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九號 原 告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甲鎮○○路○段一一九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犯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劉 麗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