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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О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О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庚○○
選任辯護人
蔡定生
被告
申○○

        寅○○

        亥○○

        子○○

        戌○○

        辰○○

        地○○

        癸○○

        天○○

        己○○

        甲○○

        丙○○

        酉○○

        丁○○○

        壬○○

        丑○○

        午○○

        巳○○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九、一九二○○、一九二○一、一九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申○○、亥○○、子○○、戌○○、辰○○、地○○、天○○、己○○、甲○○、酉○○、丁○○○、壬○○、午○○、巳○○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癸○○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寅○○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庚○○、丙○○、丑○○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正本壹拾玖張、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服務單位印文共參拾肆枚、偽造之負責人印文共參拾肆枚,均沒收之。

事實

一、癸○○前因賭博罪,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同年七月三十日確定,同年八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寅○○前因賭博罪,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八十四年五月十三日確定,同年八月三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庚○○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件案件,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二年六月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六月,經執行部分刑期後,於八十六年八月五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四月七日期滿);丙○○(即王樹松)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件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年一月確定,應執刑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經執行部分刑期後,於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期滿);丑○○前因過失致人於死罪,於八十六年三月三日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刑八月,緩刑四年。其五人均未能檢束行為,癸○○、寅○○於前案執行後;庚○○、丙○○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未構成累犯),丑○○於緩刑期間內(未構成累犯),與申○○、亥○○、子○○、戌○○、辰○○、地○○、天○○、己○○、甲○○、酉○○、丁○○○、壬○○、午○○、巳○○、戊○○、未○○、乙○○、卯○○、辛○○(後五人均另案審結)等二十四人,於八十七年間因急需現金週轉,適見址設臺中市○○路○段八十一號六樓C室之中福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中福公司)刊登代辦信用貸款之廣告,遂各與如附表一所示中福公司業務員陳思惠等人(均另行偵查)取得聯繫商談借貸事宜。中福公司對外雖以銷售靈骨塔為經營業務,惟實際上係經營代辦信用貸款業務,中福公司業務員為能從中牟取佣金,申○○等人為能順利貸得款項,彼等均明知借款人申○○等人並未在職,或雖在職但因年收入太低等原因,未符合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之條件,竟各基於偽造文書及詐欺之共同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中福公司之業務員(詳如附表一所示之代辦人)分別提供借款人申○○等人之年籍及任職資料,透過同公司之業務員陳思惠(已另案判決)委請自稱「林先生」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不詳時、地,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即收執聯(下稱扣繳憑單),並在不詳時、地偽造申報單位及扣繳義務人(即公司負責人)之印章後,蓋用於附表二所示內容之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上,而偽造申○○等人在各申報單位任職之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該名「林先生」每偽造一份扣繳憑單、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分別向業務員收取新臺幣(下同)四百元、一百元之費用。上開中福公司承辦業務員及申○○等人取得前揭偽造之文件後,即於附表一所示之行使日期,連同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及貸款申請書等,在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經理鄭信吉或專門委員黃達政前往中福公司核辦對保時,提出據以行使而向該合作社辦理「歡喜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款三十萬元,使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陷於錯誤,如數將金額撥入申○○等人在該合作社所開立之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申報單位、扣繳義務人、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審核貸款之正確性。申○○等人於取得三十萬元後,尚需向中福公司購買納骨塔位(每塔位約十二萬元),及由中福公司扣除保險金、入股金及借款利息等,每人實得之金額僅約十五萬元左右。迨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警方在臺中市○○路○段八十一號六樓查獲中福公司涉嫌違反公司法,再至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扣取借款人之擔保放款保管書件資料袋(共一千二百十一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開事實,業經被告申○○、亥○○、子○○、戌○○、辰○○、地○○、天○○、己○○、甲○○、酉○○、丁○○○、壬○○、午○○、巳○○、癸○○、寅○○、庚○○、丙○○、丑○○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供認不諱(分別見本院九年二月十三日、二月二十七日、三月十三日、三月三十七日、四月十七日、五月八日、八月七日審理錄),核與證人陳思惠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四四八號偽造文書案件偵查中供稱:取得扣繳憑單之方法有二種,一種是向他人購買,一種是自己用手寫。向他人購買部分,每天都會有一個林先生打電話來問伊是否需要扣繳憑單,伊提供林先生資料後,林先生就會交給伊所需的扣繳憑單,至於扣繳憑單上之資料,有些是由熱河路分公司的同事冒充稅務員打電話去查詢的,有些是依據名片上的資料;自己用手寫部分,伊曾看過文心路的同事用手寫過(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四四八號偵查卷第七十、七十一、七十二頁)等語相符。又證人即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經理鄭信吉及專門委員黃達政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五一五號違反公司法案件偵查中及本件偵查時陳稱:借款人在對保時,才現場蓋上私章,表示他們所提出之資料真實,借款人當時都拿著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正本出來,讓伊等與影本核對相符後,才由他們自己或中福公司的人員蓋章在其上等語(見卷附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及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另案被告即中福公司業務員蘇怡菁、張芝瑋、莊家蓉、廖子淇、廖貴香、陳碧雲、邱春龍、陳羿君、江耀度、郝鎮西、王清華、王宥筌、賴金華、張志鎮、黃政雀、謝東峰、左竹君、王緒宏、劉振華、許世豐、林玉姿、石惠禎等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五一五號違反公司法案件偵查中亦均供陳:借款人均知道所交付之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都是假的等語(見該偵查卷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此外,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扣案之扣繳憑單十九份、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三十四份、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歡喜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款借款申請書十九份,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申○○等十九人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扣繳憑單係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服務(在職)證明書則屬同法第二百十二條關於服務之特種文書。被告申○○等十九人原不符合辦理信用貸款之條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行使偽造扣繳憑單及服務(在職)證明書之詐騙方式申貸,致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誤認被告申○○等十九人條件符合而准貸,自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各申報單位(服務單位)、各扣繳義務人(負責人)及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審核貸款之正確性。是核被告申○○等十九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申○○等十九人以行使偽造文書之方式詐貸,亦有詐欺取財犯行,公訴人於論罪欄雖未論及,惟於起訴事實已有敘述,且該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酌,附此敘明。被告申○○等十九人各與承辦業務員間,分別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陳思惠與非其承辦之被告(即被告申○○、戊○○以外之被告)、「林先生」與被告申○○十九人未有任何接觸,尚難認被告申○○等十九人事前即知悉各業務員係經由陳思惠轉交資料予「林先生」進行偽造文件,故被告申○○等十九人「林先生」間、被告申○○以外之十八人與陳思惠間,並未存有共犯關係,併此敘明。被告申○○等十九人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申○○等十九人同時地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又被告申○○等十九人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處斷。查被告癸○○前因賭博罪,於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同年七月三十日確定,同年八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寅○○前因賭博罪,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八十四年五月十三日確定,同年八月三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其等二人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庚○○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件案件,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二年六月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六月,經執行部分刑期後,於八十六年八月五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四月七日期滿);被告丙○○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件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年一月確定,應執刑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經執行部分刑期後,於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期滿);被告丑○○前因過失致人於死罪,於八十六年三月三日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刑八月,緩刑四年,有同右刑案資料查註錄表及被告全國前案紀表可稽,被告庚○○、丙○○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未構成累犯),被告丑○○於緩刑期間內(未構成累犯),再犯本件犯行,足見不知檢束行為,及被告等十九或因個人或因家庭因素急需現金週轉,為使銀行核准貸款,竟不惜以身試法,以行使偽造文書之方式告貸,破壞社會金融交易秩序,所生危害非淺,惟念及被告等均因社會歷練不足,遭業務員利用,情境堪憫,且渠等於犯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申○○、亥○○、子○○、戌○○、辰○○、地○○、天○○、己○○、甲○○、酉○○、丁○○○、壬○○、午○○、巳○○十四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同右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可按,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各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按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業經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已於同年一月十二日生效。是本院乃均併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予敘明。

四、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扣繳憑單十九張,經被告十九人持向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辦理貸款申請後,除影本留存於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外,正本均已返還被告十九人,此觀之前開扣繳憑單上亦載有「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即明,是該等扣繳憑單正本,既係被告十九人所有,且供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之。至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業因行使交付予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申請貸款,不復屬被告十九所有,惟其上偽造之各服務單位印文及偽造之各負責人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所蓋用之各服務單位及各負責人之印章,核屬「林先生」所偽造,被告八人就此部分既與「林先生」無共犯之關係,依從刑依附主刑之原則,自不得在本案諭知沒收。末按所謂偽造署押,一方面必須違反本人之意思而具偽造之故意,另方面則在表示承認所簽署文書之效力,查本件偽造被告申○○、亥○○、子○○、地○○、天○○、己○○、甲○○、酉○○、丁○○○、壬○○、午○○、巳○○、寅○○、庚○○、丑○○等十五人之服務證明書,其上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地址、服務單位、負責人、職稱等字跡,均各由同一人所書寫,是其上固有服務單位負責人之姓名,惟該姓名僅係表明負責人為何人,而非表示承認簽署文書之意思,故該等姓名非屬偽造之署押,故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說明。

五、同案被告戊○○、未○○、乙○○、卯○○、辛○○等五人另行審結,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陳 添 喜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所得人姓名│給付總額│扣繳稅額│年度│申 報 單 位 │扣繳義│代辦人
│    │          │        │        │    │            │務  人│行使日
├──┼─────┼────┼────┼──┼──────┼───┼───
│ 一 │申○○    │637450  │38257   │86  │文相鐵工廠股│陳文相  陳思惠
│    │          │        │        │    │份有限公司  │      │871020
├──┼─────┼────┼────┼──┼──────┼───┼───
│ 二 │寅○○    │639000  │38340   │86  │裕盛高壓管有│黃浚雄│葉杰宗
│    │          │        │        │    │限公司      │      │871014
├──┼─────┼────┼────┼──┼──────┼───┼───
│ 三 │亥○○    │614850  │36891   │86  │巨揚建材有限│陳俊光│沉子淵
│    │          │        │        │    │公司        │      │871020
├──┼─────┼────┼────┼──┼──────┼───┼───
│ 四 │子○○    │634800  │38088   │86  │佑霖汽車有限│余隆豐│劉振華
│    │          │        │        │    │公司        │      │871020
├──┼─────┼────┼────┼──┼──────┼───┼───
│ 五 │戌○○    │637480  │38249   │86  │大榮建築鋼架│黃光雄│陳志明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871019
├──┼─────┼────┼────┼──┼──────┼───┼───
│ 六 │辰○○    │633500  │38010   │86  │翔偉塑膠股份│林金香│許東勳
│    │          │        │        │    │有限公司    │      │871027
├──┼─────┼────┼────┼──┼──────┼───┼───
│ 七 │鍾仁茂    │648320  │38899   │86  │恭易企業有限│林瓊裕│何瑞貞
│    │          │        │        │    │公司        │      │871028
├──┼─────┼────┼────┼──┼──────┼───┼───
│ 八 │癸○○    │532760  │31966   │86  │力丞實業有限│林文隆│洪世峰
│    │          │        │        │    │公司        │      │871030
├──┼─────┼────┼────┼──┼──────┼───┼───
│ 九 │天○○    │611700  │36702   │86  │達成建築機械│廖述洪  許東勳
│    │          │        │        │    │廠          │      │871031
├──┼─────┼────┼────┼──┼──────┼───┼───
│ 十 │庚○○    │624560  │37474   │86  │尚宏實業股份│陳世雄│沉子淵
│    │          │        │        │    │有限公司    │      │871031
├──┼─────┼────┼────┼──┼──────┼───┼───
│ 十一 己○○    │685420  │41125   │86  │鼎壹實業有限│羅元佑  林錦松
│    │          │        │        │    │公司        │      │871030
├──┼─────┼────┼────┼──┼──────┼───┼───
│ 十二 甲○○    │652100  │39126   │86  │昆芳工業股份│劉國民│王新富
│    │          │        │        │    │有限公司    │      │871031
├──┼─────┼────┼────┼──┼──────┼───┼───
│ 十三 丙○○即王│630500  │37830   │86  │軒光股份有限│鄭朝峰  吳碧惠
│    │樹松      │        │        │    │公司        │      │871031
├──┼─────┼────┼────┼──┼──────┼───┼───
│ 十四 酉○○    │638542  │38312   │86  │玖佶有限公司│彭敬凱  鄭秀美
│    │          │        │        │    │            │      │871030
├──┼─────┼────┼────┼──┼──────┼───┼───
│ 十五 丁○○○  │619790  │24791   │86  │皇城小吃店  │郭雅婷│邱春龍
│    │          │        │  │    │            │      │871103
├──┼─────┼────┼────┼──┼──────┼───┼───
│ 十六 壬○○    │652720  │32636   │86  │崇雅國際文化│許鐘榮  王緒宏
│    │          │        │        │    │事業股份有限│      │871110
                                              公司
├──┼─────┼────┼────┼──┼──────┼───┼───
│ 十七 丑○○    │638750  │38325   │86  │葆昌貿易有限│連玉芬│沉子淵
│    │          │        │        │    │公司        │      │871113
├──┼─────┼────┼────┼──┼──────┼───┼───
│ 十八 午○○    │612500  │36750   │86  │日南建設股份│金大成  黃玲惠
│    │          │        │        │    │有限公司    │      │871110
├──┼─────┼────┼────┼──┼──────┼───┼───
│ 十九 巳○○    │735840  │44150   │86  │新通展印刷有│金  明│林錦松
│    │          │        │        │    │限公司      │      │871113
├──┼─────┼────┼────┼──┼──────┼───┼───
附表二
┌──┬─────┬────┬────────┬─────┬────┬──
│編號│在職人姓名│所任職位│服務單位        │負責人    │證明日期│備註
│    │          │        │                │          │        │
├──┼─────┼────┼────────┼─────┼────┼──
│ 一 │申○○    │倉管部組│文相鐵工廠股份有│陳文相    │871013  │一份
│    │          │長      │限公司          │          │871013  │一份
├──┼─────┼────┼────────┼─────┼────┼──
│ 二 │寅○○    │組長    │裕盛高壓管有限公  黃浚雄    │871003  │一份
│    │          │        │司              │          │871003  │一份
├──┼─────┼────┼────────┼─────┼────┼──
│ 三 │亥○○    │組長    │巨揚建材有限公司│陳俊光    │871013  │一份
│    │          │        │                │          │871013  │一份
├──┼─────┼────┼────────┼─────┼────┼──
│ 四 │子○○    │板金組長│佑霖汽車有限公司│余隆豐    │871014  │一份
│    │          │        │                │          │871014  │一份
├──┼─────┼────┼────────┼─────┼────┼──
│ 五 │戌○○    │工務主任│大榮建築鋼架股份│黃光雄    │870925  │一份
│    │          │        │有限公司        │          │        │
├──┼─────┼────┼────────┼─────┼────┼──
│ 六 │辰○○    │採購部組│翔偉塑膠股份有限│林金香    │871023  │一份
│    │          │長      │公司            │          │        │
├──┼─────┼────┼────────┼─────┼────┼──
│ 七 │鍾仁茂    │業務部經│恭易企業有限公司│林瓊裕    │870924  │一份
│    │          │理      │                │          │871009  │一份
├──┼─────┼────┼────────┼─────┼────┼──
│ 八 │癸○○    │業務部組  力丞實業有限公司│林文隆    │871028  │一份
│    │    │長      │                │          │        │
├──┼─────┼────┼────────┼─────┼────┼──
│ 九 │天○○    │業務部主  達成建築機械廠公│廖述洪    │871030  │一份
│    │          │任      │司              │          │871030  │一份
├──┼─────┼────┼────────┼─────┼────┼──
│ 十 │庚○○    │品管部組│尚宏實業股份有限│陳世雄    │871028  │一份
│    │          │長      │公司            │          │871028  │一份
├──┼─────┼────┼────────┼─────┼────┼──
│ 十一 己○○    │店銷部主│鼎壹實業有限公司│羅元佑    │871020  │一份
│    │          │任      │                │          │871020  │一份
├──┼─────┼────┼────────┼─────┼────┼──
│ 十二 甲○○    │生產部組│昆芳工業股份有限│劉國民    │871023  │一份
│    │          │長      │公司            │          │871023  │一份
├──┼─────┼────┼────────┼─────┼────┼──
│ 十三 丙○○即王│課長    │軒光股份有限公司│鄭朝峰    │871028  │一份
│    │樹松      │        │                │          │        │
├──┼─────┼────┼────────┼─────┼────┼──
│ 十四 酉○○    │開發部組│玖佶有限公司    │彭敬凱    │871014  │一份
│    │          │長      │                │          │871017  │一份
├──┼─────┼────┼────────┼─────┼────┼──
│ 十五 丁○○○  │店長    │皇城小吃店      │郭雅婷    │871029  │一份
│    │          │        │                │          │871029  │一份
├──┼─────┼────┼────────┼─────┼────┼──
│ 十六 壬○○    │電銷部組│崇雅國際文化事業│許鐘榮    │871104  │一份
│    │          │長      │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    0份
├──┼─────┼────┼────────┼─────┼────┼──
│ 十七 丑○○    │主任    │葆昌貿易有限公司│連玉芬    │871028  │一份
│    ││        │                │          │871028  │一份
├──┼─────┼────┼────────┼─────┼────┼──
│ 十八 午○○    │工務主任│日南建股份有限公│金大成    │871029  │一份
│    │          │        │司              │          │871029  │一份
├──┼─────┼────┼────────┼─────┼────┼──
│ 十九 巳○○    │打樣部技│新通展印刷有限公│金  明    │871103  │一份
│    │          │師      │司              │          │871103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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