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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五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蔡名曜許月馨劉麗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五號

原告
樂雅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三二九號八樓之一
代表人
周步香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被告
牛力洋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審判長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劉 麗 瑛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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