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唐光義、陳添喜、張智雄
- 當事人東岱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東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基忠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陳 添 喜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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