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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吳進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被告
甲○○

  抗告人即

  具 保 人 乙○○

右列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九日沒入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更正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於九十一年三月廿八日即入監執行毒品案件,是於本件裁定沒入保証金時,被告既已經緝獲歸案,自無沒入具保金事由等語。

二、按再執行羈押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証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於緝獲歸案再執行羈押時,具保人之具保責任即因被告再羈押而告消滅,法院在被告逃匿中未裁定沒入保証金,自不得於被告緝獲再執行羈押後,以裁定補行沒入(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號判決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業於九十一年三月廿八日發交臺中分監執行,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卷可稽。是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廿九日為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時,被告已緝獲歸案,而非在逃匿中,具保人之具保責任即因而消滅,自不應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抗告人執此理由提出抗告,洵屬有據,爰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