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夏一峯
- 被告符興隆、郭哲彰、符興中、賴譽文、邱玉華、陳桂梅、張永吉、蘇育德、王雲楨、五十五歲、符世昌、蘇美如、陳良建、周逸雯、王素月、林柏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符興隆 選任辯護人 陳芝筌律師 宋永祥律師 被 告 郭哲彰 選任辯護人 陳芝筌律師 宋永祥律師 被 告 符興中 選任辯護人 陳芝筌律師 宋永祥律師 被 告 賴譽文 選任辯護人 謝旻達律師 熊梓檳律師 被 告 邱玉華 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律師 被 告 陳桂梅 選任辯護人 謝旻達律師 林開福律師 被 告 張永吉 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律師 被 告 蘇育德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被 告 王雲楨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被 告 符林金治女 五十五歲(民國三十七年一月八日生)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符世昌 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律師 被 告 蘇美如 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律師 被 告 陳良建 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律師 被 告 周逸雯 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律師 被 告 王素月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林柏元 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二號、 第七一六四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四四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符興隆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 刑伍年捌月。如附表四編號2~4、8~11、21~22、25、27、29~32、39、41、43~44、59 ~61所示之物,均沒收。 符興隆其餘被訴恐嚇及洗錢部分,無罪。 郭哲彰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 刑伍年肆月。如附表四編號2~4、8~11、21~22、25、27、29~32、39、41、43~44、59 ~61所示之物,均沒收。 郭哲彰其餘被訴恐嚇部分,無罪。 符興中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 有期徒刑陸年肆月。如附表四編號2~4、8~11、21~22、25、27、29~32、39、41、43~ 44、59~61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洗錢,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偽刻之「陳時 合」印章壹枚及玉山銀行陳時合印鑑卡上偽造之「陳時合」之簽名及印文各壹枚,均 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如附表四編號2~4、8~11、21~22、25、27、29~32 、39、41、43~44、59~61所示之物,及偽刻之「陳時合」印章壹枚及玉山銀行陳時合 印鑑卡上偽造之「陳時合」之簽名及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符興中其餘被訴恐嚇部分,無罪。 張永吉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附表四編號2~4、8~11、21~22、25、27、29~32、39、41、43~ 44、59~61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永吉其餘被訴恐嚇部分,無罪。 邱玉華、蘇育德、王雲禎、蘇美如、周逸雯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邱玉華、蘇育德、王雲禎、周逸雯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蘇美如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附表四編號2~4、8~11、21~22、25、27、29~32、3 9、41、43~44、59~61所示之物,均沒收。 符世昌、林柏元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 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附表四編號2~4、8~11、21~22、25、27、29~32、39、41、 43~44、59~61所示之物,均沒收。 符世昌、林柏元其餘被訴恐嚇部分,均無罪。 賴譽文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 刑參年;如附表四編號2~4、8~11、21~22、25、27、29~32、39、41、43~44、59~61所 示之物,均沒收。 賴譽文其餘被訴洗錢部分,無罪。 陳桂梅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 刑參年;如附表四編號2~4、8~11、21~22、25、27、29~32、39、41、43~44、59~61所 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洗錢,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附表 四編號2~4、8~11、21~22、25、27、29~32、39、41、43~44、59~61所示之物,均沒收 。 陳建良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 刑貳年捌月;如附表四編號2~4、8~11、21~22、25、27、29~32、39、41、43~44、59 ~61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良其餘被訴恐嚇及洗錢部分,均無罪。 王素月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 刑貳年陸月。 符林金治無罪。 事 實 一、符興中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甫於八十六年九月七日執行完畢;張永吉亦曾於 八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 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同年八月二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渠二人竟不知悔 改,符興中遂與符興隆及張永霖(已通緝,嗣到案後另結)三人,基於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共同常業詐欺犯意聯絡,自八十八年三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三十 一日止,共同虛以「仲盛集團」、「仲盛娛樂事業機構」、「德盛娛樂機構」、 豐盛投資顧問公司」、「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詠盛投資公司」等為 名義(詳如附表一),組成刮刮樂詐騙集團,由符興中、符興隆、張永霖共同籌 劃,符興中、張永霖並負責經由報紙或雜誌廣告購買郵局人頭帳戶、人頭申請設 立之電話門號及行動電話門號、印製刮刮樂海報等,且前開所購向中華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申設租用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話,刊登於刮刮樂海報內 ,部分電話並分別申請使用指定轉接功能,將電話轉接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前揭行 動電話,作為與被害人聯絡之用,而由位於中國大陸福建省廈門市牡丹區松柏路 蓮花大廈出租公寓之成員負責接聽,以逃避警方查緝;且由符興中、張永霖負責 陸續大量印製「仲盛集團」、「仲盛娛樂事業機構」、「德盛娛樂機構」、豐盛 投資顧問公司」、「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詠盛投資公司」等為名義 之刮刮樂海報,其上印有「現金五十萬元、刮中即送」、「瘋狂樂透大放送、祝 您幸運中獎」之文字;大致準備就緒後,即由符興隆、張永霖進駐租得之前開中 國大陸福建省廈門市牡丹區松柏路蓮花大廈公寓內,而郭哲彰(八十八年十月間 加入)、符興隆之兄符世昌(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 刑三年,現緩刑中,於八十八年七月初加入)、符興隆之妻賴譽文、符世昌之妻 邱玉華、蘇美如(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加入)、林柏元、周逸雯、陳建良、 張永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加入)、蘇育德(八十八年五月間加入)、王雲禎 (八十八年十月間加入)、符興中之妻陳桂梅等人乃分別於八十八年五月間至同 年十二月間應徵或經由符興隆、符興中、張永霖之介紹加入該集團,渠等亦均基 於共同常業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張永霖、符興隆於大陸地區負責,並接聽電話 ,郭哲彰、符世昌、邱玉華、蘇美如、林柏元、周逸雯、陳建良、張永吉分別以 主任、會長或客服部等名稱接聽電話,周逸雯另擔任會計事務,賴譽文則負責處 理該大陸地區成員之生活開銷事務;至於台灣地區則由符興中負責,由符興中聯 繫綽號「小傑」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將前揭已預先印製好之刮刮樂廣告紙裝入信 封內,交予符興中,或由符興中指示蘇育德、王雲禎前往領取,再由蘇育德、王 雲禎分別將上述內裝有詐騙之刮刮樂廣告紙並寫明被害人姓名、地址之信封,載 運至各地郵筒分散寄予各被害人,每一張刮刮樂廣告紙均可刮中陸獎五十萬元, 待被害人刮中彩金後打電話向該等集團查詢時,則轉接至中國大陸廈門地區由該 地成員分別虛以前開集團之會長、副會長、主任、會計師、督察、律師事務所人 員、律師及幸運得獎人等身分接聽電話,佯稱恭賀被害人中獎,及要被害人提供 在金融機構開戶之帳號,以便將彩金匯入該帳戶內,以取信被害人;惟向被害人 表示,依稅法規定中獎需先向國稅局繳納百分之十五之稅金(即新台幣七萬五千 元),始能領取彩金,要求被害人先將該筆稅金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預先設立人 頭帳戶內,俟被害人依約匯入該稅金後,渠等即向被害人詐稱:被害人並非該等 集團會員,需先繳納會員費港幣六萬元成為正式會員後始能領取彩金,而會員費 日後可退還,不加入會員則先前匯入之款項無法退還,待被害人依約將款項匯入 渠等預先所開設帳戶內後,渠等再向被害人詐稱:被害人又中彩金五百二十倍, 要求被害人再匯一成彩金之金額始可領取彩金,或以港幣差額、轉投資、簽賭六 合彩、賽馬、中獎抽成、電腦IC維修費、組頭工本費及補繳會員費等名目,自新 台幣(下同)七萬五千元至數百萬元不等之款項,使害人陷錯誤而陸續匯款,適 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陳秀雲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匯入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 復由大陸地區成員以行動電話通知台灣地區之符興中,再由符興中指派蘇育德、 王雲禎、陳桂梅分別至全省各郵局以提款卡或存摺提領被害人陳秀雲等人匯入之 每筆金額,領得所有詐騙之款項後,均交由符興中管理,總計獲利約一億元。再 由符興中發放薪水予成員,或匯款至大陸供該地區成員使用,而成員月薪約四萬 元至五萬元。 二、符興中、張永霖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之聯絡,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由 符興中聯絡不知情之廖雅惠持貼有「廖雅惠」照片之陳時合身分證一枚,及先前 委由不知情刻印店偽刻「陳時合」印章一枚,前往玉山銀行申辦活期儲蓄存款, 並由廖雅惠再申卿書及印鑑卡上偽簽「陳時合」並蓋用前開偽刻之「陳時合」印 章後,並交由玉山銀行承辦人員辦理該活期儲蓄存款手續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 害於玉山銀行存款戶管理之正確性及陳時合。 三、符興中、陳桂梅另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將渠等以前揭方法詐得之財物,除部分 用於生活開銷及支付王雲禎、蘇育德等人薪水外,為掩飾渠等因重大犯罪所得財 物,渠等遂以符林金治名義購買車號0○|8855號及X8|0188號高級 自小客車,並向不知情之廖雅惠、張林木笑分別借用台中北屯郵局及台中十一信 帳戶、旗山郵局帳戶使用,另透過不知情符林金治借用謝文欽於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台中分行綜合存款帳戶使用,渠等均將借得之他人名義之帳戶供作存放前開詐 得財物之用,以掩飾渠等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四、王素月預見出借金融機構帳戶及保險箱予他人使用,將被犯罪集團(詐欺取財等 等)用於被害人匯款洗錢之帳戶,及寄藏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仍悍然不顧, 於八十八年七月間,其預見陳桂梅無故蒐集他人之存摺、帳戶或保險箱使用,將 可能以收購之存摺、帳戶及保險箱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或係欲掩飾或隱匿或 寄藏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竟仍基於洗錢與幫助他人常 業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罪之故意,容認陳桂梅使用其帳戶及保險箱以遂行詐騙他 人財物為常業與洗錢之犯行,而應陳桂梅要求,並與陳桂梅間基於共同洗錢之犯 意聯絡,將其所有之郵局帳號(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及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0000000000000帳號,提供予陳桂梅及符興中使用,作為寄藏重大犯罪犯罪所 得財物之用。王素月復基於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在彰 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租用保險箱(箱號F265)供符興中寄藏現金,作為隱匿因重 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用。 五、嗣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為警持搜索票搜索陳建良、林柏元、郭哲彰、 符興中、符興隆、張永吉、蘇美如、周逸雯、邱玉華等住處,並在符興中位於台 中市○○街○○號十三樓住處扣得牛皮信封二十包、符興中存摺五本、提款卡六 張、電匯單及利息收據四張、一公斤金塊十二條、五千分黃金六塊、存摺三十一 本、提款卡二十八張、行動電話七支、點鈔機一台、歌林別墅買賣合約書;並在 郭哲彰住處扣得銀行存摺四本、提款卡二張等物,而陸續查悉上情。 六、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符興隆、郭哲彰、符興中、邱玉華、蘇育德、王雲禎、林柏元等人對於右揭 事實一所載有關經人介紹或應徵加入,及各自擔任之工作、月薪等事實,均據渠 等分別於警訊或偵審中坦承不諱,並互核大致相符,並經附表三所示共一百零六 名被害人在警訊時指訴甚詳,且被害人確於收到刮刮樂廣告紙而刮中獎後,有分 別匯入附表三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指定帳戶(如附表二各欄所示帳戶)之事 實,復有多數被害人分別提出之匯款收據影本等件附卷可稽。被告符興中對於右 揭事實二所載與張永霖共同使不知情之廖雅惠偽填玉山銀行印鑑卡,偽造陳時合 之簽名於上開開戶印鑑卡存戶親簽欄內,並於留存印鑑欄內蓋用偽刻之陳時合印 章,而為偽造上開私文書後予以行使之犯行,亦均坦承不諱,且經被害人陳時合 、證人廖雅惠分別於警訊時供述明確,並有玉山銀行印鑑卡及開戶資料影本在卷 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二號第二卷第二二頁 )。又被告符興中亦坦承右揭事實三所載以符林金治名義購買車號0○|885 5號及X8|0188號高級自小客車,並向不知情之廖雅惠、張林木笑分別借 用台中北屯郵局及台中十一信帳戶、旗山郵局帳戶使用,以及借用謝文欽於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綜合存款帳戶使用,另經由被告陳桂梅向被告王素月借用 其所有之郵局帳號(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 00000帳號之帳戶,提供予陳桂梅及符興中使用,作為寄藏重大犯罪犯罪所得財 物之用。又邀同被告王素月租用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保險箱(箱號F265)供寄 藏前開贓款,作為隱匿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用之事實,核與證人符林金治、廖 雅惠、張林木笑、謝文欽、王素月、陳建良等人分別於警訊時所供述之情節大致 相符,並有存摺及帳戶明細影本、保險箱租用契約影本等件附卷可稽,事證明確 。 二、被告符興中之辯護人嗣雖辯稱:車號0○|8855號自小客車係自八十八年三 月四日起分十二期購買,有證明書一紙可憑,且車號0○|0188號自小客車 ,係張敏玲所購等情,亦有訂購契約書一紙可憑,是被告符興中並無洗錢之故意 云云;另訊據被告陳桂梅、賴譽文、周逸雯、符世昌、蘇美如、陳建良則均失口 否認參與刮刮樂詐騙集團等犯行,被告陳桂梅辯稱:不知伊夫符興中從事何職云 云;被告賴譽文辯稱:伊去廈門找符興隆,並未參與經營云云;被告周逸雯辯稱 :伊去廈門玩,並未參與云云;被告符世昌辯稱:伊雖前往大陸因接聽電話不擅 言詞而僅從事打掃倒茶水工作云云;被告蘇美如辯稱:伊不懂何謂常業詐欺云云 ;被告陳建良辯稱:伊僅在那裡學習幾天,不知道是詐欺云云;另被告張永吉則 辯稱伊雖有詐欺,但只做幾天,應非常業詐欺云云。 三、惟查:㈠車號0○|8855號自小客車,雖係被告符興中於八十八年三月四日 所購,然其於同年三月間某日即與被告張永霖共同籌畫本件詐欺犯行,且該買賣 係分期付款方式為之,被告符興中僅須付頭期款即可使用該車,而嗣後期款則以 前開犯罪所得之贓款給付,而其竟以被告符林金治之名義為之,足徵有掩飾其因 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行為;另車號0○|0188號自小客車雖係由張敏玲之名 義訂約購買,且登記符林金治為所有人,惟該訂購合約書亦僅記載訂金二十萬元 ,即其餘款項仍可由被告符興中以前開犯罪所得之贓款中給付,復參酌被告符興 中於警訊中即坦承以贓款購買前開二輛自小客車,並登記在被告符林金治名下等 語,且張敏玲於警訊時並未主張車號0○|0188號自小客車為其所購等語, 是此處所辯,自難憑信。㈡被告郭哲彰曾於警訊時供稱:賴譽文負責大陸成員之 伙食生活開銷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一卷第二七0頁反面),核與被告賴譽文於 警訊時自承:我只知道他們有至大陸負責接聽電話,他們在大陸所花費部分,向 我申請公款支付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一卷第一四四頁反面),亦與被告符興中 所自承匯款至大陸以供大陸成員開銷等情相符,顯見被告賴譽文就前開常業詐欺 犯行,應甚明晰,而所為上開辯解當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㈢被告陳桂梅 曾於警訊時供稱:符興中三年前從事徵信業,後來無業便無正當工作,我只知道 他最近有從事類似刮刮樂之類的工作,我只知道他最近錢賺蠻多的,他所賺的錢 大部分存入我的帳戶內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一卷第一三三頁),顯見被告陳桂 梅明知其夫符興中無業,卻有大批存摺、提款單及豐厚收入,復使用該筆贓款購 買黃金、房地、自小客車,並於警訊時曾供述關於符興中前開贓款,其如何藉由 廖雅惠、張林木笑、謝文欽、王素月等人之帳戶予以存提,且用之購車或購屋等 語(見同上偵查卷第一卷第二八七頁),是被告陳桂梅所為上開辯解不知情且未 參與云云,顯係卸責之詞,委無可採。㈣被告符興隆曾於警訊時供稱張永吉、蘇 美如、陳建良亦負責接聽電話,周逸雯負責會計及接聽電話等語(見同上偵查卷 第一卷第九五頁反面),被告郭哲彰亦於偵查中供述:蘇美如、陳建良、周逸雯 等人都是接聽電話的工作等語(見同上卷第二0四頁反面),而被告郭哲彰曾於 警訊時供稱:張永吉、蘇美如、陳建良亦負責接聽電話,符世昌亦有接聽過電話 等語(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四六號偵查卷第三六頁 至第四一頁反面),且被告陳建良亦於警訊時自承:接聽被害人電話等語,足徵 被告張永吉、符世昌、蘇美如、陳建良、周逸雯等人均有參與接聽被害人電話, 並施用詐術等犯行,渠等前開所辯,均係事後圖卸之詞,殊難採信。 四、被告陳桂梅、王素月對於右揭事實三、四所載洗錢之犯行,均矢口否認,被告陳 桂梅辯稱:伊僅係一平常之家庭主婦,平日對符興中之行為並未過問,並未與符 興中、王素月等人有任何洗錢之犯意聯絡云云;被告王素月則辯稱:伊與陳桂梅 係好友關係,伊同意提供人頭名義予陳桂梅開立帳戶及保險箱,乃屬人情之常, 伊並無洗錢之故意云云。然查:㈠被告符興中就前揭共同洗錢犯行,業已坦承不 諱,且被告陳桂梅亦於警訊時供承關於符興中前開贓款,其如何藉由廖雅惠、張 林木笑、謝文欽、王素月等人之帳戶予以存提,且用之購車或購屋等語(見同上 第二二一二號偵查卷第一卷第二八七頁);㈡被告王素月基於朋友情誼而以己名 義向銀行租用保險箱,並稱將鑰匙交予陳桂梅,復辯稱不知該保險箱內為何物! 試問其又如何承擔該承租人之責任?揆諸常情,縱或基於情誼,而願意提供名義 ,亦必詳究其緣由;再者,被告王素月復提供其帳戶供陳桂梅使用,復不知陳桂 梅究有何金錢來源,而須如此大費周章借用其帳戶及保險箱,實啟人疑竇。 ㈢此外,復有保險消租用契約書、廖雅惠等人帳戶及其明細等件附卷可稽。是被 告陳桂梅、王素月二人上開所辯,殊難採信。 五、況現今國人若要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或保險箱使用,手續甚為簡便,無何困難, 不需借用他人之帳戶或保險箱。故出借存摺、提款卡、印鑑章或保險箱等予他人 ,竟不知用途即告知密碼或提供保險箱鑰匙,供人存款、提款或置放財物於保險 箱內,顯可知悉該不明白告知之對方係欲持其所交付前開存摺、提款卡或保險箱 等物以從事詐欺或其他不法行為使用,此為一般人所能判斷之事項,否則其自行 開戶或租用即可,何需借用他人之帳戶或保險箱?而被告曾受教育,且已年滿三 十歲,有警訊筆錄在卷可稽,則依被告之曾受教育與其年齡不小業經社會歷練觀 之,尚難謂其無前開判斷能力。故被告對前開犯罪構成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 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依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亦應以故意論,堪以認定。 六、另按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 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 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且常業犯既係賴某種犯罪為生,當 然屬非法營業,縱令其營業可能隨時因遭取締或查獲而停業,不能視為正業,自 不能因此即認其非常業犯(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八十八 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六號判決參照)。依前所述,被告符興中、陳桂梅等人既係 寄發刮刮樂海報並設專供聯絡之電話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足見其等係以反覆同 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則被告符興中、陳桂梅顯係以詐欺取財為業,並 恃以維生,自係犯常業詐欺罪,殆無疑義。 七、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 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 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 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最高法院二十五年度上字第二二五 三號判例參照)。則被告王素月顯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前開常業詐欺 犯罪,其所參與者僅係提供前開存摺及保險箱,亦即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依前開說明,應為常業詐欺之幫助犯。至被告提供帳戶及保險箱供掩飾或隱 匿及寄藏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洗錢行為,因係從事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自屬正犯,附此敘明。是被告王素月所辯,無非事後圖卸刑責之詞, 不足採信。 八、綜上所述,被告符興隆、郭哲彰、符興中、邱玉華、蘇育德、王雲禎、林柏元等 人就前揭事實坦承不諱,應堪採信;被告賴譽文、陳桂梅、張永吉、符世昌、蘇 美如、陳建良、周逸雯、王素月等人否認前開犯行,所為上開辯解,均無足採; 此外,復有被害人陳秀雲等人之匯款單影本、刮刮樂廣告紙影本、被告符興隆等 人之入出境資料附卷可參,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而被告符興隆 、郭哲彰、符興中、賴譽文、邱玉華、陳桂梅、張永吉、蘇育德、王雲禎、符世 昌、蘇美如、陳建良、周逸雯、林柏元等人向已指證之被害人詐欺獲利所得,即 高達六千八百四十萬八千五百元,且規模極大,被告符興隆、郭哲彰、符興中、 賴譽文、邱玉華、陳桂梅、張永吉、蘇育德、王雲禎、符世昌、蘇美如、陳建良 、周逸雯、林柏元等人除可獲得固定月薪外,部分成員尚有金額不定之紅利,顯 均係以犯此詐欺罪之所得恃以維生,均應成立常業詐欺罪。而被告王素月係以幫 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前開常業詐欺犯罪,其所參與者僅係提供前開存摺及保 險箱,亦即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依前開說明,應為常業詐欺之幫助犯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右揭犯行均堪認定。 九、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一、掩飾或隱匿 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收受、搬運、寄藏、故買 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而該法所稱因犯罪所得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係指㈠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㈡因犯罪取得之報酬 。㈢因前二款所列者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者,不在此限, 洗錢防制法第四條第一、二、三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罪, 屬洗錢防制法所稱重大犯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亦有規定( 修正後不變)。則被告王素月基於不確定故意提供前開帳戶及保險箱供被告符興 中、陳桂梅向前開被害人詐騙金錢,而其提出之行為,堪認係前開所稱掩飾或隱 匿因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則被告前開行為,自與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該當。且被告前開行為亦該當於幫助犯刑法第 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亦如前述。 十、查被告符興隆、符世昌、符興中、郭哲彰、林柏元、陳桂梅、賴譽文、周逸雯、 邱玉華、蘇美如、陳建良、張永吉、蘇育德、王雲禎等人,分別擔任籌劃、接聽 電話、寄送刮刮樂廣告單、提款及相關事務性工作分配等工作,迄至先後查獲為 止,皆為被告等人全職之工作,自均係恃此營生,而以之為常業;核渠等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被告符興中利用不知情之廖雅惠偽造「陳 時合」簽名之印鑑卡及蓋用偽刻印章並持以行使,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符興中、陳桂梅為掩飾、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 得之財物,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洗錢罪。被告王素月所為, 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洗錢罪與幫助被告符興中、陳桂梅犯刑 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公訴人就被告王素月幫助常業詐欺犯行漏未敘明 ,惟此與已起訴之洗錢犯行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 究,附此敘明。查被告符興中、陳桂梅、王素月犯罪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 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月十日生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二條 業將「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屬洗錢行為規定,移置於 第二款,且「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本屬同法第二條第 二款之洗錢行為;然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洗錢罪之法定刑「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較修正前該法第九條第一項洗錢 罪之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為重,經比 較新舊法後,應以舊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對被告符興中、 陳桂梅、王素月有利,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合先敘明。另按行為人對於數罪同時有各別 之犯意,而藉由一個行為以達成者,即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 五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 一號判決參照);則被告王素月所犯前開二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他人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符興隆、符世昌、符 興中、郭哲彰、林柏元、陳桂梅、賴譽文、周逸雯、邱玉華、蘇美如、陳建良、 張永吉、符興中、蘇育德、王雲禎等人間,就右揭常業詐欺犯行,及被告符興中 、張永霖間,就右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及被告符興中、陳桂梅間,就右揭洗 錢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符興中利用不知情之廖 雅惠犯右揭行使偽造文書罪,應屬間接正犯。又被告符興中前揭所犯行使偽造私 文書及洗錢二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 洗錢罪處斷。被告符興中、陳桂梅所犯前開常業詐欺、洗錢防制法罪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符興中、張永吉曾有 如事實欄所示之前科,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二份在卷可稽,其二人分別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分別加重其刑。又被告王素月幫助他人常業詐欺取財犯罪,係屬從犯,應依 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王素月提供帳戶及保險箱, 幫助刮刮樂詐財得逞,其餘被告等(被告王素月除外)參與刮刮樂詐財,使一般 民眾誤信而遭騙,其受騙人數之多,詐得金額之鉅,均比一般詐欺罪嚴重,不但 對受騙之個人、家庭造成嚴重打擊,產生無法彌補之損害,並使社會產生貪婪、 投機之惡習。渠等犯罪情節嚴重,所生之損害鉅大,應予從重處罰。而被告等( 除被告王素月外)加入詐欺集團,期間有長達數月者,有未及一月者,量刑不宜 劃一,應考量渠等犯罪期間之長短,以為刑度輕重之依據。又被告符興中、陳桂 梅借用他人帳戶或保險箱以掩飾、隱匿或寄藏因犯罪所取得之財物,造成事後警 方查緝本案犯罪之困難,及審酌被告等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罪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符興中、陳桂梅部分,併定其應 執行刑,以示懲儆。 十一、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4(被告張永吉之萬用手冊、護照及大陸通行證)、8~ 11 (張永吉之行動電話及SIM卡、郭哲彰之護照及大陸通行證)、21~22(符 興中等護照及台胞證)、25(點鈔機)、27(蘇美如入境許可證)、29~32( 符興中之CD片、電話機、手提電腦)、39(符興中、陳桂梅等信用卡、金融 卡)、41(符興中等行動電話)、43~44(銀行保險箱鑰匙、符興中等入境許 可證)、59~61(蘇育德、王雲禎之票品證單、牛皮信封、行動電話及SIM 卡)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等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渠等供明在卷, 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另被告符興中行使偽造私文書所 偽刻「陳時合」印章及玉山銀行陳時合印鑑卡上偽造「陳時合」之簽名及印文 各一枚,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 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四編號1(曾柄為、陳銘洲身分證)、18~19(大正公司 有價證券、張敏鈴之彰銀支票本)、26(彰銀餘額查詢單)、42(陳時合之華 信銀行印鑑卡)、45~46(符立成之大陸通行證、符林金治之台新銀行存摺) 、48~49(符林金治之台新銀行利息收據、符立成之台新銀行匯款回條)、58 (偵訊筆錄)所示物品,或非被告等所有之物,或非供被告等本件犯罪所用之 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至於附表四編號5~7(張永吉之金融單位金融卡、 存摺)、12~17(郭哲彰及其所使用之存摺、金融卡及定期存單)、20(寶石 鑑定書)、23~24(歌林別墅房地買賣契約書、工程合約書)、28(支票計六 十二萬元)、33~37(現金三○九萬元、黃金、手錶、美金支票)、40(彰銀 定存單,計三百萬元)、47(符興中金融單位存摺)、50~57(車號00 -0000 號自小客車保單、車籍及戒指、手錶、現金計五百萬元)所示之財物,雖係被 告等犯罪所得之物,惟為供被害人將來取償之用,亦不予宣告沒收,公訴人雖 請求將前開犯罪所得之物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十二、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二二號被告符興隆詐欺 案併送併辦部分:即指除被告王素月外之其餘被告所為附表三編號一○六部分 之詐欺犯行(被害人為陳柏如),雖未經起訴,惟因上開部分與該被告等(除 被告王素月外)右揭已被起訴成罪之常業詐欺犯行間,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十三、公訴意旨認㈠被告符興中另犯有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等罪嫌(指其在便利商店領取他人遺失之身 分證向中華公司申請租用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話,足以生損害於中華公司對於客 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等語。㈡被告符興中、陳桂梅共同基於洗錢之犯意,將 以前揭方法詐得財物後,除部分用於生活開銷及支付王雲楨、蘇育德等人薪水 外,大都則以渠等名義購買金塊、美金支票、台中市○○街○○○號六樓、台 中市○○區○○段○○○○○○○號土地、台中市○區○○街○○號地下二樓 (登記陳桂梅名下),以掩飾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而認涉犯洗錢罪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 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訊之被告符興中、陳桂梅固 坦承有購買上開物品,惟渠等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並辯稱:係 透過報紙廣告向他人購買,且均由張永霖主導,並未領用他人身分證前往中華 公司申請設立電話使用等語;查本案刮刮樂詐騙集團之組織龐大,分工細膩, 而刮刮樂詐騙集團為達詐財之目的,往往於實施詐騙前即取得申辦聯絡電話持 以犯罪之用,則渠等是否完全知悉附表一所示各聯絡電話之申辦,已非無疑。 又按社會上有專門偽造證件之集團販賣偽造之證件,亦有非法轉租所申辦之電 話供人使用,並利用報章雜誌刊登買賣他人證件、帳戶及承租之電話供人使用 等情,恆見需款孔急者有因此出賣其證件、帳戶及轉租其電話供人非法使用。 是刮刮樂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及聯絡電話之方式甚多,並不困難,實無必要 自行充當人頭以申請帳戶或承租電話,亦可免曝犯行。且本案經本院核閱附表 一所示之部分聯絡電話之裝機申請書亦非被告符興中所填寫。又無任何證據證 明被告符興中有自己或指示他人代為申辦附表一所示電話之事實,復無侵占之 身分證扣案可資佐證。又被告符興中、陳桂梅以渠等詐欺所得之財物購買房地 、黃金、美金等物,均係自己名義為之,亦與洗錢行為限於掩飾或隱匿之要件 不符。綜此,原應就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為無罪之判決,惟因公訴人認被告符興 中此部分與上開經起訴成罪之常業詐欺罪有方法結果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及語上開經起訴成罪之洗錢罪由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併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被告符興隆、郭哲彰、符興中、張永吉、符世昌、陳建良、林柏元被訴恐嚇罪部 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害人陳智英、林照子等人受騙後打電話循線追討匯款時,電話轉接 至大陸廈門時,接聽電話之符興隆、符世昌、林柏元、郭哲彰、陳建良、張永吉 及符興中等人即共同基於恐嚇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在電話中對被害人嚇稱:「 我會送壽衣給你穿」、「你女兒很漂亮,我知道你家在那裡,我有路無厝」及「 公司知道你家住那裡,如果你不怕你家出事,你可叫人來查」恐嚇之言詞,致被 害人陳智英、林照子等人心生畏懼,因認被告符興隆、符興中、符世昌、林柏元 、陳建良、張永吉、郭哲彰等人共同連續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及同院五十二年台 上字第一三○○號判例參照。訊據被告符興隆、符興中、符世昌、林柏元、陳建 良、張永吉、郭哲彰等人均堅決否認有何恐嚇犯行,並辯稱:既係為詐取他人財 產,又豈會恫嚇他人等語。而被告符興中並辯稱:伊並未接聽被害人之電話,又 豈能以前開方式恐嚇被害人等語。而公訴人於起訴書中並未載明何以認定被告符 興隆、符興中、符世昌、林柏元、陳建良、張永吉、郭哲彰等人涉犯刑法恐嚇罪 嫌之證據及理由,經本院綜觀偵查卷宗,僅被害人陳智英、林照子曾於警訊時陳 述化名「蕭先生、李健英」之人曾對渠等出言恐嚇云云,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 資證明被告符興隆、符興中、符世昌、林柏元、陳建良、張永吉、郭哲彰等人有 涉犯刑法恐嚇罪嫌,且被害人陳智英、林照子所指稱之蕭先生、李健英,究係指 被告何人?抑或另有他人?尚有疑義,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自難遽憑被害人單一 指訴即認被告符興隆、符興中、符世昌、林柏元、陳建良、張永吉、郭哲彰等人 有涉犯刑法恐嚇罪,自應就此部分諭知渠等無罪。 二、被告符興隆、賴譽文、符林金治、陳建良被訴洗錢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符興隆、賴譽文、陳建良基於洗錢之犯意,將前揭常業詐欺所得 財物,符興隆以其名義購買車號0○|四○一○號高級自小客車、及台中市○區 ○○街○○號九樓公寓(符興隆名下),以掩飾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被 告陳建良亦租用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保險箱(箱號八六六)供被告陳桂梅、符 興中寄藏贓款。另被告符林金治為符世昌、符興中、符興隆之母,基於共同洗錢 之犯意,明知符興中以前開犯行所得之贓款購入車牌號碼0○|八八五五號(八 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發照)、X8|○一八八號高級自小客車(八十八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發照),竟同意將前開車輛登記在自己名下,以掩飾符氏兄弟因重大犯 罪所得之財物,因認被告符興隆、賴譽文、符林金治、陳建良共同涉犯洗錢罪嫌 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次按洗錢防制法係政府為防制洗 錢,追查重大犯罪所制定之特別法,而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贓物罪之特別法, 自應優先適用。惟刑法贓物罪之成立,限於關於他人犯罪所得之物,若係自己犯 罪所得之物,及不另成立贓物罪,所謂自己犯罪所得之物,自應包括共同正犯在 內。訊據被告符興隆、賴譽文、陳建良等人固坦承有將前開所得財物予以購買自 小客車、公寓或提供銀行保險箱供寄藏常業詐欺犯罪所得財物等情屬實,惟渠等 購物所使用之現金或寄藏之現金既係渠等共同常業詐欺犯行所得財物,即與贓物 罪之構成要件不符,且渠等使用詐得之財物,均係自己名義為之,亦與洗錢行為 限於掩飾或隱匿之要件不符,而被告陳建良既係共同參與前開常業詐欺犯行,則 其提供銀行保險箱之行為,即與寄藏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不符, 自難以洗錢罪論科。另訊之被告符林金治固亦坦承同意以其名義由被告符興中購 買前開二輛高級自小客車等情屬實,惟辯稱:其並無洗錢之故意等語。公訴人僅 以被告林金治身為符興中、符興隆、符世昌之母,對於經常往返大陸、台灣之符 興隆、符世昌及符興中之資力知之甚詳,被告符興中何來大筆款項購買車牌號碼 0○|八八五五號、X8|○一八八號BMW牌高級自小客車,被告符林金治又 何以對此一鉅額款項不予聞問或竟不起疑之理?旋即推論被告符林金治顯有洗錢 之故意,尚嫌率斷。蓋一般而言父母對於子女之收入來源或多寡,並非必然完全 清楚,公訴人就被告符林金治知悉其子資力之斷言,尚乏證據;又子女購車為節 省汽車保險之支出而借用其母之名義,亦屬合乎常情,此有汽車保險要保書及保 險費率對照表各一紙附卷可考;足徵此部分被告符興隆、賴譽文、符林金治、陳 建良等人所辯,應堪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符興隆、賴 譽文、符林金治、陳建良有共訴人所述之洗錢行為,自應就此部分諭知渠等無罪 。 參、被告張永霖現通緝中,俟其到案後,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 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刑 法 官 夏一峯 右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刮刮樂廣告單上聯絡電話及轉接之行動電話 ┌──────┬──────┬───────────────┬─────┐ │公 司 名 稱 │廣告單上聯絡│轉接之行動電話碼號 │備 註 │ │ │電話 │ │ │ ├──────┼──────┼───────────────┼─────┤ │景順投資公司│00-0000000 │轉接0000000000再轉接0000000000│ │ ├──────┼──────┼───────────────┼─────┤ │景順投資公司│00-0000000 │000000000 │ │ ├──────┼──────┼───────────────┼─────┤ │景順投資公司│00-0000000 │0000000000 │ │ ├──────┼──────┼───────────────┼─────┤ │景順投資公司│00-0000000 │0000000000 │ │ ├──────┼──────┼───────────────┼─────┤ │景順投資公司│00-0000000 │0000000000 │ │ ├──────┼──────┼───────────────┼─────┤ │景順投資公司│00-0000000 │轉接00-0000000再轉接0000000000│ │ ├──────┼──────┼───────────────┼─────┤ │景順投資公司│00-0000000 │轉接00-0000000再轉接行動電話 │ │ ├──────┼──────┼───────────────┼─────┤ │仲盛投資公司│00-0000000 │ │88/9/7拆機│ ├──────┼──────┼───────────────┼─────┤ │仲盛投資公司│00-0000000 │ │88/9/7拆機│ ├──────┼──────┼───────────────┼─────┤ │仲盛投資公司│00-0000000 │ │ │ ├──────┼──────┼───────────────┼─────┤ │仲盛投資公司│00-0000000 │ │ │ ├──────┼──────┼───────────────┼─────┤ │仲盛投資公司│00-0000000 │ │88/9/7拆機│ ├──────┼──────┼───────────────┼─────┤ │仲盛投資公司│00-0000000 │ │88/9/7拆機│ ├──────┼──────┼───────────────┼─────┤ │仲盛投資公司│00-00000000 │ │ │ ├──────┼──────┼───────────────┼─────┤ │仲盛投資公司│00-0000000 │ │ │ ├──────┼──────┼───────────────┼─────┤ │仲盛投資公司│00-0000000 │ │ │ ├──────┼──────┼───────────────┼─────┤ │仲盛投資公司│00-0000000 │ │ │ ├──────┼──────┼───────────────┼─────┤ │仲盛投資公司│00-00000000 │ │ │ ├──────┼──────┼───────────────┼─────┤ │仲盛投資公司│00-0000000 │轉接00-0000000再轉接0000000000│ │ ├──────┼──────┼───────────────┼─────┤ │仲盛投資公司│00-0000000 │ │ │ ├──────┼──────┼───────────────┼─────┤ │豐盛投資公司│00-0000000 │ │ │ ├──────┼──────┼───────────────┼─────┤ │豐盛投資公司│00-0000000 │ │ │ ├──────┼──────┼───────────────┼─────┤ │豐盛投資公司│00-0000000 │ │ │ ├──────┼──────┼───────────────┼─────┤ │豐盛投資公司│00-0000000 │ │ │ ├──────┼──────┼───────────────┼─────┤ │豐盛投資公司│000-000000 │ │ │ ├──────┼──────┼───────────────┼─────┤ │豐盛投資公司│00-0000000 │ │ │ ├──────┼──────┼───────────────┼─────┤ │詠盛投資公司│00-0000000 │0000000000 │ │ ├──────┼──────┼───────────────┼─────┤ │詠盛投資公司│00-0000000 │0000000000 │ │ ├──────┼──────┼───────────────┼─────┤ │詠盛投資公司│00-0000000 │0000000000 │ │ └──────┴──────┴───────────────┴─────┘ 附表二:供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 ┌──┬────┬──────────┬───────────┐ │編號│戶 名│郵局局號 │帳號 │ ├──┼────┼──────────┼───────────┤ │一 │蘇存仁 │004170|3 │007988|0 │ ├──┼────┼──────────┼───────────┤ │二 │陳盈萍 │247106|8 │021576|2 │ ├──┼────┼──────────┼───────────┤ │三 │璩寶慶 │002152|9 │006639|8 │ ├──┼────┼──────────┼───────────┤ │四 │陳子彥 │004130|5 │026054|1 │ ├──┼────┼──────────┼───────────┤ │五 │蔡志偉 │003131|2 │036208|1 │ ├──┼────┼──────────┼───────────┤ │六 │盧維芳 │012000|1 │248121|5 │ ├──┼────┼──────────┼───────────┤ │七 │李美燕 │002130|2 │055417|1 │ ├──┼────┼──────────┼───────────┤ │八 │黃馨玉 │002129|1 │023885|2 │ ├──┼────┼──────────┼───────────┤ │九 │曾秋英 │003137|4 │023392|9 │ ├──┼────┼──────────┼───────────┤ │十 │葉道明 │003126|6 │012911|8 │ ├──┼────┼──────────┼───────────┤ │十一│劉政宏 │075106|1 │051333|4 │ ├──┼────┼──────────┼───────────┤ │十二│黃霖維 │004170|3 │007960|1 │ ├──┼────┼──────────┼───────────┤ │十三│鄭安記 │162107|6 │039166|4 │ ├──┼────┼──────────┼───────────┤ │十四│呂蓁怡 │002152|9 │006631|9 │ ├──┼────┼──────────┼───────────┤ │十五│李素丹 │003102|2 │043170|6 │ ├──┼────┼──────────┼───────────┤ │十六│洪榮村 │003117|5 │035155|1 │ ├──┼────┼──────────┼───────────┤ │十七│龔詩賢 │004170|3 │007989|3 │ ├──┼────┼──────────┼───────────┤ │十八│王冠文 │159109|1 │004106|3 │ ├──┼────┼──────────┼───────────┤ │十九│林秋貞 │002119|6 │040697|9 │ ├──┼────┼──────────┼───────────┤ │二十│洪愛惠 │002169|9 │001102|0 │ ├──┼────┼──────────┼───────────┤ │二一│李美芬 │002119|6 │040729|0 │ ├──┼────┼──────────┼───────────┤ │二二│李正偉 │004106|3 │060484|7 │ ├──┼────┼──────────┼───────────┤ │二三│黃俊達 │159102|5 │021169|7 │ ├──┼────┼──────────┼───────────┤ │二四│陳盛隆 │004143|1 │049975|6 │ ├──┼────┼──────────┼───────────┤ │二五│汪立德 │020110|5 │020542|8 │ ├──┼────┼──────────┼───────────┤ │二六│莊志賢 │004131|9 │008942|6 │ ├──┼────┼──────────┼───────────┤ │二七│楊克平 │004106|3 │060098|4 │ ├──┼────┼──────────┼───────────┤ │二八│高志華 │004178|2 │002532|1 │ ├──┼────┼──────────┼───────────┤ │二九│陳秉忠 │004148|9 │029110|2 │ ├──┼────┼──────────┼───────────┤ │三十│翁英傑 │003125|2 │032234|4 │ ├──┼────┼──────────┼───────────┤ │三一│蔡仁倉 │030000|2 │067038|1 │ ├──┼────┼──────────┼───────────┤ │三二│陳淑玲 │002110|3 │014260|1 │ ├──┼────┼──────────┼───────────┤ │三三│顏如敏 │002169|9 │001101|6 │ ├──┼────┼──────────┼───────────┤ │三四│劉雅菁 │002136|4 │023314|0 │ ├──┼────┼──────────┼───────────┤ │三五│李玉絹 │003127|0 │024806|6 │ ├──┼────┼──────────┼───────────┤ │三六│李秀雯 │247102|3 │093565|8 │ ├──┼────┼──────────┼───────────┤ │三七│馮竹雅 │247112|8 │012819|1 │ ├──┼────┼──────────┼───────────┤ │三八│林世文 │000102|3 │080532|7 │ ├──┼────┼──────────┼───────────┤ │三九│陳俊峰 │002134|7 │070316|4 │ ├──┼────┼──────────┼───────────┤ │四十│翁珮綺 │002140|7 │045426|4 │ ├──┼────┼──────────┼───────────┤ │四一│廖素娟 │003135|7 │007753|7 │ └──┴────┴──────────┴───────────┘ 附表三: ┌───┬────┬─────┬─────┬───┬──┬───────┐ │編號 │被害人 │時 間 │匯款金額 │匯款 │集團│匯入帳戶 │ │ │ │ │新台幣:元│收據 │名稱│(參附表一) │ ├───┼────┼─────┼─────┼───┼──┼───────┤ │一 │陳秀雲 │88.11.30起│ 9,375,000│十三張│景順│一、六、八、九│ │ │ │ │ │ │ │、十、十一、十│ │ │ │ │ │ │ │二、十三 │ ├───┼────┼─────┼─────┼───┼──┼───────┤ │二 │王秀莉 │88.07.31起│ 445,000│ 四張│仲盛│二三 │ ├───┼────┼─────┼─────┼───┼──┼───────┤ │三 │高秀娟 │88.08.02 │ 75,000│ 一張│仲盛│二三 │ ├───┼────┼─────┼─────┼───┼──┼───────┤ │四 │莊建華 │88.08.02起│ 135,000│ 一張│仲盛│二三、三二 │ ├───┼────┼─────┼─────┼───┼──┼───────┤ │五 │李玉珍 │88.08.06 │ 75,000│ 一張│仲盛│二四 │ ├───┼────┼─────┼─────┼───┼──┼───────┤ │六 │陳秀慧 │88.12.02起│ 1,135,000│ 五張│景順│十三、十六 │ ├───┼────┼─────┼─────┼───┼──┼───────┤ │七 │陳智英 │89.07.17起│ 135,000│ 二張│仲盛│一、三七 │ ├───┼────┼─────┼─────┼───┼──┼───────┤ │八 │王海金 │88.11.10起│ 255,000│ 七張│景順│六、十七 │ ├───┼────┼─────┼─────┼───┼──┼───────┤ │九 │莊雅琇 │88.10.19起│ 1,315,000│ 五張│豐盛│二、四 │ ├───┼────┼─────┼─────┼───┼──┼───────┤ │十 │林昱萩 │88.12.06起│ 315,000│ 三張│景順│一、十六 │ ├───┼────┼─────┼─────┼───┼──┼───────┤ │十一 │岑李筱榆│88.11.30起│ 915,000│ 五張│景順│八、十六 │ ├───┼────┼─────┼─────┼───┼──┼───────┤ │十二 │許志湧 │88.12.02起│ 355,000│ 四張│詠盛│八、三八 │ ├───┼────┼─────┼─────┼───┼──┼───────┤ │十三 │郭孟吉 │88.12.30 │ 50,000│ 一張│仲盛│十三 │ ├───┼────┼─────┼─────┼───┼──┼───────┤ │十四 │謝淑慧 │88.08.10起│ 670,000│十四張│仲盛│三三、三四 │ ├───┼────┼─────┼─────┼───┼──┼───────┤ │十五 │吳嘉成 │89.01.20起│ 315,000│ 三張│景順│三、六 │ ├───┼────┼─────┼─────┼───┼──┼───────┤ │十六 │蔡楊麗紅│88.11.06起│ 1,625,000│ 七張│景順│四、十、十四 │ ├───┼────┼─────┼─────┼───┼──┼───────┤ │十七 │曾梅英 │88.12.08 │ 75,000│ 一張│景順│一 │ ├───┼────┼─────┼─────┼───┼──┼───────┤ │十八 │蔡鳳玉 │88.08.02 │ 315,000│ 三張│仲盛│二三、三一 │ ├───┼────┼─────┼─────┼───┼──┼───────┤ │十九 │陳穗容 │88.08.02起│ 860,000│ 一張│ │二三、三二 │ ├───┼────┼─────┼─────┼───┼──┼───────┤ │二十 │陳玉琴 │88.08.06起│ 135,000│ 二張│仲盛│二十、二一 │ ├───┼────┼─────┼─────┼───┼──┼───────┤ │二一 │蔡麗風 │89.01.04起│ 135,000│ 二張│仲盛│十三 │ ├───┼────┼─────┼─────┼───┼──┼───────┤ │二二 │劉淑慧 │88.07.26起│ 1,205,000│ 六張│仲盛│七、二二 │ ├───┼────┼─────┼─────┼───┼──┼───────┤ │二三 │巫美玲 │88.07.29起│ 525,000│ 三張│仲盛│七、二三 │ ├───┼────┼─────┼─────┼───┼──┼───────┤ │二四 │黃滄海 │88.08.10起│ 345,000│ 六張│仲盛│二一、二四 │ ├───┼────┼─────┼─────┼───┼──┼───────┤ │二五 │林照子 │89.01.04起│ 8,325,000│ 十張│仲盛│十一、十二、十│ │ │ │ │ │ │ │三、二五、二六│ │ │ │ │ │ │ │、二七 │ ├───┼────┼─────┼─────┼───┼──┼───────┤ │二六 │林松茂 │89.01.13起│ 905,000│ 六張│仲盛│七、十三 │ ├───┼────┼─────┼─────┼───┼──┼───────┤ │二七 │陳建旭 │880.08.03 │ 75,000│ 一張│仲盛│十九 │ ├───┼────┼─────┼─────┼───┼──┼───────┤ │二八 │方淥芸 │89.01.03起│ 1,608,000│ 九張│仲盛│一、六、十二、│ │ │ │ │ │ │ │三十 │ ├───┼────┼─────┼─────┼───┼──┼───────┤ │二九 │陳皆興 │88.11.02起│ 345,000│ 四張│景順│五、七 │ ├───┼────┼─────┼─────┼───┼──┼───────┤ │三十 │黃吳珠妹│88.11.24起│ 175,000│ 二張│景順│六、十六 │ ├───┼────┼─────┼─────┼───┼──┼───────┤ │三一 │戴馨儀 │88.12.06起│ 195,000│ 三張│景順│一、三八 │ ├───┼────┼─────┼─────┼───┼──┼───────┤ │三二 │吳淑華 │88.12.04起│ 135,000│ 二張│景順│六、十 │ ├───┼────┼─────┼─────┼───┼──┼───────┤ │三三 │張淑美 │88.07.21起│ 2,205,000│ 九張│仲盛│七、二十、二一│ ├───┼────┼─────┼─────┼───┼──┼───────┤ │三四 │陳鳳珠 │88.11.03起│ 1,195,000│ 九張│景順│四、十一、十八│ │ │ │ │ │ │ │二四 │ ├───┼────┼─────┼─────┼───┼──┼───────┤ │三五 │陳錦雲 │88.11.24起│ 215,000│ 四張│景順│六、十一 │ ├───┼────┼─────┼─────┼───┼──┼───────┤ │三六 │謝宜芬 │88.11.11 │ 135,000│ 二張│景順│六、十五 │ ├───┼────┼─────┼─────┼───┼──┼───────┤ │三七 │王祥凰 │88.12.01 │ 135,000│ 二張│景順│十一、三十 │ ├───┼────┼─────┼─────┼───┼──┼───────┤ │三八 │林靖芳 │89.01.12起│ 905,000│ 四張│仲盛│六、十一、三五│ ├───┼────┼─────┼─────┼───┼──┼───────┤ │三九 │何觀儀 │89.01.15起│ 135,000│ 二張│仲盛│六、十一 │ ├───┼────┼─────┼─────┼───┼──┼───────┤ │四十 │莊月桂 │88.07.17起│ 3,015,000│ 八張│仲盛│二二、二三、 │ │ │ │ │ │ │ │三六 │ ├───┼────┼─────┼─────┼───┼──┼───────┤ │四一 │鄭麗美 │88.11.03起│ 5,815,000│十一張│景順│三、四、七、 │ │ │ │ │ │ │ │十一 │ ├───┼────┼─────┼─────┼───┼──┼───────┤ │四二 │羅淑菁 │88.11.25起│ 370,000│ 八張│景順│六 │ ├───┼────┼─────┼─────┼───┼──┼───────┤ │四三 │沈 蓉 │88.11.22起│ 195,000│ 四張│景順│一、十五 │ ├───┼────┼─────┼─────┼───┼──┼───────┤ │四四 │劉信穩 │88.12.02 │ 75,000│ 一張│景順│六 │ ├───┼────┼─────┼─────┼───┼──┼───────┤ │四五 │邱俊達 │89.01.15 │ 75,000│ 一張│仲盛│七 │ ├───┼────┼─────┼─────┼───┼──┼───────┤ │四六 │黃敏敏 │88.12.02起│ 890,000│ 六張│景順│六、三八 │ ├───┼────┼─────┼─────┼───┼──┼───────┤ │四七 │吳素琴 │88.08.13起│ 670,000│ 六張│豐盛│三九 │ ├───┼────┼─────┼─────┼───┼──┼───────┤ │四八 │賴慧芬 │88.11.17 │ 75,000│ 一張│景順│十三 │ ├───┼────┼─────┼─────┼───┼──┼───────┤ │四九 │劉梅花 │88.11.18 │ 135,000│ 0張│景順│一、十五 │ ├───┼────┼─────┼─────┼───┼──┼───────┤ │五十 │張瑞光 │88.11.11 │ 75,000│ 一張│景順│一 │ ├───┼────┼─────┼─────┼───┼──┼───────┤ │五一 │吳李玉桂│88.11.11起│ 255,000│ 十張│景順│十三、十五 │ ├───┼────┼─────┼─────┼───┼──┼───────┤ │五二 │桑金莉 │88.11.22起│ 1,015,000│ 六張│景順│一、十七 │ ├───┼────┼─────┼─────┼───┼──┼───────┤ │五三 │陳凱宜 │88.11.25起│ 315,000│ 三張│景順│一、十六 │ ├───┼────┼─────┼─────┼───┼──┼───────┤ │五四 │劉菊江 │88.12.01起│ 355,000│ 四張│景順│八、十一 │ ├───┼────┼─────┼─────┼───┼──┼───────┤ │五五 │朱淑蓮 │88.12.01起│ 135,000│ 二張│景順│十一 │ ├───┼────┼─────┼─────┼───┼──┼───────┤ │五六 │黃 廣 │88.10.22起│ 2,145,000│ 十張│景順│二、三、四、五│ ├───┼────┼─────┼─────┼───┼──┼───────┤ │五七 │陳秋碧 │88.11.18起│ 345,000│ 四張│景順│六、十七 │ ├───┼────┼─────┼─────┼───┼──┼───────┤ │五八 │高銘鴻 │88.12.04 │ 23,500│ 一張│景順│一 │ ├───┼────┼─────┼─────┼───┼──┼───────┤ │五九 │邱翠萍 │88.12.25起│ 195,000│ 三張│景順│六、十一 │ ├───┼────┼─────┼─────┼───┼──┼───────┤ │六十 │楊美鳳 │88.07.27起│ 345,000│ 四張│仲盛│二十 │ ├───┼────┼─────┼─────┼───┼──┼───────┤ │六一 │林素琴 │88.12.04起│ 345,000│ 一張│景順│六 │ ├───┼────┼─────┼─────┼───┼──┼───────┤ │六二 │謝桂英 │88.11.04起│ 135,000│ 三張│仲盛│四、十五 │ ├───┼────┼─────┼─────┼───┼──┼───────┤ │六三 │楊月娥 │88.12.02 │ 75,000│ 一張│景順│十三 │ ├───┼────┼─────┼─────┼───┼──┼───────┤ │六四 │羅沛綺 │88.11.20 │ 75,000│ 一張│景順│一 │ ├───┼────┼─────┼─────┼───┼──┼───────┤ │六五 │顏錦華 │88.11.06 │ 135,000│ 二張│景順│九、二四 │ ├───┼────┼─────┼─────┼───┼──┼───────┤ │六六 │郭燦昆 │88.11.03起│ 75,000│ 三張│景順│四 │ ├───┼────┼─────┼─────┼───┼──┼───────┤ │六七 │林峰燿 │89.01.14 │ 75,000│ 一張│仲盛│十一 │ ├───┼────┼─────┼─────┼───┼──┼───────┤ │六八 │童小雲 │88.11.16 │ 135,000│ 二張│景順│十二、十五 │ ├───┼────┼─────┼─────┼───┼──┼───────┤ │六九 │黃麗萍 │88.11.18 │ 75,000│ 一張│景順│十二 │ ├───┼────┼─────┼─────┼───┼──┼───────┤ │七十 │呂寶玉 │88.11.16 │ 135,000│ 三張│景順│十三、十五 │ ├───┼────┼─────┼─────┼───┼──┼───────┤ │七一 │謝萬來 │88.12.10 │ 135,000│ 二張│詠盛│八 │ ├───┼────┼─────┼─────┼───┼──┼───────┤ │七二 │黃雪梅 │89.01.06 │ 135,000│ 二張│仲盛│六、十一 │ ├───┼────┼─────┼─────┼───┼──┼───────┤ │七三 │江靜如 │88.08.11起│ 345,000│ 六張│仲盛│七 │ ├───┼────┼─────┼─────┼───┼──┼───────┤ │七四 │陳邱玉珠│88.11.03 │ 135,000│ 二張│景順│七、十八 │ ├───┼────┼─────┼─────┼───┼──┼───────┤ │七五 │陳錦銓 │88.07.23 │ 345,000│ 四張│仲盛│三二 │ ├───┼────┼─────┼─────┼───┼──┼───────┤ │七六 │邱麗蓉 │89.01.19 │ 75,000│ 一張│仲盛│三十 │ ├───┼────┼─────┼─────┼───┼──┼───────┤ │七七 │陳翠燕 │88.07.31 │ 135,000│ 二張│仲盛│二三、三四 │ ├───┼────┼─────┼─────┼───┼──┼───────┤ │七八 │許寶桂 │88.12.10 │ 315,000│ 三張│景順│八、十 │ ├───┼────┼─────┼─────┼───┼──┼───────┤ │七九 │黃莉美 │88.08.24 │ 315,000│ 三張│豐盛│十、四十 │ ├───┼────┼─────┼─────┼───┼──┼───────┤ │八十 │陳敬文 │88.12.07起│ 215,000│ 二張│景順│六、三八 │ ├───┼────┼─────┼─────┼───┼──┼───────┤ │八一 │林秀娟 │88.12.10 │ 315,000│ 一張│詠盛│十三、三八 │ ├───┼────┼─────┼─────┼───┼──┼───────┤ │八二 │沈翎穠 │89.01.15 │ 175,000│ 二張│仲盛│六、三十 │ ├───┼────┼─────┼─────┼───┼──┼───────┤ │八三 │蔡淑玉 │89.01.03 │ 135,000│ 二張│仲盛│十二、十三 │ ├───┼────┼─────┼─────┼───┼──┼───────┤ │八四 │曾賢相 │88.12.01 │ 135,000│ 二張│景順│十六 │ ├───┼────┼─────┼─────┼───┼──┼───────┤ │八五 │石麗莉 │88.07.27起│ 1,875,000│十二張│仲盛│十九、二十 │ ├───┼────┼─────┼─────┼───┼──┼───────┤ │八六 │王翠滿 │88.08.03 │ 75,000│ 一張│仲盛│十九 │ ├───┼────┼─────┼─────┼───┼──┼───────┤ │八七 │何姵萱 │88.12.29 │ 25,000│ 一張│仲盛│十三 │ ├───┼────┼─────┼─────┼───┼──┼───────┤ │八八 │畢仕祥 │88.12.28 │ 75,000│ 一張│仲盛│六 │ ├───┼────┼─────┼─────┼───┼──┼───────┤ │八九 │何鳳梅 │88.07.31 │ 295,000│ 二張│仲盛│十九、二三 │ ├───┼────┼─────┼─────┼───┼──┼───────┤ │九十 │楊昭豪 │88.08.11 │ 135,000│ 一張│仲盛│二一 │ ├───┼────┼─────┼─────┼───┼──┼───────┤ │九一 │許志忠 │89.01.18 │ 25,000│ 一張│仲盛│三 │ ├───┼────┼─────┼─────┼───┼──┼───────┤ │九二 │陳斯因 │88.08.10 │ 315,000│ 三張│仲盛│二一、二四 │ ├───┼────┼─────┼─────┼───┼──┼───────┤ │九三 │羅名秀 │88.08.25 │ 345,000│ 一張│豐盛│四 │ ├───┼────┼─────┼─────┼───┼──┼───────┤ │九四 │鄒明珠 │88.08.13 │ 60,000│ 一張│仲盛│二一 │ ├───┼────┼─────┼─────┼───┼──┼───────┤ │九五 │翁明偉 │88.07.29 │ 315,000│ 三張│仲盛│二三、三四 │ ├───┼────┼─────┼─────┼───┼──┼───────┤ │九六 │宋桂枝 │88.12.07起│ 355,000│ 四張│景順│十三、三八 │ ├───┼────┼─────┼─────┼───┼──┼───────┤ │九七 │張簡國彬│89.01.07 │ 195,000│ 三張│仲盛│十三、三七 │ ├───┼────┼─────┼─────┼───┼──┼───────┤ │九八 │黃朝國 │88.12.30 │ 135,000│ 二張│仲盛│十一、十三 │ ├───┼────┼─────┼─────┼───┼──┼───────┤ │九九 │謝鳶飛 │89.01.11 │ 345,000│ 四張│ │三十 │ ├───┼────┼─────┼─────┼───┼──┼───────┤ │一00│高金寶 │88.11.08 │ 135,000│ 二張│景順│五、七 │ ├───┼────┼─────┼─────┼───┼──┼───────┤ │一0一│許雅堂 │89.01.15起│ 1,300,000│ 五張│仲盛│一、三五 │ ├───┼────┼─────┼─────┼───┼──┼───────┤ │一0二│吳靜雯 │89.01.11起│ 345,000│ 五張│仲盛│三、七 │ ├───┼────┼─────┼─────┼───┼──┼───────┤ │一0三│吳宗鴻 │88.08.25起│ 1,495,000│ 七張│豐盛│四、四一 │ ├───┼────┼─────┼─────┼───┼──┼───────┤ │一0四│詹美子 │88.07.21起│ 2,192,000│ 七張│仲盛│三二、三四 │ ├───┼────┼─────┼─────┼───┼──┼───────┤ │一0五│賴靜修 │88.11.09 │ 75,000│ 一張│景順│三七 │ ├───┼────┼─────┼─────┼───┼──┼───────┤ │一0六│陳柏如 │89.01.06起│ 135,000│ 二張│仲盛│十三 │ ├───┴────┴─────┴─────┴───┴──┴───────┤ │ 共計新台幣六千八百四十萬八千五百元。 │ └───────────────────────────────────┘ 附表四:扣案物品一覽表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曾炳為、陳銘洲身分證 │二枚 │曾炳為 │ │ │ │ │ │陳銘洲 │ │ ├──┼────────────┼─────┼────┼────────┤ │2 │萬用手冊 │一本 │張永吉 │ │ ├──┼────────────┼─────┼────┼────────┤ │3 │中華民國護照 │一本 │張永吉 │ │ ├──┼────────────┼─────┼────┼────────┤ │4 │台灣居民大陸通行證 │一本 │張永吉 │ │ ├──┼────────────┼─────┼────┼────────┤ │5 │郵局、合作金庫、台中市第│共四張 │張永吉 │ │ │ │三信用合作社金融卡 │ │ │ │ ├──┼────────────┼─────┼────┼────────┤ │6 │郵局折摺 │一本 │張永吉 │局號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 │ ├──┼────────────┼─────┼────┼────────┤ │7 │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二本 │張永吉 │帳號0000000000 │ │ │ │ │王美雲 │帳號0000000000 │ ├──┼────────────┼─────┼────┼────────┤ │8 │行動電話(均為NOKIA) │二支 │張永吉 │ │ ├──┼────────────┼─────┼────┼────────┤ │9 │中華電信SIM卡 │一張 │張永吉 │ │ ├──┼────────────┼─────┼────┼────────┤ │ │中華民國護照 │一本 │郭哲彰 │ │ ├──┼────────────┼─────┼────┼────────┤ │ │台灣居民大陸通行證 │一本 │郭哲彰 │ │ ├──┼────────────┼─────┼────┼────────┤ │ │台中商銀存摺 │各一本 │郭哲彰 │帳號000000000000│ │ │ │(共二本)│郭芳慈 │帳號000000000000│ ├──┼────────────┼─────┼────┼────────┤ │ │台中中小企業銀行存摺 │一本 │顏妙珊 │帳號000000000000│ ├──┼────────────┼─────┼────┼────────┤ │ │台中中小企業銀行存摺 │一本 │賴佑彬 │帳號00000000000 │ ├──┼────────────┼─────┼────┼────────┤ │ │台中商銀金融卡 │一張 │郭哲彰 │帳號000000000000│ ├──┼────────────┼─────┼────┼────────┤ │ │台中中小企業銀行金融卡 │一張 │顏妙珊 │帳號000000000000│ ├──┼────────────┼─────┼────┼────────┤ │ │第七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存單│三張 │顏大為 │帳號0000000-0 │ │ │ │ │ │存單第0000000號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存單第022996號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存單第0000000號 │ ├──┼────────────┼─────┼────┼────────┤ │ │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有價│一一0張 │符興中 │面額新台幣一萬元│ │ │證券(面額新台幣一萬) │ │ │ │ ├──┼────────────┼─────┼────┼────────┤ │ │彰化銀行支票本 │一本 │張敏玲 │廿七張 │ ├──┼────────────┼─────┼────┼────────┤ │ │寶石鑑定書 │二本 │符興中 │ │ ├──┼────────────┼─────┼────┼────────┤ │ │中華民國護照(符興中、陳│五本 │同上 │ │ │ │桂梅、陳宏瑋、陳建良、蘇│ │ │ │ │ │美如) │ │ │ │ ├──┼────────────┼─────┼────┼────────┤ │ │台胞證(符興中、陳桂梅、│五本 │同上 │ │ │ │陳宏瑋、陳建良、蘇美如)│ │ │ │ ├──┼────────────┼─────┼────┼────────┤ │ │歌林別墅土地及房屋預定買│共四本 │陳桂梅 │ │ │ │賣合約書 │ │張敏玲 │ │ ├──┼────────────┼─────┼────┼────────┤ │ │工程承攬合約書 │共三本 │陳桂梅 │ │ │ │ │ │符興瓊 │ │ ├──┼────────────┼─────┼────┼────────┤ │ │點鈔機 │一台 │符興中 │ │ ├──┼────────────┼─────┼────┼────────┤ │ │彰化銀行餘額查詢單 │六張 │符興中 │ │ ├──┼────────────┼─────┼────┼────────┤ │ │蘇美如香港入出境許可證 │一本 │蘇美如 │ │ ├──┼────────────┼─────┼────┼────────┤ │ │支票PA0000000、IM0000000│四張 │符興中 │共六十二萬元 │ │ │ IM0000000、IM0000000│ │ │ │ ├──┼────────────┼─────┼────┼────────┤ │ │CD片 │一片 │符興中 │ │ ├──┼────────────┼─────┼────┼────────┤ │ │台灣特康電話機 │十台 │符興中 │ │ ├──┼────────────┼─────┼────┼────────┤ │ │DYTCON電話機 │四台 │符興中 │ │ ├──┼────────────┼─────┼────┼────────┤ │ │手提電腦 │一台 │符興中 │ │ ├──┼────────────┼─────┼────┼────────┤ │ │新台幣 │三0九萬元│符興中 │ │ ├──┼────────────┼─────┼────┼────────┤ │ │黃金(一公斤) │共十二塊 │符興中 │ │ ├──┼────────────┼─────┼────┼────────┤ │ │黃金(五千分)五兩 │共六塊 │符興中 │ │ ├──┼────────────┼─────┼────┼────────┤ │ │CDROOM手錶 │一只 │符興中 │ │ ├──┼────────────┼─────┼────┼────────┤ │ │美金支票(一千元) │十張 │符興中 │ │ ├──┼────────────┼─────┼────┼────────┤ │ │蘇美如、陳建良、陳時合、│共三十一本│同上 │ │ │ │符興中、廖雅惠、陳桂梅、│ │ │ │ │ │王素月、符興瓊、張林木笑│ │ │ │ │ │、謝文欽等十人存摺 │ │ │ │ ├──┼────────────┼─────┼────┼────────┤ │ │陳桂梅、符興中等信用卡、│共二十八張│同上 │ │ │ │金融卡 │ │ │ │ ├──┼────────────┼─────┼────┼────────┤ │ │彰化銀行定存單 │一張 │符興中 │共三百萬 │ ├──┼────────────┼─────┼────┼────────┤ │ │行動電話 │七支 │符興中 │MOTOROLA二支 │ │ │ │ │符興隆 │NOKIA三支 │ │ │ │ │蘇育德 │SAGEM一支 │ │ │ │ │陳桂梅 │SAMSUNG一支 │ ├──┼────────────┼─────┼────┼────────┤ │ │華信銀行印鑑卡 │一張 │陳時合 │ │ ├──┼────────────┼─────┼────┼────────┤ │ │彰化銀行保險箱鑰匙 │二支 │符興中 │編號265、866 │ ├──┼────────────┼─────┼────┼────────┤ │ │符興隆、符興中、陳桂梅、│共五本 │同上 │ │ │ │賴譽文、符立成等五人香港│ │ │ │ │ │入境許可證 │ │ │ │ ├──┼────────────┼─────┼────┼────────┤ │ │大陸通行證 │一本 │符立成 │ │ ├──┼────────────┼─────┼────┼────────┤ │ │台新國際商銀存摺 │一本 │符林金治│ │ ├──┼────────────┼─────┼────┼────────┤ │ │郵局、京華證券、中國信託│各一本 │符興中 │ │ │ │商銀、第七商業銀行存摺 │(共四本)│ │ │ ├──┼────────────┼─────┼────┼────────┤ │ │台新國際商銀放款利息收據│二張 │符林金治│ │ ├──┼────────────┼─────┼────┼────────┤ │ │台新國際商銀匯款回條 │二張 │符立成 │ │ ├──┼────────────┼─────┼────┼────────┤ │ │中央產物保險汽車保險單 │一本 │符興隆 │保單號碼0918 │ │ │賓士引擊號碼WDB0000000、│ │ │第00000000號 │ │ │A0000000 │ │ │ │ ├──┼────────────┼─────┼────┼────────┤ │ │戒指 │一只 │符興隆 │玉質 │ ├──┼────────────┼─────┼────┼────────┤ │ │手錶 │一只 │符興隆 │RADO牌 │ ├──┼────────────┼─────┼────┼────────┤ │ │車號00-0000車籍資料 │一袋 │符興隆 │ │ ├──┼────────────┼─────┼────┼────────┤ │ │車號00-0000行車執照 │一枚 │符興隆 │ │ ├──┼────────────┼─────┼────┼────────┤ │ │新台幣 │四五0萬 │符興中 │ │ ├──┼────────────┼─────┼────┼────────┤ │ │新台幣 │五十萬 │符興中 │ │ ├──┼────────────┼─────┼────┼────────┤ │ │戒指 │五枚 │符興中 │ │ ├──┼────────────┼─────┼────┼────────┤ │ │偵訊筆錄 │二十一卷 │相關犯嫌│ │ ├──┼────────────┼─────┼────┼────────┤ │ │購買票品證單 │五張 │王雲 │ │ │ │ │ │蘇育德 │ │ ├──┼────────────┼─────┼────┼────────┤ │ │牛皮信封 │二十包 │蘇育德 │ │ ├──┼────────────┼─────┼────┼────────┤ │ │行動電話一支、SIM卡二張 │一支、二張│王雲 │門號0000000000 │ │ │ │ │ │門號0000000000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