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五八號、九十年度執字第八一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