關名義查詢負責人姓名、公司全 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資料取得後以手寫方式逕自填記於空白表後彙整各項 資料交給協理審核。全年扣繳憑單除偽造之外,單上之住址與公司之地址可說 完全錯誤。」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四七號卷第二十二頁至第二十五頁 ),足見被告戌○○○等人於提出申請時,渠等所提出予台中市第甲○○用合 作社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扣繳憑單、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員工在職 證明書、職工服務證明書),均係屬偽造。 ㈣綜上所述,被告戌○○○、Z○○、酉○○、亥○○、庚○○、a○○、O○ ○、午○○、地○○○(即邱曾秀鳳)、天○○、c○○、g○○、H○○、 G○○、黃○○、玄○○、V○○、R○○、L○○、宙○○、丑○○、U○ ○、X○○、C○○、、乙○○、丁○○、子○○、K○○、T○○、未○○ 、己○○、f○○、D○○、S○○、戊○○等人,犯罪事證明確,右揭犯行 ,均洵堪認定。 二、查扣繳憑單係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員工 在職證明書、職工服務證明書),則屬同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種文書。是核被告 戌○○○、Z○○、酉○○、亥○○、庚○○、a○○、O○○、午○○、地○ ○○(即邱曾秀鳳)、天○○、c○○、g○○、H○○、G○○、黃○○、玄 ○○、V○○、R○○、L○○、宙○○、丑○○、U○○、X○○、C○○、 、乙○○、丁○○、子○○、K○○、T○○、未○○、己○○、f○○、D○ ○、S○○、戊○○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部分,被告S○○除外)、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 ;渠等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被告戌○○○等人分別與附表一所示代辦業務員王緒宏、施欽水、蘇怡菁 、謝榮達、陳先生、黃小姐、陳志明、廖子淇、沈子淵、邱春龍、吳碧慧、王弘 毅、蘇昱勳及許東勳等人或其他不詳姓名之業務員間,分別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 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至陳思惠、「林先生」與被告戌○○○等人間未 有任何接觸,難認被告等人事前即知悉各業務員係經由陳思惠轉交「林先生」進 行偽造,自不得認被告等人與陳思惠、「林先生」間,存有共犯之關係。又除被 告S○○外,其餘前述被告戌○○○等人同時地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戌○○○等人,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與詐欺取財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 一重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O○○ 前曾於八十三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三年六月十四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U○○前曾於八十二年間因違反藥事法及麻醉藥品管理條 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及五月,於八十三年一月十四入監執 行,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假釋出獄,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假釋期滿執行完 畢;T○○前曾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高法院台中分院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於八十三年五月五日入監執行,於八十四年九月八日假 釋出獄,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未○○前曾於八十三年間因 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S○○前曾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六月,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渠等於 五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 其刑。爰審酌被告戌○○○等人,因個人因素急需現金周轉,為使銀行核准貸款 ,竟不惜以身試法,行使偽造之文書借貸,破壞社會金融交易安全及秩序,所生 危害非淺,惟念及渠等因經濟困窘,始為此下策,且渠等嗣後仍有如期繳交不等 之利息予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查渠等行為後,刑法第四十 一條業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 ,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與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六個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 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 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併此敘明。)。又被告戌○○ ○、Z○○、酉○○、亥○○、庚○○、a○○、午○○、地○○○(即邱曾秀 鳳)、天○○、c○○、H○○、G○○、黃○○、玄○○、V○○、R○○、 L○○、宙○○、丑○○、X○○、C○○、丁○○、K○○、己○○、f○○ 、D○○、戊○○等人,或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雖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惟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可按,渠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 ,信均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渠等所宣告之刑,皆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各 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又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扣繳憑單,經被告戌○○○ 等人持向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辦理貸款申請後,除影本留存於台中市第甲○ ○用合作外,正本均已返還被告等人,此觀之前開扣繳憑單上亦載有「本影本與 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自明,是該等扣繳憑單正本,既係被 告等人所有,且供為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於「影本」已因行使而非被告等人所有, 爰不諭知沒收;而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員工在職證 明書、職工服務證明書),業因行使交付予台中市第甲○○用合作社申請貸款, 不復屬被告戌○○○等人所有,惟其上各服務單位之印文、各負責人之印文,或 署押(詳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均係偽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 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S○○之在職證明文件為真實,是其上印文及 署押均不予沒收)。至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員工在 職證明書、職工服務證明書,被告S○○除外)上所蓋用之各服務單位及各負責 人之印章,係「林先生」所偽造,被告等就此部分既與「林先生」無共犯之關係 ,依從刑依附主刑之原則,自不得在本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三、又按「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單」乃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之「原 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七號判決 參照),惟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處理,而該法所稱之商業 會計事務,係指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編制財務 報表之謂(該法第一條、第二條參照),又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或給與足 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商業應根據原始憑 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帳簿(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 條參照)。本案被告戌○○○等人所行使之偽造「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單」 ,其目的係是在作為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之用,並非是要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 理及據以編制財務報表,且其所行使之偽造「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單」亦非 據以編製記帳憑證,會計事項不會因其之此項偽造行為而發生,是被告上開行為 與商業會計法之規範目的無涉,與該法第七十一條之處罰目的及構成要件不符, 此部分自不得論以該罪,併予說明。 四、另被告e○○、B○○、I○○、丙○○、J○○、巳○○、壬○○、b○○、 Q○○、E○○、W○○、辰○○、Y○○、寅○○、N○○、宇○○、F○○ 、卯○○、P○○、申○○、辛○○、M○○部分,渠等於本院審理時均未到庭 ,俟渠等到案後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乙、不受理部分: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人認被告d○○、A○○及陳禎源等人被訴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之詐妻取財罪。經查被告d○○業於八十八年十月四日死亡,被告A○○業於八 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死亡,被告陳禎源業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死亡,有 台中縣大里市戶政事務所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九十里市戶字第二二八0號函、台中 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中市西屯戶字第0三0二六號函及台中縣 龍井鄉戶政事務所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九十中縣龍戶字第一00一號函在卷可稽, 是被告d○○、A○○及陳禎源既已死亡,依前項規定,自應就被告d○○、A ○○及陳禎源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七條、修正後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 賢 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所 得 人│給付總額│扣繳稅額│年度│申報單位│扣繳義務人│業務員 │ │ │姓 名│(新台幣)│(新台幣)│ │ │ │行使日期│ ├──┼────┼────┼────┼──┼────┼─────┼────┤ │ 1 │戌○○○│432560元│25954元 │年│大來實業│蔣光平 │王緒宏 │ │ │ │ │ │ │有限公司│ │不詳 │ ├──┼────┼────┼────┼──┼────┼─────┼────┤ │ 2 │Z○○ │631500元│22734元 │年│詮懋科技│林鳳珠 │蘇怡菁 │ │ │ │ │ │ │開發有限│ │870903 │ │ │ │ │ │ │公司 │ │ │ ├──┼────┼────┼────┼──┼────┼─────┼────┤ │ 3 │酉○○ │684496元│41070元 │年│廣華電子│賴格言 │不詳 │ │ │ │ │ │ │材料有限│ │870903 │ │ │ │ │ │ │公司 │ │ │ ├──┼────┼────┼────┼──┼────┼─────┼────┤ │ 4 │亥○○ │643510元│38610元 │年│源彬工業│蕭永裕 │不詳 │ │ │ │ │ │ │股份有限│ │870904 │ │ │ │ │ │ │公司 │ │ │ ├──┼────┼────┼────┼──┼────┼─────┼────┤ │ 5 │庚○○ │634108元│25364元 │年│栗銘股份│王永明 │陳先生 │ │ │ │ │ │ │有限公司│ │870905 │ ├──┼────┼────┼────┼──┼────┼─────┼────┤ │ 6 │a○○ │673420元│40406元 │年│建隆鐵網│陳建文 │不詳 │ │ │ │ │ │ │實業有限│ │870910 │ │ │ │ │ │ │公司 │ │ │ ├──┼────┼────┼────┼──┼────┼─────┼────┤ │ 7 │O○○ │668890元│33444元 │年│信緯實業│李進坤 │不詳 │ │ │ │ │ │ │股份有限│ │870911 │ │ │ │ │ │ │公司 │ │ │ ├──┼────┼────┼────┼──┼────┼─────┼────┤ │ 8 │午○○ │642500元│25700元 │年│普大興業│陳德福 │不詳 │ │ │ │ │ │ │有限公司│ │871003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地○○○│630910元│25236元 │年│名匠企業│尤萬河 │沈子淵 │ │ │即邱曾秀│ │ │ │有限公司│ │871001 │ │ │鳳 │ │ │ │ │ │ │ ├──┼────┼────┼────┼──┼────┼─────┼────┤ │ │天○○ │582300元│22710元 │年│成家房屋│向立華 │蘇昱勳 │ │ │ │ │ │ │仲介有限│ │871013 │ │ │ │ │ │ │公司 │ │ │ ├──┼────┼────┼────┼──┼────┼─────┼────┤ │ │c○○ │691100元│41466元 │年│元基機械│林添成 │許東勳 │ │ │ │ │ │ │股份有限│ │871008 │ │ │ │ │ │ │公司 │ │ │ ├──┼────┼────┼────┼──┼────┼─────┼────┤ │ │g○○ │600850元│36051元 │年│東昌冷氣│王世義 │施欽水 │ │ │ │ │ │ │企業有限│ │870903 │ │ │ │ │ │ │公司 │ │ │ ├──┼────┼────┼────┼──┼────┼─────┼────┤ │ │H○○ │569500元│31323元 │年│鴻達汽車│古文鴻 │謝榮達 │ │ │ │ │ │ │服務廠 │ │870903 │ ├──┼────┼────┼────┼──┼────┼─────┼────┤ │ │G○○ │708560元│42514元 │年│金車通運│葉寬王 │黃小姐 │ │ │ │ │ │ │有限公司│ │870909 │ ├──┼────┼────┼────┼──┼────┼─────┼────┤ │ │黃○○ │549186元│21482元 │年│欣仕弘有│張忠煌 │陳志明 │ │ │ │ │ │ │限公司 │ │870910 │ ├──┼────┼────┼────┼──┼────┼─────┼────┤ │ │玄○○ │643200元│38592元 │年│擎宏電子│李家良 │不詳 │ │ │ │ │ │ │企業有限│ │871003 │ │ │ │ │ │ │公司 │ │ │ ├──┼────┼────┼────┼──┼────┼─────┼────┤ │ │V○○ │653825元│39230元 │年│川飛工業│張德輝 │不詳 │ │ │ │ │ │ │股份有限│ │871013 │ │ │ │ │ │ │公司 │ │ │ ├──┼────┼────┼────┼──┼────┼─────┼────┤ │ │R○○ │635600元│38136元 │年│楓泊珠寶│張惠君 │不詳 │ │ │ │ │ │ │店 │ │871008 │ ├──┼────┼────┼────┼──┼────┼─────┼────┤ │ │L○○ │678362元│40701元 │年│宏業齒輪│王昆宏 │廖子淇 │ │ │ │ │ │ │廠 │ │870923 │ ├──┼────┼────┼────┼──┼────┼─────┼────┤ │ 20 │宙○○ │693825元│41630元 │年│金賞文化│謝青桓 │王緒宏 │ │ │ │ │ │ │事業有限│ │870923 │ │ │ │ │ │ │公司 │ │ │ ├──┼────┼────┼────┼──┼────┼─────┼────┤ │ 21 │丑○○ │601500元│30075元 │年│清朗行有│黃志清 │不詳 │ │ │ │ │ │ │限公司 │ │870924 │ ├──┼────┼────┼────┼──┼────┼─────┼────┤ │ 22 │U○○ │612600元│24504元 │年│伯陽石材│張琪 │沈子淵 │ │ │ │ │ │ │有限公司│ │870929 │ ├──┼────┼────┼────┼──┼────┼─────┼────┤ │ 23 │X○○ │621600元│37296元 │年│天一橡膠│陳易祥 │不詳 │ │ │ │ │ │ │股份有限│ │870925 │ │ │ │ │ │ │公司 │ │ │ ├──┼────┼────┼────┼──┼────┼─────┼────┤ │ 24 │C○○ │621320元│24231元 │年│晉楷機械│劉建宏 │邱春龍 │ │ │ │ │ │ │股份有限│ │870928 │ │ │ │ │ │ │公司 │ │ │ ├──┼────┼────┼────┼──┼────┼─────┼────┤ │ 25 │乙○○ │600500元│36030元 │年│普健股份│程義隆 │吳碧慧 │ │ │ │ │ │ │有限公司│ │870928 │ ├──┼────┼────┼────┼──┼────┼─────┼────┤ │ 26 │丁○○ │643825元│38629元 │年│仲森企業│賴正益 │王弘益 │ │ │ │ │ │ │股份有限│ │870928 │ │ │ │ │ │ │公司 │ │ │ ├──┼────┼────┼────┼──┼────┼─────┼────┤ │ 27 │子○○ │632000元│37920元 │年│雷辰企業│林有德 │王弘益 │ │ │ │ │ │ │有限公司│ │870928 │ ├──┼────┼────┼────┼──┼────┼─────┼────┤ │ 28 │K○○ │618420元│24118元 │年│大輪通運│溫宏昌 │不詳 │ │ │ │ │ │ │有限公司│ │870922 │ ├──┼────┼────┼────┼──┼────┼─────┼────┤ │ 29 │T○○ │629752元│37786元 │年│寶淨有限│李鴻宗 │陳志明 │ │ │ │ │ │ │公司 │ │870930 │ ├──┼────┼────┼────┼──┼────┼─────┼────┤ │ 30 │未○○ │665650元│39939元 │年│冠佑興業│陳玉書 │不詳 │ │ │ │ │ │ │有限公司│ │870930 │ ├──┼────┼────┼────┼──┼────┼─────┼────┤ │ 31 │己○○ │558590元│33515 │年│鴻麟股份│陳明雄 │不詳 │ │ │ │ │ │ │有限公司│ │870930 │ ├──┼────┼────┼────┼──┼────┼─────┼────┤ │ 32 │f○○ │628450元│37707元 │年│東昌冷氣│林寧遠 │不詳 │ │ │ │ │ │ │企業有限│ │870908 │ │ │ │ │ │ │公司 │ │ │ ├──┼────┼────┼────┼──┼────┼─────┼────┤ │ 33 │D○○ │647235元│25242元 │年│金龜車建│鄭顯慶 │陳志明 │ │ │ │ │ │ │設股份有│ │870930 │ │ │ │ │ │ │限公司 │ │ │ ├──┼────┼────┼────┼──┼────┼─────┼────┤ │ 34 │S○○ │814500元│48870元 │85年│聯和電梯│林傳壽 │不詳 │ │ │ │ │ │ │有限公司│ │861223 │ ├──┼────┼────┼────┼──┼────┼─────┼────┤ │ 35 │戊○○ │545200元│32712元 │年│作大資訊│劉湘岳 │癸○○ │ │ │ │ │ │ │有限公司│ │871003 │ └──┴────┴────┴────┴──┴────┴─────┴────┘ 附表二(證明日期欄有二種日期者,係指有二種職業證明文件之日期不同) │ ┌──┬─────┬────┬───────┬───┬──────┬───┤ │編號│任職人姓名│所任職位│服 務 單 位│負責人│證 明 日 期 │備註 │ ├──┼─────┼────┼───────┼───┼──────┼───┤ │ 1 │戌○○○ │生產部職│大來實業有限公│蔣光平│八十七年二月│一紙。│ │ │ │員 │司 │ │十四日 │(其上│ │ │ │ │ │ │ │大來實│ │ │ │ │ │ │ │業有限│ │ │ │ │ │ │ │公司及│ │ │ │ │ │ │ │蔣光平│ │ │ │ │ │ │ │印文各│ │ │ │ │ │ │ │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2 │Z○○ │業務主任│詮懋科技開發有│林鳳珠│八十七年八月│在職證│ │ │ │ │限公司 │ │二十一日、八│明書及│ │ │ │ │ │ │十七年八月二│服務證│ │ │ │ │ │ │十日 │明書各│ │ │ │ │ │ │ │一紙。│ │ │ │ │ │ │ │(其上│ │ │ │ │ │ │ │詮懋科│ │ │ │ │ │ │ │技開發│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及林│ │ │ │ │ │ │ │鳳珠之│ │ │ │ │ │ │ │印文各│ │ │ │ │ │ │ │二枚。│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上│ │ │ │ │ │ │ │之林鳳│ │ │ │ │ │ │ │珠署押│ │ │ │ │ │ │ │一枚。│ ├──┼─────┼────┼───────┼───┼──────┼───┤ │ 3 │酉○○ │業務部經│廣華電子材料有│賴格言│八十七年八月│員工在│ │ │ │理 │限公司 │ │十七日、八十│職證明│ │ │ │ │ │ │七年七月二十│書及服│ │ │ │ │ │ │三日 │務證明│ │ │ │ │ │ │ │書各一│ │ │ │ │ │ │ │紙。(│ │ │ │ │ │ │ │其上廣│ │ │ │ │ │ │ │華電子│ │ │ │ │ │ │ │材料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及賴格│ │ │ │ │ │ │ │言印文│ │ │ │ │ │ │ │各二枚│ │ │ │ │ │ │ │及服務│ │ │ │ │ │ │ │證明書│ │ │ │ │ │ │ │上賴格│ │ │ │ │ │ │ │言署押│ │ │ │ ││ │ │一枚。│ ├──┼─────┼────┼───────┼───┼──────┼───┤ │ 4 │亥○○ │組長 │源彬工業股份有│蕭永裕│八十七年八月│在職證│ │ │ │ │限公司 │ │二十四日 │明書一│ │ │ │ │ │ │ │紙(其│ │ │ │ │ │ │ │上源彬│ │ │ │ │ │ │ │工業股│ │ │ │ │ │ │ │份有限│ │ │ │ │ │ │ │公司及│ │ │ │ │ │ │ │蕭永裕│ │ │ │ │ │ │ │之印文│ │ │ │ │ │ │ │各一枚│ │ │ │ │ │ │ │。 │ ├──┼─────┼────┼───────┼───┼──────┼───┤ │ 5 │庚○○ │組長 │栗銘股份有限公│王永明│八十七年九月│服務證│ │ │ │ │司 │ │一日 │明書一│ │ │ │ │ │ │ │紙(其│ │ │ │ │ │ │ │上栗銘│ │ │ │ │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及王永│ │ │ │ │ │ │ │明印文│ │ │ │ │ │ │ │各一枚│ ├──┼─────┼────┼───────┼───┼──────┼───┤ │ 6 │a○○ │銷售部職│建隆鐵網實業有│陳建文│八十七年九月│服務證│ │ │ │員 │限公司 │ │三日 │明書二│ │ │ │ │ │ │ │紙(其│ │ │ │ │ │ │ │上建隆│ │ │ │ │ │ │ │鐵網實│ │ │ │ │ │ │ │業有限│ │ │ │ │ │ │ │公司及│ │ │ │ │ │ │ │陳建文│ │ │ │ │ │ │ │之印文│ │ │ │ │ │ │ │各二枚│ │ │ │ │ │ │ │,陳建│ │ │ │ │ │ │ │文署押│ │ │ │ │ │ │ │一枚。│ ├──┼─────┼────┼───────┼───┼──────┼───┤ │ 7 │O○○ │業務經理│信緯實業股份有│李進坤│八十七年八月│在職證│ │ │ │ │限公司 │ │二十八日 │明書及│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各│ │ │ │ │ │ │ │一紙。│ │ │ │ │ │ │ │(在職│ │ │ │ │ │ │ │證明書│ │ │ │ │ │ │ │及服務│ │ │ │ │ │ │ │證明書│ │ │ │ │ │ │ │上之信│ │ │ │ │ │ │ │緯實業│ │ │ │ │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印文各│ │ │ │ │ │ │ │二枚及│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上│ │ │ │ │ │ │ │李進坤│ │ │ │ │ │ │ │之署押│ │ │ │ │ │ │ │一枚。│ ├──┼─────┼────┼───────┼───┼──────┼───┤ │ 8 │午○○ │採購 │普大興業有限公│陳德福│八十七年九月│在職證│ │ │ │ │司 │ │二十五日 │明書一│ │ │ │ │ │ │ │紙(其│ │ │ │ │ │ │ │上普大│ │ │ │ │ │ │ │興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及陳德│ │ │ │ │ │ │ │福之印│ │ │ │ │ │ │ │ 各一 │ │ │ │ │ │ │ │枚。 │ ├──┼─────┼────┼───────┼───┼──────┼───┤ │ 9 │地○○○ │組長 │名匠企業有限公│尤萬河│八十七年九月│在職證│ │ │即邱曾秀鳳│ │司 │ │二十一日、八│明書及│ │ │ │ │ │ │十七年九月二│服務證│ │ │ │ │ │ │十日 │明書各│ │ │ │ │ │ │ │一紙(│ │ │ │ │ │ │ │在職證│ │ │ │ │ │ │ │明書及│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上│ │ │ │ │ │ │ │之名匠│ │ │ │ │ │ │ │企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尤萬│ │ │ │ │ │ │ │河之印│ │ │ │ │ │ │ │文各一│ │ │ │ │ │ │ │枚及服│ │ │ │ │ │ │ │務證明│ │ │ │ │ │ │ │書上之│ │ │ │ │ │ │ │尤萬河│ │ │ │ │ │ │ │署押一│ │ │ │ │ │ │ │枚。 │ ├──┼─────┼────┼───────┼───┼──────┼───┤ │ │天○○ │組長 │成家房屋仲介有│向立華│八十七年十月│服務證│ │ │ │ │限公司 │ │七日 │明書上│ │ │ │ │ │ │ │「成家│ │ │ │ │ │ │ │房屋仲│ │ │ │ │ │ │ │介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及「向│ │ │ │ │ │ │ │立華」│ │ │ │ │ │ │ │印文各│ │ │ │ │ │ │ │一枚。│ ├──┼─────┼────┼───────┼───┼──────┼───┤ │ │c○○ │機械工程│元基機械股份有│林添成│八十七年九月│在職證│ │ │ │ │限公司 │ │二十八日、八│明書及│ │ │ │ │ │ │十七年十月一│服務證│ │ │ │ │ │ │日 │明書各│ │ │ │ │ │ │ │一紙(│ │ │ │ │ │ │ │在職證│ │ │ │ │ │ │ │明書及│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上│ │ │ │ │ │ │ │之「元│ │ │ │ │ │ │ │基機械│ │ │ │ │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林添成│ │ │ │ │ │ │ │」印文│ │ │ │ │ │ │ │各二枚│ │ │ │ │ │ │ │及服務│ │ │ │ │ │ │ │證明書│ │ │ │ │ │ │ │上之「│ │ │ │ │ │ │ │林添成│ │ │ │ │ │ │ │」署押│ │ │ │ │ │ │ │一枚。│ ├──┼─────┼────┼───────┼───┼──────┼───┤ │ │g○○ │技工 │東昌冷氣企業有│王世義│八十七年八月│在職證│ │ │ │ │限公司 │ │二十四日 │明書及│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各│ │ │ │ │ │ ││一紙(│ │ │ │ │ │ │ │在職證│ │ │ │ │ │ │ │明書及│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上│ │ │ │ │ │ │ │之「東│ │ │ │ │ │ │ │昌冷氣│ │ │ │ │ │ │ │企業有│ │ │ │ │ │ │ │限公」│ │ │ │ │ │ │ │ 「王 │ │ │ │ │ │ │ │世義」│ │ │ │ │ │ │ │印文各│ │ │ │ │ │ │ │二枚及│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 │ │ │ │ │ │ │ │上之「│ │ │ │ │ │ │ │王世義│ │ │ │ │ │ │ │」署押│ │ │ │ │ │ │ │一枚。│ ├──┼─────┼────┼───────┼───┼──────┼───┤ │ │H○○ │技工 │鴻達汽車服務廠│古文鴻│八十七年八月│員工在│ │ │ │ │ │ │五日 │職證明│ │ │ │ │ │ │ │書及服│ │ │ │ │ │ │ │務證明│ │ │ │ │ │ │ │書各一│ │ │ │ │ │ │ │紙(員│ │ │ │ │ │ │ │工在職│ │ │ │ │ │ │ │證明書│ │ │ │ │ │ │ │及服務│ │ │ │ │ │ │ │證明書│ │ │ │ │ │ │ │上「鴻│ │ │ │ │ │ │ │達汽車│ │ │ │ │ │ │ │服務廠│ │ │ │ │ │ │ │」、「│ │ │ │ │ │ │ │古文鴻│ │ │ │ │ │ │ │」印文│ │ │ │ │ │ │ │各二枚│ │ │ │ │ │ │ │及服務│ │ │ │ │ │ │ │證明書│ │ │ │ │ │ │ │上「古│ │ ││ │ │ │ │文鴻」│ │ │ │ │ │ │ │署押一│ │ │ │ │ │ │ │枚。 │ ├──┼─────┼────┼───────┼───┼──────┼───┤ │ │G○○ │經理 │金車通運有限公│葉寬王│八十七年九月│在職證│ │ │ │ │司 │ │四日 │明書一│ │ │ │ │ │ │ │紙(其│ │ │ │ │ │ │ │上「金│ │ │ │ │ │ │ │車通運│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及│ │ │ │ │ │ │ │「葉寬│ │ │ │ │ │ │ │王」印│ │ │ ││ │ │ │文各一│ │ │ │ │ │ │ │枚。 │ ├──┼─────┼────┼───────┼───┼──────┼───┤ │ │黃○○ │技術員 │欣仕弘有限公司│張忠煌│八十七年九月│員工職│ │ │ │ │ │ │五日、八十七│務證明│ │ │ │ │ │ │年九月七日 │書及服│ │ │ │ │ │ │ │務證明│ │ │ │ │ │ │ │書各一│ │ │ │ │ │ │ │紙(員│ │ │ │ │ │ │ │工職務│ │ │ │ │ │ │ │證明書│ │ │ │ │ │ │ │及服務│ │ │ │ │ │ │ │證明書│ │ │ │ │ │ │ │上之「│ │ │ │ │ │ │ │欣仕弘│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張忠│ │ │ │ │ │ │ │煌」印│ │ │ │ │ │ │ │文各二│ │ │ │ │ │ │ │枚及服│ │ │ │ │ │ │ │務證明│ │ │ │ │ │ │ │書上「│ │ │ │ │ │ │ │張忠煌│ │ │ │ │ │ │ │」署押│ │ │ │ │ │ │ │一枚。│ ├──┼─────┼────┼───────┼───┼──────┼───┤ │ │玄○○ │業務部主│擎宏電子企業有│李家良│八十七年九月│服務證│ │ │ │任 │限公司 │ │二十九日 │明書二│ │ │ │ │ │ │ │紙(其│ │ │ │ │ │ │ │上之「│ │ │ │ │ │ │ │擎宏電│ │ │ │ │ │ │ │子企業│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李家│ │ │ │ │ │ │ │良」印│ │ │ │ │ │ │ │文各二│ │ │ │ │ │ │ │枚及「│ │ │ │ │ │ │ │李家良│ │ │ │ │ │ │ │」署押│ │ │ │ │ │ │ │一枚。│ ├──┼─────┼────┼───────┼───┼──────┼───┤ │ │V○○ │組長 │川飛工業股份有│張德輝│八十七年十月│在職證│ │ │ │ │限公司 │ │八日 │明書一│ │ │ │ │ │ │ │紙(其│ │ │ │ │ │ │ │上之「│ │ │ │ │ │ │ │川飛工│ │ │ │ │ │ │ │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及│ │ │ │ │ │ │ │「張德│ │ │ │ │ │ │ │輝」印│ │ │ │ │ │ │ │文各一│ │ │ │ │ │ │ │枚。 │ ├──┼─────┼────┼───────┼───┼──────┼───┤ │ │R○○ │設計組長│楓泊珠寶店 │張惠君│八十七年十月│在職證│ │ │ │長 │ │ │一日、八十七│明書及│ │ │ │ │ │ │年九月二十四│服務證│ │ │ │ │ │ │日 │明書各│ │ │ │ │ │ │ │一紙(│ │ │ │ │ │ │ │在職證│ │ │ │ │ │ │ │明書及│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上│ │ │ │ │ │ │ │「楓泊│ │ │ │ │ │ │ │珠寶店│ │ │ │ │ │ │ │」、「│ │ │ │ │ │ │ │張惠君│ │ │ │ │ │ │ │」之印│ │ │ │ │ │ │ │文各二│ │ │ │ │ │ │ │枚及服│ │ │ │ │ │ │ │務證明│ │ │ │ │ │ │ │書上之│ │ │ │ │ │ │ │「張惠│ │ │ │ │ │ │ │君」署│ │ │ │ │ │ │ │押一枚│ │ │ │ │ │ │ │。」 │ ├──┼─────┼────┼───────┼───┼──────┼───┤ │ │L○○ │會計主任│宏業齒輪廠 │王昆宏│八十七年九月│員工在│ │ │ │ │ │ │十九日 │職證明│ │ │ │ │ │ │ │書及服│ │ │ │ │ │ │ │務證明│ │ │ │ │ │ │ │書各一│ │ │ │ │ │ │ │紙(員│ │ │ │ │ │ │ │工在職│ │ │ │ │ │ │ │證明書│ │ │ │ │ │ │ │及服務│ │ │ │ │ │ │ │證明書│ │ │ │ │ │ │ │上之「│ │ │ │ │ │ │ │宏業齒│ │ │ │ │ │ │ │輪廠」│ │ │ │ │ │ │ │、「王│ │ │ │ │ │ │ │昆宏」│ │ │ │ │ │ │ │印文各│ │ │ │ │ │ │ │二枚及│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上│ │ │ │ │ │ │ │之「王│ │ │ │ │ │ │ │昆宏」│ │ │ │ │ │ │ │署押一│ │ │ │ │ │ │ │枚。 │ ├──┼─────┼────┼───────┼───┼──────┼───┤ │ 20 │宙○○ │編輯部主│金賞文化事業有│謝青桓│八十七年九月│服務證│ │ │ │任 │限公司 │ │十五日、八十│明書二│ │ │ │ │ │ │七年八月十五│紙(其│ │ │ │ │ │ │日 │上「金│ │ │ │ │ │ │ │賞文化│ │ │ │ │ │ │ │事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謝青桓│ │ │ │ │ │ │ │」之印│ │ │ │ │ │ │ │文各二│ │ │ │ │ │ │ │枚及「│ │ │ │ │ │ │ │謝青桓│ │ │ │ │ │ │ │」署押│ │ │ │ │ │ │ │一枚。│ ├──┼─────┼────┼───────┼───┼──────┼───┤ │ 21 │丑○○ │技術員 │清朗行有限公司│黃志清│八十七年九月│在職證│ │ │ │ │ │ │十日 │明書一│ │ │ │ │ │ │ │紙(其│ │ │ │ │ │ │ │上之「│ │ │ │ │ │ │ │清朗行│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及│ │ │ │ │ │ │ │「黃志│ │ │ │ │ │ │ │清」之│ │ │ │ │ │ │ │印文一│ │ │ │ │ │ │ │枚。 │ ├──┼─────┼────┼───────┼───┼──────┼───┤ │ 22 │U○○ │主任 │伯陽石材有限公│張琪 │八十七年九月│職務證│ │ │ │ │司 │ │十一日 │明書一│ │ │ │ │ │ │ │紙(其│ │ │ │ │ │ │ │上之「│ │ │ │ │ │ │ │伯陽石│ │ │ │ │ │ │ │材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及「張│ │ │ │ │ │ │ │琪」印│ │ │ │ │ │ │ │文各一│ │ │ │ │ │ │ │枚。 │ ├──┼─────┼────┼───────┼───┼──────┼───┤ │ 23 │X○○ │領班 │天一橡膠股份有│陳易祥│八十七年九月│在職證│ │ │ │ │限公司 │ │二十一日 │明書一│ │ │ │ │ │ │ │紙(其│ │ │ │ │ │ │ │上「天│ │ │ │ │ │ │ │一橡膠│ │ │ │ │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及「│ │ │ │ │ │ │ │陳易祥│ │ │ │ │ │ │ │」印文│ │ │ │ │ │ │ │各一枚│ │ │ │ │ │ │ │。 │ ├──┼─────┼────┼───────┼───┼──────┼───┤ │ 24 │許志祥 │組長 │晉楷機械股份有│劉建宏│八十七年九月│在職證│ │ │ │ │限公司 │ │二十三日 │明書及│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各│ │ │ │ │ │ │ │一紙(│ │ │ │ │ │ │ │在職證│ │ │ │ │ │ │ │明書及│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上│ │ │ │ │ │ │ │「晉楷│ │ │ │ │ │ │ │機械股│ │ │ │ │ │ │ │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劉│ │ │ │ │ │ │ │建宏」│ │ │ │ │ │ │ │印文各│ │ │ │ │ │ │ │二枚及│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上│ │ │ │ │ │ │ │「劉建│ │ │ │ │ │ │ │宏」署│ │ │ │ │ │ │ │押一枚│ │ │ │ │ │ │ │。 │ ├──┼─────┼────┼───────┼───┼──────┼───┤ │ 25 │乙○○ │業務主任│普健股份有限公│程義隆│八十七年九月│在職證│ │ │ │ │司 │ │十七日 │明書一│ │ │ │ │ │ │ │紙(其│ │ │ │ │ │ │ │上「普│ │ │ │ │ │ │ │健股份│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及│ │ │ │ │ │ │ │「程義│ │ │ │ │ │ │ │隆」印│ │ │ │ │ │ │ │文各一│ │ │ │ │ │ │ │枚。 │ ├──┼─────┼────┼───────┼───┼──────┼───┤ │ 26 │丁○○ │倉管部主│仲森企業股份有│賴正益│八十七年九月│在職證│ │ │ │任 │限公司 │ │二十四日 │明書及│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各│ │ │ │ │ │ │ │一紙。│ │ │ │ │ │ │ │(在職│ │ │ │ │ │ │ │證明書│ │ │ │ │ │ │ │及服務│ │ │ │ │ │ │ │證明書│ │ │ │ │ │ │ │上之「│ │ │ │ │ │ │ │仲森企│ │ │ │ │ │ │ │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賴正│ │ │ │ │ │ │ │益」印│ │ │ │ │ │ │ │文各二│ │ │ │ │ │ │ │枚及服│ │ │ │ │ │ │ │務證明│ │ │ │ │ │ │ │書上「│ │ │ │ │ │ │ │賴正益│ │ │ │ │ │ │ │」署押│ │ │ │ │ │ │ │一枚。│ ├──┼─────┼────┼───────┼───┼──────┼───┤ │ 27 │子○○ │組長 │雷辰企業有限公│林有德│八十七年九月│在職證│ │ │ │ │司 │ │十七日 │明書一│ │ │ │ │ │ │ │紙(其│ │ │ │ │ │ │ │上「雷│ │ │ │ │ │ │ │辰企業│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及│ │ │ │ │ │ │ │「林有│ │ │ │ │ │ │ │德」印│ │ │ │ │ │ │ │文各一│ │ │ │ │ │ │ │枚。 │ ├──┼─────┼────┼───────┼───┼──────┼───┤ │ 28 │K○○ │組長 │大輪通運有限公│溫宏昌│八十七年九月│在職證│ │ │ │ │司 │ │十一日、八十│明書及│ │ │ │ │ │ │七年九月五日│服務證│ │ │ │ │ │ │ │明書各│ │ │ │ │ │ │ │一紙(│ │ │ │ │ │ │ │在職證│ │ │ │ │ │ │ │明書及│ │ │ │ │ │ │ │服務證│ │ │ │ │ ││ │明書上│ │ │ │ │ │ │ │「大輪│ │ │ │ │ │ │ │通運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溫宏昌│ │ │ │ │ │ │ │」印文│ │ │ │ │ │ │ │各二枚│ │ │ │ │ │ │ │及服務│ │ │ │ │ │ │ │證明書│ │ │ │ │ │ │ │上「溫│ │ │ │ │ │ │ │宏昌」│ │ │ │ │ │ │ │署押一│ │ │ │ │ │ │ │枚。 │ ├──┼─────┼────┼───────┼───┼──────┼───┤ │ 29 │T○○ │組長 │寶淨有限公司 │李鴻宗│八十七年九月│員工在│ │ │ │ │ │ │二十五日 │職證明│ │ │ │ │ │ │ │書及服│ │ │ │ │ │ │ │務證明│ │ │ │ │ │ │ │書各一│ │ │ │ │ │ │ │紙(員│ │ │ │ │ │ │ │工在職│ │ │ │ │ │ │ │證明書│ │ │ │ │ │ │ │及服務│ │ │ │ │ │ │ │證明書│ │ │ │ │ │ │ │上「寶│ │ │ │ │ │ │ │淨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李│ │ │ │ │ │ │ │鴻宗」│ │ │ │ │ │ │ │印文各│ │ │ │ │ │ │ │二枚及│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上│ │ │ │ │ │ │ │「李鴻│ │ │ │ │ │ │ │宗」署│ │ │ │ │ │ │ │押一枚│ │ │ │ │ │ │ │。 │ ├──┼─────┼────┼───────┼───┼──────┼───┤ │ 30 │未○○ │課長 │冠佑興業有限公│陳玉書│八十七年九月│在職證│ │ │ │ │司 │ │十日 │證明書│ │ │ │ │ │ │ │一紙(│ │ │ │ │ │ │ │其上「│ │ │ │ │ │ │ │冠佑興│ │ │ │ │ │ │ │業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及「陳│ │ │ │ │ │ │ │玉書」│ │ │ │ │ │ │ │印文各│ │ │ │ │ │ │ │一枚。│ ├──┼─────┼────┼───────┼───┼──────┼───┤ │ 31 │己○○ │組長 │鴻麟股份有限公│陳明雄│八十七年九月│在職證│ │ │ │ │司 │ │十八日 │明書及│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各│ │ │ │ │ │ │ │一紙(│ │ │ │ │ │ │ │在職證│ │ │ │ │ │ │ │明書及│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上│ │ │ │ │ │ │ │之「鴻│ │ │ │ │ │ │ │麟股份│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陳明│ │ │ │ │ │ │ │雄」印│ │ │ │ │ │ │ │文各二│ │ │ │ │ │ │ │枚及服│ │ │ │ │ │ │ │務證明│ │ │ │ │ │ │ │書上「│ │ │ │ │ │ │ │陳明雄│ │ │ │ │ │ │ │」署押│ │ │ │ │ │ │ │一枚。│ ├──┼─────┼────┼───────┼───┼──────┼───┤ │ 32 │f○○ │主任 │東昌冷氣企業有│林寧遠│八十七年九月│員工在│ │ │ │ │限公司 │ │二十日 │職證明│ │ │ │ │ │ │ │書及服│ │ │ │ │ │ │ │務證明│ │ │ │ │ │ │ │書各一│ │ │ │ │ │ │ │紙(員│ │ │ │ │ │ │ │工在職│ │ │ │ │ │ │ │證明書│ │ │ │ │ │ │ │及服務│ │ │ │ │ │ │ │證明書│ │ │ │ │ │ │ │上「東│ │ │ │ │ │ │ │昌冷氣│ │ │ │ │ │ │ │企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林寧遠│ │ │ │ │ │ │ │」印文│ │ │ │ │ │ │ │各二枚│ │ │ │ ││ │ │及服務│ │ │ │ │ │ │ │證明書│ │ │ │ │ │ │ │上「林│ │ │ │ │ │ │ │寧遠」│ │ │ │ │ │ │ │署押一│ │ │ │ │ │ │ │枚。 │ ├──┼─────┼────┼───────┼───┼──────┼───┤ │ 33 │D○○ │工務主任│金龜車建設股份│鄭顯慶│八十七年九月│職工服│ │ │ │ │有限公司 │ │十五日 │務證明│ │ │ │ │ │ │ │書及服│ │ │ │ │ │ │ │務證明│ │ │ │ │ │ │ │書各一│ │ │ │ │ │ │ │紙(職│ │ │ │ │ │ │ │工服務│ │ │ │ │ │ │ │證明書│ │ │ │ │ │ │ │及服務│ │ │ │ │ │ │ │證明書│ │ │ │ │ │ │ │上「金│ │ │ │ │ │ │ │龜車建│ │ │ │ │ │ │ │設股份│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鄭顯│ │ │ │ │ │ │ │慶」印│ │ │ │ │ │ │ │文各二│ │ │ │ │ │ │ │枚及服│ │ │ │ │ │ │ │務證明│ │ │ │ │ │ │ │書上「│ │ │ │ │ │ │ │鄭顯慶│ │ │ │ │ │ │ │」署押│ │ │ │ │ │ │ │一枚。│ ├──┼─────┼────┼───────┼───┼──────┼───┤ │ 34 │S○○ │經理 │聯和電梯有限公│林傳壽│八十六年十一│被告廖│ │ │ │ │司 │ │月二十一日 │奘慧確│ │ │ │ │ │ │ │在該公│ │ │ │ │ │ │ │司擔任│ │ │ │ │ │ │ │經理,│ │ │ │ │ │ │ │此部分│ │ │ │ │ │ │ │之職業│ │ │ │ │ │ │ │證明書│ │ │ │ │ │ │ │並非偽│ │ │ │ │ │ │ │造。 │ ├──┼─────┼────┼───────┼───┼──────┼───┤ │ 35 │戊○○ │業務主任│作大資訊有限公│劉湘岳│八十七年九月│作大資│ │ │ │ │司 │ │二十二日 │訊有限│ │ │ │ │ │ │(服務證明書│公司員│ │ │ │ │ │ │上未載明日期│工職務│ │ │ │ │ │ │ │證明書│ │ │ │ │ │ │ │及服務│ │ │ │ │ │ │ │證明書│ │ │ │ │ │ │ │各一紙│ │ │ │ │ │ │ │(作大│ │ │ │ │ │ │ │資訊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員工職│ │ │ │ │ │ │ │務證明│ │ │ │ │ │ │ │書及服│ │ │ │ │ │ │ │務證明│ │ │ │ │ │ │ │書上「│ │ │ │ │ │ │ │作大資│ │ │ │ │ │ │ │訊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劉│ │ │ │ │ │ │ │湘岳」│ │ │ │ │ │ │ │印文各│ │ │ │ │ │ │ │二枚及│ │ │ │ │ │ │ │服務證│ │ │ │ │ │ │ │明書上│ │ │ │ │ │ │ │「劉湘│ │ │ │ │ │ │ │岳」署│ │ │ │ │ │ │ │押一枚│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