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