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О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女 五
- 選任辯護人
- 張績寶律師
張繼準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充「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張繼準律師」,又理由欄內第六點關於「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被訴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應更正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被訴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張繼準律師,應予補充;又理由欄內第六點(即判決書第十一頁第十一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被訴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行」誤植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被訴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