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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四號

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四號

聲請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五八號、九十年度執字第八一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唐 敏 寶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四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