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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八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夏一峯黃松竹簡源希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
群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一九四巷九號
法定代理人
蔡偉建
訴訟代理人
高思大
被告
錫廣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九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黃松竹

                        法 官 簡源希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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