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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一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夏一峯林學晴陳卿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告
甲○○
原告
力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如附件起訴狀所示訴之聲明一、事實及理由一之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陳卿和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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