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一號 原 告 顏咊鈺 G○○ 壬○○○ C○○ 酉○○ 午○○ I○○ 辰○○ D○○ 黃○○ 乙○○ 丁○○ 戌○○ 天○○ 戊○○ 丙○○ 宙○○ 癸○○ 丑○○○ 申○○ 地○○ 亥○○ A○○ F○○ 甲○○ 庚○○ 子○○ 玄○○ 寅○○ 宇○○ E○○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秋瑩律師 被 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被 告 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肇基 被 告 辛○○ 己○○ H○○ 未○○ B○○ 卯○○ 右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遠成律師 陳漢洲律師 李永裕律師 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