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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五四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夏一峯簡源希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五四號

原告
軍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正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 法 官 夏 一 峯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郭 妙 俐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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