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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一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王國棟顏世傑卓進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一號

原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九十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黃杉榕
原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三五八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陳偉仁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中和市○○路一六六號一六樓
法定代理人
李永進
原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鎮區○○路一之一六號十三樓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原告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一一五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羅慧美
原告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三一九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張明正
原告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新店市○○路一00號十五樓
法定代理人
黃肇雄
原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一0一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林北湖
原告
和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六六號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黃中銘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戊○○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顏 世 傑

                      法 官 卓 進 仕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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