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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О八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О八號

聲請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被告甲○○

度聲沒字第七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MDMA壹顆、K他命貳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偵結並依法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MDMA壹顆、K他命貳顆,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扣案之MDMA壹顆、K他命貳顆,均係第二級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法 官黃 松 竹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О八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