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О八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О八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被告甲○○
度聲沒字第七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MDMA壹顆、K他命貳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偵結並依法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MDMA壹顆、K他命貳顆,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扣案之MDMA壹顆、K他命貳顆,均係第二級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