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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O九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夏一峯黃松竹簡源希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O九號

原告
上偉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嘉泰新企業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廖本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被告
丙○○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被告丙○○業務侵占案件(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四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黃松竹

             法 官 簡源希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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