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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唐光義陳添喜張智雄

  • 當事人
    東岱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東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基忠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陳 添 喜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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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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